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是美国政治哲学界负有盛名的学者,他发明的正义观以及正义原则,近半个世纪以来,对美国的社会及其政治有着重大影响。他在《正义论》(何怀宏、何宝钢、廖申白翻译)中这样论说他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或所有社会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第62页)。在另一处他又写道:“所有的社会基本益品——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平等地分配。除非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摘自《当代政治哲学》,金里卡著,刘莘译)。
同时他又提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他们就是正义的。“(第14页)
两个原则把第一段话所说的“社会基本益品”加以区分,分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财富和权力”。他为什么这么做?因为,其一,罗尔斯知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在他那个年代已经基本解决,在许多国家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成为社会制度的指导原则,但是“权力和财富”并没有实行平等分配,所以他要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正义原则,显示其创新的、划时代的学术功勋。其二,他也知道,权力不可能在所有人之间平等分配,财富也不可能平等分配,正如他自己说过的:“假设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那么它们就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第7页)。在他看来,不平等现象的“不可避免”,使得平等的正义原则难以确立,所以他要站出来,把不平等现象作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他要创造一种把“不平等”纳入“平等的正义原则”之中的理论,使《正义论》成为完美无缺的理论。
罗尔斯思想的起点及终点是要创建他所认为的良好社会,他这样写道:“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在那里,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公开的正义观,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第5页)他的意思十分明白:良好社会必须有一种具有绝对权威的“观念”,所有人全体一致地服从这一“观念”,接受这一“观念”的统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社会制度。这种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就是他发明的正义观以及两个正义原则。
可见,罗尔斯的心中怀着宏大的理想,为个人,他要成就划时代的学术功勋,为社会,他要创建一个良好社会。为了实现他的理想,他立志创造一种新的理论,即《正义论》,这套理论的重心在于:论证人们为什么会选择他发明的正义观,而且是全体一致地做出同一选择。对于这一重心的繁琐论证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他写下大量难以理解的文字,要人们相信:在这种原初状态下,集合的人们必定会全体一致地选择他的“正义观”,亦即平等分配资源的正义观。
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他把这种状态说成是“纯粹正义程序”的概念,并写道:“其目的在于用纯粹正义程序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第136页)。那么,如果他设计的“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话,岂不是他的理论就将倒坍?
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他的这个理论基础。
什么是“无知之幕”?罗尔斯如此描绘:“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
罗尔斯论证,在“无知之幕”下的每个人,出于人的本性,他既要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又理性地权衡各种分配原则,最终都会一致同意选择平等分配的原则。其实,这是卢梭早就用过的方法,卢梭要让每个人成为“一无所有”者,罗尔斯则要让每个人成为“一无所知”者,他们都以为,处在这种状态下的任何人,虽然都想得到的比别人多,但因为缺乏竞争的能力,料想自己不可能得利,另一方面又害怕他人提出过分的要求来损害自己,一旦有人提出过分要求就坚决反对。这种时候,自私而有理性的人都会觉得,虽然不能多得利,至少要保证不会受损害,为此,只有一种选择能获得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平等分配的原则,每个人既不会多得利也不会受损害。罗尔斯正是这么说的:这样就可以“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和受害“(第12页)。所谓“既不得益又不受害”,也就是人人都一样,排除了竞争和争论,达到一致同意。除了平等原则,任何其他原则都不可能排除纷争,也不可能获得全体一致的同意。
说得简洁而明白一点,卢梭和罗尔斯的共同点在于——让每个人都不再有竞争力,才能创建良好社会!
