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民主当作核心价值之一,是好事情,那么我们怎么来实现这一核心价值呢?首先当然是要厘清“民主是什么”的问题,还要讨论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法来实现,也难免要讨论其他国家已有的经验教训,等等,本文选择某些问题、结合某些文章的论述来参与这方面的讨论,以求指教。
一, 民主到底是什么?
有一篇文章谈“西式民主困境与中国民主的未来”(杨光斌,刊于《共识网》),以提问和回答的形式成文,一开始就提出这个问题:“我这里的第一个问题也是很多网友非常关心的问题,那就是民主到底是什么?它有哪些基本构成要素?”的确,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民主到底是什么?”
在那篇文章中,杨光斌先生是这样回答的:“‘民主’,简单地说,还是人民主权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古典的定义,其政治实践形式至少有四种,第一种是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如抽签、陶片放逐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广场多数决等办法,第二种是代议制下的选举民主,第三种是代表制下的人民民主,第四种则是社会自治意义上讲的人民主权,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讲人民主权生动地体现在社区生活的自我管理。但是因为冷战,‘民主’的含义变成了‘竞争性选举’。”
对于这段话,我有不明白之处,在此提出一些问题。首先,对“人民当家作主”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人民指什么?什么叫做“当家”?人民怎么“当家”?什么叫做“作主”?人民怎么“作主”?为什么会提出这些问题呢,因为在我看来,人民是所有国民的集合之称呼,或说全体公民的集合之称呼,在中国,人民即指十几亿个体的集合。我不明白的是,这十几亿个体的集合是怎么可能为自己的国家“当家作主”的呢?我无法想象(就是“形而上学”地想也不行)十几亿人集合在一起“当家作主”的图景。为一个国家“当家作主”,那是要“日理万机”的啊,别说十几亿,就是在有一亿人、一千万人或一百万人的国家里,千万百万人的集合忙忙碌碌地“日理万机”,这也是不可想象的啊。在我看来,“人民当家作主”是无法实现的事情,怎么能把民主说成是无法实现的事情呢?也许我想错了,但总希望提出来向人讨教,从而让我明白什么叫做“人民当家作主”。
也许有人会说:“人民主权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是指一种理念、一种思想、一种精神、一种抽象的意义。杨先生的话不是讲到“四种形式”吗,那就是民主这种理念或思想的具体体现。
那好吧,来看看这四种形式吧。第一种“政治实践形式”,是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和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民主”。据我所知,古希腊城邦中的人绝大多数人(主要是奴隶和妇女)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只限于少数人分享权力的政治状况就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形式”?是否可以认为,少数人分享权力的这种“形式”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是相容的?另外,据记载,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掌握政权的那年头,法国巴黎笼罩在政治恐怖之中,1791年至1794年三年间,在断头台上处死人数超过六万,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暴政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形式”?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恐怖的政治实践是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是相容的?恐怕这难以使人接受,由此看来,杨先生说的这第一种形式不应归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实践形式”。
第二、三种形式,是“代议制下的选举民主”和“代表制下的人民民主”,仅从字面上看,这两种形式有什么不同呢?也许是:前者有“选举”而后者没有“选举”,可是没有选举的情况下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吗?或者,也许是:前者是重在“选举”的民主,后者是重在“人民”的民主,这有点难以理解,什么是“人民民主”?说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说“人民民主”岂不成了“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文理不通啊;再说,重在“选举”和重在“人民”这二者的区别在哪里?无从区分呀。对于这两种“政治实践形式”有什么区别,杨先生没有说清楚。如果能够举出实例,就像“古代希腊”或“1791-1794年的法国”那样,用具体的国家在什么年代的“政治实践”来说明,恐怕会让人容易理解一些。另外,从字面上看,这两种“形式”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民主”的“政治实践形式”这一点是相同的,即都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这一点是相同的,那么,“代议制下的选举民主”这种“政治实践形式”是如何体现或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代表制下的人民民主”这种“政治实践形式”又是如何体现或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杨先生对此也没有说清楚,最好也能用具体的国家在什么年代的“政治实践”来说明,恐怕会让人容易理解一些。对于第二、三两种形式的论述,不论是其区别还是其相同点,都不清楚。
第四种“政治实践形式”,说的是“社会自治”,但是杨先生在后文说到社会自治是地方性的,所以,这似乎不能匹配,民主是国家的政治体制,跟地方性的社会自治不在同一层次,民主与社会自治当然有关系,但不是同一层次,不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实践形式”,只能说是在低一层次上的体现。
在后文,又提出了一个问题:“主持人:您在一篇文章中将西式民主的核心要素界定为选举式民主,我想问的是除了选举式民主以外,民主还有什么其他的形式?”杨光斌回答说:“还有其他形式,比如最近介绍得比较多的审议民主,也就是协商民主。”读到这里,又让我糊涂了,上文说民主有“四种形式”,现在又出来个第五种形式即“协商民主”,照此说来,还可能有第六种如“参与式民主”,甚至还可能引申出更多说法如总统制,半总统制,议会制,等等不同的形式。如此这般,不就把上述“一定义、四形式”的说法给否定了?
