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竞争的典型——婚姻

《竞争论》认为,竞争无可避免,人类社会里的竞争到处可见,良好的社会不是要消除竞争,而是要建立良性竞争的秩序,能够长期稳定地维持合作竞争的状态。所谓“合作竞争”的概念,指的是一种竞争的方式,或者说,“合作竞争”也是竞争,不过它区别于无法共存的“对抗竞争”方式。

为什么说“合作竞争”也是竞争?因为,参与合作的各方都是出于竞争的需要,目的是为了应对更大范围的竞争,为了结成更加强大的力量参与到社会竞争中去。另外还因为,达成合作是竞争的结果。合作者之间并没有消除竞争,因为各自怀着互不相同的利益和观念而存在争执和矛盾,只是他们为了合作而通过协议的方式处理可能发生的矛盾和争执,并在共同目标、共同理念、竞争策略、配合行动等方面达成一致。当某一方为了坚持自身利益和观念而违反协议时,合作竞争的方式就无法维持,并逐渐转变为对抗竞争的方式。以为合作者之间不再有竞争,那是幼稚的想法,所谓“鲜血凝成的友谊”或者“兄弟般的友谊”都只是权宜之计。

婚姻就是“合作竞争”的一种典型。现代实行一夫一妻制,所以婚姻是指二人之间出于爱情结成的特殊关系,并藉由这种关系而建立家庭,即双方出于爱情而自愿结合组成家庭,并为建设幸福的家庭生活而共同奋斗。有的人以为,相爱的人总是渴望天天见面、夜夜共眠,所以,相爱的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是为了能够生活在一起。这是一种片面的想法,同居也是生活在一起,但不是建立婚姻关系。婚姻的目的是建立家庭,养儿育女,为全家的幸福共同奋斗。所以,婚姻是以双方合作的方式参与到谋求生存和发展的竞争中去,与此同时,他们之间还存在着竞争的关系,既相互合作又互相竞争,是“合作竞争”方式的典型表现。

婚姻关系中双方互相竞争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双方都还是独立的个体,都持有各自身体的、心理的特征,都持有各自的观念和偏好,这些特征、观念和偏好必定存在差异,由此就可能产生分歧和争执。常听人说这是因为所谓的“三观不合”,其实,跟什么“三观”没有什么关系,原因在于人的本性。

人的本性就是遇事首先想到的是自己,要保存(维护)自我这个物质和精神的存在,要满足自我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欲望。在恋爱阶段,双方都会有心顺从对方的意愿,满足对方的欲求,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对方的爱情和身体。所以说,爱情既是付出又是获取,相爱的双方既相互需要又互相满足,这样的关系与人的本性相符。恋爱失败的原因,就在于任何一方不能满足另一方的需要。事实上,人与人的良好关系之所以能够维持或深化,都是各方在付出的同时都有获取,人的本性要求付出有回报、获取而感恩。人们常说“你要别人对你好,你就先要对别人好”,此话说出了“对别人好”的动机和目的是“别人对我好”。如若付出而没有回报,获取而豪不感恩,违背了人的本性,任何感情都将无法维持。在确定婚姻关系以后,爱情的这种相互需要和满足的状况还会继续下去,但也可能逐渐弱化甚至消失,最后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建立家庭以后,生活中除了曾有的相互需要和互相满足以外,双方的肩上开始担负自然和社会赋予的责任。以往的“付出”和“获取”发生在两人之间,结婚以后,家庭的建设和发展,养儿育女,“开门七件事”等等事务无论大小,都必须由双方共同负担。承担责任意味着付出,而且,每一方的付出不仅为了满足另一方的需要,还要满足家庭的需要,双方都为了家庭的需要共同付出,而家庭成员相亲相爱的天伦之乐就是回报。既然是共同的责任,那么就在他们面前冒出来很多新问题:做什么?怎么做?谁去做?谁负责?谁说了算?谁的付出更多?如何公平分担?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必然会产生分歧和矛盾,互相的竞争和争执由此而生。这跟所谓的“三观”关系不大,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人的本性。人性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人人都想按自我的意志去想、去做,当自己的意志遇到阻碍和反对时,不由自主地产生不悦和反感,并要求对方改变观点和态度以迎合自己。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况归结为“主从关系”的竞争。

