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8)
读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刊出的两篇文章,一篇是蔡定剑的《普选是个好东西》,另一篇是郑雪昭的《普选是个坏东西》,针锋相对,旗帜鲜明。蔡定剑认为,中国是可以进行直接选举的,因为现在中国已经改革开放30年了,建国60年了,我们国家的经济实力,人民受教育的程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与此相适应的我们的制度、文明的程度也应该提高,人民也有这个能力进行选举,在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就证明了这一点。他还介绍说:1953年颁布《选举法》,邓小平在解释为什么我们中国现在不能进行直接的普选时说,是因为我们的国家人口太多,经济文化落后,老百姓的觉悟程度不够高。蔡诠释道,当时是50年代初,全国还有一些地方在肃反、平叛等等,社会还没有完全稳定,这个就是中国的国情不能进行普选,但是我们的目标是可以进行普选。
郑雪昭则贬损普选,洋洋洒洒之论无非重弹中国民众素质低劣,不堪普选重负的老调,也就是邓1953年所定之调。特立独行之处在于主张设立“考试制度培养与挑选合格选民”,并论证道:“公民们为了参与选举,就必须通过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就必须学习相应的宪政民主理论,必须明了政治运行与参与规则。这样的培养与学习出来的合格公民,才能抗拒无良政客的悲情煽动,才能有序参与选举并妥善参与选举等政治纠纷,才能真心地爱惜千辛万苦建设的宪政民主制度;才有资格被称为合格选民。”此建议貌似合理,其实无非达到控制选举的目的,调教、考试使选民达到“与中央保持一致”才赐予投票资格。不过他似乎忘了,谁是这国家的主人?公仆出题考主人是否够资格,这玩笑开得实在离谱了!
除以上两位所代表的意见之外,另有一种看法认为毛朝以来国民道德沦陷到极低地步,普选势必造成各种乱象。要实现普选必须先重建道德,提高全民文化素质,要先为普选创造条件,准备真正的、具备公民道德的公民,是一种忧国善意之表述。
窃以为上述诸意见皆有其理由,共同之处是有条件论,不同之处是蔡文认为条件已基本实现,而后者认为差得还远。我认为条件论本身只是一个借口,仅以中国情况而言,媒体上不是曾介绍过当年边区政府选举,还配有照片:候选人身后放个碗,选民将豆粒作选票投入碗中。如此原始的普选怎么没拿条件论去评述一下?毛有著名教导:“革命战争是民众的事,常常不是先学好了再干,而是干起来再学习,干就是学习。”难道普选不是民众的事?何以就不能“干起来再学习”?难道普选比战争更困难得多?
似乎历史也不是这样记载的。1944年,恰在日军空前大规模的“一号作战”进行时,在美国佬煽动下,毛等发起空前的民主攻势,《解放日报》、《新华日报》等连篇累牍高谈阔论民主与普选,笑蜀先生汇集成《历史的先声》出版,却遭继承人禁了。那时国家困境远甚于1953年,怎么不讲条件论了?或者说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治国六十一年,国民素质越治越低下了?既然如今我们的民族素质低得连普选都不够资格,沙祖康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慷慨陈词说“中国人权至少比美国好五倍”又从何谈起?舆论热烈宣扬的“中华文明的伟大崛起”,甚至要战胜“西方文明”岂非痴人说梦?这一系列提问句其实都是废话,明眼人都能看出来,现今权力不愿意让民众拥有普选权利才是实质。
我想说的不是废话的是:首先,普选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没有普选权利谈不上公民地位,充其量不过臣民而已。既然中国人没资格享有普选权利,那就意味着中国至今并无公民只有臣民,此乃专制国也;其次,中国人享受普选权利的唯一体验是1948年大选。那时乱世尚有此素质,“站起来”之后反倒素质全无,只能证明历史倒退了而不是进步了,治国者无能也;第三,全民普选权只是普选权利的终极目标,选举权只不过民众自主投票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权力是受到民间意志制约的,哪怕开始时只有部分民意制约。置于这个制约之下的圈子有多大,那才需要条件。发展到全民普选权是需要过程的,无论英美抑或其它民主国家,无一不是逐渐扩展才实现全民普选的;最后,普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十八岁以上公民的法定权利,由不得任何人找任何理由否认、搁置、扭曲,任何形式的否定都是违宪的。