由上所述,杨光斌回答“民主到底是什么?”时所说的“一定义、四形式”,有所欠缺、不够严密、不够清楚。
可能有人以为我在有意咬文嚼字,不是的,民主既然被看作核心价值,那就得认真对待 “民主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含糊其辞是不应有的态度。我认为,自古以来,众多哲学家、政治学者,在论述民主之时有一点共同之处,即都把民主看作为某种“政治体制”(政体),对此,恐怕不会有人反对。那么,我们应该从“民主是怎样一种政体”着手来为民主做出定义。政治体制指什么?是指一个国家(政治共同体)中政治权力的结构及形式,权力结构是指政治权利如何分配、各种政治权力按何种关系结成整体,形式是指各种政治权力如何运行的规范、制度、程序等等。政治体制有多种,但因都属政治体制故而有共同之处,多种政治体制各有其特征故而有相异之处。民主是一种与其它政体相比既有共同点又有鲜明特征的政体,这特征主要可以从以下两点来说明:一是,建立了作为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民的权力”,其它政体在的权力分配中没有“人民的权力”;二是,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它政体没有在法律上保证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及其它个人权利。二者的关系是:“人民的权力”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础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靠“人民的权力”来保护。
阐明具有该两大特征的政治体制的理论就是民主理论,这理论建立在近三百多年来各国政治实践(民主化进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之上,在二十世纪,民主化进程在某些国家趋于成熟阶段,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获得愈来愈广泛的认同,最后以“民主”这个词来命名这种政体及其理论。现代人对民主的的认识,最后是基于二十世纪出现的事实和经验而形成的,虽然用民主二字予以命名,但与此前的所谓“民主”有本质区别,因为在二十世纪以前还没有出现这些事实和经验,古希腊或法国大革命时的“民主”跟现代民主很少有相同之处。在十九世纪,“民主”或是被看作为卢梭的“人民主权”,或是被看作为“暴民统治”,其实二者密切相关,只有当这些观点被否定以后,人们才接受或认同以“民主”命名的政体及其理论。
民主不仅仅是某种思想、理念、主义、精神,也不仅仅是某种统治方式、政府形式或法规制度,民主是具有鲜明特征的、可描绘的一种政治体制,民主的定义应该从这个基点出发来确定。民主这种政体在不同的国家可以表现为不同形式,应该是“一定义、多种形式”,而不是“一定义、四种形式”。
二, 关于民主的标准
杨光斌先生谈到“民主的标准问题,即如何判断民主。”他说:“民主标准一直有两个,一个是自由民主的二元对立,唯一的标准是有没有竞争性选举。有了就是民主,没有就是专制。还有一个是杜威的实用主义,他们有美国民主的大讨论,后来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林德布洛姆,他在70年代出的《政治与市场》考察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提出不平衡的多元主义观点。他说,美国事实上也不是一个民主国家,只是接近民主国家。因为是大企业主导,是资本主导,故而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因此很多理论家说美国时都用混合政体。林德布洛姆说民主是一个近似值,我主张的就是这种近似值民主,就是说民主是多少的问题而不是有无的问题。”
人们常常为某种活动制定标准,以此来衡量活动的进展程度及其效果,譬如为生产活动制定产品的数量及质量的标准等等。但是“判断民主”的标准是什么,恐怕不像物质生产那样可以订出确切的数字,只能订出原则性的标准,或再具体化为某些指标。杨先生说“一直有两个”标准,我没有看懂这段话,是有两个不同的标准?还是一个标准有两种判断方法?他只说到一个标准,即“有没有竞争性选举”,另一个所谓“近似值民主”不能说是标准,因为“近似”是对“标准”而言的,即接近标准的状况,是相对于标准来说的“近似值”,没有与标准相对照,哪来的“近似值”?所以“近似值民主”这种说法不能作为“判断民主”的另一个独立的标准,只能说是在按照某个标准作出判断的方式方法,即意味着在作出判断时,不是判断“是否是民主”或“有没有民主”,而是判断接近标准的程度。可是,这个“近似值”是按什么标准来衡量的?照字面上看,举的是美国的例子,那么这标准是否就是“有没有竞争性选举”?杨先生没有说明,看来,他没有说清楚究竟是“一直有两个标准”还是一个标准两种判断方法。
