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慰年:自然法则和上帝法则 一一 美国建国的两块基石

孟德斯鸠相信上帝是一切法则的源头。他在《论法的精神》开篇所说:“上帝与宇宙的关系体现在,祂既是宇宙的创造者又是它的维续者——以此产生的法则,便是祂维续宇宙时参照的法则。”这些法则适用于物质世界和人类。人类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但必须符合上帝永恒的法则。

上帝是自然的神,自然的神不等于自然。《独立宣言》开章写到:“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自然之造物主的意旨(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另一种翻译是“自然法则和自然之上帝的法则”。据此,有人认为在宣言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这里,自然的法则和自然的造物主上帝的法则是并行不悖的同一个法则。

1770年杰弗逊在法庭上为奴隶与白人混血后代自由辩护时说:“根据自然法则,所有人生而自由,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都拥有其天然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按自我意志自由移动和使用自身。这就是个人自由, 它是自然的创造者给予的, 是人类维持生存必不可少的。”他还说,“上帝赋予我们生命,也给予我们自由。”在没有成法可以援引时,他直接使用了自然法则这一人类政治的最高原则。

人与上帝的绝对性的关系构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绝对平等的关系。在《独立宣言》中,杰弗逊用两种法则——自然法则和自然的上帝法则(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蕴含了两种平等。杰弗逊的自然法则指出人的权利的来源,自然的上帝法则下的人与人的平等则是绝对平等。杰弗逊和他的同时代的美国建国者认识到两种平等的差别,却因一己之私,固守“人与人相对平等”的自然法则,摒弃“人与人绝对平等”的自然的上帝法则。给美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种下有缺陷的基因。无明指出,《独立宣言》的意义在于,它阐述的人与人平等权利是政府价值的核心,而民有政府是这个价值的保障。国家权力只有一个来源,那就是人民主权。

杰斐逊在《独立宣言》用了“自然法则”和“自然的上帝法则”两个法则,含义深远。他说的“自然的上帝法则”是他在《独立宣言》中批判奴隶制的道德基础。删除对奴隶制的批判,是背弃了自然的上帝法则之举,构成《独立宣言》巨大的道德缺陷:没有把印第安人、黑人和妇女视为具有白人一样平等权利的“人”。《独立宣言》把生命、自由和幸福的权利只给一种人——白种男人。从人的来源看,我们都是东非人。所谓不同人种,是社会学的分类。在人类学上,地球上的现存人种只有一个,那就是现代智人(homo sapien)。

《独立宣言》更忽略了妇女的权利。妇女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是一群“透明的被政治边缘化的群体”,她们没有政治权利,她们要求平等的声音被封在育婴室。以肤色和性别决定人的权利,就像以财产决定人的权利一样,显示美国国父们的人格和道德缺陷。

也有人从哲学上质疑“自然的上帝法则”的永恒性。第28任总统威尔逊就寻求对建国的重新解释——一种基于历史偶然性的重新解释。他认为这些信条建立在历史偶然性与进步信念的耦合上。他反对政府植根于对不变的人性的理解,认为公正政府的目的、范围和作用必须由不同时代的不同原则来界定,因此,不可能谈论一个适用于所有时代的单一形式的公正政府。威尔逊甚至提出,对《独立宣言》的理解应该是将《宣言》前两段中关于平等和自然权利的基础性陈述排除在外。在1911年的一次演讲中,威尔逊说:“《独立宣言》的修辞导言是它最不重要的部分……如果你想了解真正的《独立宣言》,就不要重复序言。”

《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的签署人詹姆斯·威尔逊说:“从理性和道德层面被宣传的,被称作自然法;从圣经层面被宣扬的,被称作启示法。但是,请牢记,无论自然法还是启示法,无论是为人,还是为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源于同一个神圣的源头,那就是神的法律。”“人类的法律权威根基于神的法律权威,因而才神圣。神的法律高于人的法律,人的法律不可与神的法律相抵触。”

上帝创世与造人,是按照上帝的意志和形象造的——这是上帝的法则;上帝通过自然规律向人类传达自己的意志和精神,从而体现祂的规则。人类要遵守自然规律才能生存和发展,通过尊重自然规则体现尊重上帝的意志。自然法则也是人类必须遵守的法则。人类基于上帝法则和自然法则而产生人间法。一切人间法都要尊受服从上帝法和自然法,这样的人间法才是善法,违背上帝法和自然法的人间法都是恶法,它既背离了上帝的精神和意志也背离了自然法则。上帝的意志就是通过自然法和人间善法来体现出来的。上帝造人并赋予人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这种天赋权利在世俗世界通过思想和信仰自由的权利、私有财产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来实现。

上帝的法则既可以通过宗教的语言表述也可以通过日常的语言表述。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到的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Creator,这些都是自然神论的语言方式,而美国宪法根本没有《圣经》和上帝等等任何宗教语言。美国四位主要建国元勋,华盛顿,亚当斯,富兰克林,特别是杰斐逊,都是自然神论者。

