今年除了新冠病毒和总统大选之外,美国还有一件大事是最高法院属于自由派的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RBG)去世后,特朗普总统和共和党占优势的参议院快刀斩乱麻,将属于保守派的埃米·维维安·科尼·巴雷特(Amy Vivian Coney Barrett)法官填补了空缺。民主党想方设法阻挡,希望在大选之后再决定,可是未能成功。
民主党当然希望选择自由派,或者温和派的大法官,可是保守派埃米法官的确优秀,没有几天就通过了。这应该是特朗普在职期间让保守派值得表彰的政绩之一,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太重要了。
大法官是终身制,埃米大法官只有48岁,她的保守主义理念可能影响美国未来的几十年。虽然美国大法官不分党派,应该按照宪法来客观诠释法律,但是他们的理念还是会影响判断和决定的。
比如这两天纽约州州长为了防止新冠病毒传播,禁止多人聚餐和集会的决定受到了宗教团体的反对。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居然5:4的票数站在了宗教团体一边。“主流媒体”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因为可能导致一些教会有权利不遵守纽约州长的禁止令,继续聚集活动,使得教堂成为新冠病毒的传播中心。
目前9名大法官中被认为是偏保守主义的是6位。当然最高法院同上下议院不同,后者几乎是按照党派投票,而前者不一定,他们是美国最信任和合格法律权威,很多决定是按照对宪法的客观诠释,并不是按照保守和自由派来决定。
特朗普律师团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作弊”指控被州一级的联邦法院法院拒绝后,他们声称要申诉到最高法院。看来这次大选结果的一些爭執还是要到最高法院解决。川粉们依然信心百倍,将在各州法院的闭门羹说成是因为民主党的把持,最后希望落在最高法院手中。
美国的法院分为两大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是平行没有从属关系的,两个系统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以及独自的法院设立、法官就职规定。在案件的审理上,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州最高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其他联邦法院,包括上诉法院(U.S. courts of appeal,又称巡回法院)、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都无权审理州各级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
朱市长的特朗普大选案子,先是被US District Court judge Matthew Brann给踢出去,然后又被联邦第三上诉法院三位法官 Stephanos Bibas等给否了。一般要过了这两级,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美国联邦的巡回法院是13个。记得在夏威夷的一位律师朋友来加州第九联邦巡回法院开庭一个移民案件,他很自豪,说有些律师打了一辈子官司都没有去过联邦巡回法案。
许多州里的联邦法院的法官们是共和党人,他们拒绝特朗普律师团诉讼是因为“证据”不行。
一句话,法院不同于议会,前者是以现行法律为基准,后者是党派。我不认为最高法院会有什么惊涛骇浪式的判决。特朗普律师团的“证据”在州联邦法院过不了关,去最高法院也行不通。
我对最高法院的注意开始于10多年前我们这个小城市里一位不出名的医生Michael Newdow,将学区告上了法庭,说他女儿在学校要求的“效忠宣誓”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
这个状一直告到了最高法院,我一直在跟踪。可是最后最高法院的拒绝理由出乎意料,理由是Michael Newdow离婚了,女儿判给了前妻,所以他不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没有权利以家长的名义告学校。
这个Elk Grov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Newdow案件当时是沸沸扬扬,经常上头条新闻。我不认为此事就完了,以后还会有人钻牛角尖的继续状告类似的案件。
要了解这个案件,必须知道什么是“效忠宣誓”。
美国公立小学许多要求在上课之前,根据“国旗法”宣誓:
“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
「我謹宣誓效忠美利堅合眾國國旗及效忠所代表之共和國,上帝之下的國度,不可分裂,自由平等全民皆享。」
实际上,国会、总统就职、还有许多活动中,美国都有这样的要求。
这个宣誓曾经是所有学生必须参加。在1941年,美国一个不算小的“耶和华见证人”宗教团体提出异议,认为这种宣誓是“偶像崇拜”,不符合宪法,拒绝让他们的孩子参加。在1943年最高法院决定这个仪式可以是选择性的,也就是你可以不参加。
Michael Newdow是公开的无神论者。他认为 “under God”(上帝之下)是违反了美国第一修正案中强调的“政教分离”,因为这个上帝之下是有宗教意义的。
第一修正案是以下内容: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他的理由是用“上帝之下”是违反了那些不相信上帝的无神论者的权益,应该消除这个字眼。他后来还告状,要求在奥巴马就职宣誓中也去掉“上帝之下”的词句。
可想而知,这个Michael Newdow遭到了美国多少人的嫉恨,连俺这个没有洗礼的人都觉得他是没事找事,欠揍了。
但是美国的宪法不应该是以个人的政治观点和宗教倾向来判断的。从这个角度来说,Michael Newdow医生提出的问题值得讨论和思考。他在其他几个类似的告状中有赢的,包括为一家印度人家庭孩子是否应该参加“效忠宣誓”的官司,最后学区赔偿18万。
美国有了200多年的民主历史,还在不断实验和改进。
拭目以待最高法院对特朗普告“作弊”大选的态度,如果时间还来得及的话,因为12.15就是大选“认定”日,过了这个日子特朗普咸鱼翻身就更加难了。
(两天前在微信朋友圈写的,感谢高嵩的几个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