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文章《美国宪法与公民自由 》[1]我简单介绍了一大学课本《American Government》的第四章: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2] 。这篇文章接着简介第五章:公民权利(Civil Rights)。
为了帮助读者加深理解,先简单说明在政治哲学的框架[3]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怎样来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 (1588-1679)奠定了国家的理论基础。国家必须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包括警察军队等,否则无法维持秩序与和平,社会可能会极其悲惨。(所以前些时美国一些极端分子要求解散警察。无论他们是否懂得政治哲学,他们的这类要求会使社会倒退几百年。)但是有了国家机器,公民还能保持什么权利吗?英国哲学家洛克(1632–1704)提出自由主义,即在满足强大国家的前提下,人民应该有生命,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自由主义是现代自由民主制的基石。洛克对美国革命和宪法有巨大影响,他上面的话在美国独立宣言里改为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哲学家卢梭(1712 – 1778)和其它一些思想家也对美国宪法有很大影响。现代国家需要以宪法为基础。谁有权力制定宪法?谁有权利修改宪法?卢梭对解决这些问题有重要贡献。上面提到的这些哲学思想对美国国父们制定宪法有巨大影响。(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比较简单的美国民主历史[4]。)
《American Government》[2]怎样定义公民权利(Civil Rights)呢?公民权利指在决策集体行动的过程中公民有参与或代表的权利。公民权利还协调政府在哪些方面可以,或不可以,以某种方式对待公民[5]。公民自由是法律规定下每个公民的自由,例如信仰自由,选择工作的自由,迁移的自由等等。公民权利包括投票权,竞选公职的权利等,受公平审判的权利等等。
[2]指出美国建国初期公民权利的定义十分狭窄。第五章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公民权利的逐步扩展。这一部分主要是历史这里不详述因为对华人直接影响不大。只是指出因为美国是联邦制,而美国南北对黑人的看法差别很大,消除种族歧视需要相当一段过程。
这一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争取(各种)权利的政治([2], 158-169页)。综述美国消除黑白种族歧视以外的其它方面歧视的努力历史,包括就业歧视,性别歧视,以及针对拉丁裔,移民,美洲土著,残疾人,年龄,和同性恋的歧视。
第五章的第三部分考虑所谓平权(Affirmative action-AA)。平权是为了矫正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歧视而实行的补偿措施。1965年约翰逊总统开始曾用行政命令引入平权但效果不大。七十年代后才逐步通过法律实施平权。我学习这一节时有疑问。法学教科书说制定的法律应该具有三条件:普遍性,平等性,确定性(Generality, Equality, Certainty)([6],66-72页)。平权法律不符合这个标准,因为平权法律要求对不同的人(种族,性别等)采用不同的标准。当然,对过去的不公平进行一定的补偿可以理解,否则这种不公平有可能一代一代地延续下去。我提议制定这类法律时应该考虑时限。例如制定平权法律时给出时间限期,超过时限则法律则不再有效。
《什么是种族和种族冲突?》[7]指出中文的种族对应于英文的两个词:race,ethnicity。从现在的科学知识看 race 很少差别,人的社会差别很大程度上是从ethnicity来的,即从家庭,学校和宗教而来。从这个角度看,法律上的AA无法根本地解决社会人的差别。应该更多地从家庭,学校和宗教的角度着手促进平等。
注意本来中文里权力和权利两词有些差别(参考[8]),但本文里我不区别。
注释:
(1)韩家亮:美国宪法与公民自由 https://hx.ciaos.org/?p=187285
(2)Theodore J. Lowi, Benjamin Ginsberg, Kenneth A. Shepsle, Stephen Ansolabehere, “American Government: Power and Purpose,” W. W. Norton & Company; 12th. Edition, 2012
(3)韩家亮:政治哲学发展一览 https://hx.ciaos.org/?p=186764
(4)James Miller, Can Democracy W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18.
(5)英文原文:Civil rights are the rules determining who may participate or be represented in collectiv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s well as regulating the ways in which the government can and cannot treat its citizens.
(6)Brian Z. Tamanaha, “On the Rule of Law: History, Politics, 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7)韩家亮:什么是种族和种族冲突? https://hx.ciaos.org/?p=185652
(8)中文里权力和权利略有不同。在线新华字典:“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但这是不符合现代政治学的,以后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