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鑫岩
美国大选的日期定为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这与建国当初的农业社会有关。每年到了这个时候,庄稼都已经收割入库,大家都有了闲暇时间。此时位于东海岸的十三个州的大部分地区还没有下雪,交通状况还相当不错。然而,那时的交通工具十分落后,出远门只能靠马车,所以不少人需要花一整天的时间才能到达投票地点。当初美国人在礼拜日去教堂是雷打不动的规矩,所以道远的人们只能星期一出发,在星期二投完票再返回。
今年的投票日已经过去四天了,虽然川普败局已定,但是最终的结果依旧没有出炉。其中的罪魁祸首就是所谓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制,此事说来话长。在世界上几乎所有民主国家都采用“直接选举法”,也就是以选票总数来决定谁胜出,可是美国却采用了这种“间接选举法”。在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一款中对选举过程做了明确的规定:每个州先选出与参众议员数目相同的选举人,然后由这些选举人来投票选出总统。自1964年以来,美国的国会有100名参议员和435名众议员,再加上首都华盛顿特区的三个名额,总共有538名选举人,所以需要得到至少270张票才能当选总统。
人们对美国的立国先贤们都十分崇敬,可是他们为什么设计出这样一种复杂的选举体制呢?首先,他们对民众的选择是不放心的,怕将来选出一位奇葩总统。从原则上来说,选举人应该尊重选民的意愿,但是他们也可以做出不同的选择,这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好几次。其次,是由于当初的奴隶制所需要的权利平衡,因为美国宪法规定每个奴隶算作五分之三个公民。虽然每个州都有两名参议员,但是众议员的数量是与其居民人数呈正比的。例如,好几个人口稀少的州只有一名众议员,而人口最多的加州竟然有53名众议员。当时南方各州为了增加自己在众议院中的席位数,就与北方州达成了协议,奴隶的人数可以按照3/5的比例来计算人口数。然而,奴隶们并没有投票权,如果仅仅靠选票数来选总统,南方州就觉得自己吃了大亏。此外,当初的选举过程缺乏监督,舞弊的现象相当普遍,采用选举人团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其对选举结果所造成的影响。
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以后不久,黑人就获得了完整的公民身份,自此以后社会各界就不断出现废除选举人团制的呼声。然而,一个世纪匆匆而过,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出现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在上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风起云涌,当时有超过80%的美国人希望废除选举人团制。在196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修宪的动议,但是在参议院却被南方州的参议员所阻挠。一晃又半个世纪过去了,修宪的可能性依旧十分迷茫。例如,在2000年和2016年的大选中,共和党的候选人小布什和川普都是在直选票数落后的情况下获得了选举人票的多数而当选。如果现在有人提议废除选举人团制,共和党肯定会不遗余力的阻挠。美国宪法规定,修宪首先需要参众两院2/3的多数通过,然后还需要3/4州的首肯。在当今的政治格局下,废除选举人团制其实根本就行不通。
在华盛顿特区有一座杰斐逊纪念堂,在东南方向的墙壁上引用了他老人家的一段话:“我并不主张法律和政府机构的频繁变更,但是这些都需要随着人们的认识而不断更新。社会随着各种进展而时过境迁,政府机构也需要与时俱进。如果在从野蛮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时候还要求保持一成不变,那么这些过时的规章制度就像穿在成年人身上的童装一样。”(”I am not an advocate for frequent changes in laws and constitutions, but laws and institutions must go hand in hand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human mind. As that becomes more developed, more enlightened, as new discoveries are made, new truths discovered and manners and opinions change, with the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institutions must advance also t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We might as well require a man to wear still the coat which fitted him when a boy as a civilized society to remain ever under the regimen of their barbarous ances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