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如何中译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谈法治的含义(下,美国篇)

在前面的中国篇中,我列举了中国人对现代法治的几种误解,其实,西方也存在对法治的误解。如前所述,西方现代法治的最根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国家里的所有人都必须对同一法律负责,哪怕最高王权也应该被置于法律之下。这种人人平等的法治在英语里被称为是“rule of law”,其字面意思是“让法律来统治”,法律被放在了高于人的统治地位上,以描述所有人都被平等地置于法律之下的理想法治状态。可是,这种将法律放到最高地位的讲法会给人造成错觉,好像法律可以摆脱人的控制而进行自我运行,这在现实中自然是不可能的。正是“rule of law”讲法所产生的错觉,使得有些西方人误认为法治具有超越人之缺陷的功能,他们因此将法治捧到了“至上”的地位,这一法治至上主义思想流派的典型代表是哈耶克。哈耶克是一名性恶论者,极度不相信人,总是要想方设法寻找某种人之外的力量来控制人类社会,他最最推崇的人之外力量是大名鼎鼎、几乎人人皆知的“市场之手”,“市场之手”被说成是不受人控制、可以克服人之缺陷的神奇力量。法治是哈耶克认为自己找到的另一个不受人控制的力量,他在论述法治时再三强调:“法律至上”,“法律应当为王”,将法治尊为是最佳、最高的政府形式。同时,哈耶克对民主选举制度却充满了怀疑态度,这种捧法治却贬民主的立场倒是与中共政府不谋而合。哈耶克还认为,法治所遵从的原则和标准不依赖于人间的政治和道德标准,而是遵循一种存在于人之外的具有自身内在性和永恒性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不由人制定、却可以被人发现,一旦人们发现了这个自然法,就可以建成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政府形式,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 10

问题是,这种与人间无关、遵循某种神秘自然法的法治只存于某些人的想象中,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现实中的法律只能由人来制定和操作,人有多大缺陷,法律就有多大缺陷。这是为什么说要建立起良好的法治必须首先重视德治,德治是实现rule of law的必要基础。人民在推选立法者和执法者时必须严格把好这些人的品格素质关,只有立法者和执法者在理念上相信法律的职责是为全社会所有人提供平等服务和权利保护,在行动上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德治原则放到权力之上,才有可能建立起西方人所说的rule of law。这是我建议将“rule of law”翻译成“德法治”的原因之一。相比之下,西方人所说的rule by law,指的是法律被统治者用来管制人民,统治者自身却享有法律豁免权,不必受用来约束其他人的法律的限制,法律沦落为替统治者权力服务的工具,我建议将这种为权力服务的法治翻译成“权法治”。

那么,一个良好的、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标的德法治体系又该遵从什么样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呢?德法治所遵从的原则和标准当然会与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政治标准和道德标准不尽相同,但也绝非毫无关联。比如,杀人或偷盗他人财产,既不道德,也犯法。同样,一个企图利用手中权力干涉司法公正性的政府官员,既破坏了政治标准和道德标准,也可能会面临司法起诉。同时,法律标准比一般的政治标准和道德标准更高、更严格,不犯法的事不等于都符合政治标准或道德标准。一个人有了婚外情,不道德,但在大多数社会里并不犯法。政府职位竞选者不公布自己的财产或税表,不符合政治标准,但一般也不会因此需要负法律责任。这是为什么我们不可以信奉法治至上论,不能过于崇拜法治、或只依赖于法治来解决问题。法治控制的是人类行为的底线,而要建设一个良好的社会,人们仅仅做到不犯法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对掌权的政府官员的要求绝不可以那么低。我们既需要德治才能够建成良好的法治,也需要德治来引导人们在法治管理不到的领域里如何自觉行为。而且,法治毕竟是一种强迫机制,如果一切问题都依靠法治来解决,国家就有可能会变成警察国家。

从经济角度考虑,我们也不能过于崇拜法治。法律是一种非常昂贵的工具,需要有警力、检察部门、法院、以及律师的配合,哪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做到了以德治规范为上,但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不讲道德,一切问题都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治理成本就会很高,政府需要投入很多的税收来养活庞大的警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相比之下,德治是最省钱的治国之道,社会上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人比例越高,政府将税收花费在社会治理方面的费用就越低,有更多的资源可以被用在为人民提供社会服务上。西方社会多数规则的实施主要依靠人民的自觉遵守或社会习惯的压力(英语叫做norm),法治是万不得已情况下才使用的最后手段。可以说,人民的自觉以及社会习惯,也就是说德治,对西方社会的良好运行至关重要。专制国家之所以大多贫穷,原因之一正是因为专制国家的法律以保护权力为上,有许多违反德治原则的恶法,造成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不遵守道德行为泛滥,政府既需要花钱保护权力、又需要花钱维持社会秩序,没有多少资源可以被用来为人民生活提供服务,进而造成社会问题积累、恶化,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一个国家缺乏德治,最终会影响到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德法治的原则和标准既不可能、也不应该超越于人之外,恰恰相反,法律标准应该以人为本,立足于人性的基础。指导法律的最高依据是人的良知和理性,任何以神为本、唯圣经或其他最高小本本的教导为上的思维方式,任何以意识形态为纲、将某种主义奉为最高指导思想的一元化思路,任何幻想寻找到某种超越于人之上的法治自然法的乌托邦尝试,都会很容易使法律跌入极端化、甚至反人性化的陷阱。美国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法律争议点 – 关于妇女堕胎权的争议,反映出的正是基于不同立足点的法律道德观之间的冲突。以基督教圣经教导为上的美国极端保守派将妇女怀孕后选择人工堕胎看成是一种不可饶恕的罪恶,认为堕胎等同于杀害生命。而更人本主义的美国自由派则将堕胎权看成是属于怀孕妇女所拥有的自由选择权,认为妇女有权决定是否愿意保留肚子中的胚胎,而不应该将这一权力交给政府。这种对待堕胎的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标准,一方强调未生胚胎的生命权,另一方强调怀孕妇女的选择权,是美国政治对抗的一大焦点。

