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嗣源: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关于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有的说二者是互相矛盾冲突的,有的说二者是一致的,没有矛盾或冲突,还有的说二者既是一致的又是互相矛盾、冲突的。

托克维尔、密尔、哈耶克,是被自由主义学者们极为推崇的大人物,他们都曾发表过对自由与平等二者关系的论述。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一面惊叹平等的浪潮势不可挡,一面又指出平等将损害自由。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写到,民主的缺陷就是“人数最多的阶级(如体力劳动者)……按照它排他的阶级利益指导立法和行政的进程”,为此他提出建议实施“复数投票权”,高端人士的一票按多数计。他的依据是:“具有较高道德和才智的意见和判断就比道德和才智较低的人的意见和判断有更多的价值”。其意思是说,为了抵消大多数低端人口享有平等所出现的弊病,必须给高端人士以更多的自由特权。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写道:“只赋予那种为所有的人都能实施的自由,实际上乃是对自由功能的根本误解”。这意思是说,如果认为自由是指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那种自由,那是对自由的误解,他接着写道:“如果我们据此认为,只有为多数所实施的自由,才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们就势必会创设出一个以不自由为特征的停滞社会”。他所言“为所有人”或“为多数人”的自由,当然就是指平等的自由,他认为这种平等的自由将创设一个不自由的停滞社会。哈耶克还明确指出,当“被雇佣者多数”(大众)获得与“独立者”(精英)平等的选举权以后,自由将趋于衰落。

从以上大人物的论述中,可以悟出他们所说的自由和平等的实际涵义。密尔说的高端人士与“人数最多的阶级”,哈耶克说的“独立者”与“被雇佣者多数”,实际上都指两个阶层(或阶级),即精英强者与大众弱者。他们所说的自由都是指精英强者的自由或特权,亦即比大众弱者享有更多的自由,他们所说的平等是指大众弱者享有与精英强者同等的自由。于是,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变成了两个阶层(阶级)之间的关系,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变成了两个阶层(阶级)之间的冲突。于是,以“自由主义”命名的这一学派,声称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维护不平等,抵制平等,被认为是代表了精英强者阶层(阶级)的利益。

后来,出了个罗尔斯,他自称是自由主义者,却撑起平等主义的大旗,他所谓的平等不仅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资源分配人人平等”,他认为自由主义必定导致不平等现象,自由意味着不平等。但他也知道在美国这样的社会里明目张胆地对“自由”说三道四是没有出路的,所以,为了要把“平等主义”树立为最高原则,他采取了巧妙的策略。一方面他要保持自己自由主义者的形象,另一方面,他却要创建对“自由”(即不平等)加以限制的理论,于是,就出现了“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的新概念。这与以前的自由主义的主流观念相冲突,它把平等视作最高价值,并以平等原则限制自由,具体的措施之一就是赋予“最少受惠者”以否决权,这种“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被认为是代表了大众弱者的利益。

以上著名学者的论述,加深了人们的如下认识:自由意味着不平等,自由是精英强者追求的价值,平等意味着反对不平等亦即意味着反自由,平等是大众弱者追求的价值,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实际上反映着两个阶层(阶级)的关系,而且是一种互相冲突的关系。

另有学者认为,在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里,受压迫的人们为争取平等的自由(自由的平等)而战,争取自由与争取平等是相一致的,并无矛盾冲突。在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社会里,公民既享有自由又享有平等。他们认为,自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可以由己之愿行事的权利”,平等的涵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所以从法定的权利这个角度看待自由与平等,那么,自由是指平等的自由,平等是指自由的平等,二者相互一致,并无矛盾冲突。就像美国的大多数人认为自己生活在自由的、平等的国度里,既享有自由的权利也享有平等的权利。