导致婚姻失败、家庭破裂的原因很多,譬如不遵守协议的行为,(这协议包括有关的法律和私下约定的成文及不成文的协议),如婚外情、不承担义务、歧视和虐待、道德败坏、恶习不改,等等。而更为普遍的原因就在于双方之间必然存在的“主从关系”的竞争,就像所有合作竞争中所发生的一样。
任何群体的行为都会发生诸如“谁说了算?”、“谁做主?”、“听谁的?”等等问题。历史上大多数时期,婚姻中的主从关系是确定的,即男主女从,这对于稳定当时的婚姻家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现代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传统的主从关系难以确立。既要平等相待,又要区分主从,该如何处理?对于婚姻的维护而言,这将是一个普遍而必须解决的课题。

有益于婚姻的主从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比较稳定的主从关系;另一种则是动态的、随机的主从关系。第一种的情况是,婚姻中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方面强过自己,产生一种依赖感和信任感,事事希望由对方作主,而对方也愿意承担此任,这种关系比较稳定。第二种情况是,此时此事由我作主,你配合,彼时彼事由你作主,我配合,皆有双方共商决定。

以上两种方式的主从关系之所以有益于维护婚姻,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双方都以互相退让或妥协的态度来处理主从关系。主从关系的竞争,根子在于人的本性,即一事当前都想按自我的意志行事,并要对方改变意愿而顺从自己。于是,妥善处理主从关系的必备的态度和做法,就是双方都能够不执着于自我意志并表示愿意听从对方的意志,这样就为退让和妥协留出了空间。为此,能够做到以下几点,对于维护婚姻来说是重要的,当然,这不适用于因道德或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产生的争执。

首先,必须理解,双方产生分歧和争执的原因在于人的本性,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正常现象,这跟两人的感情好坏或个人品行没有直接关系,不要牵涉到“你不爱我了”、“你自私”、“你不尊重我”、“你坏透了”或“你欺负我”等等。有了这份理解,双方就会互相尊重,尊重对方有坚持己见的权利正像自己拥有坚持己见的权利一样。有了这份理解,双方就可能更加理性地看待和处理分歧和争执。

其次,分歧和争执肯定会引起情绪上的激动甚至冲突,而且会逐步升级,这种情形积累多次就会伤及感情。唯一的办法就是刹车、冷却,把问题搁置起来,然后再处理,无论哪一方发出刹车的信号(语言的或肢体的),都是明智的做法。冷却以后,主动向对方示好(认错),或者“翻篇”像忘记了一样,都是特别有效的做法。情绪的问题很难用理性去解决,但有了理性的基础,就比较容易接受并采取明智和有效的做法。

再次,有些人为了使对方怯从自己,往往会采取数落缺点、再算旧账、重提旧冤等做法,这只能让竞争趋于激烈,切忌!这些做法必定会伤害对方的自尊,而且你和对方同样有缺点、旧冤,以致双方互不相让,用同样的做法伤害对方,这些做法只能导致积怨难消,合作关系破裂。合作的双方必须平等相待,而伤及对方的人格、尊严正是不平等相待的恶劣做法。

婚姻是合作竞争方式的一个典型,是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支撑合作的基础是爱情、平等、天伦之乐、共同目标和责任感。双方互相竞争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这样的竞争如果处理不好,必将损害合作的基础,以致破坏合作关系。妥善处理婚姻中竞争关系的唯一有效的做法,就是互相(不是单方)退让或妥协。

也正是因为婚姻中存在竞争,所以为了维护健康和稳定的婚姻,任何社会都制订有关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建立婚姻关系的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说,法律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遵循的协议。在确定婚姻关系以前,双方在某些事项上有所约定或达成书面协议,是可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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