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清:自然契约vs社会契约

契约分为自然契约和社会契约。

自然法是上帝与人类的自然契约,父慈子孝也是自然契约。

社会契约分为政治契约、经济契约、民事契约等。

宪法属于政治契约。

按洛克的观点:人类社会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丛林社会,一种是脱离自然状态的现代公民社会。

这两种社会形态的区别是:是否有政治契约,私有财产是否有保障及救济渠道。

中国自秦到清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丛林社会,是没有政治契约的社会,是私有财产没有保障的社会。所以皇民契约是没有的、不存在的。

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不便之处,通过签订政治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建立起国家才算脱离了自然状态。

美国正是按照这一思想建立起来的,联邦宪法就是政治契约。

这里讲到了父与子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自然关系,父慈子孝是一种自然契约,是在社会国家未出现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就存在的,是上帝天理决定的。

父与子和王与民的不是同一类关系,王与民是在社会国家出现后才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两种关系是不能混淆不可互相取代的。

董朱儒教搞移孝尽忠是错误的,别有用心的。王与民的关系是不能与父与子的关系是等同的。

父慈子孝这里存在责任权利义务闭环关系,父母尽到抚育子女的责任、子女享受到被抚育的权利、子女就有了孝敬父母的义务。

天下没有父母不爱子女的,所以这种闭环关系是永远成立的,子女孝敬父母的义务也是不可推卸的。这是自然的安排,有着自然法则的约束。

王与民的关系中也存在责任权利义务三个环节,当王尽到爱民护民的责任、民享有权利时、民就有忠于王的义务,这时闭环关系就成立。

但是不爱民反而害民的皇帝国王多的是,这样闭环关系就不成立,民就没有忠于王的义务了。所以董朱儒教要求民无条件忠于王是错误的不成立的,是违背社会法则的。

责任权利义务的社会法则规定:尽到责任才可提权利要求,享受了权利就有义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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