我们暂时搁置有限选举权的利弊讨论。例如美国,在其政治发展历程中曾对选举权施加过种种限制,财产、肤色、性别等都曾作为选举权的前提,美国人的选举权在一步步废弃限制中逐渐扩大范围,从有限选举过渡到全民普选。其《独立宣言》只字未提选举权,宪法提及选举却没把它当权利设置,也没有废止各州法律以财产限制选举权的条款。以后便进入扩大选举权的日程,首先是对财产权限制选举权的质疑,大约美国人此时才意识到,天经地义的选举也是一种权利。
汤姆.潘恩杜撰一个讽刺故事成为经典:某人骑公驴去投票,此驴值60美元,故某人财产刚够获得选举权资格。谁知到投票处时公驴死了,他于是失去了选举权。问题就此产生:“究竟谁是选民,是这个人还是那头公驴?”至1856年北卡罗来纳州最后废除选举权的财产标准,美国算是实际废止了财产权对选举权的限制;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第二款首次将选举权规定为宪法权利;直至1870年第十五条修正案废止种族、肤色对选举权的限制;直至1920年第十九修正案才废止对女性选举权的限制。即使说是有条件的选举权吧,它还在美国立国以前大陆会议时期就在实施。倘若美国也等到全民素质达到“与公民身份相匹配的”程度,那么美国大概至今也不会实现普选。
无论公民素质还是道德都属弹性指标,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水准。还说美国。托克维尔描述美国立国之初时公民认知共识:“上帝拒绝赋予居住在这里的第一代人变文明的能力,他早已预先注定了他们不可避免的毁灭。这个大陆的真正的主人是那些懂得如何充分利用它的丰富资源的人们。”这是一种野蛮的“文明优越感”;尽管表述存在现代编剧无可避免的价值观影响,好莱坞西部片仍看得出西部大开发时那种混乱状况;西奥多.罗斯福总统的话代表上世纪初美国社会主流意识之低劣、残忍:“我并不认为印第安人中的好人都死了,但是我相信每十个印第安人中九个已经死了,因此我不想太深究第十个人到底是好还是坏。”但其普选权实践并未因公民素质与道德层次受到妨碍,似乎应该这样看:公民素质与道德层次只能在实践普选权的过程中才有可能逐步提高,因为普选增强了每个人的自尊。
孟子云:“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无产亦无德,私有制是提升全社会文明层次的基础,必然会涉及每一个人的素质与道德水平的提升。当毛式“全面专政”把国人全都洗劫殆尽且剥夺了所有人的选举权利,中国便陷入一种极端缺德的状态,民众沦落为人类史上空前绝后的暴民群,从土改到文革,人权灾难愈演愈烈。改革开放恢复了人民部分财产权利,却继续剥夺其普选权利,暴民群转变成刁民群,社会诚信荡然无存,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扪心自问:我还信得过谁?信得过什么?想明白后答案必定会令你心凉。
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庄严宣告:“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但如果继续撇开普选权利之落实,这些承诺无异于放空炮!而自尊又是温所言幸福、尊严、公正、和谐之基础,任何人,无论官商士民,手中若无一张行之有效的选票,必无自尊可言。因为只有它能够体现你对这个国家的存在价值。否则,对于国家而言,无论官至高位、家财万贯还是学富五车,都是虚妄的,因为那都是被选择的侥幸而非选择的结果。
我们还必须动态地看待普选,它不是什么“东西”,而是民众之社会实践。将其喻为瓜菜待成熟而享用不但太荒谬,还显示了某种决断民众权利之狂妄。普选权利是民众参政之唯一途径,也是其国家主人感的真实来源,它绝非“一封朝奏”所能比拟的,“朝奏”之采纳与否决定于“皇上”,普选之决定权在于选民自主。任何一张选票都可能成为“压死骆驼”或“压不死骆驼”的最后那根稻草,即便不到这地步,它也是觊觎权力者必须尊重的对象。普选更体现民众对于政纲的选择,一方面使选民认真关心未来,另一方面也使未来认真关照民众,是权力与民众间沟通而非分离的最有效保障。只有在普选中,民众才能获得真实的尊严,因为他们首先获得的是自尊。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选还是一所大学校,民众教育与被教育的最佳课堂。
