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卢梭

以前在阅读罗尔斯所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翻译)的过程中,我常常会联想起二百多年前法国的卢梭,这促使我更深入地阅读和思考,去发现这两位学者的思想有哪些异同。

他们都提到“社会契约论”,而罗尔斯则自认为提出了“使传统的契约论更为概括和抽象的”理论即“正义论”(第3页)。他们都是为了实现良好社会的理想,卢梭把他的社会契约看作良好社会的“基本大法”,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论”式的社会契约看作是构建良好社会的“基本条件”。他们都把平等状态视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状态,卢梭的社会契约规定要把一切权利和利益“上交”以实现平等,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规定权利和利益“分配”原则以实现平等,“上交”与“分配”有所不同,但都是实现平等的必要途径,每个人“上交一切”以后就等着分配,于是罗尔斯就来谈分配的正义。卢梭认定不平等既是罪恶的结果也是罪恶的原因,罗尔斯则把“不平等”放进了正义的篮子。

罗尔斯和卢梭之间有一个共同点特别值得评析一番,即关于“全体一致”。

卢梭认为“政治体的形成必须全体一致”,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有一章叫做“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该章只有一页文字,重点在最后一句:“多数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有过一次的全体一致的同意”,为此专设一章,可见卢梭对此多么重视。他还写道:“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身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他所说的“全体一致的同意”的“最初约定”就是指社会公约。

罗尔斯写道:“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第12页),“某些正义原则得到证明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第20-21页),又说到他的正义理论“包括两个部分:(1)一种对原初状态及其间的选择问题的解释;(2)对一组将被一致同意的原则的论证”(第15页),他还在其他各处多次提到“广泛接受”、“都会同意”、广泛同意“、”普遍接受“等词语来强调”全体一致“的重要性。

他们两人的这一共同点是如此明显,连所用的文句也高度契合,一个写“最初的全体一致”,另一个写“原初的全体一致”。

那“全体一致同意的”是什么东西?卢梭说那就是“公意“,罗尔斯说那就是”正义原则“。

他们两位为什么要十分强调“全体一致”呢?他们的依据之一,是说社会是个共同体,其基础就必须建立在“共有”的正义感之上,或建立在“公意”之上,没有共同的观点即全体一致同意的观点,就不能建成共同体。卢梭写道:“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卢梭强调“不能有例外”,因为只要一出现例外,只要允许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利益,那么全体就分成两个部分,每个部分都不再是“公”,“公”也就不存在了,社会就不再有公正和公平,永远处于混乱争斗之中。罗尔斯写道,“在良好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人们可能相互提出过分的要求时,它们总还承认一种共同的观点,他们的要求可以按这种观点来裁定。如果说人们对自己利益的爱好使他们必然相互提防,那么他们共同正义观又使他们牢固的合作成为可能。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对正义普遍的欲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第5页)。在两人的论述中,甚至语句的结构也是相似的,即使用“如果……,那么……成为可能”这一句型。他们两位都认为,在利益和观点有分歧的个人之间必定存在着全体一致同意的共同观点,否则就不可能建立良好的社会(洛克曾指出,非要全体一致就不可能和平结成共同体)。此外,他们还都认为理想的社会状态必定是平等的状态,在这种平等状态中没有差异、没有冲突,人人如同一人,当然就达成全体一致,“平等”与“全体一致”有着必然的联系。他们两位有着一种共同的理念——只有“平等”和“全体一致”才符合“公平的正义”。

但是他们心里都十分清楚,任何社会里都存在利益冲突和观点分歧,卢梭说“个别意志总是在反对公意”,罗尔斯说“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另一方面……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第4页)。既然如此,那么就应该说“平等”和“全体一致”的状态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他们两位力图为“平等”和“全体一致”加以论证,而且论证的方法也有相似之处。

先看看卢梭是如何论证的。卢梭写道:“如果不是把每个人这个词都当成自己,并且在为全体投票时所想到的只是他自己本人的话;公意又何以总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总是希望他们之中的每个人都幸福呢?这一点证明了,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这一点也证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该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它的本质上都同样是公意。这也证明了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适用”。这段话乍看起来似乎难于理解,公意的公正是出于偏私?但是,如果把下面一段话联系起来看,也许能够理解了:

“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末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因此,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见。……这种防范方法是使公意可以永远发扬光大而且人民也决不会犯错误的唯一办法。”

卢梭的逻辑是这样的:每个人只从个人利益出发提出的意见,必定是相互排斥的,所以在讨论中出现的每一个偏私意见都会遭到反对,亦即“正负相互抵消“。而有一种意见是不会受到排斥的,即”人人平等“的意见,因为”人人平等“符合偏私的心理,即”没有人比我多,我也没有比人少“,大家都一样。于是这种符合偏私心理的意见就成为唯一”剩下“的意见,其”总和“就是”公意“。卢梭通过从偏私到公意这种由此及彼的转化,论证了人的偏私天性将引导人们达成“全体一致”。不过,卢梭还考虑到一种情况,如果一些人形成派别或小集团的时候,他们的”个别意志“积聚起来形成一股势力,那就很难”排斥“或”抵消“,所以,保证公意永远发扬光大的”唯一办法“就是——不许成立党派,不许串联勾结,每个人之间保持彼此”冷淡“和无知“的状态。

再看看罗尔斯是如何论证的。他假设有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称之为“原初状态“,”这一状态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罗尔斯用“无知之幕”来形容这一特征,接着写道:“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第12页)。他又提到第二个特征:”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它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被理解为对他人的利益冷淡的个人“(第13页)。第三个特征则是:”原初状态必须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在那里规定是被广泛接受的”,因为它“是从一种平等状态中的原初契约中产生出来的。“(第14页)

由此可见,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就是人们彼此“无知”和“冷淡”的状态,就是人人处于相同境地的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无人能够设计出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因为,只有知道自己具有优势的人才敢于提出自私自利的原则,但是在“无知之幕”下没有这样一种人。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在提防他人提出损害自己的原则,并准备抵制这类损人利己的原则(相互抵消)。于是,就“保证了每个人在原则的选择中”处于这样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不求“得益”,另一方面抵制“受害”,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唯一能够被所有人接受(被广泛接受)的原则,就是“既不得益又不受害”的“大家都一样”的平等原则,由此形成了“平等”和“全体一致”的局面。可以料想,罗尔斯当然同意卢梭指出的“不许串联、不许勾结”的措施,因为一经串联、勾结,就不再存在“无知之幕“了。

罗尔斯和卢梭都采用同样的思路论证了达致“全体一致”的“平等状态”的依据,也都把这种状态视为“公平的正义”。这种论证显得是那样的“深刻”,一般人的思维无法达到这种深度,有人或许会如此惊叹:常人莫及!

罗尔斯对于“平等”和“全体一致”状态的偏爱几乎到了痴迷的程度。譬如在谈到多数规则的时候,他写道:“只要社会充满不信任和敌意,就没有可以信赖的程序”,“在缺少某种根本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多数裁决队则较难被证明”,“如果社会的各阶层之间存在着一种合理的信任并分享着一种共同的正义观,纯粹多数的统治就可能会相当不错地获得成功”(第228页)。再譬如在谈到自由问题之时这样写道:“当我们的自由来自这样一些原则,即来自相互处在公平状态中的人们一致同意的原则(假若他们能全体一致地同意什么事情的话)时,我们的各种自由就确实有了十分坚固的基础”。在罗尔斯看来,当社会的成员不能达到“全体一致”之时,一切的一切,包括自由、民主、平等以及其它美好的东西,就再也无法存在了。

可是,遗憾的是,人类社会的历史用大量事实证明了,历来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都会高举“全体一致”的大旗,高喊“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口号,运用暴力和欺骗的手段压制不同意见、迫害异己,把暴力和欺骗纳入“公平正义”之举。

按“竞争论”的观点来看,人类社会无法避免竞争、分化、差异等现象,企图消除竞争、分化、差异的思想和行为,企图实现“全体一致”的“平等状态”的思想和行为,必将给人类带来灾难。建立良好社会的愿望,应该通过探索建立良性竞争秩序的途径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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