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前,美国许多州严格禁止人工堕胎。1969年,一位化名为“简爱·罗伊”的德克萨斯州妇女意外怀上第三胎后,想通过堕胎来放弃这个孩子,可是,当时,堕胎在德州属于非法行为,罗伊为此请律师代向联邦法院状告德州地区检察官韦德,指控德州州政府颁布的禁止妇女堕胎的法律违反美国宪法。美国联邦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决罗伊获胜,德州州政府不服,将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以七票同意两票反对,维持了美国联邦法院对罗伊状告韦德案的裁决。最高法院裁决书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人民拥有“隐私权”,怀孕妇女自由选择是否堕胎的权利属于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美国一些州严格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美国最高法院在给予妇女以堕胎权时,设置了一定的限制,规定,怀孕三个月内的妇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堕胎,怀孕期达到三个月到六个月之间时,堕胎必须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怀孕期超过六个月之后,只能在母亲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条件下才允许堕胎。可以说,“罗伊告韦德案”裁决给予美国妇女的堕胎权与许多其他国家相比,是属于相对比较保守的。尽管如此,对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美国极端保守派民众始终不服,以推翻“罗伊告韦德案”裁决为目标成了他们选择政治领袖的主要标准,甚至不惜将视道德如粪土的川普拥选为美国总统,以确保有更多持保守理念的法官被任命到美国最高法院中。

2022年,美国极端保守派们如愿以偿,“罗伊告韦德案”裁决被保守派已占多数的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美国妇女失去了堕胎权,妇女自由权利在美国出现了严重倒退。美国保守势力这种用不择手段的反道德手法来实施某种特定“道德”标准的极端行为,实际上只会给社会带来不道德现象更加泛滥恶化的后果。美国妇女权利倒退所损害的将远远不只是妇女的利益,而是必将损害到全社会所有人的利益。美国进入2000年后,相比于上世纪七十到九十年代,犯罪率出现大幅度下降,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七十年代“罗伊告韦德案”裁决给予美国妇女堕胎权所带来的结果,这一自由权利让美国妇女们可以在自己准备得更好的情况下选择做母亲,使得出生在问题家庭里的孩子人数明显减少。2000年差不多正好是“罗伊告韦德案”裁决后出生的一代人进入青年阶段的时间,犯罪率自这时起出现明显下降反映的是出生在问题家庭里的孩子人数明显减少的现实。如今,“罗伊告韦德案”裁决被推翻,美国妇女的堕胎权被剥夺,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孩子降生于问题家庭,有可能导致未来美国犯罪率出现明显上升的不利后果。

202471日,美国法治遭受了另一重更巨大的打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63的表决裁定,美国总统在行使其核心宪法权力时享有绝对法律豁免权,总统还有权推定其在行使其他官方行为时也享有豁免权。这等于是说,美国总统可以立于法律之上。美国最高大法院的这一最新裁定直接违反了德法治(rule of law)的最根本原则,即,最高王权也必须被置于法律之下,给美国法治染上了权法治(rule by law)的色彩。

美国法治连续遭受两次严重破坏的例子展示出,西方现代法治虽然相对来讲比较优越、更接近于德法治,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完美之处,有时甚至还可能出现倒退和恶化。同是西方国家,由于政治和法律制度设计细节的不同、以及文化差别等原因,国与国之间的德法治指数差异也相当大,比如,“世界正义计划”组织提供的数据展示出,美国2023年的德法治指数(0.7)比第一名丹麦的德法治指数(0.9)低了整整20个百分点,美国2024年的德法治指数必将进一步跌落。法治无法做到完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不可能完美,西方司法部门里的人并非个个有能力做到以法律的德治原则为上,同时,对法律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不同人之间的看法也会大不相同。法治不可能完美的第二个原因是制度不完美。以司法独立为例,从严格意义上讲,美国的司法独立并非百分之百,美国总统有权任免司法部长和FBI局长,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选由总统提名、再经国会同意后任命,美国93个联邦级执法官也由总统任命,所以,司法的好坏与政治领袖及其他政治精英的素质好坏不可分割。也许有人会问,那么,为什么美国不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呢?答案是:这恐怕不可能。客观地讲,美国目前的司法制度确实有许多可以改进之处,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美国司法任命程序存在着政治化程度过高、独立性较差、缺乏监督与制衡机制等问题,改革美国司法制度以增强其独立性和廉正性早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另一方面,无论怎样改进、完善,法律最终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治,司法机构不可能被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人类永远也无法设计出一个完美的制度,只能将就于一个更不坏的制度。要在更不坏的制度下建立起一个更好的社会,需要依靠另一块基石,即,重视德治,尤其应该看重对政治精英的道德品格要求,这样才可能使法治成为更遵守规则的德法治。

