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以往的历次大选一样,公元2024年美国这次大选很重要的一个议题是堕胎权的争议。民主党坚持妇女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政府和法律不能告诉她们去做什么,什么不能做。
另一派保守的共和党主张,胎儿是生命,他们是无罪的,按照尊重生命的原则出发,不可以任何借口剥夺、扼杀他们的生命。主张严格而有限的堕胎,即乱伦、被强奸导致妇女怀孕的可以堕胎,而且最多在15周之内(这个操作上的规定,严格讲也是违反了尊重生命的原则,是出于某种考量,在堕胎问题上的妥协或让步)。
如果因孕妇本身的严重疾病,继续怀孕待产很可能危及孕妇的生命。这时,虽然胎儿是生命,但是孕妇也是生命体。在可以预见的危险而可以避免时,首先要保住孕妇的生命。也就是说,不能为了一条性命(胎儿)而牺牲另一条性命(孕妇)。这些需要有医生的诊断和证明。而其他情况,即妇女以自己的意愿不想要孩子的胎儿不要超过15周。还有因为医学的发展,检查技术的先进,根据孕妇本人和家庭病史,经过孕期检查,可以提前发现和诊断出胎儿的健康情况存在着某种确定的重大的隐患或不可逆转的疾病(比如某种重要器官的不发育或欠缺,精神方面的疾病),继续妊娠直至分娩后胎儿的前景不乐观。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和孕妇本人,或包括其配偶丈夫,在医生的建议下,共同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
人工流产”,实际就是堕胎。流产,miscarriage,本质上,怀孕妇女不主动打掉胎儿,但是因种种原因,胎儿保不住了,怀孕失败。堕胎,abortion,就是induced termination of a pregnancy.
根据ChatGPT的定义:流产(自然流产):这是指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怀孕终止,通常发生在妊娠20周之前。流产是非人为的,可能是由于基因异常、母体健康问题或外部因素引起的。这是妊娠失败的非自愿过程。
堕胎(人工流产):这是指通过药物或手术等医疗方式有意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包括孕妇的健康问题、胎儿异常或个人选择等。在医学上,堕胎是指故意结束妊娠的行为。
在医学术语中,”abortion” 这个词可以泛指任何妊娠终止(无论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但在日常用语中,通常专指有意进行的人工流产。
举例简要概括一下关于各个候选人在堕胎问题上的分歧(由CHATGPT提供,仅供参考):
在2024年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中,关于堕胎问题的立场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一些主要候选人的观点:
总统候选人唐纳德·川普: 川普作为前总统,尽管支持“生命权”运动,但他的立场在是否应设立联邦堕胎禁令上并不明确。他曾强调将堕胎问题留给各州决定(这又是一种政治的考量,尽量把问题和争议推给基层,避开经联邦政府和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作统一的、在更高层面的决定。这时笔者增加的说明),同时反对过早的堕胎禁令(如六周禁令),称之为“过于严厉”。然而,他也支持例外情况,如强奸、乱伦和保护母亲生命的堕胎(WGCU Public Media)(PolitiFact)。
卡马拉·哈里斯现任副总统在堕胎问题上一直持坚决的支持堕胎权立场。她明确表示,妇女应该拥有选择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自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Roe v. Wade(罗诉韦德案)以来,她多次发表讲话,反对限制堕胎的立法,并认为这一裁决剥夺了妇女的基本权利。
哈里斯认为,政府不应干涉妇女的身体选择,强调堕胎是个人的健康问题,而不是政治议题。(其实这样的判断带有极大的主观性。无论如何,对堕胎宣示政治和政策的主张和立场,从竞选者和候选人的角度,从政党的角度,其实一定是一个不可否认的政治议题。笔者增加的说明。)她还主张通过立法来恢复和保护全国范围内的堕胎权。她曾批评那些试图通过州级和联邦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的保守派政治家,认为他们在剥夺妇女的“人权”和“自由”。笔者认为,这样的立场和主张,已经明确,即使从联邦下降后退到各州的层面,也要坚持堕胎权,似乎堕胎权是妇女一种不可侵犯的基本权益。
