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国律师谈美国法律

*本文2022年2月18日23:21首发于朋友圈,文中提及的美国律师为李进进先生,之后李先生身遭不幸。今日重发以资纪念,彰显李先生豁达,治学严谨,愿意与同行交流。

有美国律师说,美国从来不承认双重国籍,谷回到美国有麻烦的。加入了中国国籍,就不能拿美国护照回美国,否则就是欺骗。冒充美国国籍在法律上永远不得入境美国。

我看到后回复,此说法大谬矣! 无论美国移民法还是最高法院判例,都允许双重国籍。但是,进出美国须用美国护照。

美国律师说,法律上,我们从来不讨论“双重国籍”的问题,而讨论是否“放弃”了美国国籍。8 U.S.C. § 1481(a) 规定如果“申请加入他国国籍”就是放弃。最高法院的案例表明,只要整体情况表明自愿放弃(自愿申请他国国籍),就是放弃。归化入籍的时候,也是要求效忠美国。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很多美国人都拥有双重国籍,美国政府是民不举官不究。但是美国政府一旦认定某人的行为是“放弃”美国国籍“,如谷站在中国国旗下领奖,那么一定不再认为她是美国人。一旦她持有美国护照进入美国,就是欺诈。

我的回复:所提法条有前置条件…with the intention of relinquishing United States nationality,即有放弃美国国籍的意愿。

事实上,倒退32年,这位美国律师所言不谬。

最高法院在<Vance v. Terrazas> (1980)判例中,认定即便入籍时向外国政府宣誓中含有放弃效忠美国的言词,也不能以此作为放弃美国公民权的证据。

尽管有最高法院前述判例,但1985年<Richards v. Secretary of State>一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国务院裁定。该案当事人Richards美国土箸,长期在加拿大任教,后向加拿大童子军求职需为加公民,由此入籍。他辩称入籍誓词非自愿,而是工作所迫。但法庭认为,他当时有教职,入职童子军并非生活所迫,由此拒绝恢复其美国国籍的请求。

国务院复议委员会同类裁定持续到1990年3月,4月采取新政策,除非在领事官员面前主动确认,推定加入外国国籍的美国人仍旧保留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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