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刘军宁先生商榷(二)

刘先生在“共和比民主更为根本”这篇文章中,借当时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中出现争执的事件及其最终结果,来论证“共和的原则高于民主的原则”。但这种说法,违背了他自己在《共和、民主、宪政》一文中的第一句话:“现代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必定是共和、宪政、民主三位一体的混合政体。三者在现代政体中的分量同等重要、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不可偏废。”既然是“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为什么又要比较其高低?比较其“更为根本”?出现如此明显对立的论述,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在概念及立论的构思方面有所缺陷。
2000年总统选举中的分歧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像刘先生所说是“共和理念”与“民主理念”的较量?我查阅有关资料得知事情的经过。那次选票统计的结果是,民主党候选人戈尔获得全国选民票数50999897,共和党候选人布什获得全国选民投票数为50456002,戈尔得票数比布什多出54万(543895)。根据选举制度,选民直接投票数不是决定谁当选的依据,依据是“投票人”的投票结果(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投票人”,再由各州“投票人”投票选举总统),而戈尔获得“投票人”选票数是266,布什是271,根据规则,布什当选总统。但戈尔不服,他提出的理由不是他获得了更多选民的投票,主要是怀疑佛罗里达州的选票统计有差错,而佛州拥有25张选举人票,有希望搏一下;由于几乎在所有两大党票数接近的州都有废票认定问题,且废票认定问题在佛罗里达州尤为突出,戈尔提出要重新清点票数,得到佛州最高法院支持,布什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支持布什,不准再一次重点票数,事情到此有了结果。
由上可见,争执的焦点在于佛州选票该不该重新清点,或者说在于争夺佛州的25张选举人票,争执的焦点不在于戈尔获得更多选民的投票是否可以当选。从事件过程中人们似乎很难看出有什么“共和理念”与“民主理念”的较量,但刘先生却看出来了。他认为,争执在于按照“多数”来决定还是按照规则作决定?若按“民主理念”则按“多数”决定,戈尔当选,若按“共和理念”则按规则作决定,布什当选。他认为事情的结果证明“规则”高于“多数”,证明“共和原则高于民主原则”,于是声称:“这次大选的结果不仅是共和党的胜利而是共和思想和共和原则的胜利”。
此话真是莫名其妙,选举人制度当然是一项规则,但规则是人制定的,没有恒久不变的规则。建国时制定的宪法规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到1913年,经过争论,按照“多数原则”决定废除这一规则,规定各州的参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按建国时的宪法,美国人中的大多数没有选举权,后来经过多次争论,最后依照“多数原则”做出决定,修正宪法,改变规则,大多数人终于拥有了选举权。事实就是这样——每一次制定法律及规则,都是经过协商争论、最后按“多数原则”做出的决定,每一次对法律及规则进行修正,也是经过协商争论、最后按“多数原则”做出的决定。就是按“选举人制度”,最后的决定还是按照“多数原则”做出的(布什的271多于戈尔的266)。令人不解的是,从这样的事实中何以得出判断,说道“规则”高于“多数”?何以断定“共和理念”高于“民主理念”?经过协商、争论按“多数原则”来修改规则,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看作“多数”高于“规则”?或看作“民主理念”高于“共和理念”?说实在的,引出这些问题纯属多余,既然说“共和”与“民主”是“同等重要”、“不可偏废”,那又何必要牵强附会地比出高低?又何必偏要把二者割裂开来,渲染它们之间的“较量”?
当前美国的“选举人制度”就一成不变了?这规则完全有可能被否定,或许哪一天将经过协商争论、按照“多数原则”做出这一决定。实际上,1969年美国众议院以2/3多数通过法案,废除“选举人制度”,也得到当时总统尼克松的支持,只是参议院没有得到2/3多数而作罢。1977年总统卡特在致国会的信中也表达了废除“选举人制度”的意见。依照美国国会研究人员的统计,截至2000年12月共有1028份建议修改或废除选举人制度的国会议案。还有文章指出,现有众议院席位分配制度不合理,而这一“席位分配”直接牵连到各州“选举人”的数目,文章举例说,怀俄明州人口为563626,分配有1名众议员,纽约州人口19378102,分配有27名众议员,但如若按人口比例来计算,纽约州的人口是坏俄明州的34.4倍,似应分配众议员34.4名,无形之中被“剥夺”了7.4个众议员分配名额,显现出不小的偏差。由以上情况看来,选举人制度很有可能又被修正。所以,应该认识到,规则是由人来制定的,没有恒久不变的规则,修改规则是很正常的事情,谈不上什么“共和理念”或“民主理念”的较量。
刘先生为什么要借这一事件来做文章呢?从他的文字中可以寻见原因。他写道:“在今天,由于习惯的关系,民主博得了比共和更大的名声。共和的理想到处都被淡化、遗忘,或是徒有虚名。”可以想见,刘先生是要为“共和”打抱不平,办法就是贬低“民主”,抬高“共和”。
于是他写道:“纯粹民主的精神是多数、分众(分际,如比例代表制)和倾斜。纯粹的民主是一种分裂性的力量,强调在一个社会整体中区分出多数和少数(通常是穷人与富人);即使没有也要制造出多数和少数。”民主是一种“分裂性的力量”吗?民主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民主要求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而刘先生推崇的建国初期建立的自由主义宪政剥夺了多数人的自由、权利,这才叫做“分裂”!“区分出多数和少数(通常是穷人与富人)”吗?刘先生崇拜的哈耶克,才把社会成员分成“被雇佣者多数”及“独立者少数”,并把二者对立起来!什么叫做“即使没有也要制造出多数和少数”?民主是就是这样干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民主遵循“多数原则”吗?那么,美国建国初期建立的自由主义宪政不也是遵循“多数原则”的吗,是否也该称其“制造出多数和少数”?刘先生写出上述文字,不免显得义气用事,有失公允。
刘先生还说:“一个有自由无民主的地方,显然要好过一个有民主无自由的地方”。他所谓“有自由无民主”指的是美国建国初期建立的自由主义宪政,少数人拥有自由,但是拒绝民主;他所谓“有民主无自由”指的是哈耶克说的“被雇佣者多数”占优势的民主社会。那么,是不是要把当今的美国向后拉,倒退到一、二百年前的美国?恐怕美国人民不会同意吧。
刘先生一而再、再而三地贬低民主,虽然理缺词穷,但倒也不是白费工夫,回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出现了一系列抑制民主的舆论,“中国人素质低,不能搞民主”,“民主缓行论”,“搞民主会大乱”,“民主会导致多数暴政”,“民主是另一形式的专制”,“民主恐惧症”,等等,恐怕不是没有原因的。
我以为,对中国来说,只有迈向民主化道路才是正道,因为民主是人类社会维持长治久安的最可靠的支柱。民主的理念包括:“政治权力来自于人民”,“由人民行使权力选择政府及其领导人并予以监督”,“政治及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民主的理念将吸取人类已有的政治智慧成果,如关于宪政、法治等政治智慧成果,因为民主维护的是每个人的应有权利,它不会允许为少数人的利益而贬低、抛弃其它的智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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