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与民主

“多数”这个词,在论述民主的文章和著作里经常出现,如多数原则,多数统治,多数暴政等等提法,都涉及到“多数”。有些人为了质疑、贬低民主,甚至为了引起人们对民主的厌恶和恐惧,把“多数原则、多数统治、多数暴政”联结起来,论证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哈耶克就是这些人物之一。

这种说法大致可以这样来加以简述:在民主社会里存在着一个“被雇佣者阶级”,这个阶级的成员众多,在总人口中占绝对多数,这个阶级的大多数成员本来并不享有选举和投票的权利,但是民主化的结果使他们“被赋予”了选举和投票的权利,而“多数原则”是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规则,这一切就是民主社会的现实,这样的现实具有何种政治意义?其政治意义是:这个由“被雇佣者”组成的“多数”阶级,秉持其共同的“阶级属性”,凭借着多数原则,在民主社会里已经占有支配的地位,而由“独立者”或“成功者”组成的“少数”阶级,则“受到严重威胁”且“孤立无援”,由此,民主就是“多数统治”,就是“多数”阶级对“少数”阶级的统治,民主社会的这种政治状况如果任其发展,将导致“暴政”,即“多数暴政”。

我在“评析哈耶克对‘雇佣与独立’的论述”一文中,对以上论点进行评析,指出哈耶克的说法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在事实上缺乏依据。另外指出,哈耶克在论述中耍弄了一个手法,他把多数原则中作为数量概念的“多数”,偷换成为当作阶级概念的“多数”,把二者等同起来,这样他就可以引导人们得出如下结论:民主社会的投票活动,实质上是“多数”阶级与“少数”阶级之间的较量,被雇佣者组成的“多数阶级”始终获得多数票,实施多数原则的结果,必然是“被雇佣者多数阶级”占支配地位。

那么,有必要提出如下问题:多数原则中的“多数”,与被雇佣者多数这个“多数”,二者是同一个“多数”?或者,二者是不同的两回事?被雇佣者阶级的成员必定全体一致地投票?或者,被雇佣者不可能一致投票?这些问题必须回答清楚,否则,就永远无法厘清“多数”与民主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回答。

其一,政治斗争不只是简单的阶级之间的斗争

使用阶级、阶层的概念来观察分析社会分化现象,通过揭示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来解释社会运动及其变化,这些方法是有用的,许多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都曾使用这类方法,这恐怕用不着举例说明。但有一点必须指出,社会现象及其变化,特别是政治领域的运动及其变化,决不能仅仅看作为简单的阶级之间的斗争,或者说,决不能仅仅看作为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斗争。我们还必须看到在各阶级内部存在着分化、矛盾和争斗的现象,各阶级“之间”以及各阶级“内部”的矛盾和争斗,形成了互相交叉、互相激化的复杂局面,对社会的演变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在“社会的变革是如何发生的”(见2012年12月26日凯迪网络猫眼看人)一文中,对此有较为具体的论述。简单说来,纵观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可以概括出一个模式:一部份精英(掌权)组织、率领一部分民众,另一部分精英(崛起)组织、率领另一部分民众,形成两个阵营,两阵对仗,胜者为王。这两个阵营的形成,源自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矛盾冲突,一是,崛起的精英向掌权精英争夺统治权的冲突日益激化,这里“崛起的精英”是指敢于对抗官府、朝廷,胸怀争夺天下的胆略和雄心的精英。二是,低层大众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和抗争愈趋激烈。不过,如果只有大众的不满和抗争,没有崛起的精英来发动和组织而形成一支力量,抗争只能波及较小的地区,也不会持久;如果崛起的精英不去发动和组织民众,他们就不可能获取足以与官府朝廷争夺统治权的巨大力量。当精英与精英争夺统治权的矛盾,还有大众与统治精英的矛盾,二者互相交叉并互相激化之时,争夺统治权的双方精英,都向大众寻求支持,大众阶层也因此一分为二,最后形成两阵对垒、胜者为王的局面。或许,以上的解释,可以称之为社会矛盾激化与交叉原理。所以,政治斗争不只是简单的阶级“之间”的斗争,更为重要的,是要看到还存在着阶级“内部”的争斗,“之间”与“内部”的矛盾和斗争互相交叉、激化,最终形成两阵对仗、胜者为王的局势,两个阵营各由一部分精英率领一部分民众组成,或者说,争斗的双方都由各阶级、各阶层的人士组成。

在民主社会里的政治竞争,仍然显现出这样一个模式,即精英之间争权夺利的矛盾,精英与大众之间的矛盾,大众内部一部分民众与另一部分民众之间的矛盾,互相交叉发生作用,最后形成两阵对垒决胜的局势。所不同的是,在民主社会里,双方的胜负,不是通过武力来决定的,而是通过和平的方式,由全体公民运用平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进行投票,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人民的权力做出裁决。在这个过程中,投票的结果统计显示出多数票和少数票,而属于“多数”与“少数”双方的投票者,既有精英又有大众,既有“被雇佣者”又有“独立者”,不能简单地看作是两个阶级的对垒。所以,在投票过程中形成的“多数”亦即多数原则中的“多数”,与被雇佣者多数的“多数”,不是同一回事。

