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的十个问题

收入分配的十个问题

傅红春

改革开放以来,在收入分配上,我们的成绩是巨大的、是主要的。比如,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普遍地有了较大的提高,并相应地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生活质量。但也不可否认,现在的收入分配问题,很多,很严重。简单地梳理一下,可以概括为十个问题。

一、劳动收入比重偏低

相对于资本,我们的劳动要素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偏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据估算,1993-2007年,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由12%增至15%,增加3个百分点,企业的资本收益由39%增至46%,增加7个百分点;而居民的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由50%降低至40%,降幅10个百分点。(见2010年5月27日《人民日报》:社会财富怎么分:劳动收入占比为何持续下降)。

从经济学理论和政府宣示来说,我们的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应该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但从实际的国民收入的结构看,“以按劳分配为主”没有很好体现。我们的劳动收入的比重,反而比美国要低很多。有学者说,我们的劳动收入比重下降,是因为农业随经济发展进程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降。其实从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劳动收入比重与经济发达程度并无关系,美国从100多年前,劳动收入就基本保持在国民收入的70%左右。

二、贫困线标准偏低

我们现在官方公布的贫困线标准,比联合国制定的最低收入标准要低。根据联合国公布的一份报告,中国2005年日均生活费低于1美元的人群有1.06亿,占人口比例8%;低于1.25美元的人群有2.08亿,占人口比例16%;低于2美元的人群有4.7亿,占人口比例36%。

与之相联系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最新一轮上调之后,最高的上海月工资最低标准是1120元,次高的广州月工资最低标准是1100元,假设一个三口之家,两个大人都是拿最低工资,带一个小孩,一个月2240或2200元,在上海或广州这样的城市之中,生活会是非常贫苦和艰难的。

贫困线标准偏低和最低工资标准偏低,都说明了政府所相应承担的责任偏小。

三、官员收入透明度偏低

许多国家有政府官员的收入财产公示制度。美国总统每年都会向公众公布,收入多少、纳税多少。英国政府前几天首次公布年收入超过15万英镑的公务员名单,共有171名高级公务员的年薪超过首相卡梅伦的14.25万英镑。这些人的年收入里除了工资,还包括各种应税福利和津贴。政府主管官员表示,此举意在增加政府开支的透明度,有助于英国政界重新赢得英国民众因“报销门”丑闻而对其失去的信任。

我国早在1987年,全国人大就提出官员申报收入财产的制度问题。到1994年,全国人大将“官员收入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时至今日,千呼万唤,还是出不来。

有官员以“隐私权”说事,这不值一驳。其实官员们应该这样想,公示收入财产,既是对于纳税人的义务,也是法律对于自己的一种保护。

可以有这样一种立法思路,如果觉得已有的官员收入财产问题太复杂,不好处理,可以先放一放。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要求新任公务员申报收入财产(公务员考试就加进这方面内容。录用时要对包含有这方面内容的要求宣誓、签约);第二步再推广至所有官员。

四、法律打击贪官的力道不足

贪官的不法收入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且这也加剧、放大了收入不均的问题,所以它是一个“双倍”的问题。反过来说,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我们现有法律的事前威摄力偏弱,事后惩罚力也偏弱,而这又反过来弱化了事前的威摄力。从许多已经被起诉的贪官受贿案例看,几百万、几千万的案件,好像都没有追究“虚报收入罪”和“偷漏税罪”。一些人有认识上的误区,以为收入如果申报了、纳税了,就表示已被法律认可,就成为合法收入。其实这是两回事。当然贪官的受贿收入,是不敢申报纳税的,但起诉时,也追究虚报收入罪和偷漏税罪,数罪并罚,会加大惩罚力,也加大受贿的机会成本和风险。

在许多案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贪官的“免死金牌”。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数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认定系贪污或受贿所得,犯罪嫌疑人会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案数额超过100万元,最高可被判处死缓或者是死刑;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即使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最高刑罚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因而许多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贪官,还保护了行贿的犯罪嫌疑人,违背了法律的原意。

