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往事——制宪会议 II:批准及其它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II)
·老 钱·
制宪会议是秘密进行的,宪法签署后,宪法就公开了。公开后的宪法引起了人民的强烈反响。百姓们分为护宪派和反对派两大阵营。德拉华州于一七八七年十二月初批准了宪法,宪法批准大会的所有代表都投了赞成票。宾夕法尼亚和新泽西州于十二月批准了宪法。乔治亚和康涅迪格州于一七八八年一月批准了宪法。马萨诸塞州的代表们二月初投票表决。他们提出,宪法要加保证公民权利的修正案,他们才批准宪法。马里兰州四月底批准了宪法。马里兰州的部分代表要求对政府规划进行修正。南卡罗来纳州五月底批准了宪法。这时已有八个州批准了宪法,再有一个州的批准,宪法就能生效。于是,弗吉尼亚成了众人目光的焦点。
弗吉尼亚是十三个州里最大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五分之一。宪法批准大会代表中有很多名人,麦迪逊、帕特里克·亨利、乔治·梅森、詹姆斯·门罗、埃德蒙·伦道夫和约翰·马歇尔都在其中。代表们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直到六月底,代表们才准备投票。雄辩家反对派领袖帕特里克·亨利说,“你们的总统会很容易地变成国王。你们的参议院的结构很不完备,因此你们最可贵的权力可能被一个小小的少数人破坏;一个小小的少数可能会永久牢固地维持这个政府而不管它有多少缺点。你们所说的制衡在哪里呢?你们的据点将掌握在你们敌人的手上。这一政府的所有优点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性的前提之上:你们的政府官员都是光明正大的人。但万一他们是坏人,按照这个不完善的结构,他们就有权做一切最坏的事。请问,把我们的权力押在长官是好人还是坏人这个带偶然性的问题上,岂不是要贻笑天下吗?在世界历史上无论何时何地,若把人民的权力和自由完全押在统治者是好人这样一个宝上,倒头来没有不是丧失自由的。试问,你们能找出一个相反的例子吗?”亨利在最后发言中说,“虽然我在追求一次伟大的事业中被对方压倒,但我仍将做一名和平的公民,尽一切努力通过和平手段来消除宪法中的缺点。如果大会批准了宪法,我也会觉得,我曾据理力争,虽败犹荣。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会等待和期盼,希望美国独立战争的精神不会丢失,希望新的政府体系能够出现变化,保护人民的安全、自由和幸福。”表决结果,一百六十八票中,护宪派以十票之多通过了宪法。弗吉尼亚州的代表们也要求在宪法中加上权利法案。但新罕布什尔州在几天前就通过了宪法,弗吉尼亚是批准宪法的第十个州。
纽约州在美国东岸的地理中央,要是纽约不批准宪法,国家就会被从中央斩断。因此纽约州对宪法的批准至关重要。于是,汉密尔顿采取拖延战术:他想尽办法把投票日期安排在弗吉尼亚和新罕布什尔通过宪法之后。六月十七日,纽约召开代表会议。汉密尔顿在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就指出《邦联条例》无法修正,只有重新修宪才能保障美国的自由和独立。他还指出:如果接受老的邦联,大陆会议就是一个单一的行政机构,拥有的权力无法得到制衡,以至于效率低下,腐败无能。这就必将产生一个摧毁人民自由的势力,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我们必须建立一个至少有两种权力可以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在回答州长克林顿的发言中,汉密尔顿说:有人说各州的风俗和利益不同,因此无法建立联邦,但我认为从新罕布什尔到乔治亚的美国人民在最初的政治活动中,风俗和利益的不同可能会产生麻烦,但宪法中的那些伟大的调和精神,会慢慢减轻这方面的压力。六月二十一日和二十六日,新罕布什尔和弗吉尼亚分别通过了宪法,在这个大形势下,七月二十六日纽约州以三十对二十七票通过了宪法。纽约州也要求加上权利法案。
反对宪法的人和赞成宪法的人对宪法有着同样的贡献,他们的要求最后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写入了宪法。因此,宪法涵盖了所有制宪代表和对通过宪法有表决权的人的思想。
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者,宾夕法尼亚名医本杰明·拉什在得知宪法被各州批准的消息后说:“大功告成,我们成为一个国家。”(It is done. We have become a nation.)
