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教会利益冲突风波纪实

无论什么社会,任何团体,法律法规制度到位,是保证正常运作的前提。不能相信当权者或是团体首领的个人自控力,或其道德良心修养。人品会变,人性经不住考验。唯有法规和制度的束缚,方能有效地遏制私欲的膨胀。数年前发生在加拿大安省一家华人教会涉及利益冲突的风波,佐证了这一论点。

(一)                  利益冲突      任人唯亲

2010年12月这家教会的一位长者Z弟兄就教会牧师不经公开招聘教职人员,随意任用儿媳妇为全职雇员一事,提出公开意见和质疑。他质问为何不用许多甘当义工的信徒,以节省花费,为什么多年以来牧师妻子,简称师母,已经一直担任兼职,领取丰厚的福利,包括教会给买RRSP即注册退休基金储蓄计划,这通常都是受雇者用自己的税后工资买的, 还要再聘任亲属。Z弟兄阐明,按照安省法律,牧师作为教会同工会主席,他本人和家人都不能在教会领取薪金。这两点违规行为引起了众信徒的关注和讨论。

在此说明一下,教会是向政府登记的慈善机构。同工会成员就是慈善机构的法人代表, 是Board Directors,  即慈善机构筹集善款的受托管理人 (Trustees)。法律规定他们和其亲属不得从捐款中获得利益。从机构的运作来说,他们负责运营和管理。 每个教会都有同工会, 负责财务,人事, 行政管理,活动安排等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师母随即电邮回函,说Z弟兄并非教会会员(Z 选择不当会员,只当普通信徒,参加一切活动,按时奉献),当先与牧师或同工求证,免得浪费别人的时间,影响别人的信心。“我们实在需要为这人多多祷告”, 一付拒绝质疑的态度。

之后,Z弟兄与师母,与同工会的来往邮件变得严厉起来,要点如下:

1, 教会作为非营利机构,有义务公开财政收支和聘用人员的细节和真相。

2, 作为信徒有知情权,不应以是否会员身份那样的技术性障碍来剥夺知情权。正如一个公民无论是否纳税人,都有权过问税收的分布。

3, 如此暗箱操作,符合哪一条规章?是否违法?如牧师和同工会自行决定薪资优厚并大多雇佣亲属(另一兼职雇员是同工会副主席之妻),为何不一切公开化,透明化?

4, 在此讨论的焦点是法规制度是否被遵循,运作是否透明,而非描述牧师、师母服事有多辛苦。

(二)      争执激化   政府介入

2011年1月,教会开年度大会,部分会友对财物支出和人员聘用提出问题,牧师、师母作了解释,但不尽人意。他们坚持说,聘用完全符合规章,要大家信任同工会,还一度态度失控,高声指责个别提出疑问的会友。

之后,牧师拒绝与Z弟兄会晤讨论问题,对某小组另一位持异议老者进行“批判帮助”,并迫使解散某小组又重组,以“过滤”掉该老者。该位老者在2006至2007年教会集资建立教堂时,贡献良多(价值170万加元的教堂,全凭200多位信徒捐助)。在建堂之前多年,聚会都是租用学校的场地。

2011年6月,Z弟兄再次致函牧师及同工,指出利益冲突问题已经触犯安省慈善机构的有关法律,要求予以纠正。牧师和同工会没有直接回复,而是重金聘请大律师写信回复,予以否认和拒绝。整个过程两年总计约支出四至五万加币。Z弟兄无财力聘用律师回复和答辩,在事先通告教会后,只得投诉安省司法厅,寻求公正意见。其中过程复杂繁琐,Z弟兄精湛的英文写作才能,清晰的逻辑思辨,娴熟的圣经条文及恰当的法律条款引用,令人钦佩。他是工程师背景,做事非常严谨细致。作为一位七十余岁的老者,锲而不舍地追求公正公义,阐明和捍卫主道,挑战“家教会”的违法越权,这哪里是破坏教会?这是无私无畏的好管家!他完全可以轻松度日,颐养天年啊!面对种种指责非难,他安之若素,真应了圣经罗马书中所言:“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一个正常的基督徒,即便在最困难的处境中, 仍有可能安详地生活。

未几,教会拟定小组公约,要求各小组成员每人签名,以示遵守。其中竟有如下内容“除经教会同意,不推广教会外任何聚会或社区活动。”  “不论自己是否教会会友都愿履行以上小组公约,若违反不愿改正或坚持自己看法,与同工或牧者对立,造成弟兄姐妹不安,影响和睦互信关系,愿应自动离开教会另行寻找其他教会聚会。” 此公约令人难以置信,无论是白色恐怖或红色风暴,未曾见过如此狭隘的教会公约,大爱何在?民主何在?自由何在?这是在北美吗? 圣经马太福音二十三章列举的耶稣对当时宗教领袖的系列批判一一呈现: “喜爱筵席上的首座,会堂里的高位”,“你们也是如此,在人前, 外面显出公义来, 里面却装满了假善和不法的事。”

2012年2月3日,安省司法厅官员及教会律师在电话上讨论利益冲突的症结,指出:法律禁止慈善机构的董事会成员或财产受托人及其亲属,未经法庭许可而受薪。

2012年2月5日,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教会的会员年度大会上,来了一场缺席大批斗。会上指责某人散布谣言,挑动纷争,是破坏教会和分门结党,是嫉妒。会上一再强调,若本教会你看不顺眼,大可另寻它处,并要求会员当场举手表决是否赞同教会意见。

2012年2月13日,司法厅官员致函教会律师提出,处理此案的适当行动是:牧师应辞去同工会成员职务;教会应该修改章程,明确规定主任牧师不是同工会的当然成员,不得担任同工会主席,也不应负有兼管同工会的责任;必须明确受薪的主任牧师的地位和权限,避免利益冲突。

尽管极不情愿, 几经来回扯皮与否认, 教会不得不修改了章程。 牧师不再担任同工会主席, 副主席早已于2011年11月辞职。 这样, 牧师,师母和副主席之妻领取薪酬就不再违规。 但是教会拒绝就此情况公布于众, 拒绝承认利益冲突,拒绝就非难排挤信徒道歉。

2013年7月,根据税务局报表和教会向会众的报告之间的差异,教会自2010年至2013年四年期间,教会一直存在着会众不了解的1-3名隐身受薪人员。例如,2013年7月,非全职工作人员5人,其中3 人已公布,但还有2名隐身工作人员。牧师之子曾经以教会的名义在中文报上作广告,也被质问过是否受薪,答案是否定的。但是对税务局必须申报支出,雇员必须填写T4表格即工资收入。 2015年7月税局公布的2014年财务报表,这持续四年的隐身受薪人不复存在,而且,从当年夏天起,与牧师同工会干将无亲属关系的全职受薪人首次被雇用。利益冲突风波动荡绵延四年,终以政府司法部门的介入而拔向正轨。

(三 )        结语

利益冲突风波已平。然而,教会修改的章程至今未公布,财物报告只有按期的捐款和花销总数,不象其它教会一样一切明细公布于教堂的墙上或网上。只有每年的会友大会前,在一教室贴出几个小时,同工把关门口,核对会友身份才能放进去看。对于会友提出的向全体信徒即所有捐款人公布细节的提议,统统没有下文。

牧牧者也是人,人总会犯错。对于错误或失误应该与常人一样,怀敬畏之心,取谦卑之态度思过改过。账目清楚,公之于众之事,仍需法规来约束。而约定俗成的作法,在这家教会,尚属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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