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竞争与良性竞争

“竞争论”提醒人们,不要以为“竞争”二字就意味着争斗、你抢、我夺,不要以为竞争必定导致混乱;要肯定竞争是生命乐章的主旋律,是人类发展的动力,但又得承认,有时竞争的确会导致乱象。或者说,竞争有对人类有利的一面,又有对人类不利的一面。由此,就提出了恶性竞争与良性竞争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维护对人类有利的良性竞争,如何建设良性竞争秩序,如何抑制对人类不利的恶性竞争,遏制恶性竞争秩序。

中国有句流传较广的老话:“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也可换个说法:“天下大势,治久必乱,乱久必治”。这意思是说,人世间不可能永远“合”或“治”,也不可能永远“分”或“乱”,两种态势交替出现。没错,“竞争论”也持这等看法,而且指出其原因就在于有两种性质的竞争。绝大多数人希望“治”,而反对“乱”,因为混乱和战乱将毁灭生命和资源,将阻碍人类创造资源的进程。虽然不可能永远“治”,但是“长治久安”是否可以实现?“竞争论”提出建设良性竞争秩序的目的也正是在于“长治久安”。

什么是恶性竞争?使用暴力与欺骗侵犯他人以夺取生存和发展资源的行为就是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必定是对抗的,但对抗式的竞争不一定是恶性的,譬如思想观点信仰等方面的竞争。什么是良性竞争?良性必定是合作式竞争,但合作式竞争不一定都是良性的,譬如准备随时撕毁协约的合作,譬如参与合作的各方可能阳奉阴违等等,只有具备某些条件因而能够长期稳固的合作竞争才是良性竞争。要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去探索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如何满足这些条件,才有利于建设良性竞争秩序。

自古以来始终存在着这两种性质的竞争。不论是在物物交换的时代,还是用贝壳、金属、货币进行交换的时代,人们付出智慧和劳动以创造和获取资源,在交换的过程中互相进行着在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竞争,参与竞争的各方或以默认的方式或以书面的方式,遵循共同议定的规则,自愿地、和平地实施交换。由此,积累了很多良性竞争的经验。但是人性中恶劣的一面总会顽强地表现出来,总有某些人天生就偏好强横霸道,持强凌弱,以征服他人为乐,他们熟悉那套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行径,惯用暴力与欺骗的手段攫取资源。

特别是在政治权力成为竞争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以后,权力成为冒杀头之险也要夺取的目标,暴力和欺骗成为权力争夺的惯用手段,恶性竞争泛滥且主导着人类的生活,良性竞争似乎只能在混乱或战乱的间歇中得到喘息之机。宋朝欧阳修说道:“自古治时少而乱时多”,苏轼亦道:“自古在昔,治少乱多”。就是刚刚过去的二十世纪,大部分时间里的中国都处在战乱、混乱之中。

人类社会经历了数不清的治乱交替的循环,从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为建设良性竞争秩序提供了依据,让我们总结一下历史留给我们的经验教训。

其一,前文已经提出,集权专制下的等级制,限制和压制大多数人参与竞争的权利,是一种为恶性竞争服务的秩序。还提出,消灭差异、消灭阶级、消灭竞争的政治哲学,实质是为了消灭竞争对手而垄断权力,更是为恶性竞争服务的秩序。这些就是人们应该记取的教训,从中可以得到一条启示,即必须让所有人都拥有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任何只维护一部分人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并压制、取消其他人此种权利的理论和做法,都是恶性竞争。之所以要赋予所有人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不是因为所有人都有参与竞争的自觉要求(事实上有些人畏惧竞争或躲避竞争),而是因为如果否认人人都有参与竞争的权利,必定会导致少数人制造出种种理由去压制、取消其他人的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从竞争论的观点来看,剥夺他人参与竞争的做法,就像是束缚住他人的手脚然后与其搏斗,确保胜券在握,就像在对他人叫喊:“我可以跟你争,你不许跟我争!”,这简直就如强盗抢劫、谋财害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束缚者的挣扎和反抗就不可避免,更加剧了恶性竞争。直至今日,还有知识精英、政治精英散布如下论调:“少数人拥有特权是因为他们素质高,大多数人素质低不配拥有!”,不客气地说,这就是强盗逻辑。

