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施京吾的文章“庄严的柔情——法国大革命前后的人权叙事”(7月16日华夏快递),觉得有必要向该作者澄清一些事实,什么事实?先看从该文章中摘录下来的三句话:
第一句(在谈到人权意识之发端时写到):在1762年,卢梭写下惊天之笔:“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尽管我们可以将此视为“天赋人权”的具体化……
第二句: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这个宣言使“人权”第一次拥有确定性意义:“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即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有上帝赋予了某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句话,实际是卢梭语录加以具体化的翻版。
第三句:有很多读者认为,法国革命深受美国革命影响,此为确实。但两场革命的真正父执却是备受争议的卢梭——不论是《独立宣言》还是《人权宣言》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的都是卢梭的政治理想。
可是,以上三句话所言都与事实不符。
施先生把最先提出“人生而自由”,并将“天赋人权具体化”的人物,说成是卢梭,这不符合事实。在卢梭还没有出生以前,洛克早就提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的上卷,着重批评罗伯特爵士的观点“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而在下卷多次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人类天生是自由的”,“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
而且,卢梭的自由观是与洛克相对立的。卢梭在洛克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后面,加上了“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不是随意而为。卢梭跟洛克一样谈到了“自然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洛克说“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的自由,洛克说的“社会的自由”是“在规则(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卢梭说“自然的自由”是“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社会的自由”是“被公意所约束的自由”。洛克的自由观,认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二者有相同点,强调两点:是自然法或社会法律规定以外的自由,是不受约束的自由。而卢梭的自由观,认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是相反的:自然的自由是“无限的权利”,亦即“没有约束的自由”,而社会的自由是“被约束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卢梭要在“人生而自由”后面加上“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原因,卢梭说的“枷锁”即指“被约束”,他认为自由该被约束,不过是应该“被公意约束”。卢梭明白地告诉人们:“服从公意就是自由”,“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把“自由”与“被约束”及“迫使”三者统在一起,就是卢梭的自由观。
施先生把杰斐逊所写的“人人生而平等”,以及“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说成是“卢梭语录加以具体化的翻版”,这也与事实不符。早在卢梭没有出生以前,洛克就在《政府论》里写下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字句,三番五次地写到: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们结合起来形成社会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权利和财产”,是出于“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等等。至于卢梭所说的平等及权利,下面将谈到。
施先生说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二者“体现的都是卢梭的政治理想”,这更是与事实不符。卢梭的政治理想是什么?用他自己的话来回答吧。
卢梭说:“最善于使人非自然化的、最能抽除人的绝对生存并把自我转移到共同体之中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好的社会制度。”
卢梭说:“ 良好的社会制度是善于改变人性的制度,它剥夺人的绝对生命,赋予他以相对关系的生命,把所谓‘我’移植在共同的单一体中,也就是说移植在社会的‘我’之中;这样,他就不再以为自己是一个单一体,而是整体的一部分,只有在共同体之中才感觉到自己的存在。”
卢梭说:“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赋于他们以他们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别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量。这些天然的力量消灭得越多,则所获得的力量也越大、越持久,制度也就越巩固、越完美。从而每个公民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
卢梭为了实现上述政治理想,他设计了一种政体,该政体建立在他创制的“社会契约”或“社会公约”的基础上。卢梭创制的社会公约有什么内容?
他写道:“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他写道:“这些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请注意,上面两段话里,说的是“每个人”把“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及“一切权利”奉献出来。卢梭说:“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有的人条件都是同等的……,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他认为:“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又说:“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卢梭的“人人平等”,是指卢梭创制的社会公约所规定的人为的平等,根本不是“人人生而平等”。而洛克明确指出人类是生而平等的,这平等是指“不受他人支配的”自由权利的平等。
按照卢梭的政治理想,按照卢梭为了实现其理想所设计的政治体制,是要每个人把自身及其全部力量、一切权利奉献出来,成为一个“被抽除人的绝对生存”的人,成为一个被“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的人,成为一个离开了共同体就不再感觉到自己的存在的人,成为一个离开了集体就变成“等于无物”、“一事无成”的人。请问,这样的“每个人”还谈得上什么自由和人权?请问,这难道是美国革命《独立宣言》和法国革命《人权宣言》所体现出来的政治理想?
我之所以要写这篇短文,主要想指明一点:学术研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但必须根据事实,无视或歪曲事实,将会在事实面前栽跟斗。以上列举施先生文章中的三句话,与事实不符,特此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