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美国生活,难免碰到有人提出下面这个问题,“美国究竟有没有种族歧视?”
对这个问题,回答无论是“有”还是“没有”,都会引起争议,提问的人都不难举出一系列例子来对我们的回答淋漓尽致地痛加反驳。而且,这些针对回答的所谓“反例”都有根有据。在一些情况下,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反驳来显示提问者看得全面,看问题的角度准确,信息掌握得多,文献熟悉,分析深刻,等等。最终得出结论说我们虽然“身在此山中”,却“不识真面目”,就顺理成章了。等而下之者,甚至是把提问、反驳作为一种表演的机会,以表现自己是多么坚守“大外宣”的口径,在所谓“白人至上主义”面前是如何义愤填膺,等等。
对这部分人的提问,我一向以沉默对之,不回答。 因为和他们认真探讨问题无异于“对牛弹琴”。 “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是我遵从的人际交往、尤其是在网络上讨论问题时的准则。“对牛弹琴”, 先别问“牛”错不错,自己就愚不可及。
但不少提问的人确实很真诚,尤其是那些对美国情况不熟悉、无法接触中国官方宣传以外的信息、又对官方宣传不信任、迷茫而想得到解答的人。对这部分人,我往往也感到,要回答这个问题,一言难尽。
为什么?
因为,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本身就界定不明。
我认为,“种族歧视”有三个虽有联系却不同的层次:制度层次、行为层次和心理层次。不分清三个层次就无法讨论:你和他讲制度,他想的是行为;你和他讲行为,他说的是心理。这样始终是各说各话,双方无交集。
下面我就试图对有关“种族歧视”的三个层次,略抒己见。
二.
任何一个诚实的人都会承认,当代的美国,基本不存在制度性的种族歧视。
证据是,在当代美国浩如烟海的联邦、州、地方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任何基于种族对某些人不利,或给予某种族以限制的条款、条文,而强调保护种族平等的法律、法规却不少见。我这样说,当然没有、也没有能力去检验过全部法律法规,而是建立在下面认识上:当下美国社会对种族问题,事无巨细都引起公众极大关注,任何涉及到制度性种族歧视的法律法规,马上会被提出来讨论,或废除、或修改。如今,在联邦范围内,这种修改、废除已经极其罕见,在地方也很少见。这说明法律、法规已经被认真地检讨过了,缺失、疏漏不容易存在。
基于种族的歧视性法律,在美国曾长期存在。比如在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通过之前,相当多黑人的投票权就被限制,而南方有些州,一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还有法律规定黑人不能同白人同一个学校、用同一个卫生间、乘公共交通车不能坐在同一排座,等等。全面废除制度性的种族歧视,也不过半世纪多一点而已。
那么,为什么我不说“绝对不存在”,而用了“基本不存在”这样的表述?
那是因为在某些不具有全国性政治影响的领域,还有一些有争议的规定。比如最近最高法院受理的有关哈佛大学录取亚裔更为苛刻的内部标准,是否涉及种族歧视?我们还等待最高法院的意见。也曾经有人提出诉讼,认为大学、研究院黑人录取标准低于白人,是一种“逆向歧视”等等。这些问题存在,是否构成了制度性的种族歧视?美国社会还没有共识。但这类事情对政治制度、运作不具有颠覆作用,则无可置疑。
说到这里,估计有人已经按捺不住要说话了:你说法律、法规,那是纸面上的。实际上种族歧视的事件天天发生,纸面上的东西有什么用?中国宪法上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呢,你去游行示威试试看!
我回答,在法治社会,这些“纸面上的东西”,作为法律、法规的表述,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是法治社会运行的准则,体现为实质性的结果。种族歧视事件当然经常发生,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存在,这种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受害者就可以运用法律、法规来寻求惩罚肇事人,取得赔偿、讨还公道。这类的例子用不着我来举,大家知道很多。
专制社会的“纸面上的东西”是应付外界批评的门面,制定的时候没有人打算去实行,民众也没有当真去试一试。比如说,你要是到北京去游行示威,挨一顿狠揍、被捕是必然的。你要是按宪法去申诉、求偿,没有任何法院会受理,结果只能是更多的迫害。
法治社会和专制社会,在法律的制定、执行、权威性上,直接对立,不能相提并论。在美国当下的法律制度下,种族歧视的行为和言论将受到惩罚,受害人可以得到补偿;不同种族的人的平等,得到了基本制度性保障。
三.
那么,既然不存在种族歧视的制度,种族歧视的行为、事件为什么时有发生?最近不是发生多起袭击、辱骂亚裔、冲击亚裔开的商店的事件?