其二,权力和政府有两重性。前文指出,历来的朝代更替表明,掌握权力的政府是参与权力竞争的一方“阵营”,即由“一个人及其一伙人”为首组成的“阵营”。政府既不是“天朝”,官员也不是“父母”,掌权者做梦也警惕着有人企图夺权,始终把维护手中的权力放在第一位,暴力和欺骗是政府惯用的手段。政治竞争的历史给出了如下问题:为什么人类社会需要权力、政府?权力、政府是如何产生的?如何限制权力、政府?与此同时,历史也给出了某些答案。

权力和政府的产生是因竞争之需要而起。在远古的荒蛮时代,孤独一人难以在竞争中生存下来,难以抵御自然灾害、野兽攻击、强人侵害等,人们不可能不知道连野兽也会采取的办法——联合起来,互相合作,聚集成集体的力量以应对竞争。要达成合作竞争以结成集体力量,首要的条件就是所有人的力量都朝着同一方向,实践让人们认识到必须制定共同遵循的规则(权威)和推举发号施令者(权力),权威和权力成为人类合作竞争的必有产物,是合作竞争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持安全有序的群体共同生活的重要保障。

然而,权力必须落实到个人,掌握权力就可以发号施令,由于掌权者像任何个人一样都把生存和发展放在第一位,他们必定会利用权力谋取更多资源,权力不可避免地成为个人的强大的竞争手段,权力具有的这种巨大诱惑,致使雄心勃勃者敢冒生命之险也要夺取权力,引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恶性竞争,一次又一次的“治”与“乱”的反复循环。

可见,权力、政府有两重性。一方面,建立良性竞争秩序的前提是达成合作竞争,而权力正是确保合作竞争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权力的诱惑引发人们为争夺权力而不惜大动干戈,权力成为恶性竞争的诱因。权力既是“治”的需要,又是“乱”的诱因。

权力、政府的两重性给与人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必须设法割断“权力”与“个人竞争手段”之间的联系,如果不能隔断则必须尽可能削弱这一联系。对权力的限制也就成为政治哲学的重要课题

其三,前文指出,权力分配的竞争,往往在各方阵营之间展开,每一方都有精英带领着大批民众,其中的精英起着关键的作用,处于发动者、组织者、领导者、决策者的地位。由此得到一条启示:关键在于精英。要建立良性竞争秩序,首先必须在精英阶层中达成压倒性的共识——放弃使用暴力,达成合作方式,并寻找维护合作竞争的有效规则和程序。与此同时,还得到另一条启示:要关注大众的利益,特别不能出现贫富差距的悬殊化,因为,这将导致大量民众的强烈不满而趋于偏激,为哪些企图使用暴力夺取权力的人输送人力和物力。

那么,精英阶层能否达成压倒性的共识?究竟是指哪些方面的共识?近几百年来人类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

其四,英国哲学家洛克的政治哲学。关于权力如何产生以及如何限制权力的问题,在洛克以前就有很多学者思考过,而洛克则是予以汇总并加以发挥的第一人,留下了名著《政府论》。洛克哲学的主要论点如下: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的权力是最高的权力;政府和社会是两回事;政府由人民通过协议产生;协议过程中必须遵循多数原则;政府的形式:代议制,定期更换,立法权与行政权必须分开。

关于权力如何产生的说法,历史上有“奉天诏曰”、权力来自于天的说法,有权力来自于神的说法,到如今恐怕很少有人再相信。但权力来自于暴力、来自于财富等等说法还有市场。洛克提出权力来自于人民,他的论证在某些学者看来是站不住的,认为洛克提出的“自然状态”只是一种假设,实际上无法证实。洛克假设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为了保护这些人人都享有的权利、人们设置了政府,授予统辖治理的权力,以保证社会的安全有序。这当然是一种假设,但理论都首先是假设,理论是竞争的工具手段,理论的价值在于它能否被广泛认同,凝聚大多数人的力量以在竞争中取胜。如今看来,洛克从假设中导出的权力来源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并且在一些国家中已经落实到法律的条文和定期举行的选举,甚至连专制独裁者们也念念不忘用所谓“人民当家作主”来蒙蔽民众。有些学者、政客总以为从理论上可以驳倒这一理念,但是“权力来自于人民”之所以能够深入人心,不仅仅有理性的因素,还有直觉的因素。对大多数人来说,不用多做理论上的解释,自然而然地会从内心深处对之产生共鸣——既然权力来自于人民,那么权力就应当为人民当公仆,既然权力来自于人民,那么就不能由武力说了算,这当然是人心之所向。

