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与善恶

私与善恶

傅红春

私人在经济活动中所想所做的,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如果看不到这一点,或是虽然看到但却不喜欢这一点,人为地外在地去阻碍这一点,则经济的细胞就会枯萎,经济的生命体就会走向死亡。

不管是最简单的生物,还是最复杂的生物;不管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生命个体,还是构成这个生命个体的细胞、组织、器官,或者是多个个体集合的生命群体,它们的第一天性、第一本能,就是维持自己的生存。

这种天性、这种本能由何而来,我们不知道。

一些生命体自动地放弃自己的生命,如鲸鱼的自杀、人的自杀,都属于反天性、反本能的异常行为,要么是出于自身的病态,要么是出于环境的病态。

一些生命群体中的部分个体,或一个生命体中的部分细胞,有时也会主动地牺牲自己,如被狼追逐的斑马群,老弱病者会停止奔跑,甘为狼食;再如人体中的白血球,遇有病菌入侵会奋起迎击。这些也都是天性、是本能,但它们并不否定“维持自己生存”的第一天性、第一本能。老弱斑马甘为狼食,是为了保护其余的斑马不被狼食(老弱斑马的奔跑速度自然比不过年轻 、强壮、健康的斑马。这当中也有一个生物进化论所讲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过程);人体中的白血球与细菌同归于尽,是为了人体的健康。

人要维持自己的生存,单个的私人如此,私人家庭如此,私人企业也如此。这就是私人利益(简称为私利)。这种私利当然是天性,当然是本能。人从最早的受精卵形态,就具有了这种天性与本能,它(他?她?)不断地汲取母体的营养,使自己由一个细胞不断地分裂直至发育成熟。离开娘胎后第一声哭啼建立起自己的呼吸,张开小嘴含住奶头(奶瓶嘴)吃进第一口母乳(牛奶、或其它),这些都是用不着教、用不着学的。

古代的哲人对于“人之初”,有“性本善”与“性本恶”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应该说,两种判断都有一定的道理,都可以为自己的论点找到生活中的实据,都可以据此来解释一些问题。但双方争论几千年,谁也说服不了谁。

其实,更准确的判断应该是,“人之初,性本私。”

人之初,既是指人类的最早祖先(亚当和夏娃?还是猴子?),也是指一个人最早在母腹之中或是刚刚出生,都要追求自己的私利。

中国传统文化主流,一般说到“私利”,似乎都认为是应该批判、应该否定、应该舍弃的东西,将“私利”与“恶”直接划上等号。这是一种误解。

简单地说,“私利”是一个人自身的事,而“善”与“恶”则是不同人之间的事(对别人有利者为善,对别人有害者为恶)。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根本不能够混为一谈。

私利与善恶之间,当然也会有联系。

维持自己的生存,是私利,是私人的行为与思维的最初起点和最终目的。

如果通过损害他人,而实现自己的私利,就是一种“恶”。比如欺诈、偷盗、抢劫、贪污、索贿,等等。恶一定是对别人有害,但并不一定是对自己有利,有可能是对自己既无利也无害,或就是有害,谓“害人又害己”(比如公共场合吸烟)。

如果通过有益他人而实现自己的私利,就是一种“善”。比如市场经济的互通有无、等价交换。善一定是对别人有利,但并不一定是对自己有利,有可能是对自己既无利也无害,或就是有害,谓“舍己利人”。

也就是说,私利是目的,而善与恶则是达到目的的不同手段。目的是天性、是本能,而运用什么手段,则是主要由社会环境、社会制度所决定。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制度,就是引导或强迫大多数人以善行得到私利;坏的社会环境、社会制度,则反其道而行之。“私利”是中性的,它可以使人行“善”,也可以使人行“恶”。有了这种认识,才能在肯定私利的前提下,从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的建设上,更有效地扬善抑恶。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已经证明,试图通过消灭私利而使社会只有善没有恶,只能是空想,是徒劳无功的。

新加坡《联合早报》199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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