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说台湾总统府机要费
海峡两岸国民、共产二党,在成长初期,都受过迫害。清政府捕杀国民党,国民党围剿共产党。他们都有一个时期从事地下秘密活动。在他们执政后,不由得都带有神秘兮兮的黑道风格:黑箱作业,幕后决策。凡事喜欢加个“机密”标签。
对照有关国家机密的立法,你会看到两岸还真有相似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中华民国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一条简明扼要:“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两个立法不约而同地将密级分为三级,大陆为:绝密、机密、秘密。台湾为:绝对机密、极机密、机密。
如果执政党以国家利益和安全出发,无偏无私地执行国家机密保护法令,百姓自然无多余话说,不堪容忍的是,执政者利用保护国家机密法令,把一些条款砸扁了做成保护执政者失误和丑闻的盾牌,把另一些条款削尖了做为刺杀民众揭发弊端的矛头。
在一党专政,党政一体的大陆,维护共产党的形象成了维护国家的尊严,掩盖共产党的执政错误,就成了全国公民要保守的国家机密。
三年大饥荒究竟饿死了几千万人?这成了国家重大机密。
为了呼应党中央的“自然灾害论”,连各地的历年降雨量也连带成为国家机密,防止学者研究之后,否定旱涝灾害之说……
在 甘肃酒泉的夹边沟劳改农场,2400名右派分子,大多数饿死惨不可言,官方还指示农场一位医生,逐个编造死亡病历,他耗时半年,编造了1500多名饿死者 的病例,其中竟无一字提到饥饿。这些弥天大谎,被一本正经存立档案,谁敢揭破,就是暴露党和政府的“机密”……直到2003年,40年过去了,杨 显惠才凭着良心和勇气揭露了真相。
也切不可以天真地认为改革开放后,万事大吉了,宋永毅只是搜集了一麻袋文化革命期间的红卫兵传单、小报一类材料,被扣上刺探国家机密的罪名拘捕审讯,用的就是削尖了的“保守国家秘密法”。
至于国民党,在退守台湾初期,不知将多少无辜的人打成“共奸”、“匪谍”。鉴于它正在下野状态闭门思过,暂时省了笔墨去评述。
纵观中国近代史,主要的倾向是:中国的老百姓为保守国家机密付出了太多的痛苦,所谓保守国家机密,基本上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所设计,此法此规,由执政者随心捏扁搓圆,伸缩如意。
在保守国家机密的堂皇借口下,人民的知情权、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被无情剥夺,政务运作成为合法的黑箱作业。
在保守国家机密的堂皇借口下,执政的失误在千万人目光下,被公然掩盖,用官方制定的统一谎言代替事实。结果就像用污浊的丑裹脚布包扎溃疡,裹的层数愈多,内部腐烂得越厉害……
对那些枉执机密之法的官员,人民实在有理由左右开弓煽他的耳光子。
就在这民主与专制交替的时刻,混沌的天空又升起陈水扁的一张不想要的脸。
舆论压力和检调逼宫,迫使陈水扁几易其说掩盖第一家庭的贪渎罪行,最新的说法为:是总统允许第一夫人用假发票报销国务机要费的,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国家秘密开支,绝对没有一毛钱落入总统个人口袋。至于现金具体流向,属于国务机密,不能提供,看了会死人的。
如 果吴淑珍脖埂子上的珠宝串子塑造了台湾荣华富贵的国际形象,如果陈幸妤光洁的脸蛋子装饰着宝岛的美丽,如果驸马爷爱犬的雄姿壮大了国军的声威,那么,第一 家庭的珠宝费、化妆费、狗饲料费是完全正当地属于国务开支。可是大多数的台湾人还很传统,怎么也不能把他们的思想升华到“第一家庭的私事就是国家大事”的 境界。
所以,由总统亲自佩挂上阵的反“反贪渎”战役,经过重新部署,放弃了一些明显站不住脚的阵地,摆出“舞弊为了国家秘密公务”的防卫姿态,总统一家妻小,撤退到坚固的“国家机密”深沟壁垒之内。躲进国家的保密室里逃避法律责任。
这又是一起当权者巧妙运用《国家机密保护法》的活案例。
幸亏台湾的《国家机密保护法》还有规定:
第 5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 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 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 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
四 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这 就为检调人员留下一把合法的钥匙,打开国家保密室的铁门,活捉陈水扁。让台湾的老百姓煽他的耳光子,在他脸上吐唾沫。最后人们会发现,这位精通律法的总统 所说的话,“从法律的角度”考察,也是滴水不漏的:落到他口袋的赃款绝对不是一毛钱,而是数千万台币;“看了会死人的”话也不是戏言。陈总统佯称自己舞弊 的钱付给了在大陆潜伏的特工,发了狠要切密秘特务的生猪肉,结果大陆根据这个线索,将总统直线掌控的间谍一网打尽了。
呜呼谬哉,国家 机密法!它只是单向地指向百姓,要求众生守规蹈距,却对执政者无所约束。尽管台湾版的比大陆版的要严密一些、透明一些、民主一些,甚至还有两句执政者不能 滥用的公道话,但是并没有如何惩治滥用国家机密法的具体规定。天地良心为证,在法律责任一章,我认为应该再加上这一条:
凡是滥用《国家机密保护法》掩盖违法或行政过失者;或滥用《国家机密保护法》剥夺公民议政权利,诬陷公民,入罪无辜者,定为反人民罪。是政党行为,则取缔该政党;是个人行为,则据受害者人数及受害程度,处于三年以上徒刑以致死刑。
敢问两岸执政者,这样版本的《国家机密保护法》,可有胆量接受乎?
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