自然神论者反对“预言”的应验和“神迹”作為根据上帝存在的根据,包括基督复活。自然神论想证明我们人类对上帝的信仰是合乎理性,不需要来自圣经中神的启示。自然神论者推崇理性原则,把上帝解释为非人格的始因的宗教哲学理论,又称理性神论。自然神论认为上帝不过是“世界理性”或“有智慧的意志”;上帝作为世界的“始因”或“造物主”,它在创世之后就不再干预世界事务,而让世界按照它本身的规律存在和发展下去;主张用理性宗教或自然宗教代替天启宗教。托马斯·潘恩说, “我相信一个上帝,没有其它的”,但“我不相信犹太教会、罗马教会、希腊教会、土耳其教会、基督教和我所知道的任何教会所宣佈的信条。我自己的头脑就是我自己的教会。”

自然神论者相信:1.理由,而不是启示;2.平等和自由等是造物主的不言而喻的真理;3.教会和国家的绝对分离;4.宗教自由作为个人选择和私事,不得与公共事务混为一谈;5.政府通过被管理者授权、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管理;没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所有这些原则都是基于历史教训,即事实和理性,而不是宗教信仰。

罗马天主教的神学领袖艾佛略·杜勒斯枢机主教说:杰斐逊拒绝信仰正统基督教,也拒绝相信教义中所称基督为上帝之子的肉身,为命定救主等观点。杰斐逊的宗教信仰是当时的美国式自然宗教。杰斐逊之成为自然神论者,是因为他信奉独一的上帝、信从天命、相信天行有常与死后的审判,而非信服于超自然。杰斐逊视基督教为自然宗教的最终解释,以耶稣基督为无与伦比的道德导师。

《独立宣言》的签署者将自然法则和自然之上帝的法则并列,显然,自然的法则和自然的上帝法则不是一回事。在观念上,他们既相信自然法则,也相信自然的上帝。然而在实践上,美国的建国者们无疑是用自然法则取代自然的上帝法则。自然法则只尊崇人类的相对平等。然而,上帝造人为平等,相信自然的上帝法则,就不能不相信人与人的绝对平等。正是因为信奉自然法则,才给《独立宣言》留下了一个巨大的不平等“漏洞”。这就是他们在《独立宣言》中删去对奴隶制谴责的文字的思想基础,否则,美国的建国就会是另外一种面貌。这是一个有意为之的“漏洞”,这个漏洞影响美国的立宪。美国的建国者们把《美国宪法》建立在人与人相对平等的自然法则的政治哲学的基石上而不是人与人绝对平等的自然的上帝的法则上。

强调上帝只管创世,不管创世后的人间事。这样一来,创世后的人间不平等,就不是上帝的责任,而是每个人自己行动的结果。这个理论为美国社会从建国开始就存在的不平等找到了最好的诠释和注脚。

“自然神”的主张也为“政教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政教分离不等于上帝不再关怀注视人类的命运。在《宽容书简》(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中,洛克主张政教分离,他认为照顾灵魂的事(the care of souls),不是执政者(magistrate)的事,而是每个人自己的事。 这样一来,就为执政者不照顾灵魂提供了依据。既然执政者不需照顾信众的灵魂,又何须照顾他们的生活?这就为人类的不平等找到最好的借口。

宗教改革后,清教徒强调要去建上帝山巅之城,而不是等上帝来安排。这个主张可以说跟华夏文化一脉相承。华夏历史上多用“天”的概念代替上帝。春秋时期的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 吴称谋也提出“天”就是宇宙天道,也就是上帝的观点。很多人考证殷商的“上帝”就是祖先神,尽管到了周代用“天”代表上帝,但“天”反而显得很模糊。“天”这个字,到现在为止仍然有双重含义,一个是自然的天,一个是有赏惩权力的天。

中国讲“天”,天跟上帝一样,也代表“终极真理”,但是中国对“天”只有松散的自由的崇拜,没有形成集体性的统一的强烈信仰,没有形成政治秩序依托的信仰的力量。 李泽厚认为,国人的观念是,天也要讲道理,天也得听老百姓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甚至人可废天,“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因为,天道即人道,而且天道来自人道。由此也可见中国是一个世界,西方是两个世界,所以只有中国才有“天人合一”,而不同于西方的“神人异质”,不同于希腊与希伯来的理式与现实、天堂与俗世、灵魂与肉体的截然两分,前者为本源、真理和道路,后者只是模仿、堕落和罪恶。

华夏文明自秦以后彻底失去上帝信仰。天人合一把人摆在与天平等的地位,并不意味着重视“人权”。离开对上帝的绝对权威服膺,人与人就不会有真正平等的权利。人的权利若不是来自于上帝,而是来自于己,社会就不会有真正的平等。

人与上帝的关系,是我们与那个自有永有的“存在”或“是”的关系。人与上帝的关系,是直接的关系。人与上帝的关系如果不是直接的关系,势必因为“第三者”的中介而被误解甚至扭曲。按照《圣经》,神造人是按照祂的样子(image)来造的。上帝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子造人,让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的牲畜及一切爬虫。” 神在所有人的诞生中起了关键作用,虽然我们还不明白到底是什么作用。这不随着文明的传统而改变。也就是说,即使你不相信基督教你仍然被看作是神造的,也应该享受其他美国人一样的平等。即使你在其它国家出生,也同样是神造的,也应该享受基本人权。 人的权利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而且绝对平等。上帝也不因人的国籍、种族、智商、财富不同而区别。

(摘自《上帝、信仰与政治秩序》博登书屋【当代华语世界思想者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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