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深圳斯曼特破产案

这个国家流行的资不抵债说法由来已久,作为破产的同义词。

资不抵债的官方英语译文为insolvensy.

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才是insolvency之确切意思,亦为真正的破产时刻。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将资不抵债上升为法律了。

这个破产法真是颇为特色,也就是说,破产得前述两项同时满足方可。

查深圳斯曼特破产管理人为韶关律师事务所,其一边诉称该司资不抵债,一边追讨欠缴注册资本4, 912, 376.06美元。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企业初始注册资本即所有者权益。该案难以看出最终所有者权益为负——根据已生效的(2007)深中法民四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斯曼特深圳公司须向捷普公司支付货款2, 164, 480美元、逾期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127, 000元人民币,参见所附(2010)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4号——何来资不抵债?债权人何以申请破产(捷普电子追讨货款而不得后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管理人诉称,该司还存在私自变卖转移资产行为。

该司乃开曼斯曼特全资子公司,避税天堂上的公司实为皮包公司。据查,该司实乃美国InFocus集团和中国TCL集团共同出资组建,不过经避税天堂变戏法后就模糊不清了;同时与真正原始股东法律隔离,(2010)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4号驳回了捷普电子追加TCL集团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最终改判6名董事担责,而这些人或非不为也,不能也,因为避税天堂上的公司均为皮包公司,本身并无资产,仅是一种法律面纱而已,用来隐藏真相、避税之用。TCL年报上列出了该公司,前者派出皮包公司的代表能接茬向上催缴出资么?

 

**因最高法院判决全文文件太大而无法上传,仅截取与文中内容有关之前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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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全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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