五、法律打击奸商的力道不足

奸商行为形形色色,其对于收入分配正常秩序的破坏,与贪官是“异曲同工”的。

我们现在的市场上“假冒伪劣”很多,早些年出现了“王海”等职业打假人,对于奸商是一种很有效的打击,老百姓是很支持的。后来我一直没有想明白(不能理解)的是,有关部门出台条规,不支持“王海”式打假。打假本来是政府职责,政府力不从心,管不过来,“王海”们是一个很好的支援(就像美国早期的“奖金猎手”帮警察抓罪犯一样),政府应该给予奖励才对。

前两年我碰到的一件事,手机响了两声不响了,拿起来照着号码打过去,想问问是谁找我有什么事。却是一个录音播放:“公证处紧急通知,您的手机号码已中奖8.8万现金支票。请与xx集团联系,电话号码131xxxxxxxx。”原来是一骗局(媒体多有报道)!想想作为公民,有义务报警,打掉这个骗局,以免可能有人受骗。110接电话的是一女警,听完我的叙述,核实了我的手机号,核实了我报告的骗局的手机号,然后却告诉我,如果是报案,你应该带着手机去警署。我说,报告给你,你转相关人员处理,照着电话打过去,非常明显的证据,为什么非要我人去警署呢?她立即不耐烦了,教训我,110的职责是什么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不能处理我报告的这件事情。

我不知道,这样对待这种报案,是这个女警的个别行为,还是110系统的标准程序?事情不大(我没有受骗),但问题不小。警察系统实质上保护了设骗者,因为他们将一个很简单很方便的报案,弄得很复杂很繁琐,恐怕很少有人去报案了。

六、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不强

税收制度的功能有很多,其中包括为政府筹措资本、调控宏观经济活动的“温度”、调控收入分配的贫富差距,等等。从实际效果看,我们现在的税收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筹措资本(税收增长率连年超过GDP增长率)。

而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一个表现是中低收入者负担了太大比例的总税负(与美国的情况刚好相反),这不是在缩小贫富差距而是在扩大贫富差距。温家宝总理今年在“两会”时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的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政府通过税收筹措到的资本,一个主要用途,应该是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这也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在这个方面,做的也还不够好。公共产品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覆盖面有歧视(户籍制度是最集中体现),使得一些公共产品失去了公共产品的性质,也丧失了其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反而在扩大收入不平等。

七、舆论夸大了收入不平等

很多人都非常喜欢引用孔子的一句话,“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在谈到中国现在的收入分配问题时,很多人都会指出,收入不平等,贫富悬殊。本人一直不太认同这个观点。

我不否认我们现在确实有收入不平等问题、有贫富悬殊问题(有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现在的基尼系数比美国大)。我所不认同的是,一些学者(包括一些官员)将收入分配问题与收入不平等问题、贫富悬殊问题之间划等号,将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与减少收入不平等问题、缩小贫富悬殊问题之间划等号。因为这种划等号,模糊了问题的本质,会妨碍收入分配问题的真正解决。

我的第一个理由,是“收入平等”在理论上很深奥。我们现在谁也说不清楚,收入分配的“平等”是指什么?古往今来,这个争论一直没有停息。即使我们现在假定,大家接受“平等”是指按需求而言(应该说这最具有经济学的意义),那末,每一个人的需求是什么,也还是不太容易说明白。到底是生存需求,享乐需求,还是发展需求?另外,也很不容易说清楚收入平等和社会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收入平等本身肯定不是社会发展的本来目标,当然财富增长也不应该是社会发展的本来目标,社会发展的本来目标应该是提高人的幸福(每一个个人的幸福以及社会总体的幸福,也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

我的第二个理由,是“收入平等”在操作上很困难。表现在很不容易达到任何一种定义的收入平等,从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社会的收入平等,到马克思所设想人类历史发展的最高形态——共产主义社会的收入平等,现在都做不到。而且,收入平等对于社会福利最大化,也是一把双刃剑。

