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架”风波又起 —多元文化和宪法的尊严

【这是二十四年前1997年的一篇文字,讨论课堂上以可不可以挂十字架的宪法争议,与今穆斯林女教师课堂上可否带头巾的争议类似。时过境迁,社会进步了多少?】

八月二日《法兰克福汇报》头版头条刊登消息,“为学校教室悬挂十字架规定,巴伐利亚州宪法法院的法律裁决”。我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这件两年之前已有定论的事现在又翻了案?

两年以前,有非基督徒的学生家长对学校教室悬挂十字架一事提出上诉,理由是他们子女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受到侵犯。这事闹到联邦宪法法院。它在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做出判决,在学校教室悬挂十字架的规定是违宪的。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是最高的司法机构,它以对宪法的解释为依据的判决是不容质疑的终审判决。可是它的判决今天居然被下属的巴伐利亚州宪法法院翻了案!我知道这里不会有什么政治丑闻,但仍然很吃惊,一向尊重法制、尊重权威的德国怎么就颠覆了它的最高权威联邦宪法法院呢?!

当时,这个上诉一经提出,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极端的意见甚至提出,当年第三帝国也抵制上帝的标志。宪法法院裁决之后,即面对着强烈的反弹。反对意见指责,这一裁决是非常不明智的,它完全不能反应多数的意见;它不是调解争端,而是引起争议、导致社会不安;这一判决缺乏起码的政治智慧,严重损害了它一向享有的尊严。更有甚者提出,宪法法院不是法庭,而是宪法“工具”(ORGAN),它的职能因此也是政治性的。所以它不能以司法自治为借口逃避对它政治无能的批评。很显然,这里的批评直指宪法法院职能,直接挑战它的判决的权威性,说得在严重一些,是直接挑战宪法。至于是否确有多数意见支持在学校教室悬挂十字架、不满宪法法院裁决,并不关紧要。再者,挂十字架是政府的规定,不是公众的动议。说到底,公众只有守法的义务,而无左右联邦宪法法院司法的能力。不满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挑战它的权威并设法左右司法的,是政治党派和他们的代表。

投票否决在学校教室悬挂十字架规定的联邦宪法法庭的大法官迪特·格林(DIETER GRIMM)在两年前的争论中即撰文, “为什么法律裁决必须受到尊重”, 单刀直入地指出 这一 争论中政治干预司法的明显企图以及这种干预的危险性。他指出:司法的裁决不是根据法官的主观好恶或设想中的公众意见的倾向,而是依据宪法。它不可能使人人满意,有时甚至会使多数人失望,这并不奇怪。因为保护少数免受多数随意行为的侵害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尽管在裁决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种意见,但裁决的法律约束力并不在于是这一或那一、多数人或少数人的意见得到体现。因此,缺乏多数基础不能成为蔑视司法裁决的借口。而严守法律的约束乃是法制国家体制的根本。

目前这场争论中受到挑战的毋宁是法律的约束力。如果政治家们把争论照现在的调门接着炒下去,他们所可能埋葬的就不单是宪法法院这一裁决,而将是宪法、法制国家的体制及其政治生态赖以存在的基础。

是司法独立,还是政治干预司法,这就是关于联邦宪法法院对悬挂十字架裁决之争的要害所在。

不幸,两年后的今天,这一政治干预以合法的形式完成。这就是与联邦宪法法院裁决维持唱对台戏的巴伐利亚州宪法法院关于在学校教室悬挂十字架规定的判决。

让我们来看它的判决与辩护:

裁决维持在学校教室悬挂十字架的规定,并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它要求异议者必须要提出从教育的角度上正当的,严肃而明智的理由,才可经由学校领导达成各方“善意的和解”。事情的初始状态是教室中悬挂十字架,而且有法律确认。对可能持异议的非基督教信仰的少数而言,达成不挂十字架的中立状态,是一条崎岖而不确定的路:他们的异议如果不被认可是“正当、严肃和明智”的,无异于还没上阵就出了局;便是通过了资格认定,结果如何仍然渺茫。从一开始非基督徒的少数就处于一种给定的不平等中。

对于政教分离与国家中立的原则,巴伐利亚州宪法法院自有它特别的解释:政教分离不等于把宗教赶出学校。并且州的宪法规定要履行国家与教会的协约,而“敬畏上帝”是我们教育的最高宗旨。辩护词还特别提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国家与教会的密切合作,例如丧葬事务,例如国家为教会收缴教会税,……至于中立性原则,辩护词告诉人们,这并不意味着对不同宗教信仰及其团体“毫无偏袒”和对“教条”的平等对待,而是要根据历史情况而有所分别,即,不能不考虑到巴伐利亚州有一千年以上的基督教历史。巴伐利亚的州宪法序言中明确地拒绝一种没有上帝的社会体制。

