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刘军宁先生商榷(三)

有些学者提出在民主之前加“自由的”,称“自由的民主”或“自由民主”,以区别“不自由的民主”(应该是“不自由的非民主”),这种说法其实并非不可,但是,他们不去论证“自由民主”如何区别于“不自由的民主”,却用足力气去论证自由与民主的区别,他们把自由与民主割裂开来,论证二者之间有对立,论证“自由(宪政)高于民主”,论证“民主必须受自由(宪政)的限制”等等,这就是刘先生的“为什么民主必须是自由的”一文所阐述的内容,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 是否存在抽象的民主

刘先生在“为什么民主必须是自由的”一文中说:“抽象的民主不存在,追求任何民主都是在追求某种具体模式的民主”。这里需要讨论一下什么是“抽象的民主”以及“什么是具体模式的民主”?“抽象的”和“具体的”互相对应,人们感知到的外界都是具体的,抽象只是人的理性或思维的功能,抽象的产物只存在于人脑之中。譬如,我们只能感知到一只一只具体的狗,“狗”这个概念不是具体的存在,而是作为抽象的产物存在人脑之中。可以说外界不存在抽象的事物,但在人脑中却存在着事物的抽象过程及产物,而且这过程及产物能够通过语言和符号表达出来,因而能够被人感知、传播、交换。所以,我们不能否定抽象的功能、过程、产物之存在,不但不能否定其存在,还必须承认它们是人类在自然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最强大的武器,这一点恐怕有知识者都会认同。民主,是一个存在于人脑中的抽象的概念,是人们从感知到的社会政治现象中予以抽象的产物。由于人们本着不同的利益、立场来观察政治现象,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抽象,所以对于同一个对象,用同一个词语来指称,却会产生不同的概念。学术争论就必须首先阐明各自的概念,理论也建立在清晰的概念之上。“抽象的民主”应看作是指民主的概念,应该承认它的存在及其意义。有关民主的讨论,首先必须阐明各自的民主的概念,否则,讨论就变成无积极意义的词语游戏。虽然,对于民主概念的讨论不可能有一致的结论,但谁的概念得到更多人的支持,甚至得到愈来愈广泛的认同,就会形成影响政治改革的力量。

由此我认为,刘先生说“抽象的民主不存在”,似有欠缺。他在文章中提到形形色色的“具体模式的民主”,譬如“自由之前的民主”,“自由之中的民主”,“自由之外的民主”,“不自由的民主”,“极权的民主”,“直接民主”,“纯粹民主”、“单纯民主”,不一而足,一会儿,民主和极权配成夫妻,一会儿,民主又跟自由配成一对,“民主”似乎像个幽灵到处游荡,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谁,被当作没有尊严的、可随意摆布的、不具备自身属性的什么东西。这一切,正是否认“抽象的民主”所导致的结果,同时也更加凸显出“什么是民主”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那么什么是民主?有各种说法,我的说法是:民主是一种政治体制(政体),政体指政治权力的结构(权力的分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权力行使的形式(程序、规则);民主政体与任何其它政体的区别在于:其一,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二,确立了人民的权力,政治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力。任何不具备这两个特征的政治秩序都不能称之为民主,任何朝着“两个确立”的方向努力的政治改革称之为“民主化”,民主化程度达到成熟之时,也就是民主政体建成之日。

这一民主概念是如何产生的?是从得到普遍认可的民主国家(如美、英、法、日等国)的政治现实中抽象出来的。先有事实,后有概念,然后再用概念去指称对象或区分对象。美、英、法、日等国的政治现实是民主的不同的具体模式,有总统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半总统制等不同模式,从中抽取它们共同的因素或共同的属性,排除其它因素的区别,抽象化为一个民主的概念。这“共同的因素”就是上文提出的两个特征。在观察不同国家的政治状况之时,须认定它是否具备这两个特征,才能确认其是否为“民主的具体模式”,才能确定其是否还处在民主化过程中,才能确定其是否它属于民主政治,若是把根本反对这两大特征的政治现实,譬如把“极权民主”和“反自由的民主”也当作“民主的具体模式”,这就是概念不清或混淆概念。

以前世界上不存在现代的这种民主政体,它仅仅在近二百多年期间才逐步成长、发育、成熟,与其对应的民主概念,历史上也从未产生过。然而,很多学者常常是一谈到民主,就抬出古雅典民主,把两千多年前后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秩序连接起来,说什么现代民主就是雅典民主的复苏;然后,就列举雅典民主的“严重缺陷”,断定“古代的民主是坏东西”,还造出“直接民主”、“纯粹民主”、“单纯民主”等字眼来称呼古代民主。刘先生也采取这种方法,说道民主本来是个坏东西,为什么现代人却把民主看作是好东西呢?因为民主已被“接纳在自由主义之中”,民主已被“纳入自由主义的轨道”,如果民主离开了自由主义成为“自由主义之外的民主”,或称“纯粹的民主”,那就是危险的坏东西。它们抬出古代民主的目的,就是要论证只有当民主跪伏于他们的由主义的脚下,才是可取的,否则就是坏东西。

