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伦特论“行政屠杀”无罪性,作为“恶之平庸”的补充——“从平反艾希曼到否定战后国际纳粹审判—关于阿伦特的‘恶之平庸’”(七)

【西方对阿伦特“恶之平庸”的争议和批评是一直知道的,这几年看到中文世界对这个词太多的错爱,于是找来《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一个关于恶之平庸的报导》认真阅读。结果就是下面这篇文章。】

 

常识而言,平庸,道德上不鼓励但可以容忍;而恶行,则为道德禁止、被法律追究。常识而言,伦理上与社会中恶与平庸不同、也未必相通。落实“最终解决” 计划遣送千万生命去屠杀的艾希曼之恶行,难道可能是平庸的—平淡无奇、微不足道、司空见惯?!—阿伦特“恶之平庸”的说法挑衅社会伦理,挑战人们的心理极限。她在纳粹艾希曼身上得出的恶之平庸的“教训”,无论如何难以取信、难以服人,还是不得不求助“理论性”建构来支撑。

阿伦特提出纳粹种族屠杀是人类历史前所未知的“新型犯罪”,“新”在其作为国家犯罪的“行政屠杀”。而“行政屠杀”的本质据阿伦特,又是官僚主义的“无人机制”(rule of nobody)—无人管理、自动运行。官僚个人作为机制上的一个环节,在给定的位置实现预定的功能,谁在哪里无关紧要(《恶之平庸》“后记”)。于是人成为非人,自动地完成功能,不明所以地犯罪, “行政屠杀”一举取消了极权体制中个人以及个人行为的责任。

“行政屠杀”的“无人机制”又为极权体制的结构性犯罪提供了“无罪性”说明,以官僚机制的功能取代从而取消犯罪,于是就抽掉了对犯罪行为道德谴责与法律追究的根据。不止耶路撒冷审判、纽伦堡、奥斯维辛审判中,艾希曼和所有纳粹被告无不以清白的体制官僚自居、用忠于职守的“平庸”辩解,阿伦特与他们并行。

事实上,官僚机制为现代国家—极权的也罢、民主的也罢—的基本形式:确立目标、组织机构、制定功能,大至国家小到科室部门莫不如此。然而目标的设定、结构的建立和功能的实现都是人的行为而不是无人的机制,一概而论官僚主义非人化本质和官僚机制的“无人”运行,不符合实际。早年极权主义研究中阿伦特就曾提出说,苏联和德国的极权制度特性毋宁是由其组织形式而非意识形态决定的。然而对艾希曼个案的研究再清楚不过地表明,纳粹官僚们的行为事实上是如何被纳粹意识形态所支配。同是官僚结构,纳粹德国与联邦德国从目标到功能处处不同,因为其官僚体制的基础—它所从出的基本价值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同,从而国家的地位、目的与功能处处不同。而且,在纳粹和共产党极权体制中,都有积极行使功能也有消极以至对抗其体制及其功能的官僚。如果官僚是人,官僚机制就不是无人机制。

阿伦特还有一个提法,说“新型犯罪”的纳粹“行政屠杀”还有一“新”,即这种犯罪“全无任何外在的动因和可以辨认的目的”,以致超越一切道德维度。问题是,如果纳粹罪行仅是官僚主义操作而与伦理、法律全然无关,它们岂不是可以完全不被谴责、根本不能审判了吗? 显而易见,阿伦特“新型犯罪”、“行政屠杀”、“无人机制”的一套概念直接指向和挑战耶路撒冷、广而言之整个战后纳粹审判(见《恶之平庸》的蒙森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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