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边:评述“警长战总统”之荒诞 (6)

(6) 宪法与法律

前一节发表后,有些读者质疑我在其中的若干提法,大致归纳如下:

• 既然川普作为穆勒的顶头上司有权罢免他,何以罢免又会涉嫌“滥用权力“呢?

• 所谓的 “合法里面的非法” 似乎是自相矛盾吧?

• 既然2004年的布什总统有权罢免科米和穆勒,为啥二人的辞职传言居然能让总统大人屈尊让步说“那事不再提了”呢?

其实答案就在前一节提到的:“美国制宪时,寸利必争的美国人最终妥协出了一部互相监督的法治构架”。本节有必要就此展开讨论。

一、宪法与法律

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是要在“人人都在法律之下”的基础上,遇到纠纷按法律来判断是非曲折。这一来,法律的制定就极为重要了。法律如何制定于是需要有个原则,大多数国家因此就有“宪法”。国人对于宪法的理解是“宪法是根本大法”,这话不算错,但不该把宪法理解成可以用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的法律。宪法是指导立法与执法不可违背的原则总纲。法律条文制定或解释若违背了任一宪法原则就是非法之法(即称违宪)。所以最早系统实行法治的国家英国就没有宪法。最早出现的英国大宪章不过是限制皇权的法律,不是指导法律制定的原则。所以美国的宪法是人类发明的第一部宪法。

宪法如果是由民意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订立的话,它作为立法执法之原则(即国人所说的“根本大法”)应该是一种社会共识,表达的是多数社会成员(公民)所追求的社会愿景。所以宪法总是读起来如同宣言,例如“人民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你要是问一问身边的人什么叫“追求幸福”的话,10个人会有11个说法。这就是为什么要有最高法院来解释宪法的原因,几个人聚到一起讨论表决后就决定了其他的法律的制定是否“合法”(严格讲是判定“合宪”还是“违宪”),这其实还是人对于社会愿景认识。既然是人的认识,那就永远会有不同的看法,于是就会吵架,所以最后还是要由几个称为最高法官的人来定夺,这几个人在美国就是九个头衔为最高法官的人。公平吗?我看未必。可是除此还有更好的办法吗?所以法治的最后成功一定要建立在人民的普遍信赖的基础上。

不同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是目的都是一样的:剥夺人的自由。读者要问了,这现代社会的愿景不就是“自由、法治、民主”吗?咋会是要制定法律来剥夺人的自由?因为自由说的就是人的“不受限制地做与不做”的状态,而法律要么是规定人不许做什么,要么是规定人必须做什么,所以法律当然就是要剥夺人的自由。

为什么法律要剥夺人的自由?因为自由只是一种生活状态,如果人人都不受限制的话,社会就成了“丛林社会”,所有的人都会无节制地追求个人的“不受限制”,也就乱成了一团。所以一定要限制一部分自由才可能大家都有自由。例如剥夺杀人的自由才可能免于暴力威胁,强迫交税才可能有公共服务,等等。即便如此,还有一些自由—-例如言论自由—-该如何通过法治才能实行呢?该如何订立法律才能保证大家都有这样的自由?是不是宪法里写一条“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公民于是就可以自由说话了?未必。政府可以在新闻法里写上:政府根据宪法为保护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对新闻媒体进行检查监督,禁止发表攻击损害人民利益的言论。这样的立法也是符合宪法精神的不是。对于这样的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处理。

美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然后又规定“国会不许制定有阻碍言论自由的法律“。通过这样的设计,于是再进行关于新闻的立法时,就不能制定”对于媒体进行检查监督“的法律来。于是,”法不禁止皆可行“,新闻自由就有了。媒体对政府三权的监督也有了,也才可能有当年水门丑闻的曝光导致尼克松的下台。

二、回答以上质疑的美国宪法条例

美国宪法对总统,副总统,参议员,众议员都规定了相应的当选资格,产生程序,职权职责;也还规定了对其相应的权力限制,开除议员的规则,及针对总统的弹劾程序。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六节规定:“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权力。 … … 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不过,美国宪法自1787年制定后的230年中,尚无一例总统弹劾案开庭。尼克松是水门事件后辞职下台的。

当下川普总统依然信口开河,不仅把开除科米的理由变来变去,还让科米小心他有“电话录音”。而在科米誓言作证后,他又拿不出“电话录音”来对质到底谁是“撒谎者”。而FBI和穆勒都不会再把这些当成总统的“言论自由”了。

这让我想起电视剧里《神探亨特》对每个嫌犯都要重复的那句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而你说的每句话都能作为我在法庭指控你的证据”。但愿我的现任总统可别开个弹劾案的历史先河。

事态发展无可预料。唯一可预见的是:好戏还在后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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