从教会税,我们知道德国和英美法等国家不一样,财政上教会依靠国家税收;从州宪法以及政府与教会的协约,我们又知道,在民主德国的巴伐利亚州政教并不分离。德国确实有许多特别的地方。

辩护词还特别别具一格地提到宽容性原则,说宽容性原则当然反对任何一个宗教具有排他的优先性。但宽容性原则也绝不可以滥用到“致使少数人的宗教世界观轻易地享有排斥多数人的优先权”。一封读者来信援引司图亚特·穆勒告诉读者:只有强权者才有能力宽容,例如政府、立法机构或者是舆论的多数,而且是有能力实行不宽容的这些强权者有宽容的义务。在我们所讨论的情况中,很明显,有宽容能力和义务的应当是巴伐利亚的州政府,是巴伐利亚的宪法法庭,可是它却警告并无能力宽容的少数不要滥用宽容。《法兰克福汇报》的新闻评论赞扬“巴伐利亚州宪法法院的判决教导我们宽容。少数也必须学会宽容”。那位为“宽容”正名的读者最后笔锋一转,“有时也会出现少数分子以挑衅性姿态来考验多数的宽容。那么他们就要像多数一样也要懂得宽容才好”。报纸编辑给这封读者来信冠以“面对挑衅的弱者-强者行使宽容”的标题。这件事情中明明是宗教自由上少数人与多数人机会不平等,到头来怎么倒要求少数人学会宽容?少数人不过是依法上诉反对一项政府规定,怎么可以视为“挑衅性”行为呢?德国人性好思辨理论,可他们的逻辑实在令人费解。不是你我不明白,实在是这个国家太奇怪。

事情原本很简单,上诉者反对学校教室悬挂十字架的规定,是因为他们感到作为非基督徒他们宗教自由的平等权利因此受到侵害。宪法(德国称基本法)明文规定:“信仰与良知的自由,宗教与世界观的自由不容侵犯”(§4),“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出身、种族、语言、地域、信仰、宗教与政治观点而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3)。 然而宗教自由与平等这两项基本权利在巴伐利亚州宪法法院的判决中却被回避了。取代平等权利,它维持了优待基督教享有的悬挂十字架的规定,而坐视信仰的少数被歧视的状态。关于宗教自由,辩护词遮掩道,规定悬挂十字架并不表示国家对相关信仰的认同,十字架今天只不过是一个文化符号而已,它实际上并不对学生产生什么精神或灵魂的影响力。……

这样一个既违宪又违法-与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相抵触-的判决如何能够允许存在,学校应当如何举措-服从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还是州宪法法院的判决?如果听任这种荒诞的状况,那么宪法的尊严何在,司法的尊严何在?……与两年前相比,这一次却没有起大的争论,看来是政治家们满意于这一政治解决而默认了这种并非合法的状态。

 

 

资料来源:

 

新闻报导:

“巴伐利亚州关于十字架的判决是该州宪法法院的法律裁决”(Das Bayerische Kruzifix-Gesetz ist Rechtensentscheidung des Verfassungsgerichtshofs),《法兰克福汇报》,1997.08.02

 

评论员文章:

“宽容的一课”(Eine Lektion in Toleranz),《法兰克福汇报》,1997.08.02

 

评论文章:

1. “在法律面前—为什么要尊重法律判决?大法官Dieter Grimm”(Vor dem Gesetz / Warum ein Richterspruch repekt geniesst, by Richter Dieter Grimm),《法兰克福汇报》,1995.08.18

2. “宪法的看护者,宪法法庭是怎样被先尊崇而后蔑视的”(Hueter der Verfassung /Wie man ein Gericht erst groß und dann klein macht?by Jan Ross),《法兰克福汇报》,1995.08.23

3.    “十字架的力量,巴伐利亚州的法官们找到了从卡尔斯鲁厄到慕尼黑的中庸之道吗?”〔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所在地〕(Die Wirkung des Kreuzes / Haben die bayerischen Richter den Koenigsweg von Karlsruhe nach Muenchen gefunden? by Roswin Finkenzeller), 《法兰克福汇报》,1997.08.04

读者来信:

1.    “三次在卡尔斯鲁厄都没有莎罗美的智慧”(In Karlsruhe dreimal ohne salomonische Weisheit,by Ror. Dr. Dieter Feddersen),《法兰克福汇报》,1995.08.28

2.    “不是法庭,而是一个宪法机构”(Nicht ein Gericht, sondern ein Verfassungsorgan,by Dr. Hans Lothar Graf,州首席法官),《法兰克福汇报》,1995.08.29

3.    “面对弱者挑衅—强者行使宽容”(Toleranz Ueben Starke – provokatives Auftreten Schwache,by Prof. Iring Fetscher),《法兰克福汇报》1997.08.06

 

 

德国·埃森,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台北,《当代》,199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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