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在cnd上读到胡适的文章《“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此文是典型的杂文形式,所以不必强求其思想深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胡适的中心意思可佳,强调宽容的重要性,但把自由拿来与之对比,甚至对立,显示了胡适自己对这两个概念缺乏清晰的认识,结果是误导读者。
首先我假定胡适文中的“容忍”一词是指“宽容”,即英文中的tolerance。从逻辑关系上看,>说一者比二者更重要时,一般是在“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下才成立;或者,即使两者都能得到,但可能一者比二者得到的多。然而,这两个情况都不适合于宽容和自由,因为在没有宽容的地方,也就没有自由,没有自由的地方,也是因为没有宽容,而在两者出场的情况下,宽容越多,自由也越多,两者的关系完全是成正的。所以,宽容和自由不但不是两个对立的,或者互不包容的概念,还是两个相生及并存的概念。
一般人最容易落入的误区,就在于把任何概念和思想看成绝对的。一旦这样,矛盾就会出现,比如,什么都要宽容,那么是否也要宽容杀人呢?或者,既然什么都自由,我可以杀人吗?为了避免这样的混淆,我们首先得搞清楚宽容和自由的定义。宽容是对与自己不同的人和事,以及没有实际伤害他人权利的一切思想和行为的认同。比如种族,性别,性取向,肤色,信仰,等等;自由,按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可以定义为“在不伤害他人的条件下的一切思想和行为”。知道这两个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宽容和自由都是有条件的,即宽容并不等于对一切人和事的包容,自由,也不等于对一个人的无边际的甚至侵犯他人的行为。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在理性认识上,“相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方法。不懂得相对地看问题,往往陷入不必要的误区。
对于中国人(以及其他专制文化群体中的人)来说,我认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语义上的区别,就是宽容不同于“忍”。忍,是对痛苦的克制。也就是说,当别人伤害自己时,自己要控制住,不要反抗,或者急于反抗。这显然和宽容两码事。因为宽容是对“不同”的包容,而非对痛苦的克制。别人的不同观念,肤色等等,由于都没有实际地导致任何人的痛苦,所以对这些现象的宽容是和“忍”毫不相关。胡适在他的文章中用“容忍”,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词汇,很容易产生认识上的混淆。“容”是容纳之意,和“宽容”同义,但“忍”却是忍受之意,和“宽容”无关。中文中这个词汇本身当然是既指宽容又指容忍,这是由于中国文化的非理性的特点,以及中国历史中长时期没有过的自由,导致人们自然把“容”和“忍”划等号了,并且在实际上生活中混用这两个概念。其实这两者有天壤之别。用英文的Tolerance 和 forbearance,就能一眼看出区别。在中国文化中推崇“容忍”,还容易让人对专制带来的不公正继续报以“忍”的态度。所以我认为胡适这篇文章不但逻辑不通,还特别对专制的“胃口”,在中国文化群体中的社会作用是弊大于利。
在一个社会提倡宽容和自由的理念的同时,我认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需要拿出来作为前提:个人责任。生活中我常常遇到这样的事例,一个人先伤害了他人,“他人”奋起反抗,于是前者立即指责后者“不宽容”。这一方面是混淆了“宽容”与“忍”,另一方面是前者首先没有看到自己的责任,即自己的行为是伤害他人的行为,需要首先向对方道歉。在生活中,我个人遇到太多的人打着“宽容”的旗号为自己“自由”行为开脱,只要求他人,不要求自己。责任,也是“自由”的前提。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在自由的环境下结果是必然滥用自由,导致侵犯他人的权利。
总之,宽容与自由,都是相对的概念,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条件之上,否则就会导致极端的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西方社会目前大谈宽容和自由,是有长期历史积累的基础的。西方文明基本已走过了个人责任的一关,社会用法律控制了宽容和自由的底线,所以在西方社会再宽容,不至于宽容犯罪,再自由,不会自由到侵犯他人的利益。这大概也是好多中国人觉得在西方生活反而没有在中国生活更“自由”的原因所在。而在中国社会,由于其特定的文化背景 – 宗教,意识形态等等,个人道德意识尚未成熟(参见《羞耻感与负罪感》),所以,在中国社会大力提倡宽容和自由之前,还需要走一段很长的必经之路:个人责任,或者说,个人对社会的主动配合的意识。
□ 读者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