美国宪法。
世间的一切都会腐败而后死亡,政治制度也一样逃脱不了由腐败而死亡的命运。自古以来,如何避免制度的腐败和灭亡的命运就成了古往今来的政治理论家和政治家在思考政治制度时必须正视的问题。古希腊以来,就有两种方案:一是柏拉图的政治设计,从一开始就设计一个完美的面面具到的政治制度,而后不事更改,以此来避免其腐败和灭亡的命运;另一个方案,来自亚里士多德,通过制度本身的自我调节来避免其腐败和灭亡的命运。古人早就知道,世间的一切都在流变之中,现实的制度中,君主制很容易变成暴君统制;贵族制的归宿往往是寡头政治;民主制只要梢不留意就会沦为暴民统治。因此,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立士多德的《雅典宪法》都提倡混合的制度设计,让各种不同政治原则中的矛盾成分同时存在于一个制度中,用这种矛盾实现制度的自我调节,以此来建立一种社会的动态平衡,以避免其腐败和死亡。十八世纪的英国是这种平衡制度的典型:国王有决断权,上院代表贵族和智慧,下院代表民众与社会良心。一七六十年代,即使是英国这样的平衡政府,在北美也会发生横征暴敛这样的事。于是,北美人民就非得从头开始建立一个全新的平衡政府。
一七八十年代的北美和欧洲,是启蒙思想盛行的时代。有二位启蒙思想家对人类政治思想史的影响非同小可,他们是法国人孟德斯鸠和英国人洛克。洛克的学说主要来自常识和理性,他首先明确了政府是工具的概念,并由此确立了一个政权的正当性。他指出当政权的正当性不复存在时,政权的更替是合理的。当时的北美殖民地人民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北美,政权的正当性就是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力。一七六零年代以后,英国当局在北美的所作所为完全与政府的正当性背道而驰。于是,北美人民必须自己建立一个全新的政治体制来重建政府的正当性。
孟德斯鸠的理论实在值的深究,他考察了从古自今,东西方的政治制度。他指出任何制度都有其原则、性质、和目的。这里的原则意指一个制度的“精神”,就是使一个政权有其特有的行事方式的原因,它类似于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综合;性质是宪法或政府的形式结构;目的是政权的目标,它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为目标呢,还是以保障某一利益集团的利益为目标。已有的政治制度无非是共和制、君主制、专制制度。共和制的主权在民,或部分在于人民,古代的民主和贵族制均属共和制;君主制是一个人即君主依法统治的政府;专制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制度,专制者立法毁法,惟其所欲。孟德斯鸠认为,各种制度有其各自的生命原则:若是共和制没有美德,君主制没有荣誉,专制没有恐惧,这些制度就无法存在。明智而又理智的立法者的使命就是使腐败的政府重返其初衷。在孟德斯鸠,罗马最重要。罗马有着把各种政体都走到头的历史,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和马基雅维里一样,孟德斯鸠指出,当创造一部宪法并给予它生命力的“精神”死去之后,宪法的形式仍可以维持。也就是说,共和制的宪法和法律可以以任何形式存在于任何一种制度之中,不管那制度是君主制还是专制制度。
有了对已有制度的分类后,我们来看看孟德斯鸠是怎样来分析这些制度的。首先是君主制,它的精神是荣誉。君主制中,谈论人的行为用的是高贵,不是善良;说人伟大,不说正义;说非常、绝对,而不说合理。君主制的运作方式是君主通过法律来统治,法律的天然保护者是贵族。那些司法贵族是节制君主权力的潜在权威。这种节制不是与君主为敌,而是通过充当君主与人民之间的权力中介来实现的。孟德斯鸠极力维护贵族的封建特权,因为要一个君主节制其专制意图而守法,必须有独立的法律制度,使生命与财产在该法律制度下有安全保障。这种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孟德斯鸠就是自由。孟德斯鸠深知,专制不必一人所为。大革命时期的法国,这些权力中介丧失殆尽,最终让革命以法律平等为名,从事集体专制。当革命以国家名义行事之时,就不会有任何独立的权力可以平衡它。美国开国诸贤在制宪时,为防止多数暴政,倚重的就是孟德斯鸠的学说:分权和制衡。