有的学者指出,自由与平等二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什么叫“不自由”?就是指受制于他人的意志,为什么受制于人?因为权利不平等。洛克在《政府论(下)》一书中早就阐明了这一点,他写道:“这就是与本文有关的那种平等,即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和权威”。二者的内在联系也可这样理解:不自由是因为不平等,要自由必须要平等。这也成为说二者互相一致并无矛盾冲突的一个理由。

还有许多自由主义学者对“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的论述与上述不同,于是有第三种说法,他们认为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是既相一致又相矛盾冲突,这里举出其中两位学者的论述,其他学者的论述与之相似。

在《论民主》(美国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翻译)一书的中文版序言中(2003年),科恩写道:“自由与平等是民主的两个重要的目标”,“这两种目标的矛盾状态……最近几年内已变得更加尖锐,达到一个被另一个湮灭或压倒的程度,民主的前景变得有些暗淡了”,“自由和平等之间的矛盾状态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诺奇克著,姚大志译)一书的译者序言中,也写到:“自由与平等是最重要的两种政治价值,而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在当代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靠近平等的一端,诺奇克靠近自由的一端,其他自由主义理论通常只在两者之间寻找自己的理论位置。“

以上两位的论述,一方面说自由与平等都是“民主的重要目标”或“最重要的价值”,意指民主既要实现追求自由的目标,同时又要实现追求平等的目标,民主既要朝自由迈进又要向平等迈进,对于民主前进的方向及重要性而言,二者有一致之处。另一方面又说自由与平等互相矛盾,竟然到了互相“湮灭或压倒的程度”。

以上三种说法,第一和第二种说法是合乎逻辑的,而第三种说法则不合乎逻辑。前二者对于自由与平等这两个概念表述了各自的涵义,譬如说自由是精英强者追求的目标,平等是弱者大众追求的目标,由于两个阶层的利益和观念互相矛盾冲突,因而自由与平等也互相矛盾冲突,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同样,说自由是指法定的权利,平等是指权利的平等,因而在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后,自由与平等是相互一致的,自由是平等的自由,平等是自由的平等,也在逻辑上说得通。但第三种说法,虽然用了自由与平等这两个词,但没有说清楚它们的涵义,使人无从分析其涵义中存在的一致之处和矛盾冲突。

把自由与平等说成是民主的“两个重要的目标”,却又说二者相互冲突,令人费解。如果说,在民主社会里,就部分而言,有一部分人以自由为目标或视自由为最重要价值,另有一部分人以平等为目标或视平等为最重要价值,这说得通。但是从整体而言,只能说在民主社会里存在两个互相矛盾冲突的目标,而且二者的冲突已经到了“一个被另一个湮灭或压倒”的程度,自由的目标达到了,平等的目标就被压倒了,平等的目标达到了,自由的目标就被湮灭了。要么把自由作为目标,要么把平等作为目标,二者只能取其一,不可能把二者都作为目标。人们不仅要问,有哪个群体会设立两个截然相反的前进方向?

如果要把平等与自由都定为民主的目标,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说的通,即把自由看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把平等看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人平等,且当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情况下,自由与平等的两个目标将同时实现。

自由与平等是自由主义的两个最重要的价值,却互有张力,且各处一端,这种说法能成立吗?既然是两个相互排斥的极端,意味着只有远远离开自由才能实现平等,或者意味着只有远远离开平等才能实现自由,把自由当作最高价值就必定不再以平等为最高价值,把平等作为最高价值就不再以自由为最高价值。人们不禁要问,有哪个群体会把两个相斥的事物都视作欲求的最高价值?