这样从行为、事例出发去质疑制度的思路,经不起推敲。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是为了确立社会运行的准则。破坏准则者要受惩罚,有人宁愿领受惩罚也要去破坏准则,法律、法规对此无能为力。 “杀人偿命”是自古以来各个民族的一种社会运作准则,但哪一个社会、国家杜绝了杀人、杜绝了因杀人而被判死刑的案子?
说实在话,如果真的没有种族歧视的行为、事件出现, 制定反种族歧视的法律、法规就是多余。不存在的事情,是不必也不会制定法律去禁止的!
下文我要证明人类社会会有不存在种族歧视的一天。
进一步,如果不存在种族歧视的制度,而歧视事件大量发生的话,那么这种制度不就是效率不彰吗?
这个问题涉及对事实的认定和判断,不易达成社会共识。我只想指出,美国社会并没有忽视效率问题。
针对法律的漏洞和新出现的问题,修改现存法律,制定新法律,并不罕见。最近通过的反仇恨亚裔法就是一例。
重要的是分清制度与行为、事例。“制度”就是针对“行为、事例”而定,无“行为、事例”就不需要“制度”,这一点,应该是常识。
说句题外话,中国历史学界近年否定了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奴隶制,就基于这一区别。中国从夏、商一直到清代都存在奴隶。《红楼梦》上大丫头如袭人、晴雯就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籍,一直到明代还有活人殉葬。但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像古罗马那样的制度性地使用战俘从事劳动的国家奴隶制。我们总不能由于有袭人、晴雯这样的人存在,或者存在活人殉葬,就说明代、清代是奴隶制社会吧?
回到本题:既然种族歧视违法,犯法要受到惩罚,为什么还有种族歧视的事件发生?为什么就有人会以身试法?这就深入到了另一个层次:种族歧视的心理。
四.
作为社会的一个个体,人有一种按照种族、宗教、国家、职业、出生地等等寻求归属感的倾向。这种倾向容易造成对自身“群”的自豪感,而歧视、鄙视不属于那个群的人。这是种族歧视的根本心理原因。这种心理倾向在某些情况下会被放大。比如自身所属的那个“群”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竞争中失败,由失败而产成的对其他“群”的仇恨和恐惧,歧视就成了一种抒发内心紧张、求得心理平衡的途径。
比较而言,个体独立性越强,自立精神越强,追求群体归属感的动力越低,歧视其他群的倾向也就相应越低。
从目前的社会条件、个体的独立性、人的精神境界来看,对特定人群的歧视,还将长久存在。
以种族作为一个“群”,追求种族的归属感,而歧视其他种族,是各种歧视中较强的一种。这种歧视其他种族的心理,在各个种族、民族的人群中,还相当普遍。在这种心理驱动下,出现歧视性言论和行为,毫不奇怪,短期内无法消失,包括美国社会在内。
由种族歧视心理而产生种族歧视行为,造成种族歧视的事例、事件;因种族歧视的行为、事例、事件的存在而相应制定、执行反种族歧视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各种族的平等。这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一目了然。
坦率地说,虽然华人从功利考虑出发,不大发生因歧视其他种族、民族而造成事件、事端,但却是心理上歧视其他族群最严重的人群之一。在华人社会,诸如“黑人又懒又笨”,“Hispanic只知道干苦活,不懂得教育的重要”,“白人自大、天真烂漫,好糊弄”等言论,屡见不鲜。判断这些是种族歧视的言论,不在于捏造事实,他们陈述的个别事实也许确实无疑;错误在于,他们把挑选出来的事实抽象化,作为一种普遍特质而推广至某种族全体成员上,扭曲了整个种族的形象。
除了种族歧视外,国家、地域、教育程度、职业,财产,甚至穿着,都能成为华人歧视他人的理由。网络上大量出现的歧视性称呼,如“阿三”、“台巴子”, “湾湾”,“老毛子”,“小日本”,并未引起汉语界读者的普遍反感、反对。最近还看到连国家小,人口少都成为被歧视理由的言论。上海人曾经歧视所有的非上海人(现在有非常大的改善),广东人曾经歧视“北佬”,大家恐怕都深有体会。华人追求“名牌”的动力高,其原因之一就是担心因穿着普通而被歧视。我们华人扪心自问,是不是如此?不必公开答复,但请给自已一个不自欺的回答。
这种现象,是华人几千年在专制压迫下,个体独立性越来越差的一个副产品。我们不能永远讳疾忌医。如果自己因种族而受到歧视,起而抗争,理所当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就不应该歧视他人。
前面说过,种族歧视有消失的一天,这如何论证?