竞争不可避免,竞争是生命的主旋律,竞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鼓吹遏制或消除竞争的那些人,其目的只有一个——获取权力、巩固权力,当人人都丧失竞争力的时候,他们就得逞了。
罗尔斯与卢梭也有不同之处,卢梭明目张胆地声称要使用“迫使”、“剥夺”的手段,罗尔斯则诉之于“直觉”、“理性”,这种隐晦的手法更具有迷惑人的欺骗性。很多人都迷上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认为他的这一发明真的称得上富有智慧。但是,很可惜,“无知之幕”这种假设是不能成立的,下面将论证这一点。
这里请大家注意一个情况,既罗尔斯有意抹掉了“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的“时间点”内涵,因为人们不免会问到:“这是指什么时候的状态?”罗尔斯这么回答:“原初状态不是被设想为一种在某一刻包括所有将在某个时期生活的人的普遍集合,……重要的是把原初状态解释得使一个人能在任何时候都采用它的观点,……限制条件必须能使同样的原则总是被选择。无知之幕是满足这一要求的一个关解条件”。他还写道:“无论他们最终属于哪个时代,他们都准备在这些原则所导致的结果下生活”(第138页)。他的意思是说,“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与时间无关,“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会接受这种原初状态下形成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总是被选择”,不必去问:“那是什么时期的集合状态?”这类问题。
由此可见,罗尔斯抹掉了原初状态概念中的“时间点”这一内涵。他所设想的那种场景,就像那些供人们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是从天上不断地掉下来的,聚集在一起的人们要做的只是商讨如何分配,选择何种分配原则。他认为正义仅仅涉及“分配”的问题,而正义观与“这些资源从何而来”的问题无关。在他看来,似乎“分配”是人们共同生活中唯一的、首要的生活内容。
但是,“分配”仅仅涉及到人们生活中的某个时间点,在这个时间点以前还有一个时间点,在那个时间点,人们在共同劳动中去获取这些供分配的资源。“产出”在“分配”之前,资源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人们在共同劳动中获取的。人们在讨论如何分配的时候,必定已经经历过共同劳动的场景,有关劳动场景里发生的种种事情,必定已经成为记忆储存在人们的脑海里,。
所以,罗尔斯无法抹掉时间点这一内涵,一谈到分配,就涉及到时间点,分配活动的时间点必定处在生产活动的时间点以后,紧紧相随,互相关联。所以,当人们聚集在一起商讨分配原则的时候,这些人已经经历过一段共同生活,这段生活中发生的事情,还历历在目,必定会对分配原则的选择产生影响。除非共同劳动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被消除,除非资源是天上掉下来的,否则,人们分配资源的活动仅仅发生在人们生活中的某个时间点这个事实是无法抹掉的,把资源分配的问题孤立起来,使之“纯粹化”,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
任何人都无法否认,无论是罗尔斯发明的原初状态,或任何时候的人们集合状态,当人们在商讨分配原则的时候,其中的每个人都已经经历了共同劳动的体验,他们不可能是“无知”的,罗尔斯发明的“无知之幕”不可能存在。
当人们面对已经获得的资源商讨分配原则的时候,他们知道这些资源是如何得来的,他们知道这是他们共同劳动所创造、所获取的,他们知道人们在劳动中的表现,他们知道有人勤劳有人懒惰,有人勇敢有人胆怯,有人坚强有人懦弱,有人会出主意有人显得愚钝,有人体量大需更多食物,而有人体量小则所需较少,……。总之,在人们选择分配原则时,因为他们已经共同生活过、共同劳动过,所以都已经知道很多情况,不可能“一无所知”。
因此,在商讨分配原则时,很自然地会出现这样的观点:在获取这些资源过程中做出很大贡献的人,应该分给比其他人多一些的资源。理由是,应该鼓励这些贡献较大的人,使他们在今后的劳动过程中继续做出贡献,并鼓励其他人向他们看齐,这对集体是有利的,也对每个人有利。否则,分配结果人人平等,会挫伤较多贡献者的积极性,还会导致人们向较少贡献者看齐,这对集体是不利的,也对每个人不利。按人的直觉来看,从个人利益出发,并经过理性的平衡,为数不少的人会选择这种观点,因为这种分配原则有正当的理由,它既对集体有利也对个人有利。