“近似地”或“动态地”看待民主政体的建设,这是可取的方法。人类社会里各种政治思想及政治势力之间的竞争复杂多变,民主作为一种政体从最初打好基础、再稳固成长、再趋于成熟,每一步都遇到阻力,甚至还会出现反复或倒退,这是一个叫做“民主化”的过程;就算已经稳固建立了民主政体,还是存在着能否维护、是否适应新形势等问题。我们永远也看不到一种到达终点的、不再变化的政治体制,但对于民主化能判断其进程到达何种程度,如:开启民主化进程、已有良好的基础、民主化正稳步发展、基本上建立了民主政体、民主化趋于成熟等等,这样一些判断当然需要有标准,这标准就是民主政体的两大特征。
我以为,“有没有竞争性选举”不能成为“判断民主”的“唯一的标准”,只能说是一项指标。以美国为例,从建国初期开始,就已经定期展开竞争性选举活动,但那时美国的政治家都不承认美国建立的是民主政体。但是到了二十世纪,大多数美国人都心悦诚服地肯定民主政体,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彻底变化的呢?原因当然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十八世纪到二十世纪的两百年间,从只有少数人享有公民权发展到所有美国出身的人都享有公民权,从只有少数人参与选举转变为所有公民(特殊情况除外)都参与选举,从少数人享有自由、权利演变为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这些自由、权利。据于这些事实和经验,人们才真正领悟到,“竞争性选举”必须纳入建立“人民的权力”的轨道,必须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了这两个“必须”,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力才真正落到实处,用“民主”这个词来命名其政治体制,才真正名符其实。
其实,当我们把民主看作为一种具有两大鲜明特征的政治体制之时,就已经认定判断建立民主政体的状况和进程,有两项标准是必不可少的:一是,是否建立了“人民的权力”,二是,是否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这两项标准是原则性的,是理论性的,实际情况不可能十全十美地与之符合,于是就有所谓“近似值民主”的说法。下面就两项标准作简略说明。
先说建立“人民的权力”这一项。“人民”是所有公民的集合之称呼,“人民的权力”是指所有公民(特殊情况除外)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规则和程序共同行使政治权利而形成的权力(力量),“人民的权力”的职责范围是选举、任命、授权、罢免、更换政府领导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是指投票选举权,人民行使权力的政治活动就是参与投票选举活动,如果没有这种投票选举活动,则“人民的权力”就建立不起来,所以,必须承认“有没有选举”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但是,仅仅有投票选举活动还不行,因为如果投票选举活动受到操纵或控制,则投票选举变成了为操纵者或控制者意志服务的政治活动,“人民的权力”被排除,民主化成为泡影。根据已有的各国的经验可知,所谓操纵或控制投票选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操纵和控制候选人,操纵和控制选举的有关信息,操纵和控制投票者的意志(用暴力、收买、欺骗、威吓等手段)等等;而根据已有的各国的经验可知,要防止、抵制操纵和控制行为,则投票选举活动必须是有时间规定的、有竞争的、公开透明的,这也可以说是与“有没有选举”有关的几项具体的指标,而民主化的过程同时也正是逐步实现这几项指标并逐步完善的过程。
组织定时的、有竞争的、公开透明的投票选举活动以行使“人民的权力”,这是一项标准,此外还须有另一项标准。因为活动本身、活动的程序、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这些仅仅是形式上的东西,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每个公民的、平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当公民发觉有人企图操纵或控制因而侵害自身权利时,可以诉诸法律而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必须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宪法到相关法律及执行法律者都必须确保这一原则的实施。