当我们感觉到收入分配不平等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时,其实它更可能是一个不公的问题或一个不法的问题。一个极端的例子。美国的盖茨,就财富积累存量而言是世界首富,我们和他之间的收入分配肯定是不平等的。为什么我们大多数人对这种不平等没有什么脾气?因为这种不平等没有不公(他是按对于社会的贡献而得到这些收入的)和不法的问题。另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身无分文的穷人,持刀抢劫一个富人100元,从收入分配的“需求”标准,是减少“不平等”的“好”事(这100元对于穷人的边际效用,远远大于富人),但从“情理”和“法律”的标准(中国刑法对于抢劫罪没有数额标准,理论上讲,抢一分钱也是犯罪。),却是加大“不公”和“不法”的坏事。

我的主张是,在解决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问题上,跳开“收入不平等”的视角,主要做这样两样事,一是重点打击高收入者(特别是贪官和奸商)的非法收入,二是重点推行反贫困战略。

八、收入分配统计数据残缺失真

各种人(各地区、各职业、各性别、各年龄段、各教育水平,等等)的各种收入、各种财产,说实在话,我们现在都是一笔糊涂账。据国家统计局长在凤凰卫视2009年8月22日的访谈节目中承认,看到网友说工资“被增长”,觉得脸红。比如“城镇职工工资”这个指标,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2.4亿人当中,目前纳入统计口径的只有1.3亿,将近60%的职工没有被覆盖。而且国家统计局只提供平均数,而没有中位数、众数。

其实这个板子倒不一定是非要打在国家统计局的屁股上,其它的政府机构也可以做。甚至也不一定是要政府机构才能做。非政府结构(如高校)也可以做。问题是,我们还没有形成传统、没有形成气候。

九、收入分配没有为经济发展过程提供最大激励

这些年,我们看到了各种各样的“富豪榜”。拿这些富豪榜和美国比,就可以看出,我们的收入分配没有为经济发展过程提供最大激励。一个非常明显的差别在于,我们的首富是房地产商,而且在前500名富豪中,房地产商占了一个很大的比例。而美国的首富,很多年是微软公司的老板,最新的首富,是苹果公司的老板。

大家想想,房地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是个什么作用,微软公司和苹果公司又是个什么作用?结论就很明显了。

十、收入分配没有体现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

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典中有充分的、明确的论述。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基础原理,就是“每个人都追求幸福。”这个原理存在于“每一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论证的。”他们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每一个人的幸福最大化、同时全体人的幸福也最大化的社会,“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不可分割的”。但这种幸福,不是虚无缥缈的空幻自慰,而是以生产力的充分发达、经济社会的完全发展为基础、为支撑的。共产主义社会“建立在因使用机器、化学方法和其它辅助手段而使生产力和生活资料无限增长的可能性的基础之上。”

但在改革开放之前的十年中,我们以“革命”为唯一目的、最高目的,“越穷越革命”、“越穷越光荣”。至于革命的目的是什么,无人敢公开询问,无人敢公开探讨。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之后,经济学界的关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大讨论,“拨乱反正”回到我们党的“八大”的认识,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三十年来,这个目标我们是不是总是牢记在心,是不是总是在为此竭尽全力?不能说是毫无疑问的。为什么我们的收入增长低于GDP增长?为什么居民的收入增长低于政府税收增长?为什么国际贸易顺差太大、官方外汇储备太多(相对于我们拿了一大堆外国人开出的“白条”)?为什么在我们的人均GDP是美国的1/13的情况下,我们的人均住户最终消费支出只是美国的1/40?

答案是,我们上上下下许许多多的官员,患上了“GDP崇拜症”,以“GDP增长”为唯一目的、最高目的。至于人民群众的收入是不是得到了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是不是得到了改善,这些官员并不真正关心。即使关心,他们也是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以拉动GDP增长”的角度出发的。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从思想水平来说,是非常低级的错误;从实际效果来说,是非常恶劣的错误。

《领导之友》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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