按照以上观点所提出的分配原则是“有差异分配”,与罗尔斯所主张的“平等分配”原则完全相反,于是,参与资源分配的人们的面前出现了两种原则可供选择,同时也就形成了持相反意见的两派。解决分歧有两种主要的办法,一种是,某一派使用各种手段压制或消灭另一派,达到“全体一致”地服从其所主张的原则。第二种是实行一人一票的投票,按多数意见做出决定,或许还有一些中间的做法。至于哪一派能获得胜利,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结果,这也符合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翻来覆去所经历过的实际情况。
人们常常会津津乐道于分蛋糕的事例,以论证人们一定倾向于选择平等分配原则,这种论证能解释人性中的某一方面,但仅仅是某一方面。如果用这一事例来论证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原则,就有缺陷了。因为蛋糕仅仅是一个具体的物品,而且化钱可以获取,参与分配的人不涉及蛋糕的生产过程,而社会资源的分配必定涉及获取资源的共同劳动,资源的“分配”与“产出”将不可避免地、自然而然地相互连结,人性的表现就与分蛋糕时的表现完全不同了,在选择分配原则时必定产生分歧。
无论人们处于何种集合状态,有差异分配和平等分配的分歧将永远存在,不可能出现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是罗尔斯凭空杜撰的玩意儿。
那么他为什么这么做呢?罗尔斯写道:“没有这些限制(指无知之幕),我们就完全不可能建立任何确定的正义理论”,又写道:“无知之幕是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原来,他杜撰这玩意儿的目的,是出于他创建新理论的需要。“无知之幕”的概念具有把人们的思路引向“罗尔斯正义观”的功能,而且具有论证该正义观必定得到全体一致同意的功能。
理论是竞争的工具,设计出的概念为理论服务,可惜罗尔斯设计的“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是一个站不住脚的概念,在这个基础之上建立的理论大夏,不管它看来是那么雄壮,却注定要倒塌。
“无知之幕”就像一个神秘的陷阱,令人跌落后无法自拔。不过,可惜的是,罗尔斯把自己的理论大厦建筑在这种陷阱之上,其结果可想而知。
再来看看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首先,这两个原则互相抵触。第一原则所指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原则,实际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不是罗尔斯的创造),按照这一原则,是否允许不平等现象存在的标准是法律,即是否违法、犯法,与“最少受惠者”无关。根据第一原则,现有的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并没有对合法财产的数量做出规定,也就是说,财产不平等占有的现象受到第一原则的保护,无需经过“最少受惠者”的裁决,但是第二原则却规定不平等现象是否允许存在必须由“最少受惠者”说了算,这是明显的矛盾。
其次,第二个原则等于是给“最少受惠者”以否决权,这些人总是少数,少数人拥有一种特权,可以对法律和政策的制订有否决权,这显然与第一原则不合。因为按照第一原则,在为制订法律和政策进行投票的过程中,每一票都等值,即所谓一人一票,以此为基础才可以有效地遵循多数原则做出决定,如果让“最少受惠者”(少数人)拥有否决权,这就剥夺了其余多数人的权利,亦即否定了一人一票的原则,否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其三,除非修改已有的法律,对拥有财产的多或少立下新的法律条文,规定占有更多财产者必须得到“最少受惠者”的同意,否则第二原则必定要与第一原则发生冲突,但是订立这样的法律是行不通的。
修改法律或订立新法律,是立法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完成的,“最少受惠者”是哪些人?他们为什么成为“最少受惠者”?他们有权参与立法机构及立法程序吗?他们是有组织的群体吗?在该群体内部总是全体一致而没有不同意见吗?他们有领袖或代言人吗?他们经常集合而从事集体行动吗?如果让他们拥有否决权,他们将如何行使这种特权?……如果他们组成一个政党,有领袖、有干部、有代言人,而且有充裕的资金维持正常运作,那么,人人都清楚,这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最少受惠者”了。无论如何,“最少受惠者”只是一个名义而已,就是那种谁都可以借用的名义。
洛克提出了“人民的权力”是最高权力的政治理念,在他身后二百多年,“人民的权力”已经呈现为可闻可见的事物,绝不是像有些人以为的“只是个名义”,亿万选民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同时行使政治权利,形成了谁也不能违抗的权力,并裁决“谁是政府领导人”的国家大事。而“最少受惠者”只是一个名义,罗尔斯如果想建立“最少受惠者的权力”,恐怕犹如水中捞月。