孟德斯鸠认为最坏的制度是专制。专制政府没有正当性,因为它不按任何法律原则运作。专制的起源可能来自君主制中腐败的王权。要避免专制,一定要好好监督。专制不讲美德,它的精神是恐惧,专制制度下,没有为荣誉奋不顾身的贵族阶级。真正的贵族,必须独立于君主。人们在专制国家中的雄心,是对专制者取而代之的野心。因此专制不可能稳定长久。专制者使人畏服,无人忠服。专制政府一般亡于政变或外敌入侵。专制的特征是:官员贪婪、黩职、暴力,还有一个以无知迷信为基础的宗教。专制国家的目标,只能维持国内无事,就此而言,它的效率也十分低下。有一天,臣民们不再畏死而反抗其恐怖手段之时,专制制度就会被更替。专制国家表面平静,但与君主和共和制国家相比,毫无和谐可言,只有卑躬屈膝。世上大多数国家不是有过专制制度,就是仍在被专制制度统治着。于是,人们要问,专制是否必然?孟德斯鸠的答案是是的,专制必然是因其起因相似,专制不自然因其连起码的社会安宁都不能保障。专制所以普遍,因其简单。专制不是真正的统治,因为恐惧是有限度的。恐惧是连动物都有的本能,因此不需要多少理解力。以此为统治工具的专制制度一定和无知联系在一起,它的运作不需要太多政治技巧。专制制度在有自尊的人民之间一定不会长久。专制不是真正的统治,对幅员辽阔的国家来说,政治上的授权是必须的,边远地区的地方统治者就会成为地方上的专制者,因此中央永远疑忌地方,这样的制度不会稳定。孟德斯鸠在论及东方专制制度时,把它们归结为气侯的缓慢变化、风俗习惯、和迷信。
孟德斯鸠对共和制最推崇。共和制相对一人依法而治的君主制而言,它是少数人或多数人依法而治。法律由多数人制订,国家依法而治,统治的正当性不言而喻。孟德斯鸠深入地考察了罗马的共和制,他说罗马共和制的生命原则是美德。罗马的美德是对国家的热爱,和对共和国所代表的平等与勤俭的品质具有的自我牺牲精神。古代的民主共和国因此而长久,因此而辉煌。有美德的人会努力维护政治权利。政治权利要是没有行使的意志就只是空壳,平民行使政治权利会引起动荡。孟德斯鸠认为,罗马的阶级之分是其力量而不是弱点。任何阶层的过度行事,都会与另一方的制度权力产生矛盾。在罗马,代表平民的保民官与有君主倾向的执政官之间的冲突,代表着贵族和富人的元老院与保民官和执政官之间的冲突,妥协后的结果是对权力的分享与平衡。在罗马,还有一批武装平民,他们不能用财富来影响政府的政策,但他们的武装是任何当政者都无法忽视的。当政者因此磨练出了一些政治运作的技巧来对付这些很难治理的人民。
孟德斯鸠还说,要想有一个自由长久的政治制度,必须要有好运气、好法律、和民众在一定程度上的政治理解力。因恐惧而服从的专制统治,在自由和有美德的人民中是无法做到的。通过人民的恐惧来统治的专制制度,是理性的人经过思考后不可能接受的。
在孟德斯鸠看来,美德导致政治上的节制,这种节制来自社会各阶层的冲突,要是贵族没有偶尔的倨傲,平民没有对其要求的偶尔过份坚持,社会各阶层就不会使对方节制。罗马的温和而又有节制的政治因此而规范成一部宪法和一般法律,一旦确立了对法律的尊重,立法机构就很容易体现罗马风俗与道德中的美德了。罗马何以消亡,孟德斯鸠说那是由于罗马的军事太过强大,征服的土地过大,边远地区有其自身的风俗与道德而对罗马没有很多的认同,于是美德式微,私财渐富,使那些令罗马政治健康的派系冲突,演化成可以被金钱收卖的权力之争。最后,导致内战,内战一起,遂有皇帝,终有暴君。孟德斯鸠在这强调了一项有名的识别,即历史的“原因”和“场合”的区别。原因是长期的,无法改变的,场合则是成全其原因的目的,是偶然的。偶然的场合是人的意志,是人类指使的产物。历史的原因则来自事物的本质,用现代人的话来说就是所谓“系统”因素。