由此可见,“判断民主”的标准,衡量民主化程度的标准,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是否建立了“人民的权力”,即是否组织人民行使权力的投票选举活动,该活动必须是定期的、有竞争的、公开透明的。另一项是,是否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证公民能平等地、自由地享有政治权利。当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从宪法到相关的法律到执行法律者,都朝这两项标准靠近,并能相对稳定地顺利地保持这种状况,那就可以说这个国家的民主化已趋于成熟,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民主政体。当然,能否持久维护或能否适应新的形势,那是另一回事了。
三, 关于“正序”和“错序”
杨光斌说道:“我们研究国家建设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时间性’,或者说叫‘时序性’。‘时间性’是说一个国家应该有基础性权力(比如说政体、秩序、行政权力),之后是分权(比如说合理的秩序),然后才有选举。也就是,有了基础性权力以后积极发展,再分蛋糕。我们会看到,基本上西方国家的选举是正方向的:宪政、分权、选举。西方国家的选举过程都是‘世纪工程’,美国从独立到黑人选举权利的实现用了两个世纪,法国到第五共和国稳定下来是150多年,英国普选两个多世纪,因此民主是一个世纪工程,国家建设次序是一步一步来的。但是冷战的结果是什么呢?两大阵营竞争,自己经过百年才演化出来的模式往其他国家硬推。社会主义阵营是这样,西方阵营也是这样,往往不顾他国的历史过程也要让其他国家实现终端性的模式,这样我称之为‘错序’了。”
这段话很容易造成误解和混乱,这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来:其一,他既说“选举过程都是世纪工程”,又说“民主是一个世纪工程”,把“选举过程”与“民主”混为一谈。选举仅仅是民主政体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怎么能等同起来呢?“选举过程”怎么可能是“世纪工程”呢?难道一场选举总统的活动过程要一个世纪?除了选举以外,作为国家的政治体制,还要涉及各种政治权力如何分配以及如何运行等重大事宜,难道民主政治除了选举就没有别的事情要做?其二,他说“因此民主是一个世纪工程,国家建设次序是一步一步来的。”这意思是否说“国家建设”就是“民主工程”?要“一步一步来”这话并不错,但“民主工程”是政治体制建设,跟“国家建设”是有区别的。其三,他说“西方国家的选举是正方向的:宪政、分权、选举”,“选举”排序在最后,这说法似乎与事实不符。以美国为例,十八世纪建国初期,美国就制定了宪法,宪法规定了政府的形式,规定了政府领导人如何通过选举产生、如何更换、如何罢免,规定了政府各机构的职权的分配,规定了公民的权利等等,可见“宪政、分权、选举”是同时实施的,都是政体建设不可缺少的几个方面,并没有先后之分。美国在建国后二百多年间,进行了“一步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推动了民主化进程,宪法进行了十八次修改产生二十七个修正案,其内容包括公民权利(特别是选举权)、选举办法、政府各机构职权分配的调整,等等;也就是说这“一步一步”的改革是在“宪政、分权、选举”等方面同时或交叉进行的,并没有按照先后次序予以安排。
英国和法国民主化过程的“一步一步”与美国并不相同,以至于英国和法国民主政体的形式也与美国并不相同,这也说明民主化并没有既定的“正序”,因而也不存在什么“错序”;但是,英国、法国和美国都承认本国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民主政体(只是形式上有所不同),因为在下面这一点上都是相同的: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都呈现出民主的两大特征。其他国家如果选择民主化道路,先行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一步一步”怎么走,都得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没有现存的、可以照搬的“正序”,完全取决于各种政治派别、政治势力、各阶层群体之间如何较量;但是有一点是十分肯定的,即必须把靠近两大标准(民主的两大特征)作为民主化的目标,这目标就是“彼岸”,民主化就是“过河”,怎么过河到达“彼岸”,要“摸着石头”,有人已经“摸着石头过河”了,其经验值得借鉴,但总得自己亲手去摸,既没有选择好作为“河对岸”的目标,又不肯下河去“摸石头”,谈何民主化?