其四,合法的资源分配不平等现象有其自身的正当性,跟“最少受惠者”无关。不平等现象之所以“不可避免”,是因为它是竞争的产物。某些不平等现象是采用暴力、欺骗等手段的恶性竞争所造成,对于这类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寻找防止、制止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不平等现象,则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这种正当性与“最少受惠者”是否同意无关。
罗尔斯说过,“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这种正当对善的概念的优先成为这种正义观的一个基本特征”(第30,31页),此话似乎显得他十分注重事物的正当性,但是,他却把大量不平等现象本身具有的正当性抹杀掉,从外面引进一个与之无关的“最少受惠者”来决定其正当性,这种牵强附会的、违背逻辑的做派,恐怕难免遭人垢笑。
那么,为什么说不平等现象中大部分都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
上文已经提到,在人类的活动中,产出是第一位的,分配是第二位的,分配原则必须有利于产出,分配原则必须有利于增加产出。生存和发展所需资源的产出是人们合作努力的结果,但是每个人的贡献不同。有些人愿意积极付出勤劳和智慧,而另一些人则疏于、懒于付出勤劳和智慧,前者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资源,其对于社会的贡献大于后者。由此,人们从直觉上即可做出判断:分配这些资源时对二者应有所区别,前者应该多于后者,因为这将鼓励人们向积极贡献者看齐,有利于产出更多资源并推动社会的发展。如果实施资源的平等分配,则必定将遏制积极贡献者的积极性,并导致人们向疏于、懒于贡献者看齐,随着时间的推移,疏于贡献者的底线日益下降,其结果是非常严重的——堵住了人类社会迈向进步繁荣的去路,并将日趋衰落。
由此可见,由于各人付出勤劳和智慧的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现象是正当的;如果对其实施平等分配则是不正当的。
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人们遵循法律和规则从事某项活动,譬如由社会各界举办的有奖竞赛活动,在竞赛过程中,参与者中大部分是失利的,只有少数名列前茅者得利,得利多少按名次排列而有所差别。这期间,得利者并无侵害他人的行为,失利者也并无受害,失利者更不会因此而对法律和规则产生不满或怨恨。这类活动和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持续发生、到处可见,而且参与者数量可观。说明什么?说明,得利或失利、得利多或得利少的这类现象是被广泛接受的,这也成为不平等现象的正当性之依据。
至于谈到罗尔斯说的要“对每个人有利”,或许有人会这么想:人类社会所有成员的生活质量随着时间的推进呈现出逐步提高的趋势,体现在健康、长寿、营养、医疗、教育、通讯、交通、娱乐等等方面的普遍改善,这证明“对所有人有利”的目的是可以实现的。可是,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是什么呢?是以往的社会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行事的结果吗?可惜在罗尔斯以前的世界里还没人知道他的第二原则。哪是什么原因?原因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逐步得到愈来愈多的人的认同,这对原先被压制、被歧视的人们十分有利,促使其充分发挥出“付出勤劳和智慧而创造资源”的积极性。可是罗尔斯却要“力挽狂澜”,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施加限制,用“最少受惠者”的否决权来抑制“付出勤劳和智慧”的积极性,岂不将导致“对所有人不利”的局面?罗尔斯的第二原则号称正义原则,其结果却是走向反面。
罗尔斯在论证必须“对每个人有利”时,以“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作为论据,所以很有必要评析一下他的这一论据。
罗尔斯把他的良好社会的合作体系描绘成一种所谓和谐的理想化境界。他写道:“首先,清楚的是,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个人的自愿合作”(第103页)。在罗尔斯看来,每个人的福利来自于社会合作体系,与个人独立的作为无关,或者说,个人的作为必须依附于社会体系;反过来说,当人们没有“一个满意的生活”之时,他们将不再“自愿合作”,社会体系将无法继续保持。那么,他所谓“这一体系的条件合理”所指的是什么呢?罗尔斯说,这就是必须坚持第二个正义原则,他也称之为“差别原则”,实施这一原则就能够“对所有人特别是对最少受惠者有利”,才能保证每个人“自愿合作”,保持社会合作体系。他写道:“在这一条件下(即服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实现利益和谐的理想,满足互惠互利的标准”(第104页)。他甚至在头脑里冒出一种幻想:“我们可以推测:从长远看来,如果有一种能力的上限,我们最终会达到一个拥有最大平等自由的社会,这一社会的成员享受着最大的平等才能”(108页)。罗尔斯认为,按照他提出的“差别原则”来改造世界,将出现一个美好的、和谐的,人人平等、人人自由、人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就像马克思描绘的共产主义那样。