在2023年的多次讲话中,哈里斯承诺,拜登政府将继续支持妇女的堕胎权,并努力抵抗任何试图限制这一权利的举措(PolitiFact) 。笔者指出:很明显,她借着妇女堕胎是个人的健康问题这样的出发点,顺势推行她的政治议题。“妇女堕胎是个人的健康问题”仅仅是堕胎所涉及的很多问题的其中一个,还有道德,法律,伦理,传统,信仰,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问题(下面会进一步讨论和观察)。
罗恩·德桑蒂斯: 佛罗里达州州长德桑蒂斯签署了该州的“心跳法案”,禁止六周后堕胎,但允许在强奸、乱伦及母亲生命受威胁的情况下例外。他倾向于将堕胎问题交由州政府处理,但尚未明确是否支持全国性的堕胎禁令(WGCU Public Media)(PolitiFact)。
迈克·彭斯: 前副总统彭斯支持在六周后全国范围内禁止堕胎,并推动禁止堕胎药物的使用。他的立场极为保守,甚至认为在非可行性怀孕(即胎儿无法存活)的情况下也应禁止堕胎(WGCU Public Media)。
蒂姆·斯科特: 南卡罗来纳州参议员斯科特支持在12周后实施全国性堕胎禁令,并参与支持立法将“受精时刻”视为生命的开始。他承诺若当选总统,将签署最为保守的堕胎立法(PolitiFact)。
尼基·黑利: 黑利曾在南卡罗来纳州签署20周后的堕胎禁令。她虽然表示会签署联邦堕胎禁令,但也认为在当前的国会格局下,这一目标难以实现。她强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共识,尤其是在妊娠晚期堕胎的问题上(PolitiFact)。
这些候选人的立场反映了共和党内部对堕胎问题的复杂态度,有些候选人倾向于更严格的联邦管制,而另一些人则希望将权力下放给各州。
很多人支持这一观点: “Let women decide what they should do with their bodies”. 这是个人的选择。
对于这样的立场和观念,听起来是合理的,有力的。我也借机和不确定的大众讨论一下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因为,这种看法恰恰是千百万美国人,甚至有一半或更多的美国人,特别是妇女/女性成年人对这一问题的几百年的立场,“让妇女决定他们对他们的身体做什么”。可以说是振振有词,天经地义,理直气壮。
我有权对我的身体作出某些或任何决定。这个表述,在一般意义和通常情况下是成立的。比如,对某种治疗方案,当事人可以决定接受或否决。对某种药物的使用,当事人可以接受或决绝。甚至更绝对一些,对自己身体器官的保留还是放弃或捐献(例如盲肠,或者某些器官的捐献),一个成年的妇女,(男子也如此)他可以决定,并说,我的身体我来决定。更极端的一个例子,是对于自己生命,也是她自己的身体,他可以说我决定终止自己的生命(决定自杀)。但是这并不是一般情况,也不是通常的情况。根据逻辑和思维,道理,至少现在我和你已经发现“Let women decide what they should do with their bodies” 已经有加以限制的必要了。这就是自杀和自残应该排除在外。
为什么Let women decide what they should do with their bodies对于堕胎不成立?
人是社会的人。妇女在人口中大致占一半的数量。试将怀孕的妇女分两种情况。
1.未婚妇女人口的怀孕。2.已婚妇女人口的怀孕。以上两种人,又包括出于自愿的怀孕和不出于自愿的怀孕。比如,避孕失败的怀孕,或者不知道如何避孕。再比如乱伦,被强暴导致的怀孕。还有未成年人性生活混乱造成的怀孕,等等。以上是非自愿的怀孕的特例和例外,这不是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的情况。
以上怀孕的事件至少牵涉到当事人(孕妇)和另一方(或多方)的作为和参与,可以说怀孕的结果从发生开始,就不是当事妇女一人可以决定的事。那么,笔者提问一句,在堕胎时,当事人和许多他人这时说,让当事妇女对自己的身体决定做什么。这个表述,至少忽略了其他参与人其实也做了决定。妇女受孕时是两个人决定的(强奸、乱伦的除外)。再考虑到,孕妇腹中的胎儿是有生命的(死胎除外),也是一个生命体。在这个过程的最后,当事人妇女要自己一个人决定这个重大结果,那么这对于还未出生,不能说话,不能表态,无力反抗和保护自己的完全无辜的新生命,当事人完全忽略了她/他,并且剥夺了她/他的生存权,生命权,决定权,话语权,这样公平吗?