孟德斯鸠对古代共和国的景慕之情溢于言表,但他认为除了少数例外,近代国家因其规模太大无法用古代共和理念来治理。古代共和国是节制、自由、和平衡政体的典范,光耀古今,是混合政体的范例。斯巴达、雅典、和罗马的政府是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原则混合的结果,终及主权在人民。罗马的执政官相当于国王;元老院代表贵族;通过保民官坚持其主张的人民代表的是民主原则。这种权力的平衡概念在近代演化成了自由主义的宪政理论。共和国似乎只能以小取胜,但孟德斯鸠给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例外,那就是古希腊的联邦共和国,那些独立主权的共和国联合为一,保卫各城邦不受外敌和外族的侵略。这种联邦共和国近的有全希腊的联合对抗波斯,远的是传说中的希腊联邦从特洛伊抢回海伦的特洛伊战争。美国制宪诸贤为了宪法能被各州批准,就是用希腊联邦作为例子来说服各州批准宪法的。合众国幅员辽阔,要能有共和国的种种益处,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和古代共和国的理念是其两个重要支柱。最终使得启蒙主义中的主权分立和古代共和国的混合政体荟萃于这个近代最重要的联邦共和国之中。
最后,来看看孟德斯鸠对英国的处理。罗马共和制的精神是美德不是自由。英国宪法才以自由为目的。因此孟德斯鸠把英国另列为一个专题来讨论。十八世纪的英国经历了《大宪章》、一六四零年代的内战和独裁、以及一六八八年的光荣革命。英国是当时典型的立宪混合政体,它的好处随处可见,最重要的是它的繁荣和稳定。在孟德斯鸠眼里,英国制度的精神是“自由”,其政治以“自由”为目的。孟德斯鸠以为,要是政治权力不掌握在一个利益集团手里,自由就能得以保障。君主制国家中,司法权不由行政权控制的话,自由就有保障。英国主权分立更进一步,司法不但独立而且司法权本身也由其陪审制度进一步分立。一个陪审团审一次案子,陪审团只负责定罪,而法官负责量刑。英国的立法权则由上院和下院来分享,上院代表着贵族和智慧,下院则代表平民和社会良心。国王和他的政府行事时必须获得法律许可,至少也不能违法,否则一事无成。早期的英国,很多官吏是由国会两院议员担任的。十八世纪的英国,政府若是没有国会多数的支持,内阁将寸步难行。国王通过让两院议员担任行政职务来控制国会。这种腐化其实是英国政府得以运作的关键。孟德斯鸠忽略了这一点,但他很可能是知而不言,他是想强调只有司法、行政、和立法权彻底分裂才是自由的最好的保障。但他认为,自由在君主制国家中一样可以得到保障。孟德斯鸠对英国的处理有两个用意:一是强调权力在英国是高度分立的;二是指出完全的分权至少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孟德斯鸠如果能活到今天的话,一定会对美国的成立和发展感到欣慰。在美国制宪之时,孟德斯鸠的分权和他提倡的古代共和国的混合政体就是争论的两极。制宪诸贤在制宪会议上的妥协,在孟德斯鸠眼里很可能就是英国和罗马的那种分权和混合政体共存的结果。美国制宪诸贤对立宪政府的看法和孟德斯鸠基本一致,但不是源于孟德斯鸠。制宪诸贤心中可能明白,分权的政府是有极小化倾向的难为政府;混合政府则为强势而易为的政府。美国宪法在其被批准的两年过程中,争执的就是这些。杰弗逊主义和汉密尔顿主义之争、小而独立的地方政府和强大的中央政府之间的争执,基本上就是两个孟德斯鸠之争。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重要性不可估量。