其五,关于“人民的权力”。洛克提出“人民的权力”是最高的权力,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由人民授予权力,如果人民不满政府的作为可以收回授予的权力,另行组建新政府,社会要保留、维护这种最高权力。这些观点至今已经在民主国家的政治竞争中化为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这“最高权力”的意蕴很深,包括一个被人们忽视的关于“裁决者”的问题。有个说法叫做“合法性”,其实合法与否最终避不开裁决这重要一步。熊彼得说政治竞争就是精英们争取选票的竞争,他忘了“谁来裁决”这一步,所以他的理论站不住脚(参见拙文“评析熊彼德的民主理论”一文)。

应该说,既然是竞争,那么必定有个裁判者。天授、神授之说提出“天、神”是裁决者,那只是虚像,是在自说自话,实际上是武力说了算。如果承认“权力来自于人民”,那么就必定承认“由人民说了算”,人民是裁决者,具体地说是由“人民的权力”来做出裁决。可是不少学者和政治精英却偏偏避开这一点,或想方设法予以抵制。首先,他们在“人民”这个词语上做文章,有人提出“人民”有6、7种解释,无法给出确切的定义,有人说人民是暴民,有人说人民是散落的、失范的群众,有人说人民的素质太低,有人说人民愚昧无知、盲目短视无法承担重任,等等,总之一句话就是——“人民怎么能做裁决者?”其次,他们在“人民的权力”上做文章,说“人民的权力”只是名义而没有实质意义,说掌握权力的必定是具体的某人、某机构,“人民”不是实体怎么能掌权?可是,如果没有各方遵从的、握有权力的裁决者,权力的争夺只能由武力说了算。除了“人民的权力”还有谁能担当这个裁决者?难道要让“哲学家皇帝”、“元老”、“伟大领袖”、“伟大导师”、“神明般的最高智慧”、“真理在握者”等等这些人来做裁决者?历史的教训还不够多?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点:他们始终把获取权力和维护权力放在第一位,因为他们必定是、也仅仅是竞争中一个参与者,他们所做的一切都离不开“谋求生存和发展”,跟所有人一样。这些人也许富有智慧、才干,但这些人天生就要互相排斥,纷争不断,斗个你死我活,让他们做裁决者,最后还是武力说了算。

“人民的权力”不是空洞的“名义”而是人人可以感觉到的事物,这种“力”在每一次自由平等的竞选活动中都显现出来,让人们感觉到它的存在。参与竞选的各方阵营在选票统计结果即将揭晓之前,都焦急地、惶恐地、彻夜难眠地等待结果的宣布,等待着裁决,他们在等待谁的裁决?一旦宣布,各方阵营即发声明,或承认失败或宣告胜利,表现出对裁决的遵从,是什么力量让各方遵从?若有不服,任何一方都不敢采用暴力,是什么力量使他们不敢这样做?这一切都说明什么,说明在自由平等的选举中,始终有一种“力”在起着支撑的作用,起着权威的作用,起着“最高权力”的作用,这种“力”就是“人民的权力”。这种“力”是如何形成的?在自由平等的选举中每个人通过投票行使各自的政治权利,所有投票者的集体行动聚集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人世间再也没有比它更大的力量,这力量足以成为权力竞争的裁决者,这力量足以使各方阵营甘于服从,这力量足以使各方阵营不敢动用武力。没有“人民的权力”来担当裁决者,各“阵营”之间不可能实现合作式竞争。