由上可知,如何看待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或许该这么说:要么认为二者互相一致,要么认为二者相互矛盾冲突,而二者既相一致又相冲突的说法则站不住脚。

人们对于“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的看法,实际上经历了互相一致——矛盾冲突——互相一致——矛盾冲突的过程。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这一过程:在法国大革命初期,革命的对象是君主专制统治,革命阵营内有着来自不同阶层(阶级)的人,他们都承受过统治者的压迫,因而都把争取自由与平等作为革命的目标,两个目标是相互一致的。后来,阵营内部的两个阶层利益矛盾冲突渐渐显露,精英强者开始觉察到,如果大众弱者获得与他们平等的自由权利将损害他们的利益,就以自由的名义限制平等,自由与平等之间出现了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的焦点是——自由的平等(有人要争取,有人要抵制)。随着民主化的推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逐步得到确立,法律维护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自由的平等权利),显示出自由与平等互相一致的关系,实现了“自由的平等”。此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主义者觉察到,仅仅实现“自由的平等”仍不能实现正义,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平等,实现“资源分配的平等”才是正义,虽然不能消灭不平等,但必须用平等主义来限制自由亦即限制不平等。老牌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平等”表示不满,欲以自由的名义限制平等,而“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也对“自由的平等”表示不满,欲以平等的名义来限制自由,其目标不再是“自由的平等”,而是“资源分配的平等”。由此演绎了自由与平等互相一致——矛盾冲突——互相一致——矛盾冲突的过程。前一个矛盾冲突的焦点是“自由的平等”,当“自由的平等”逐步实现之时,矛盾冲突的焦点转移到“资源分配的平等”。前一个冲突体现了大众弱者争取与精英强者同等的自由权利之要求,后一个冲突体现了大众弱者争取与精英强者同等地享有资源之要求。

由此可见,当人们强调自由与平等互相矛盾冲突的时候,争论的双方实质上代表了两个阶(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纠缠在自由与平等这两个概念的有关争论,而不直接去研究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社会矛盾呢?人们用自由与平等这两个词语指称两个概念,概念是人创造的,并把它作为思维的工具来构建理论,理论则是竞争的工具,为利益和观念的竞争服务。持有不同利益和观念的人们都可以使用这两个词语指称概念,却包含着不同的涵义。于是,政治哲学领域里充满了数不清的术语,什么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放任的自由主义、消极自由、积极自由、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社会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林林种种,不胜枚举。海量的文章都在论述自由与平等及其关系,却把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搁在一边。纠缠在单纯概念上的争论,往往会陷入混乱,就像出现那种论调——说道自由与平等二者都是重要目标和重要价值,但二者互相矛盾冲突。政治哲学应该研究历史的、现实的各种社会问题,去探索如何建设长治久安的良好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最重要的是研究如何处理由于社会分化而产生的各阶层(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而自由与平等的争论只是反映了这些矛盾冲突。那么,还是不要纠缠在概念上的争论为好,让我们直接面对社会分化产生的问题去思考、去探索。

人类社会充满着竞争,同时导致社会分化,社会成员分化为若干阶层(阶级),各阶层(阶级)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矛盾冲突,致使人类社会总是处在“乱多于治”的境况。为此,人类智慧始终在努力寻求如何看待和处理社会分化而带来的种种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迄今为止,人们寻求到的一个最好的途径和方法,就是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确立“人民的权力”,这也就是民主政治体制的两大特征。坚守民主政体,就是实现长治久安的途径,要维护民主政体就必须坚守其两大特征。

这就是政治哲学研究的两种不同思路,一种是纠缠在抽象概念上的讨论,精力集中在思考自由是什么?平等是什么?自由是终极价值?平等是终极价值?自由在先还是平等在先?自由高于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平等?人生而平等?人生而不平等?人生而自由却始终套着枷锁?平等与自由互有矛盾?平等将毁灭自由?自由导致不平等?……等等问题。另一种,则是把精力集中在思考如何处理由社会分化造成的各阶层(阶级)之间的复杂关系,寻求长治久安的途径和方法。人类社会为什么出现分化?竞争与社会分化的关系?社会分化能否避免?社会竞争与分化给社会带来哪些影响?是推动社会进步繁荣?是如何推动的?还是导致社会溃乱衰退?又是如何导致的?如何促进进步繁荣并防止溃乱衰退?历史上人们曾经提出并实践过哪些力求社会长治久安的途径和方法?迄今为止有没有发现最好的途径和方法?……等等问题。