其实,从古自今都一样。人可能是偶然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但是个人的生活目的是一样的,即生存与繁衍。作为群居的人类,从有文明的那天起,就有两个面对挑战的手段,一是征服外部世界的科学技术,二是对自身组织结构和原则的优化。由于外部世界的物质资源日渐稀缺,人们通过对自然知识的积累渐渐地产生了科技。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的权能越来越大,也就越来越自信。这种自信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认为科学和数学是客观的,是能独立于人而存在的;二是认为可以把科学、数学及社会科学的任何逻辑结论应用于真实世界。自信的人类认为人的理性最重要,从理性出发构造出的科学与数学并不是人类的创造物。代表这类思想的哲学由柏拉图开始,他的理想国和哲学王就是这类精英治国的政治哲学代表。近代以来,又由启蒙运动再度兴起。用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的话来说,这种自信是一种“致命的自负”。最终,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是现代专制,希特勒的德国和前苏联就是其结果。对人类自身的理性过份自信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结果居然和历史上的专制制度一样,这实在令人深思。这是因为人性固有的弱点和惰性呢?还是人类在与自然的互动中的一种必然倾向呢?有没有可能存在着象经济生活中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一样的东西,在人类与自然的互动中起着作用呢?而这种互动产生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原则是人类永远无法预定的呢?还是有其自身的生长和演变规律可以被人类预知呢?即使有这样一种规律,可能因为我们身在其中,而永远都无法得知。那么,我们的传统是否就是这些规律的的积累呢?对一个社会来说,法律、宗教、和意识形态是其最重要的组织原则;那么这些组织原则中是否包含着一些人们无法用理性得知的真理呢?所有的这些问题都很重要,都是传统的二元论和多元论哲学无法回答的。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可能会给计划经济的失败和共产主义的失势一个理论上的答案,但是人类的理性是否是有能力解答这些问题呢?我们不得而知。要是人们认定其理性能够完成这个任务,并把他们自认的正确结论强制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那么从事这种实验的社会可能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作为一个个体的人,没有谁有这种权力,不但没有,民主社会应该防止这样的人出现。从而能防止理性的专制。
幸好在启蒙思想家中有个英国人休谟,作为近代哲学的最重要人物,他不象大多数欧洲大陆的同行们那样盲从理性,而是从理性出发,指出了理性的局限。他的理论中隐含着,人类知识只是人类的创造物而已,是不能独立于人而存在的。他的名言“理性只是激情的奴隶”就是他运用理性得到的最理性的结论。在尊重常识与传统的英国人眼里,从理性出发构造出的科学只不过是人类的创造物,离开了人是无法独立存在的。而来自科学的任何逻辑结论在应用到日常生活之前,都要经过常识和传统的检验,尤其是有关政治生活的理论。正因为在当时讲英语的世界里,人们认为常识比理性更重要,才可能由此产生出英国政治制度和美国宪法,并垫定了近代国家的主权分立原则。
我们回望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人类自身的组织结构和原则的优化过程。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人类的各种组织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管理手段,也对这些组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些组织中对人们生活影响最大的是国家、政府、和各类经济体。自启蒙运动起,人们开始认识到人类自身的组织结构和原则,不是来自宗教也不是先天的,它们只是一种社会契约。