难题在于如何确立、维护“人民的权力”,譬如选举,看起来它是人民行使权利显示权力的重大政治活动,但是竞选者从中作祟的恶劣行为始终没有停止过,选举很可能变成各阵营欺骗民众的荒诞剧。

其六,经由选举产生掌权者,这是自古以来的权力分配竞争中常常采用的做法,其最大的好处就是避免为了争夺权力而导致冲突和战乱,也是有利于实现合作式竞争的尝试,当然也是建设良性竞争秩序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但是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期里,拥有选举权的人只是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甚至在美国建国时期的精英们高喊“权力来自于人民”之时,这种情况还是没法改变。直到美国经历南北战争的惨痛教训以后,以宪法的条文(第十四修正案)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此为里程碑,逐步走上普选之路。可是直至今日,仍有著名学者、政治精英创造出种种逻辑推理,论证平等选举权是不可取的,不但在理论上鼓吹还主张设立“一票多计”制度,或制定在财产、受教育程度等方面予以限制的选举法规,甚至在竞选中堂而皇之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从无数次选举活动中人们获得的经验教训之一,就是坚持自由、平等的选举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但是为了真正落实“权力来自于人民”,就必须坚决维护自由的、平等的选举权,否则永远别想。这一点确实是很为重要的经验教训。

所谓平等的选举,是指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选举权。如果有些人在选举中享有特权(如一票多计),或者有些人被剥夺选举权,那就是不平等的选举。人民,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众多个人的集合,一部分人被剥夺权利就意味着他们不再被承认是“人民”这一集合中的一部分,或者意味着“人民”这个集合已经分裂,二者的结果都使得“人民”这个集合名不副实。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权力”就丧失其实质而只剩下名义。任何人都可以借用、盗用这一名义,行暴力欺骗之实,任何人都可以借此名义自封为裁决者,于是只能由武力说了算。要么是确认“平等权利”以实现合作式竞争,要么确认“不平等权利”而导致恶性竞争。美国的南北战争爆发的原因之一,就是权利的不平等,这是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例证

所谓自由的选举,是指每个公民自由地行使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如果有人采用欺骗、作假、利诱、暗箱操作等手段致使他人服从其个人意志,就是侵害了他人的自由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权力”被严重腐蚀,变成一堆虚假的数字(正如熊彼得所描绘的),不再具有权威性,合作竞争不再有最高权威的裁决来做支撑,则将逐步演变成恶性竞争。

其七,坚持“多数原则”。竞争导致社会分化、差异、利益纷争、观点分岐等等,“竞争论”认为这些现象是人类生活中的常态,要消灭这些现象的理论和实践实质是要消灭所有竞争对手,是为恶性竞争服务而设计的。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纷争和分歧的激化可能带来恶果,为此,应该寻找有关解决纷争的合作竞争机制,而“多数原则”就是合作竞争必须遵循的规则。自古以来,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用“多数原则”来解决分歧和纷争,包括权力分配的竞争。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明确指出,遵循“多数原则”是权力分配竞争中不可缺少的规则,从那时至今的三百多年间,逐渐成为政治竞争中普遍公认的规则。

“多数原则”是任何群体在必然存在差异、分歧、纷争的情况下做出共同决定的规则,该原则不能用来决定正误对错,仅仅用来做出共同遵循的决定,若无法做出共同决定,合作竞争的关系必定崩裂。但是应该看到,至今仍有不少学者对“多数原则”提出其“固有的缺陷”,如说“多数原则”导致“多数暴政”,说“真理在少数人一边”,说“多数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压制少数”,等等。这些误判其实完全不能成立,但是也不能忽视它能诱惑一些盲目的群众,那将破坏合作竞争。

其八,如何限制权力。关于“如何产生权力”的理论,已经包括了限制权力的内容,而且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由人民说了算”,给“权力”套上了“紧箍咒”。但是还需要从技术上、措施上建立某些规则和程序。权力有两面性,其中一面是导致恶性竞争的原因之一,即权力在落实到个人身上之后,成为个人的竞争手段,为了减低这一不可避免的情况造成的恶性结果,必须控制“权力”与“个人”之间的联系,尽量减少权力成为个人竞争手段的可能性。一些民主国家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制定了以下规则和程序:在个人权力所及的范围和时间上予以限制,即权力分散和定期更换,公开掌权者的财产,建立问责制,通过各种媒介让每个人有机会了解和参与政治竞争,并对掌权者实施监督,等等。