事实上,按照现代民主的概念来衡量,古代民主是不够格的。正像刘先生所说的:“在古希腊,民主被看作是多数人的统治,但这些‘多数人’本身只占社会中的少数,外籍人,妇女、奴隶、30岁以下的人都不在人民之列,这样的民主仍然带有贵族政治的色彩。”雅典城邦当时的人口有30多万,公民人数只有3万左右,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5千人,可以说这是“少数人垄断权力压迫多数人的政治”。由此可见,古雅典的政治状况虽然被当时的学者称之为“民主”,但跟两千多年后出现的现代民主,根本不是一回事,有一点相同,古代学者和现代学者用的是同一个词语“民主”。美国人在建国初期把民主斥之为“暴民统治”,到了二十世纪美国学者们争先恐后地赞扬民主,把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称之为民主,不是因为他们认为继承了古代民主的制度,而是因为“民主”(人民的权力)这个词语正好符合他们建立的政治体制,正好用来确切标志他们政治实践的成果。

两千多年前,用“民主”指称的雅典城邦的政治秩序是不是坏东西,这里不予探究,但是两千多年后用“民主”指称的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肯定是好东西;同样一个用语,但其所标志的概念却是完全不同的。使用混淆不同概念的方法,把“民主”或“纯粹的民主”或“单纯的民主”笼而统之地划为一派,然后冠之以“坏东西”的名头,这样做,难以服人!

弄清楚民主的概念以后,逻辑上也就通顺了。刘先生说有两种民主即“自由民主”和“不自由的民主”,后者“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极权民主,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当然也高于人民的自由,不得存在任何反对派。一种是集体民主,在这些国家虽然有自由公开的选举,但是,人民的政治自由权以及经济和其他自由权仍受到严格的限制”。这种说法容易引起误解,似乎“不自由的民主”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只是前面加了一个定语;但就其本质而言,所谓“极权民主”和“集体民主”都是少数人垄断权力,人民不能行使权力,人民应有的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政治秩序不属于民主范畴。所以,通顺的、明晰的说法应该是:“自由民主”区别于“不自由的非(反)民主”,这也意味着“自由与民主是一家人”,共同应对“不自由的非民主”。误导人们关注自由与民主的对立,跳动“一家人”之间的争斗,却不认真对待“非民主”、“反民主”、“伪民主”,这恐怕不利于建设优良的政治秩序。

顺便说说“直接民主”的问题。刘先生说:“从希腊到十八世纪末以前的民主都是直接民主,自由民主则是间接的代议民主。古代民主的最高理想是直接民主,自由民主则否认直接民主是其最高理想,因为直接民主自身有着重大缺陷。”可是,什么是“直接民主”呢?其实谈不上什么“最高理想”,从具体做法上看,就是指全体公民直接参与投票进行决策,人们可以仔细想一想,古雅典民主是这样做的吗?公民大会投票者5千人,公民3万人,总人口30万人,明显不可能称之为“直接民主”。对比来看,在现代民主国家里,在那里出生者或归顺者都是公民,所有公民(除因特殊的合理的原因有所限制以外)都有投票权,那是千万人、万万的人直接参与啊!这才是名副其实的“直接民主”啊!也只有在现代可以运用科技手段的情况下,才能轻易做到。刘先生为什么要否认呢?把民主分成“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似乎不妥,民主是一种政体,难道能够区分出直接的政体和间接的政体吗?或许只能说,在公民参与政治过程中的方式,有“直接的”参与和“间接的”参与之区分。

二, 自由主义与民主

刘先生说民主本来不是个好东西,是自由主义接纳了民主,把民主纳入自由主义轨道以后,民主才是可取的,“自由主义”被描绘成能够点石成金的神灵。

什么是自由主义?按哈耶克的说法,“自由主义就是宪政”,那么,他所说的“自由主义宪政”或“自由宪政”所指称的对象是什么呢?他写道:“新兴的美国所确立的《联邦宪法》,绝对不只是一种对权力渊源的规定,而且还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a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亦即一部能够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的宪法。”很多学者也这样跟着赞扬美国建国初期建立的政体就是自由宪政的典范,同时肯定当初建国元勋们否定民主的理念。