正像杨光斌所说,美国民主化经历两个世纪,英国民主化经历两个多世纪,法国到第五共和国稳定下来是150多年,这些国家的民主化是“世纪工程”,为什么会如此漫长?因为民主化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阻力,特权观念、等级观念、强权观念、弱肉强食观念、阶级斗争观念等等顽固地占领着某些人的头脑,特别是某些精英分子的头脑,他们无法接受民主的理念,惧怕以至拼命阻挡民主化进程,跟什么“正序”或“错序”有何相干?杨光斌提到一些国家在民主化进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原因是什么?原因就在于各种各样的阻力。各国民主化进程都会面临与本国实际相关的、却与其它国家不同的阻力,如何克服这些阻力,只能靠本国人民“摸石头过河”,只要坚持民主化的目标,几年、十几年的折腾也是在所难免,比起美、英、法以往折腾两个世纪,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不少国家顺利地、有效地推进民主化进程,给其他国家提供了经验教训,但有些中国学者不去关心和分析那些成功的经验,偏好抓住某些国家民主化过程中的问题做文章,向人民群众散布什么“坏民主”、“民主的恶果”、“民主会导致暴政”,“民主会让天下大乱”等等,这对我国实现民主核心价值究竟有什么好处?想想当年美国建国以后一百年还逃不过一场四、五年的内战,才出现民主化历程中的重大转折,如今世界各国用长期艰苦奋斗换来了那么丰富的经验教训,为人类社会民主化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们理应对实现民主这一核心价值怀有充分的信心,不要一遭遇阻力就摇摆、灰心、悲观、怀疑,等等。
四, 关于“党争民主”
杨光斌说:“党争民主对很多人来说(包括我本人)可能都是不能接受的”,“我们反对搞党争民主”。这里出现一个名词即“党争民主”,指什么意思?我想,这是指“有党派竞争的民主政体”,杨先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并“反对”,那么,他要的民主就是“没有党争的民主”,对此我感到疑惑不解:杨先生怎么会怎么想?
自古以来,政治始终是竞争性的政治,人们常说到一句名言:“党外有党,党内有派”,意思就是说:党派竞争历来有之,“没有党争的民主”只是奢望。别的例子不需多举,就是回顾中共党史就可见一斑。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张国涛另立中央,六十年代毛泽东炮打司令部,已经是两个中央、两个司令部了,不就是两个党?党内的派别竞争演变为两个党的竞争。党派竞争是“客观存在”,是无法避免的事,只能设法趋利避害,摸索出一套共同遵循的规则、程序,公开透明地、正当地、公正地竞争,总之,防止和制止恶性竞争,创建有利于良性竞争的政治环境,而民主正是构建这种环境的、迄今为止最好的政治体制。民主允许自由平等的竞争,允许良性的党派竞争,民主建立“人民的权力”作为全体公民一致公认的最高权力,对党派竞争做出裁决;民主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保护竞争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
竞争包括政治竞争的问题,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始终受到哲学家及政治家们的高度重视,有种观点很是盛行,即认为竞争是万恶之源,必须遏制竞争,遏制的办法大致是:树立绝对权力;建立等级制度;剥夺人的“所有力量和一切权利”以使其丧失竞争能力,等等。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由“哲学家皇帝”统治下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儒家的荀子在《礼论篇》中写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在《富国篇》中写道:“无君以制臣,无上以制下,天下害生纵欲,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也。”在《王制篇》中写道:“执位(即等级)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足够),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也。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荀子主张,为解决“争”和“乱”,就必须建立绝对权力和等级制度,以君制臣,以上制下,一级兼临(制约)一级,此所谓“治国平天下”也!霍布斯为了遏制人类像虎狼一样的战争状态,在《利维坦》中提出以“社会契约”建立君主专制绝对权力。卢梭赞成霍布斯的办法,建立绝对权力,不同的是,霍布斯认为战争状态存在于自然状态,而卢梭认为战争状态是社会状态,遏制的办法是剥夺人的一切力量和所有权利,使其丧失竞争能力,一切听从“公意”的最高绝对权威。以上政治理论都有共同之点,即垄断权力、遏制竞争,事实表明,“遏制竞争”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手段,而恶性竞争用绝对权力施加高度强制的办法,只能使社会演变陷入恶性循环。
