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法案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 “平权法案” (Affirmative Action)。 1965 年美国总统 Lyden Johnson 签署 11246 号总统行政法令, 要求所有的联邦政府、教育及相关机构以及为联邦政府提供服务的企业必须为妇女和少数族裔提供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

与此同时,在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先后执行相似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些国家不仅仅包括已发达的国家如英国、瑞典、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也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南非、斯里兰卡等等.

平权法案的重用依据之一就是对历史上弱势群体受侵害的合法利益作出带有纠正性的补偿。相关的法案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原因,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在西欧主要表现在对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就业和职位升迁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在南非则主要是对在历史上普遍受到歧视和迫害的黑人给予教育和就业方面的照顾。而美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则两者兼有。

中国政府正在致力于建立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平等的社会。而一个公平、平等的社会必须是建立在承认社会中各种人群之间的差异基础之上的。一个生机勃勃向上的社会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发社会中每个人的潜力。只有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社会才能为她所有的成员提供平等的机会,人们的潜力才能各尽其用.

在中国,一个奇怪的现象是,某些经济相对落后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竟然会高于如北京、上海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这是由于中国现有的教育财政投入机制的不合理造成的。据笔者所知,在江苏省的情况是地方财政投入占 70-80% 以上,省财政的投入占 10% 左右,剩下的中央财政只投入区区 10% 左右。由于中国地区间巨大的经济发展差距,这种不合理的教育投入机制也就理所当然地造成地区间巨大的教育投入的差距。而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缩小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差距的同时为社会提供各种有用的人才。再从能力的角度看,在取得同样考试成绩的学生当中,在相对艰苦的环境中比在相对优越的环境中取得同样考试成绩的学生应当得到优先录取,因为这样的学生具有更强克服困难的能力,在将来的学业和职业的生涯中很可能拥有更好的克服困难的能力和毅力并获得成功。

从法律方面考虑,司法应该向弱势群体倾斜。比如农民工的欠资问题。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造成大量弱势人群有理无处打官司,因为他们要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他们还要同时承担取证的义务。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立法,这这种情况下,取证的义务由被告方承担。即被告方必须证明没有雇佣原告,或雇佣但是已经发放应付的报酬。当弱势方(雇员)作为原告胜诉时,强势方(雇主)必须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而且应该对故意(多次、长时间、对许多雇员)违法的强势方实施惩罚性赔偿。这些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是比较容易实施和操作的、可行的东西。

在中国我们有根深蒂固的对农民的歧视。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该站出来为他们打抱不平。应该立法对农民进城安居、就业、特别是子女入学等等作出明确的优待。

我们有普遍的对妇女特别是对弱势妇女的歧视,对妇女就职和升迁的歧视等等。对妇女在社会、家庭和子女教育等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该以法律的方式加以承认和鼓励,同时对她们合法的利益予以充分的保护和照顾。譬如说, 在休假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给予优待, 在离婚时财产的分配上应当向相对弱势的女方倾斜等等.

我们还有普遍的年龄歧视,随着中国社会的老龄化,法律应该考虑如何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

我们有对残疾人的歧视。残疾是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悲剧。但是我们作为唯物主义者不能否认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人的身上。全社会应该承担起供养残疾人的职责同时用法律的形式对他们在接受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让他们也能够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为受难的个人和家庭减轻痛苦。

科学和文明的进步最终都服务于我们人类自身。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开发每一个人的潜力,是一个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实现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期待我们中国人自己的第一部平权法案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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