可惜,罗尔斯没有看到社会还是一个充满竞争的体系。按照《竞争论》的观点,人们参与结合形成共同体当然是一种合作行为,共同体也可视之为一种合作体系。但是,必须强调几点:一是,合作是竞争的需要,或者说合作是以更有利于竞争为目的。人们为什么要合作结成共同体?因为要把每个人的力量凝聚成巨大的集体力量,竞争中存在的侵害行为需要集体力量来制止和防止,竞争中遇到的自然灾害需要集体力量来抵御,在竞争中谋求发展需要集体力量来扩大生产和公共事业,所以说合作是出于竞争的需要,合作只是竞争的一种方式,它不可能以限制或消除竞争为目的;二是,达成合作的过程是在竞争中实现的,合作的过程充满着合作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订立契约正是为了平衡这些矛盾冲突,达成契约当然也是竞争(讨价还价、互相退让)的结果。三是,结成共同体后,必须注力于谋求稳定和发展壮大,其动力也依仗每个成员之间的竞争。如果没有竞争,共同体将趋向衰落。竞争可能出现两种后果,恶性竞争将导致合作体系的破裂甚至崩溃,合作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壮大只能依靠建立良性竞争秩序,而不是依靠罗尔斯所说的“差别原则”。
竞争不可避免,竞争的结果必定是有人得利有人失利。尤其是对于稀缺资源而言,更是如此。美女、珍宝、要职、名声、地位、权力等等能够人人平等占有吗?有关稀缺资源的竞争及其结果,不可能实现“对每个人有利”,在现实中发生的很多事情都是这样。在权力分配的竞争中,某人在竞选中获胜当上总统,这一事件能“对每个人有利”吗?不可能,任何人当选总统后,总有大批民众发声抗议表示不满,因为竞选的结果对他们不利。在股票市场的竞争中,某人大赚一笔,这种事件会“对每个人有利”吗?不可能,有很多股民正在为遭受损失而痛不欲生。在商场的竞争中,电商公司的老板们成为亿万富翁,这种事件“对每个人有利”吗?不可能,数不清的小公司为此而无法维生,……。
以上这类事情如人们日常所见,可是按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由于不能“对每个人有利”而不被允许,应该制止这类竞争。罗尔斯要制止权力分配的竞争,要制止股票市场的竞争,要制止商场的竞争,总之,一切竞争必须消停,一切听从绝对权威的分配,这个权威是谁?就是像罗尔斯这样的“正义的化身”,结果将会如何?看看朝鲜的状况就明白了。
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合作体系内,不可能实现“对每个人有利”,但是不等于说不要关心弱者。关注弱者是心地善良者的天然本能和使命,只有那些作恶者才以欺压弱者为荣。不过,历史经验告诉人们,有些作恶者正是以“正义”之名来蛊惑民众,目的是在权力竞争中夺取权力,他们的口号名目多样,就如“解放全人类”、“一切平等”、“劳苦大众翻身解放”、“人民当家作主”、“工人农民是国家的主人”等等,善良的人们必须擦亮眼睛。罗尔斯和卢梭其实并不真正看重平等分配的问题,平等只是一种口号,他们真正看重的,是要使他们提出的“公意”或“正义观”成为全体一致服从的最高的绝对权威,建立一种区别于历史上那种君主专制的专制政体。
心地善良者必定同情弱者“要平等”的呼声,这种呼声将永远存在。这是因为,人的本性中有邪恶的一面,极端自私、贪娈无度、歧视他人、欺压弱者、弄虚作假……等等,虽然不论哪个阶层都可能有人展现出这邪恶的一面,但是,那些有权、有钱、有势的人,具备更多作恶的资本,如金钱、权力、人脉、话语权、号召力等。因此整个社会总是处于这样的局面,精英强者中的某些人的恶性行为致使大众弱者遭受欺压之苦,愤愤不平的情绪和追求平等的言行始终成为任何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不承认这些欺压弱者的现实,甚至厌恶弱者的平等呼声,那就只能促使这种局面更趋恶化。
在建立民主政体的社会里,应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完善法律,严明执法,防止和制止欺压弱者的现象,让弱者得到公正的对待。而从另一方面看,那种以关心弱者的名义企图建立“最少受惠者的权力”的做法虽然行不通,却因具有诱惑力而对社会有害,“无知之幕”下的良好社会虽然是空中楼阁,却因具有迷惑力而成为可怕的陷阱,切不可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