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康的文章《谈谈“人生而平等”》提出了一些有意思的看法,我也来谈谈我对“人生而平等”的理解。
廖先生开始说,他认为“‘人生而平等’是不言而喻的公理,是无需证明的信仰”,而有些人的认识正相反,认为生物意义上存在不平等,环境条件会造成不平等,以及人种有差异等等。其实廖先生说反了,认为有生物差异、环境条件差异和人种差异,才是不言而喻的、无需证明的公理;认为“人生而平等”是一种价值判断,是需要经过认识上的学习,需要同理心,需要很强的对自由独立的向往,才能形成这样的价值观。
廖先生然后引用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权宣言,说明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以及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作用,说得非常清晰透彻。但是廖先生由此得出,“人生而平等”就是“人的权利平等”,对此我不认同。我的看法,人权不是平等不平等的问题,人权是“有”还是“没有”的问题。美国《独立宣言》(承继自英国的权利法案)和法国、联合国人权宣言,都宣示:凡是人,就有人权。因此人权没有好坏、高低、多少之分,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不能因为种族、环境、生物上的差异,而区分或区别对待,每个人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律保护人权。
那么,“人生而平等”是指什么呢?廖先生讨论了神话传说、皇权统治和历史沿革,说明“人生而不同”的先天认识和后天利益驱使,使人权一直得不到保障,所以只有接受了“人生而平等”的信仰,才能产生人权意识,才能使人权得到保障,他举例美国从英国的人权压迫下独立是基于“人生而平等”的信仰。这个推理我也不认同。首先,人权意识早于“人生而平等”这个价值判断。人权意识发端于大宪章,到17世纪世界上第一个权利法案完善,都没有提“人生而平等”,基督教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尽管非常有独创性,但也没有直接形成人权观念,人是上帝眼里匍匐的羔羊,上帝的救赎基于信仰而非财产、地位。人权是在不同阶层、不同种族和不同性别的利益较量中形成和发展的,最早是贵族权益(权利利益是连在一起的),然后是有产者的权益,再然后是公民权益、妇女权益、种族权益,弱势权益等等。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有了独立宣言的平等信仰,也没有一下就保护人权了:奴隶的人权要经过一次内战才能解决,种族平等也没有因为独立宣言而直接赋予,要等到黑人争取权益才实现。其次,“人生而平等”最早始自霍布斯的《利维坦》,由法国革命“发扬光大”(呵呵,文革用语),砍掉最上等皇帝的头,大家都平等了,但是没有谁的人权受到保护,连最讲平等的罗伯斯比尔也被砍了头,失去最基本的人权保护。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说明平等没有人权做保障会失去依托并走向其反面 。第三,中国皇权社会是最不平等的,但是同时也最讲求平等,皇帝的位置大家都能坐,谁坐上谁就有权力,但是中国社会从来就没有形成人权观念。最后,美国独立战争的起因是“无代表不纳税”,要独立自由,不完全是追求平等。
“人生而平等”是在人权观念之后产生的。当每个人的生命不能被随意处置后,每个人的生命才有同样的份量;当人的自由不能被随意侵犯后,每个人才有支配个人意志的可能;当每个人可以追求幸福后,每个人才会被平等对待,才有同工同酬。
当然,一个社会如果只争来争去争权益,人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也不会产生“人生而平等”的价值观,只会产生《动物庄园》式的“我比你更平等”的人上人。“人生而平等”最先是从对人性的探讨而来,无论人性善还是恶,人的欲望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人皆有之,因此就没有理由妄论谁高谁低。“人生而平等”也是因为认识到“人生来同样自由与独立”,没人可以高人一等剥夺他人的自由与独立,所以对自由独立的强烈向往,使人追求平等。最后,“人生而平等”也是社会良心的体现,是人的同理心希望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理清了“人生而平等”的来龙去脉,就容易理解它的内涵了。“人生而平等”首先是指,每个人都在法律之下,没有谁可以高于法律,它的出发点是把“上等人”往下拉,拉到和每个人一样站在法律面前。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第一条就是,“国王不得干涉法律”。其次,平等是把“下等人”往上抬,抬到和每个人一样享有人权,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平等是指机会平等,equal opportunity,选举权人人都有,你也可以不选;工作机会对不同性别、肤色、年龄开放,不意味着各种比例都要绝对平衡。最后,平等是一种社会理想,如何达到平等,需要有人权作前提。
廖康的谈谈《“人生而平等”》一文,其中关于平等和人权的单独叙述,我 非常赞同,但是有关二者的关系,我认为人权大于平等,人权意识要先于平等意识产生,平等不是人权的先决条件。
03/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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