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韩家亮先生

韩家亮先生在“法律前面人人平等是什么意思?”一文中点名提到我。如不予理睬,恐怕他会觉得我瞧不起他,如给以回应,又怕惹他不开心,当然也担心以后为此纠缠不休。为难啊,算了,还是说几句吧。

韩先生跟我是两号人,他俨然是位学者,我是个业余爱好者;他善于抱权威的脚,我却在尊重权威之余喜欢挑权威脚上的刺;他捧着教科书写文章,正路子,我把教科书当资料任意取舍,野路子;他写文章引经据典,我只知道遵循事实与逻辑;他是庄严的学术传统里的一员,我是个“不入流”者,总之,我跟他相比,差距实在太大。韩先生几乎关注我的每一篇文章,也常常教导我应该多读书,包括阅读大学低年级的教科书。但是很对不起,我听不进去,倒不是因为观点有分歧,实在因为我们是两号人,两条路子,谈不拢。我想告诉韩先生的是,今后我还会写很多文章,你可以继续发表评论,那是你的自由。但是在这篇文章以后,我不会再有公开回应,既然谈不拢,就不必纠缠,我也给出了谈不拢的理由,请谅解。

韩先生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提法可以说从四千多年前实行法制时就开始,也可以说是上一世纪才真正实现”。说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长期以来只是个没有实现的理想,那么为什么说上个世纪“真正实现”了呢?是什么事实让人们觉得“真正实现”了呢?韩先生没说。我以为,最能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想“真正实现”的事实,就是一些国家陆续通过宪法及法律确立了这一原则,又有国际公约确立了这一原则。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或者可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从“没有实现的理想”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其直接意义就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当其权利被侵害或被剥夺时,有权受到法律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上述国际该公约所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这一政治权利。还有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是,美国的黑人、女人、穷人过去曾受到歧视,被剥夺了选举权,后来根据宪法或法律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他们从此享有选举权,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由此可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直接关系。但是韩先生对此予以否定。

他写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法案的裁决不会依你的种族,地位,钱财,社会关系而改变。而公民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权利(rights)问题,与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没有直接关系。”此话含混不清,什么是“法案的裁决”?是指“法律的裁决”?是指“法庭的裁决”?是指“法律案件的裁决”?此话过于片面,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成是“法庭面前人人平等”,或说成是“裁决应人人平等”,因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外延大大缩小;同时却又把“权利(rights)问题”排除在外,这是个大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是指“法律”必须是“平等的法律”。如果法律只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侵害或剥夺多数人的权利,那就是“不平等的法律”。譬如美国建国初期制定的法律,侵害或剥夺了大多数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法律,后经过多次修正,逐步演变为“平等的法律”。“人人平等”首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人人平等拥有”,排除了“权利问题”,还成什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法律给每个人“平等的保护”,保护什么?——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

至于制定选举制度时,对选举权的行使有某些限制性的规定,这是实践过程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这些限制是经过争论、商议,被人们普遍认同以后,才作为法律的规定。哈耶克说,既然18岁以下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并不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规定40岁以下的人没有选举权,也不能看作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的真实意思是说,“18岁以下的公民没有选举权”显然是“不平等”的,但却被制定成法律,说明“有没有选举权”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直接关系,韩先生也就学着这么说。必须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跟实施该原则过程中对具体情况做出规定,是两回事,而哈耶克把二者混淆起来了,把公民拥有平等权利的原则跟行使权利的某些规定这两回事混淆起来了。这种手法,很容易引导读者产生误解。

就说到这里吧。“法律前面人人平等是什么意思?”,还请读者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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