尽管风俗和传统在社会契约中起着极大的作用,但必竟这一切都是人为的,因此人能够改变它。这里一定要提及英国和英国的保守主义,尤其是休谟和后来继承英国自由主义的中坚奥地利人哈耶克。启蒙时代,欧洲大陆的启蒙主义者动则古希腊的民主、罗马的共和,只有智力超群的休谟说,以当今的社会和习俗来论述什么是合理的政府,要比用古代制度来说明问题可靠的多。这种见识来自英国人对常识与传统的尊重,和当时的英国在制度上的优越。如罗素所论,在一个有先进制度的国家中,社会科学理论只是对现有社会的思想观念在理论上的抽象。这种理论在有着落后制度的国家中,则会引起一场革命。因此,在有着先进制度的国家中,大多数思想家是保守的。现在回头来看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给后世带来的影响。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产生了两种政治思潮:一种是英美传统,其结果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其精神的法治和自由市场,认为理性有其局限性,由理性得出的推论,必须由常识和经验来检验,美国和美国的政治体制是这种政治思潮的代表,这一切来自英国对传统和常识的尊重;另一种思潮以法国和普鲁士为代表,这一派人把理性推演到其逻辑极限,最后得到是极权和对理性宗教般的崇拜,希特勒的德国和前苏联是这种政治思潮的代表。这些人,对理性有着过高的估计。又是英国哲人罗素,在上个世纪初对理性和逻辑给出了令人清醒的论述:“理性和逻辑的应用可以从错误的前提推论出任何人们想要的结论”。于是,在运用理性和逻辑时一定要有正确的前提,政治生活和政治思想中怎样得出正确的前题,这实在是一个难题,最好的办法就是从过去的经验中寻找。因此,传统和常识在政治生活和政治思想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哈耶克在左倾思潮盛行的年代,综合了当时心理学、经济学、和哲学的最新发展,指出在传统的二元论和多元论之外还有第三条道路。他说,我们的传统和习俗产生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政治体制甚至伦理体系是无法用理性来解释的,更无法预定,它来自人类为了自身生存而采取的行动。人类可能永远无法了解这些秩序为什么会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由此哈耶克提出了“非意图结果”理论,可以说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推论。哈耶克一直在阐述和捍卫的这一理论,它即不是理性主义的也不是宗教的预定论,它阐述的是一种“自发演进秩序”。哈耶克的理论是一幅完整的图画。在二元和多元论的学术传统中,哈耶克描绘了一幅全新的整体的社会图景。在二战后的左倾思潮包围之中,哈耶克几乎是独自一人在支撑着英美的自由主义传统,这其实来自英国和美国的保守传统。
宪政在美国,如托克维耳所言,是天意特别惠顾合众国,他们即有英国人对常识和传统的尊重,又有着最接近大自然的纯朴生活方式。殖民地人民对北美西部的土地要求,自由在于他们是进取的信念,为了保持各殖民地人民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又让他们的自由有了法律保障。美国独立,其意义远不止于政治上的独立。来自旧大陆的人们在此找到了一块道德上和物质上的处女地,独立后又能自行制定出孟德斯鸠意义的宪法和法律,这是一件意义非凡的事。在北美,人与自然的互动最终产生出了这样一种人,他们有着一种完全不同于旧大陆的性格:美国性格。这种全新的美国性格,产生出了一种孟德斯鸠意义上的法的“精神”。它即是杰弗逊主义的又是汉密尔顿主义的,它垫定了美国宪法的精神,这种精神从美国建国伊始直到现在从未离开过美国和美国宪法。
刊登在 2010 华夏快递 kd1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