我曾经花了不少精力去参与有关自由与平等的讨论,但是渐渐地产生了某些困惑。譬如在美国,“左派”变成了“自由派”,平等主义变成了自由主义,出现了“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这样的术语,甚至出现了如下论调,即把自由与平等都看作最重要的目标和价值又说二者互相矛盾冲突……,由此产生的困惑促使我改变思路,后来就写成关于《竞争论》的几篇文章。不过,在写《竞争论》的时候,还没有完全摆脱关于自由及平等的那套话语系统,想给自由与平等以一个定义,还是在抽象概念上做文章。

后来发现,如果试图在关于“自由与平等及其关系”那一套话语系统内,使用该话语系统的术语,去评析罗尔斯的理论,将看不透其本质,但从《竞争论》观点看来,就能够觉察到那只是政治竞争中使用的理论工具,这套理论是为专制政治服务的,为专制政治鸣锣开道。所谓两个正义原则,其中第一个实际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那第二个原则就是以正义的名义对不够正义的第一原则加以限制和修正。在美国,百多年历史证实了,种种社会问题诸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同性恋问题、堕胎问题、全民教育、医疗保险、关心弱势群体和残疾人士等等,都可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得到或将要得到解决,只要坚守、强化这一原则,即可维护民主政体。如若按照罗尔斯的理论,要把第二个正义原则(资源必须平等分配,且得到所有人的一致同意,以及赋予最少受惠者以否决权)写进宪法,则必须获得政治权力,而且必须是实施专制统治的政治权力,否则,罗尔斯的理论只能是一句空话。

人们不妨可以尝试一下,当你试着从《竞争论》的角度去观察和思考某些社会现象,去反思人生经历,或许能够发现与已有观念不同的新的感悟。譬如,如何看待苦乐、是非、真假、美丑、善恶等等;譬如,如何看待天意、上帝、命运、圣贤等等;譬如,你会感悟到人生必然会遇到对抗,最好的应对办法就是合作,而有效的合作必是合作者之间竞争的结果;譬如,你会感悟到自己生活在一个人造的世界里,与哪个天然存在的物质世界不同,你在人造世界里感知到的一切都是人造的,真理、信仰、理想、大爱、大同、权威等等都是人造出来为竞争服务的;譬如,你在深知政治的黑暗和丑陋的同时,将发现人类已经找到减少黑暗和丑陋的办法,诸如此类等等。

为此,我觉得有必要再简要地复述《竞争论》的某些观点:

竞争是生命乐章的主旋律,没有主旋律意味着生命将消逝,竞争是社会演变的动力,没有动力的人类社会将走向衰落,

人的一生就是为生存和发展而谋取资源的活动,资源必须通过竞争而获得,勇于竞争、善于竞争者将在竞争中占据优势,怯于竞争、不善竞争者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竞争会给社会带来不同的结果,竞争表现为两种方式,相应地显示两种性质:一种是对抗的方式,以暴力和欺骗为手段侵犯他人、侵占他人资源,称之为恶性竞争,它将导致分裂、混乱、战争,各方的生命和财富遭受重大损失;第二种是合作的方式,参与竞争的各方以互相协商、退让的姿态达成协议,各方遵守共同决定的规则进行竞争,并能够集中各方力量应对来自外部的竞争对象,称之为良性竞争,它将有利于保护各方的生命和财富,有利于凝聚人们的劳动和智慧,更有效地创造、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合作不意味着各方不再是竞争的关系,达成合作的过程恰恰是各方互相竞争的过程,只是采取互相协商、退让、讨价还价的方式达到求同存异的结果。一旦出现任何一方拒绝退让和协商,则可能出现协议无效、合作破裂、走向对抗。