美国建国初期制订的宪法,是人类政治经验和智慧所结出的成果,是优化人类社会政治秩序的重大创举。从此以后,各国纷纷仿效制订宪法,把宪法作为长期有效的、最高的“根本大法”,一切政治活动都必须遵循宪法,这一政治安排对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积极意义,我们可以把这种政治安排称之为宪法政治,简称宪政。

刘先生的一些文章中,至少可以看到有三处文字,我以为说得有道理。其一:“表面上,宪政只是一条条有点教条味的程序、规则的法律条文,其实它携带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其二:“宪政把价值和道德藏在程序和规则之中,为民主提供制度形式”。其三:“承载天道宪政就像一个无限大的容器。与任何有形的容器不同,这个容器是没有边界的,能够滋生一切,而又能包容一切。(宪政天道——天堂茶话之四)”。

这三句话的意思是说,宪政的法律条文是某种载体,上载了(携带了)“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宪政提供了制度“形式”;宪政就像“无限大的容器”。载体,形式,容器,都是中性的,里面可以注入不同的内容。注入自由主义的内容,人们称之为自由主义宪政,也可能注入专制、威权主义的内容,就不能称之为自由主义宪政。美国建国以后的政治演变也说明了这一点,初期建立的政治秩序现被人们称之为自由主义宪政,而在漫长的政治竞争过程中,经过多次改革,特别是经过1860年代的重大政治改革,在原有的自由主义宪政的基础上,注入了民主的内容,逐步演变为现今的政治体制。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说过,宪政与民主,都是人类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都是现代政治的重大成果。美国人民及其它民主国家的人民利用这些成果,不断进行政治改革,建成了当代人所向往的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包括两个方面,权力结构(权力分配及其相互关系)和权力行使的形式(程序和规则)。自由主义宪政着重在权力行使的形式方面有所创造,但是在权力分配上尚有缺陷,后来在此基础上注入民主的内容,在权力结构上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才是自由主义与民主相结合的真实过程。至于这一政体用什么词语来指称,那是次要的问题,(如现代民主,自由民主,宪政民主、民主宪政,等等),重要的是,对其属性有普遍的共识。

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这一种政治体制,可以这样大概地描述它——政治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力,人民按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规则行使权力,选择政府及其领导人并授予权力(如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这些权力各有职责、权限、任职期限,它们互相独立、互相监督,一切权力的目的是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应有权利。以上有关权力的结构及权力行使的形式,通过最高的、长期有效的法律即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既保持长久的稳定也允许渐进的改善。给这一政体取名为“民主宪政”,或许是合适的。

所以,把“宪政”概念仅仅限于美国建国初期建立的“自由主义宪政”,恐怕不合适。正如刘先生在文章中所言:“自由主义接纳民主是力图对自身加以完善”,的确,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状况是有缺陷的,实质上是一种“少数人垄断权力压迫多数人的政治”,这么说的事实依据就是:当时美国的多数人被剥夺了应有权利。把“宪政”局限于“有缺陷的政治秩序”,显然不合适。如果把“宪政”看作是中性的载体或形式或容器,那么,宪政的性质就由注入的内容而定,美国初期创设了“注入自由主义内容”的宪法政治,被人们称之为“自由主义宪政”;在此基础之上经过历次改革,又“注入民主的内容”,建立了自由与民主相结合的宪法政治,或称民主宪政。

自由与民主业已结合,但刘先生却要把它们割裂开来,把“民主”从“自由民主”中剥离出来,任凭自己的想象描绘所谓“纯粹的民主”是坏东西,某些自由主义者喜欢这样一种思想方法;可是,按照同样的思想方法,为什么不可以把“自由”从“自由民主”中剥离出来,而成为“民主以外的自由”?如果说,“自由以外的民主”不可取,那么“民主以外的自由”又是什么东西?如刘先生所说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于是,“不可取”的东西与“不完善”的东西互相结合产生了完美的东西,岂不成了奇谈怪论,这种思想方法实在要不得。

自由与民主业已结合,但刘先生却要把它们割裂开来,分出高低尊卑,说“自由高于民主”,说“自由主义节制民主”,否则就将导致暴政。不免让人想象出如此一番情景:“自由主义”对“民主”说道:“听话!不听话,你就是个坏东西!”。刘先生及与他观点相同的部分自由主义者,其傲慢的姿态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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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刘军宁先生商榷(三)》有 1 条评论

  1. 杭州伊萍 说:

    好文!
    “自由主义”一词好像在中文界非常流行,可我始终没有读到有人对“自由主义”到底是什么意思进行过解释,不知邓先生是否能解释一下?这个自由主义中的“自由”一词的主语是什么?言论自由?思想自由?行为自由?如果是行为自由,是什么样的行为或谁的行为自由?哈耶克有定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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