由于人性和制度不完美所带来的法治不完善性,使得西方法治也会出现贫富不平等、种族不平等、或官民不平等的不公正现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西方法治甚至有可能面临严重危机,正如川普任命的司法部长和美国最高大法官给美国法治带来的深远负面影响那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是人类向往的理想状态,在现实中难以真正完全实现。我们只能说,西方法治比专制国家的权法治更接近于理想的以德治原则为上的德法治,西方法治中出现不公正案例的几率比在权法治下要小得多。

美国现任总统拜登近日提出了一个修改美国最高大法院规则的方案,包括取消最高大法官终生制、改成限期18年,以及建立对最高大法官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具体条款,以修复美国德法治近年来遭受的沉重破坏。在今天的发达国家中,几乎已经没有其他国家仍然在实施法官终生制,美国是发达国家中的一个另类。美国的法官任命程序也比其他欧美发达国家更党派化,尤其是非民主机构参议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使得大法官的任命违反民主自由原则。美国在堕胎权问题上的保守性更是发达国家中的奇葩,比许多欠发达国家还要落后,美国的北邻加拿大甚至允许妇女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决定是否进行堕胎。至于对法官行为的监督,那原本应该是理所当然,法不可能有超越人之缺陷的能力,法官也是人,美国制度对行政权力和立法人皆立有监督和制约的具体规定,比如接受礼物不得超过一定界限等等,可是,对大法官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美国主流媒体近年来揭露出几位美国大法官接受高额礼物的事实,却无法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弹劾大法官,或要求受贿的大法官回避参加表决,美国人民面对大法官的腐败行为,束手无策。

美国德法治近年来不断面临的危机是美国德治和民主出现了严重问题的后果,要修复美国的德法治,我们必须从思想上认清法治与德治及民主之间的关系,重视德治的重要性,认识到美国现有民主体制所存在的各种缺陷,同时在手段上依赖美国现有民主制度仍然有纠错功能的机制,通过投票来推动改革。拜登总统固然提出了修复美国德法治的一些改革建议,可是,只有美国民主党能够通过选举获取立法上的优势,这样的改革才可能成真,否则,以美国共和党人主流如今所处的思想状态,要修复美国的德法治几乎不可能。在即将来临的今年美国大选中,美国人民必须用选票来为美国未来做出选择。在选择美国总统时,一方是富有正义感、判断是非对错能力超级敏锐、情商高、坚信政府职责是为人民服务的民主党候选人贺锦丽,另一方是毫无正义感和同理心、视道德如粪土、将一切都看成是为自身个人利益服务的工具的川普,如果我们爱美国,如果我们想要保卫自己以及我们后代的幸福生活权利,我们该做什么样的选择在我看来再清楚不过了。而且,我们不能仅仅选民主党人做总统,还要将民主党人选入参议院和众议院,掀起蓝色(代表民主党)大潮,否则,修复美国德法治的工作将无法真正展开。

注释:

  1. World Justice Project, <WJP Rule of Law Index 2023>https://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global
  2. Tom Bingham, The Rule Of Law, (London: Penguin, 2011)p10
  3. Tom Bingham, The Rule Of Law, p17, p23
  4. World Justice Project: <What is the Rule of Law – Our Definition>, https://worldjusticeproject.org/about-us/overview/what-rule-law
  5. Tom Bingham, The Rule Of Law, p5
  6. 秦晖:<秦汉史06>,秦川雁塔官方youtube频道,https://youtu.be/6Vhe72bMRnc
  7. Economic Intelligence Unit, Democracy Index 2023Age Of Conflicthttps://pages.eiu.com/rs/753-RIQ-438/images/Democracy-Index-2023-Final-report.pdf
  8. Our World in Data, <Rule Of Law Index, 1997 to 2023>, https://ourworldindata.org/grapher/rule-of-law-index?tab=table&time=1997..latest
  9. 邓嗣源:<评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2018913)CND刊物和论坛,https://hx.ciaos.org/2018/09/13/
  10. 吴彦:<走出西方法治主义的迷梦?>,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200812月,总第110期,https://www.cuhk.edu.hk/ics/21c/media/articles/c110-2007100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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