洛克则提出不同的理论,认为人是自由、平等、独立的,拥有“天赋人权”,人类出于理性而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和制止侵害行为,政府是由人民自愿地按照协议、自由选择领导人而建立起来的,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行使“人民的权力”而授予,政府违背其职责、滥用权力侵害人权,人民将行使“人民的权力”而罢免之、更换之。洛克十分痛恨绝对权力,他提出“人民的权力”和“天赋人权”,也正是为了要遏制绝对权力。洛克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存在着各种竞争,但是洛克相信人们出于理性自愿达成协议、维护公共规则;在自愿达成协议之前,人们已经默认按多数规则作出决定,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协议、成立政府。洛克相信人类可以通过自愿的协议来建立竞争的规则以引导良性的竞争,遏制恶性竞争。洛克的理论为现代民主奠定了基础。在这基础上,人类社会经过三百多年的实践,终于总结出现代民主的两大特征,制定出共同遵循的规则、程序,为公开、透明、公正的竞争创建了良性竞争的政治环境。
杨光斌先生“不能接受”并“反对”搞“党争民主”,他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更应该接受历史的教训,遏制竞争的结果必然是导致恶性竞争,不但如此,可能连竞争对于社会有利的一面也被遏制掉了;只有走民主化道路创建引导良性竞争的政治环境,这才是趋利避害的办法。
顺便谈一下,杨光斌先生两次提到卢梭,一次是说:“黄宗羲16世纪20年代提出‘天下非一人而治’这样的思想,比卢梭提出人民主权思想还早一个世纪。”第二次说到“卢梭意义上的宏大的人民主权”。看来他对于卢梭有正面评价,似乎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宏论,是一位民主的思想家,中国的很多学者至今与之有同样看法。我不能认同,并认为卢梭是“伪民主、真专制”的创始人,我已经写过很多文章评析卢梭理论的“伪民主、真专制”之实质,希望能对此继续探讨。我担忧的是,如果我们认识不清卢梭理论的真实面目,还要努力追随卢梭所谓的“人民主权”理论,那岂不是把“伪民主”当作核心价值了?
五, 关于“民主万能主义”和“民主恐惧症”
上述这篇文章中,还对杨光斌提出这样问题:“关于民主还有这么一种倾向,那就是现实中很多人把民主想象得很完美,认为只要实现了民主什么问题都能迎刃而解,您又怎么看这种‘民主万能主义’认识?”还提出一个问题:“如前所述,西式民主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遭遇了种种问题,而作为一个仍旧在建设和完善民主体制的转型中国而言,民主带来的这些问题让很多国人患上了民主恐惧症,典型代表观点是‘中国一旦实现民主,必将天下大乱’,对此,您又怎么看?”
我对这两个问题的提出感到疑惑不解。就我的所见所闻来说,在学者的学术文章中,从来没有听说过一种提法即所谓“民主万能主义”,也从来没有看到关于“民主很完美”和“实现了民主什么问题都能迎刃而解”的提法。如果群众出于对民主的向往,在网上说了一些缺乏政治学知识的言论,就作为一个什么大问题予以质疑,大做文章,似乎大可不必。倒是常看到某些学者,摆出学术权威的架子教训人们:“民主并不完美”,“民主有其内在、固有的缺陷”,见到有人赞颂民主就劈头浇一盆冷水:“幼稚!天真!”,动不动就拿西方学者对时政的批评拿来示众,说道:“连西方学者都在指责民主的弊病,你们懂什么?你们连外国的论文也看不懂,目光狭窄,只会跟着瞎起哄!”这些学者忘记了,西方学者生活在民主化已经趋于成熟的政治环境里,他们对时政的不满、提出批评,正是为了使民主更能维护其优越性,正是希望改进和完善民主;而我们这些学者却是处在还没有实现民主的环境里,他们不去传播民主的好处,却费心挖掘“民主的缺陷”,不知这些学者究竟是怎么想的?令人疑惑。
至于“民主恐惧论”,恐怕是有人有意散布的,这些人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抵制和反对走民主化道路,怎么能说“很多国人患上了?”这倒使我回想起近十多年来,先是“民主缓行论”,接着是“民主渐行论”,后来又是“民主碎步渐行论”,如今又来了个“民主恐惧症”,我也难以预料还会提出什么论调,只是愈加觉得实现民主这一核心价值,的确阻力很大,历史上某些国家要用二百年时间来推进民主化,真是值得反省的啊。
本来想以一篇短文提出一些问题,不料又写了近万字,等有机会再继续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