这些人一般还有下一句话,政府(和法律,法官)不能告诉我做什么,或政府(和法律)不能决定我做什么,不做什么!这是个人的选择。在这听起来又似乎很合理。可是还是有其他利益人存在,就是那the significant other,她的性关系中的另一位,比如男友,(特例:或那个强奸犯,或那个乱伦者),他如果想保留这个胎儿,也被排除在外了。这公平吗?可见,堕胎并非个人的选择。至少不应排除胎儿的权益,以及另一方(比如配偶,性伴侣)的权益。因为我们不能假设配偶和性伴侣对母腹中的胎儿完全没有权益,或者他们的意愿和孕妇的意愿总是一致的。
已婚、有家庭的妇女的怀孕存在着诸多种原因,以及影响着是否终止妊娠/怀孕的多种情况。
1)可能是避孕失败,2)怀孕后想法改变了,3)夫妻感情不合、4)夫妻关系发生了变化,5)配偶有严重的长期的暴力或虐待行为,6)配偶有严重的长期的酗酒行为(可能对胎儿不利,对婚姻造成伤害导致离婚),7)配偶有严重的长期的赌博行为,8)配偶有严重的或长期的吸毒行为(对胎儿有严重影响,对婚姻有破坏作用),9)配偶被判刑坐牢,10)配偶被判死刑,11)配偶有重大疾病,12)配偶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13)夫妇二人意见不一致,14)夫妻分居,15)夫妇因各种原因要离婚、离异。15)孕妇/配偶以前有疾病,16)配偶新发生/发现或罹患重大疾病,17)孕妇或配偶基因的缺陷,发现妊娠和分娩可能危及孕妇的健康或生命。18)发现胎儿有某些先天性疾病或异常。19)因经济原因,(比如一方或双方失业,破产,无力负担等等原因);20)当事人因婚外情而怀孕,事情败露了,要决定胎儿的去处和归属;21)当事人被强奸而怀孕,22)当事人因乱伦而怀孕(包括:孕妇的乱伦行为,他人的乱伦行为,或双方认可的乱伦行为)。
看一看,如果把每一种情况都单独列出,区别对待,未婚和已婚妇女合起来大约至少有二十几(>~24)种情况。如果把已婚的怀孕人口中配偶也推及到未婚的怀孕人口中性伴侣身上,有理由相信上述的情况可能达44种之多。怀孕/堕胎是个人的选择,是妇女/孕妇一个人的事吗?每一个怀孕/堕胎事件,是不是牵涉到三个人的权益,包括一个未出生的人的生命权(先假设胎儿是单胞胎)。
来看已婚妇女怀孕而决定堕胎的情况,排除被强奸,因乱伦而怀孕;也排除因健康原因而考虑堕胎的情况。还有至少十几种情况,也可以说是最常见的,大多数情况吧?
当这些人主张“我的身体我决定”时,面对明显存在着三方当事人的情况(孕妇,胎儿,和配偶/性伴侣或者参与者),这句话言外之意是“另一个生命体的生命,我有权决定终止并剥夺之”。实际上是忽视,掩盖,或者偷换了概念。把配偶(无论是在婚中,还是离婚、分居、丈夫坐牢,判刑,死刑,死亡,对于孕妇腹中的新生命,他们仍然有权利)第二方的权益和决定权完全排除了。第三方(胎儿)的决定权和参与权也被彻底排除了。牵涉到三方的利益(其中包括第三方的生命)和需要尊重生命,这样既复杂又重大的事情,短短的简单的“我的身体我决定”一句话,就定下来,再立法加以保证。是不是过于简单武断和片面了,甚至是粗暴无理(于天理,公义,人伦、法理而言)呢?
以上仅仅就世俗的角度看,堕胎可以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这个理念,是不是存在着许多漏洞?
从信仰的角度,也可以讲出道理。这里暂略述。有读者认为,堕胎,是一个大课题。在哲学层面,这涉及伦理。各文明的看法大不一样。还有弑婴,等等。美国和西方国家社会原来受基督教影响,认为生命都是神给的。(对此笔者完全同意)。没有一位科学家,哪怕是最伟大的科学家,都无法制造一个生命,哪怕是最简单的生命。所以人的生命开始在什么时候?谁能够决定生死?笔者认为,只有造物主创造生命、上帝决定生死。因此自杀是一种犯罪。
笔者的观点如下:作为基督徒,天主教徒, 不得违抗上帝的旨意。生命权掌管在上帝的手中。既然胎儿有生命,那么个人有决定权堕胎的人,孕妇,配偶/丈夫,胎儿的父亲,或者两性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医生,法官,政府官员,首先都要服从尊重生命这一神圣的原则。 因此,原则上,除非出于孕妇健康和生命的考量,或者因为胎儿的健康疾病的原因之外,不赞成堕胎,即使是乱伦、被强奸导致的怀孕。因为胎儿是无辜的。
乱伦的,强奸犯的罪,最终要受到地上法院和法律的审判,社会舆论的谴责。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比如导致的非婚生儿要负责抚养(监护权另当别论,要另外立法决定这两类人类不法行为以及后续的事情)。不适合或无力抚养的,由他人(领养)或社会机构(或慈善机构)负责抚养。在死后他们要受到上帝的最终的大审判,这是逃不掉的。
如果民众在真正尊重生命上取得共识,在怀孕和堕胎并非孕妇和妇女一个人的事上取得共识,那么围绕着堕胎权这个千百年争议的问题,可望迎刃而解—-大多数人,大多数妇女、孕妇、配偶/性伴侣,并没有也不享有堕胎权,把生命权交还给造物主。那么人类社会在文明上真正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而未来那些千千万万由此获得生命的胎儿得以出生会感谢人们的不杀之恩。上帝因祂的决定权受到人的认可和尊重而喜悦,并大大祝福人类。
2024年10月3日
作者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