郑先生的考取选民资格的说道其实也不算新鲜,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已经论证了必须对选举权设立受教育程度和纳税这两个条件,简言即:“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之前杰斐逊已言及民主、自由的民众教育条件问题,极为担心“没有准备好的人民”会闹出乱子;上世纪前期英国名作家韦尔斯也曾断言:“在一个人受到教育之前,拥有一张选票对他是无用而危险的事情。”更有许多著述拿希特勒经普选上台说事,似乎证明一定的教育程度是选举权的前提极有必要。我们暂不讨论希特勒那次普选的暴力因素以及魏玛宪法的先天缺陷,近世美国的统计也说明:投票率与文化层次成正比,大学以上文化群总是最积极的选民。最早于1893年实现全民普选权的新西兰也是文化水平较高的国家。
只是根据教育部今年8月3日公报:2009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4%;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9%,初中毕业生升学率85.60%;高中阶段毛入学率79.2%;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4.2%。尚未计入各种非学历高等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成人教育等,要多高的教育水平中国人才有资格普选?全民皆博士?甭说美国立国之初是啥文化水平,1972年联合国数据称美国还有2300万人(约10%)不具备读、写能力,可美国人立国之前就享有选举权、1920年已实现普选权。至今美国人为投票率过低而发愁时,中国人还在讨论该不该施行普选权,可见此权利即使拿教育说事也捉襟见肘,郑先生的考试论大抵为掩盖这项荒唐。
无妨拿柬埔寨说事。我首次赴柬在1996年,2007到2009年更十余次涉足那里,从最高层到最低层都有过接触。论民众教育水平,有史以来那里就远不如“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中国,尤其是经历波尔布特有文化就是反革命、见戴眼镜者便杀的浩劫之后,更不堪了。尽管近十余年来柬埔寨政府花大力气抓全民教育,仍不敢说乐观。至少,其“农民工”学艺远不如“中国农民工”来得爽快,但他们的权利意识却远非中国人可以望尘的。我所接触过的所有企业家尤其是中国企业家无一不惧怕他们基本自主自立的工会,随时会为工人合法权益叫板;长期战乱后其社会秩序恢复神速,至少我在那里从未听说谁被扒窃过。
以08年的大选为例,我旁观了全过程。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期,每天都可见浩浩荡荡的各党派造势游行、集会,基本上可说井然有序。我开的车挂着国防部车牌,一再被告诫要远离游行车队,那里新闻自由,一旦被记者拍摄到它靠近甚至行驶在队伍里,就会惹来说不清道不白之纠葛,甚至影响大选进程,麻烦就大了!联合国以降数十国派出观察团监督,遍布全国的1.7万观察员竟然没有发现一起可以构成暴力冲突或舞弊的事件,比台湾的立法会那种“全武行”还要安宁祥和,我们怎能拿普选去联系教育水平?
我们习惯上认为普选权只是授予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实际上这很不完全。普选权是权利与权力的结合。在宪政民主制的国家,普选权一是委托政府,选总统;二是委托立法,选议员。总的来说是委托制衡权力。在重大的个别项目上,不委托,直接行使权力,例如某些欧盟国家那时全民公决批准欧盟宪法、瑞士加入联合国等,均属于选民自我行使权力。普选权还包含着民意的伸张。有了普选权利的实现,就必然粉碎了官僚结成阶级的可能性,因为每届均需选民决定谁能否做行政长官或人大代表,首长威风必然不复存在。而相应地,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势必逐项落实,这对于既得利益者而言,是极其不情愿的事情。瞧马英九那副难受样,没一位哪怕镇委书记愿意忍受。似乎我们能想明白,五花八门反对施行普选权的议论身后,有着太明显的不肯还权于民的动机,继续霸占本该属于民众的权力。
窃以为,中国的问题全在于言而无信,执政党树立了“光辉”的榜样!自己制定颁布的宪法,自己就不遵守,还振振有词。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怎能指望全民素质与道德水平得以提升?所谓政改,说别的都没用,执政党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做不到这一点,任何政改、任何道德重建都谈不上,言而无信还侈谈什么素质与道德?最没素质最缺德的非权力者莫属,“以不变应万变”的旧招数是混不下去的。
(20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