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一次领教了法律的严肃性是中学的时候。
那年暑假我回了老家。大概我二姨夫在生产队当个什么官,可以把旧《参考消息》贪回来当贴墙纸。
我一直戏称《我的大学》是在我二姨家的炕头的墙上!
记得有个连载:“安哥拉的战争”。害得我满墙找续集。
有一篇,估计是要嘲笑美国的法律制度。
说某州法律规定,囚犯越狱被抓回来,刑期加倍!
那哥们越狱又被抓回来,刑期没变!
原因是“越狱”有着明确定义:用所列交通工具越狱者…,罪加一等。
可这哥们的同伙用直升机吊他出去了,而直升机没在“所列交通工具”里。
到了美国,才知道 retroactive law。
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在细节上。
“越狱就是越狱,管他怎么越的!”不是法治。
以前发生的事,当时的法律不禁止就合法。
同样,也不该用现在的价值观衡量前人的所作所为吧?
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