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应答朋友的问题,也来谈谈李云迪案,以及此案引发我的一点感想。
有必要先谈谈违法/违规与犯罪的不同。
社会秩序的维持,靠的是法规(法律和规章),规范相关社会生活中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发生了对于他人的生命财产的损害,叫犯罪。犯罪又分有意与无意,从轻伤到谋杀,从诈骗到抢劫,花样繁多。
触犯了法规而并没有上述后果的行为,叫作违法、违规,打篮球的犯规就是违规。如果把打篮球的规则写出“篮球比赛法”,犯规违规就成了犯法违法。如果打球时故意伤害对方球员,造成人身伤害,就是犯罪,不再是犯规违法
一、
李云迪犯了法(触犯了法律),由官媒带头披露,然后一众”法律道德家”们加上匿名者们,对李云迪口诛笔伐,把他的所有隐私翻个遍,还把那位女性也连带一起深耕细耙一遍。我上面的话是抄袭来的,自己看到的只是认识的人写的或转贴的一点东西,已经够下作了。人身攻击的同时,官方迅速地把过去戴在李云迪头上的各种花翎统统摘取,据说他本人至今仍在羁押中。
为李云迪辩护的人也有,遗憾的是,他们不仅声单势薄,也没有把问题说清楚。没说清楚的是,李云迪案,虽然属于犯法,但是只是违法,不是犯罪,根本谈不上什么对社会或其他个人的危害。打个比方说,他的违法之危害程度,连驾车超速这样的违法都比不上。驾车超速的危害是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李云迪案,其社会危害程度,从客观层面判断,是无法界定的。这也是为什么这样的问题不能算作犯罪,因为若案按犯罪进行起诉,起诉方根本无法向法庭提出发生的损害的实质性证据。所以,犯法案中的某些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道德保守主义将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所遗留的后果,甚至把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被权力强迫列入公共道德领域。在这方面,美国也有类似的问题。
有人说,黄赌毒是中国一向要打击的恶,李云迪的行为属于“黄”,咋地不是危害?此话问得无知,不知道“黄”其实指的是那种危害社会的黄色行为,例如买卖未成年者的性服务,逼良为娼,借有组织的卖淫来盘剥提供性服务的人,贩卖性奴隶,等等。这些犯罪行为,都有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的证据。
所以,成年人的自愿性交易,在很多国家,不论其发达程度,都是合法的。由政府立法管理,在指定的地方,由在管理商业服务部门登记过的,性病检查结果健康的性工作者,给顾客提供服务。顾客也必须顾及服务者的健康,按规定施行必要的保护双方健康的防护。
中国政府虽然反对成年人的性交易,但是仍然将成年人自愿的性交易这样的犯法行为列为违法,不属于犯罪,除非涉及未成年人与欺诈、强迫等侵犯人身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一般的嫖娼行为在中国被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的法律也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构成危对于他人生命财产的危害,所以此犯法不是犯罪,只能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法律甚至规定,处罚还不能以罚款来代替监禁等对于犯罪行为的惩处。(不清楚的朋友可以去咨询国内的律师服务所,看看此言是否属实。)
美国对于性交易的立法偏于保守,不过只是表现在地方层面,由各州立法定其非法,其中内华达州不禁止成年人性交易。联邦法律中没有禁止成年人性交易的立法。由于美国的立法过程复杂,这方面的改进在地方层面总是进步缓慢。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犯法者被抓到后,也是作违法而不是犯罪处罚。谁听说过美国地方政府将自愿进行性交易的成年人被判刑入狱的?根据《美国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2008年的一份研究,美国成年男性的15-20% 都发生过性交易行为。
二、
性需求是人性中最为原始的基本需求,中国古人将其与吃饭列为同一个等级,所谓“食色性也”,说的就是这码事。古代中国社会是男权社会,女性之受欺压,其程度不仅是男人三妻四妾合理合法,甚至女性自幼便逼迫裹小脚,为了长大后有一双小脚可以被男人一把握住玩弄,满足其变态性要求。更有甚者的是逼迫女性丧夫后为死人守寡做“节妇”。
官修史书《清史稿》就记载了这样的被迫丧失人性的“节妇”。其中一位姓段的节妇,17岁开始守寡,96岁去世,守寡79年。去世前告诉亲人自己受活寡的秘诀:每天白日辛勤劳作,晚上不能入睡时就把铜钱撒到地上,黑灯瞎火里满地摸找,直到累得昏昏睡去。
至于同性间的性行为,中国一样自古就有。只要有个人之间的交易,总是会有不公平现象。古代玩弄男性的例子早在汉代就有记载。 班固《汉书•佞幸传》有:柔曼之倾意,非独女德,盖亦有男色焉。同一部书里,还记载了用于男同性恋的“断袖” 一词的来历: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愿惊醒董贤,“断袖而起”。
可是汉文化自古以来对于人权的概念的建立,实在过于落后。一套“三从四德”搞到宋代的朱熹那里时,这个大儒竟然提出要“存天理,灭人欲”。难怪鲁迅说,一部古书翻来翻去,终于在字里行间看出了两个字:“吃人”!
三、
与平民的私人间的自愿性交易不同,那种利用职权胁迫女性提供性服务的做法,或者用公款买小姐的服务,则是属于犯罪。前者是滥用公权力恐吓他人,后者是贪污纳税人的钱。这样的行为,因此不论在任何现代国家,都是法律不允许的,都是犯罪行为。
遗憾的是,官媒在对待贪官污吏的贪污腐败这样的犯罪行为上,兴趣远远没有对待李云迪那么大。为官媒帮腔的人,也是一样的逻辑,一样的是非观念。在我看来,就是假模假样的正人君子样,连个起码的是非曲折都不分。何止是非不分,他们还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直接侵犯了李云迪的隐私权。如果他们真的对于道德是非有如此高尚的理解,何不把马克思的著作在中国禁掉?马克思婚后瞒着妻子与妻子的母亲送给他们的女佣有染甚至生子,还隐瞒真情,找人背锅,难道不比李云迪恶劣百倍?这段故事在中国披露后,我看到的一些官方学者的评论竟然是就此事赞扬马克思,说他是“有着真性情的人”。
四、
对于私人生活空间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国人来说是一个较难理解的问题,如前所述,这是因为中国文明在这方面的发展落后,缺乏个人权利的概念,自然也就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中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十五年后,终于在2013年批注实施该条约。
隐私权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十七條有如下表述:
一、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
二、 對於此种侵扰或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利。
今年2021年1月1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巨大的立法上的进步,是迈向文明社会的一大步。在此基础上,曾经发生过的把抓到的“二奶“ 剥去衣服游街、或者是把抓到的娼妓拍照示众的事情就属于犯罪行为了。
可是,令人不解的是,就在《民法典》公布后九个月,竟然会出现官媒带头大规模地对一个并非犯罪的行为人痛加鞭笞,不是以法律,而是以煽动的舆论和手中的罢免权,彻底毁灭一个人。这种做法不仅在民众中混淆违法与犯罪的区别,这个做法本身就是侵犯了李云迪的隐私权,带头犯法。官媒的这种用纳税人的钱 犯法的行为,应当已经不是违法,而是属于渎职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