要使得一种歧视消失,最彻底的就是这种歧视的基本社会条件消失了。我的看法,这正是种族歧视所面临的前景:通过种族之间的通婚,种族差别将趋于消失!想一想,种族之间的通婚成为一种具有规模的行为,也不过是近代才开始的。到如今,原来被认为大逆不道的现象,现在早已见怪不怪,被世界主要民族普遍认可。我们家儿女就都是异种族通婚,第三代全是混血儿。再发展一千年呢?那时是不是还有不同的种族,都是问题(即使在当代,生物学界也有否认种族的意见, 见“Does Race Exist?” by Michael J. Bamshad & Steve E. Olson, Scientific American, 03/2012, p.81);即使仍然有种族差别,通过千年的混血,那差别之小,恐怕不复具有社会学的意义了。
没有了种族差别,何来种族歧视?
六.
综合上述,我的意见是:讨论种族歧视要分清楚三个层次的问题。在美国,种族歧视作为一种心理现象,仍然存在,相当普遍;由于存在种族歧视的心理,表现在行为上,就出现种族歧视事件、事例;美国不存在制度性的种族歧视,种族歧视的言行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会受到惩罚、谴责,不同种族的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有基本保障。
在结束本文之前,我还想讨论一下有关职场升职与种族关系的问题。曾经很多次看到华人抱怨,自己在公司或政府机构因为是亚裔,虽然才高八斗,能力超群,却无法升职; 升职的机会都给了白人,或者为应付Affirmative Action而给了黑人。这就是所谓职场的“玻璃天花板说”。
然而,有众多的事实证明这一说靠不住。请看当今美国高科技公司的领导层状况:
Microsoft的CEO Satya Nadella,
Google的CEO Sundar Pichai,
IBM的CEO Arvind Krishna,
Pepsi的CEO Indra Krishnamurthy Nooyi,
Adobe 的董事长兼CEO Shantanu Narayen,
Mastercard的总裁兼CEO Ajaypal Singh Banga,
Micron Technology 的CEO Sanjay Mehrotra,
Motorola的前CEO Sanjay Jha,……
还有Nokia 的CEO Rejeev Suri,等等,这些在世界高科技巨头担任最高职位的竟然都是华人最瞧不起、至今喊人家“阿三”印度人!请问,他们怎么没有碰上“玻璃天花板”,难道他们不是亚裔?上述各人中,Nooyi还是一位女性!我退休前服务的联邦政府机构, 局长是印度裔,CIO是印度裔,处长是韩裔,科长是非裔,不少白人给他们当副手,更多的白人是他们的部下。
这么多的事实在,总不能说是孤立现象了吧?我怎么也找不到这些事实和职场种族歧视之间的逻辑!
有人解释说,印度裔的成功,得益于印度殖民地时代英语教育、法治留下的基础,因此印度裔比华裔在美国社会更适应。这不就得了?咱们华裔难以升到大企业高管,担任政府机构高官,是不是得从自身查查原因?我们从领导能力、交际沟通能力、对技术通晓程度、对美国文化的认同程度,真的已经够得上担任政府高官、大公司主管了吗?
进一步说,也有极大数量的白人没有做到高官、高管,他们能凭借什么去抱怨?如果一定要做到高官、高管才是人生目标的实现、心理才能得到平衡,那么全社会绝大多数人不就一直处在怨天尤人的心理状态中了吗?我怎么没有看到这种现象?
上面说的是事实,再谈得抽象一些。企业用人的根本准则,在于所用的人要能促进公司发展,给公司带来利润。很难想象,一家美国公司会因肤色的考虑而牺牲公司的发展和利润,即使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都具有浓厚的种族歧视心理!如果真的普遍出现“肤色重于利润”、“心理倾向压倒实际利益”的情况,经济学就得革命,教科书也要改写。
我知道这么一说,马上有人要愤愤不平,急于用自己的经历来给以迎头痛击。请平静一下,我无意否认个别“肤色高于利润”、“心理压倒利益”的事例存在,而且没有证据否定“不平者”恰巧就是这一事例的当事人。毕竟人手有五指是规律,不能否认有人手有六指。但我们却不能说,因为有六指的存在,人手有五指不是规律。而且,我也懂得,“玻璃天花板说”是某些人的心理治疗剂,是抒解职场心理挫折感的通道。我完全承认这种自我心理治疗方法的有效性。
说出这些不中听的话,是希望廓清几十年来流行于华人社会的一种对现像的错误解释。自我欺骗在心理治疗上有合理性,但误导后人,那就罪不可恕了。
说话太直,本性如此,屡教不改,就请广大华人朋友原谅了! 2021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