其二,被雇用者的观念不是简单地取决于被雇佣的地位

我们可以用阶级、阶层的概念去观察分析社会分化现象,分化的标志在于差异,差异包括很多方面,包括社会成员在财富、地位、权力、名声等等方面的差异(可称之为实质性差异),学者们为了各自理论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观察这些差异,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阶级、阶层,如精英论者的精英与大众,马克思主义者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哈耶克的独立者阶级与被雇佣者阶级,等等。社会成员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是可观测的,但是,社会成员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差异是不可观测的,学者们为了各自理论的需要,往往是在按占有实质性资源的差异划分出阶级、阶层以后,再根据其所处的阶级地位来分析出阶级共性或阶级属性,用这种抽象的“共性”或“属性”来区分社会成员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差异。所谓“存在决定意识”,这种研究方法,当然也不无道理,但是,如果把这个“存在”仅仅看作是“阶级地位”,认为个体的思想观念仅仅取决于“阶级地位”那就有失偏颇了。阶级、阶层的划分,往往是很粗略的,由此分析出的抽象的共性也是粗略的,但这种模式只能用来建立粗略的理论,人们完全可以进行更细的划分,对社会现象作出更细的观察分析,建立更有说服力的理论。很多学者正是这样做的。

譬如说吧,人们可以把被雇佣者阶级分出上、中、下三个层次,按他们之间存在着实质性差异来看,这种划分是有根据的。人们也可以把被雇佣者阶级成员的思想观念,按三个层次抽象出各自的共性,区分出三种“层次属性”,比方说,处于上层的成员比较倾向于追求成为雇主、独立者或成功者,可以抽象出上层的“层次属性”,即在思想观念方面接近于“独立者阶级”;而下层的成员比较倾向安于平凡的生活,在思想观念方面跟“独立者阶级”有差距,甚至对之排斥。按照这样的方法去观察分析被雇佣者阶级成员的思想观念,就可以很有说服力地得出结论:同样处在被雇佣地位的人,其思想观念有差异,甚至可能互相排斥。由此可见,像哈耶克那样,认为被雇佣者的地位决定了该阶级成员有关“价值和利益”的观念,表现出相同的“阶级属性”,因而在投票活动中保持一致,是一种不牢靠的说法。应该看到,在等级制度森严、交通信息闭塞的时代,阶级之间的流动极其困难,阶级分析方法的实用性还比较显著,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时代,再加上交通信息十分畅通,阶级之间的流动比较通畅,阶级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就相应受到限制了。

还应该考虑到,即使处在同一阶级的同一层次,其中每个个体之间还存在差异,他们在思想观念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这是因为,影响一个人的思想观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性格特征,家庭背景,学校教育,社交圈子,兴趣爱好,选择、吸取、加工信息的途径方法等等。在八、九十年前的中国,尚且出现地主资本家的子女参加共产党、贫苦百姓家的子女参加国民党的无数事例,难于用阶级分析方法予以解释,更何况在民主社会里?类似于哈耶克这种仅仅根据其“被雇佣地位”就断定其思想观念的做法,恐怕难以服人。

其三,关于共同体归属感及主人翁态度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这样写道:“我认为,统治者没有同被治者大众的利益相反或不同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当只有富人统治国家时,穷人的利益总要受到损害;而在穷人立法时,富人的利益便要遭到严重的危险。那么,民主的好处究竟是什么呢?民主的真正好处,并非象人们所说是促进所有阶级的兴盛,而只是对最大多数人的福利服务。”

托克维尔这话,是在一个半世纪以前讲的,那时美国的黑人、妇女及穷人还没有选举权,如今美国的状况就更如他所言,并未出现哈耶克所说的某一阶级占有支配地位的情形。这段话启发人们联想到以下几层意思,其一,在民主社会里,统治者的权力由人民的权力授予,统治者的职责就是为“最大多数人的福利服务”,任何具有政治抱负谋求担当政府领导人的竞争者,都力求以“符合最大多数人的福利”作为竞选纲领,而且,若是当权以后做出与“最大多数人的福利”相违背的事情,就将失去权力。其二,在民主社会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权利,可以自由选择政府领导人,他们在考虑候选人是否满意之时,受哪些因素影响呢,一是个人的利益,二是阶级、阶层的立场,三是哪个候选人更能为“最大多数人的福利服务”,随着民主化愈趋稳定、完善,第三点因素的影响将愈来愈明显。其三,在由人民行使权力自由选择政府的社会里,在公民们享有自由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利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成为共同体的平等一员,国家不再成为某个阶级统治的国家,统治权不再为某个阶级的利益服务,公民们把谋求“最大多数人的福利”作为共同认可的目标,不论是为富人立法还是为穷人立法,都不得离开或损害这一共同目标,这样一种政治环境有利于公民们共同归属感及主人翁态度的滋长,有利于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趋于缓和。

以上所写,只是理论上的叙述,在现今的民主社会里,实际情形是经常发生偏差,一会儿偏右,一会儿偏左,但却不会一直“右”到底或者“左”到底,社会分化继续存在,阶级、阶层的差异也同样存在,社会矛盾有时可能会激化,但不会长久,这就是民主政治体制优越性的显现。民主政体的权力结构和运转方式,以“最大多数人的福利”为共同认可的目标,因而具备维持平衡的功能,有利于社会矛盾趋于缓和,谁想挑动阶级情绪,构筑阶级隔阂,鼓吹阶级对立,也许可以一时得逞,但得不到公民们的长久支持。

不要惧怕“多数”,人多力量大,这是难以否认的事实,在非民主政治体制下,“多数”遭受着被压制、被歧视、被割裂、被利用的命运,还时不时地被拉作炮灰;只有在在民主政治体制下,“多数”成为一个强大的支撑点,借以起到维持平衡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改善。再说一遍:在民主社会里,不必惧怕“多数”,请人们记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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