竞争是人类社会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现象,无所谓好坏善恶。任何宣扬竞争是罪恶之源、要消除竞争、或要遏止竞争的理论,其实质是为了麻痹人们的竞争意志,消解人们的竞争力量,以达到在竞争中制服其它竞争者的目的,这些理论正是竞争的工具。

竞争导致社会分化,分化形成不同的阶层(阶级),在竞争中各阶层(阶级)之间的复杂关系和矛盾冲突,是引起社会演变的最重要因素(其它因素如文化、宗教、科学、技术等),特别是各阶层(阶级)之间的政治竞争(争夺政治权力的竞争),对社会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政治现象以后,政治权力成为所有竞争手段中最强有力的手段,因为掌握了权力就能调用全社会成员聚集而成的财富和力量,掌握了“合法的暴力”,也能够调控其它领域的竞争,所以争夺政治权力的竞争是最激烈的竞争。政治竞争不但牵涉社会各个方面的竞争,政治竞争激烈的程度还将波及全社会成员的生活、财富、生命、家园等等。这就是为什么政治竞争对社会演变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政治竞争不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斗争,不可能出现一个阶级(如农民、工人)与另一个阶级(如地主、资本家)面对面争夺权力的局面,政治竞争是若干“阵营”之间的竞争,各阵营的成员都来自各阶层(阶级),每个阵营都由“一个人及其若干同伙”动员、组织、带领大批民众聚集而成。每一次权力转移的博弈,发生在两大阵营之间,一方是由掌权的精英所领导的阵营,另一方是崛起的、欲夺取权力的精英所领导的阵营,历史上的政治竞争大都表现为各阵营之间使用暴力和欺骗手段的恶性竞争。

政治哲学研究的宗旨是探寻建设良好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所谓良好社会只能是长治久安的社会,这是由竞争的不可避免和人之本性所决定的。永远的、普遍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只存在于人们的幻想之中,没有差别的、一切平等的、所有人相亲相爱、天下大同的社会只是人们的空想,更坏的情形是精英们利用民众这类幻想和空想唆使他们为其夺取权力而出力卖命。

了解了社会是如何演变的,才能了解社会如何走向混乱、黑暗,又如何走向有序、光明。恶性竞争走向前者,良性竞争走向后者。探索、建立良性竞争秩序,是创建良好社会的唯一路径和方法。首先是建立政治竞争的良性秩序,第一步就是要防止和制止有悠久历史的恶性竞争,建立合作竞争秩序,但是合作竞争可能是短时的,为了求得长治久安必须探索如何长久维持合作竞争的途径和方法,这种能够长久维持的合作竞争才是良性竞争秩序。

争夺权力的恶性竞争,权力的归属决定于双方“阵营”的武力强弱。那么,合作竞争的权力归属由什么来决定?答案是:必须由第三方来进行裁决。谁来当裁决者?谁拥有如此威严的权威,能够让争夺权力的各方“阵营”皆臣服于它的裁决?这是合作竞争必定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否则,合作竞争将无法实现。

自从人类的智慧发现“权力来自于人们”这一至理名言以后,经过三百多年的实践,终于确立了“人民的权力”,作为各“阵营”争夺权力的裁决者。确立“人民的权力”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社会成员中只有部分人享有政治权利,那么权力只能归属于一部分人,不可能是“人民的权力”。西方某些国家最初建立的合作竞争不可能长久维持,就因为政治权利只归属于少数人。美国发生的内战表明,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将导致恶性竞争,在南部战争以后,美国开始朝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向迈进,努力建立维持长久的合作竞争秩序。

确立“人民的权利”和“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两大支柱,撑起了一种崭新的政治体制,即现代人们称之为民主的政治体制。这种政体的出现,是人类智慧探索建立良性秩序之路径和方法所取得的最初成果,它把政治竞争纳入合作方式的轨道,但是民主政体还需要维护和加固,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如何维护和加固两大支柱,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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