其八,关于左右之争。前文指出,左右之争是无法消除的现象,双方各有立足之依据;任何一方压制或清除对方的企图永远无法实现,却必定导致恶性竞争。思想的发展也正是按合作竞争的方式沿着时左时右的曲折路径推进的。不要以为左右之争是阶级斗争,也不要以为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这是维护合作竞争很重要的条件。同时要看到,偏激的极左或极右是滋生恶性竞争的温床。言论、思想的自由有利于左右双方的合作竞争,同时要采取政治的、法律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极左或极右的思潮及其行为。

其九,要区分政府与社会。在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民间存在着某些误解,譬如:官家就是“公家”,官员是父母官,一切听政府的,爱国就是爱政府,掌权者万岁,掌权者总是英明、伟大的,等等。他们不明白政府是由“一个人及其一伙人”组成的机构,政府有自身的利益,这是由它的特权决定的。任何阶级、阶层、群众团体都没有这种特权,说政府代表阶级的利益,说政府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说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都是荒谬的。政府总把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放在第一位,但由于政府的职责(权力的两重性)迫使它要为社会的福利、安定、秩序等等负责,不然就保不住拥有的地位和权力。社会应该监督政府,肯定它在完成职责方面的成绩,批评它在以权谋私方面的作为。

以上所举都是在权力分配竞争的历史中经历过的主要的经验教训(其它经验教训不再列举),从中我们可以寻找到在政治竞争中如何实现合作竞争的条件。合作竞争首先要求参与竞争的各方、特别是其领导层的精英们都确认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包括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规则、观念上的共识等等。

共同的目标应该是:促进社会的进步繁荣和安全有序。选民在投票时总是按照两方面的考虑做出选择,一是个人的利益,二是社会的进步繁荣、安全有序,也按照此二者去衡量、考察政府的作为。虽然,人们对于如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繁荣和安全有序的意见总是存在分歧(譬如左右之争),虽然,各阵营口头上都宣传己方忠于这一目标而实际上并不一定兑现,但是这一目标必须成为共识,没有共同目标则一切无从谈起。

共同的理念:从以上所述经验教训所引出的种种启示,就是各阵营实现合作竞争所需的共识,包括: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的两重性,权力必须受到限制,权力竞争决不使用武力,遵循多数原则,制止极左和极右势力的膨胀,等等,更为重要的是,有两大重点:一是,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所有人都拥有自由平等地参与竞争的权利。二是;确立并维护最有权威的竞争裁决者即“人民的权力”。

把这些共同点落实到法定的规则和程序,以宪法的形式作为长期稳定有效的基本大法,这在一些比较成熟的民主国家里已经成为现实,那里的人民把自己国家的政治秩序取名为“民主”(其词义为:人民的权力),他们在实现合作竞争方面积累的经验,理应作为所有社会的借鉴。按“竞争论”的观点看来,任何社会都始终存在政治权力分配的竞争,都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了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的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不会因为其民族、文明、传统等等不同而有所不同,没有所谓“国家特色”的区别。

可是,合作竞争还不能称之为良性竞争,现今一些发达的民主国家在实现合作竞争的实践中已经显露出恶性竞争的迹象,表现为各“阵营”都在暗地里使用欺骗的手段。虽然合作竞争已经弃用武力,但是欺骗作假、暗箱操作、内线操作、阳奉阴违、操控舆论等等恶劣做派从未停止,只有在政治竞争中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这些恶行,合作竞争才能长期稳定地坚持下去,才能称之为良性竞争秩序。可是至今没有一个社会在这方面具备成熟有效的经验,这也是政治哲学进一步要探究的问题。当然这是有难度的,因为这涉及到政治道德,而要求人们遵循道德规则比要求遵循法律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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