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民的权力”?它是否就是指“人民主权”?“人民”有“权力”吗?分散在广袤大地上的亿万个体能够行使某种权力?“人民”行使的是什么样的权力?“人民”怎么行使权力?向谁行使权力?“人民的权力”不会是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名义”吧?或者,不会是一个空洞无物的概念吧?
看到本文的标题,有些人马上会提出以上种种疑问,除非这些问题得到尚可满意的回答,否则,“人民的权力”这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得不到应有的承认。
(一) 首先提出“人民的权力”的是谁?
十七世纪八十年代,英国哲学家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论》里,首先提出了“人民的权力”。只需摘引其中两段文字,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其一是:“在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但是,随后洛克又指出:“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
在洛克看来,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建立行使统治权的政府,统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立法权,二是执行权,三是对外权,这是他在在“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里阐述的内容。然后,在“第十三章:国家权力的统属”里,强调了权力的“统属”关系,他指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其它部分的统治权都统属于立法权(还未触及中央与地方的政府权力关系);紧接着,洛克又指出:立法权只是“受委托的权力”,那么,立法权与哪一种权力有“统属”关系?谁拥有“委托权”?是人民拥有委托权,人民不但拥有委托权,把立法权委托给政府即立法机构,而且还拥有收回立法权的权力,即罢免和更换政府即立法机关的权力。换言之,人民拥有任命、授权、罢免和更换政府的权力,这是人民拥有的、高于政府统治权的、对政府行使的一种权力,是与统治权互为“统属”关系的权力,洛克说,这是“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或是“人民的最高权力”。
其二是:“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重归于人民;……但是如果他们曾规定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使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享有这种最高权力,或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吧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这段文字是《政府论》全书的最后结语,它又一次强调了“人民的权力”,提到“人民行使最高权力”。以上摘引的两段文字,无可辩驳地证明,早在三百多年前,作为现代民主奠基人的洛克,就提出了“人民的权力”这个概念。
(二)为什么要提出“人民的权力”?
洛克根据文献资料设想,国家和政府是人类社会成展到一定阶段人为地创建出来的,他说在“国家最初创始”时期,“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不发生关于统治者和政府问题的斗争”,可是到了后世,“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府的起源和权利,并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洛克的政治经历使他深感,“专横和滥用权力”的君主专制统治与人民之间的斗争日益加剧,他决心站在人民一边;他要论证“君权神授”毫无根据,统治权不是来源于“神”,而是来源于人民;他要论证,一切政府及其统治权,都是经过人民的同意和授权而产生的;他要创设一种新的政治体制,阐明政府及其统治权如何由人民的同意和授权而产生;他要论证,“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的最有力的办法就是行使“人民的权力”。
于是,在《政府论》里贯穿着一条主线:论述人民与统治者(政府)的关系,论述“人民的权力”与“统治权”的关系,简而言之,论述“民”与“主”的关系。在洛克以前大量的政治理论只讲“统治权”,不提“人民的权力”,但是洛克的政治主张决定了他必需把“人民的权力”这个概念引进自己的理论。
(三)如何论证“人民的权力”?
但是洛克遇到的巨大难题之一是:“人民”这个词,似乎是指分散居住在广大地域内所有的人,这些人的利益相异、意见不一,甚至可能互不相识、根本没有联系,这样的“人民”能够是一个实体吗?是一个能够行使权力的实体吗?
洛克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政府统治人民,任何人一出生就处在政府的统治之下,这似乎是既成的事实。统治权就像一个有着巨大诱惑力的宝藏,已经现实地摆在那里,成为某些人使用武力争夺的目标,只看到统治权从一批精英的手中转移到另一批精英的手中;从来没看到、也不可能想到,是人民把统治权授予君主和政府,甚至还可以收回授予的权力,要人们相信这一点岂不很难?
洛克花费大量笔墨、反复论证,可以说《政府论》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围绕着解决以上两个难题而展开。首先,洛克根据已有远古的、史前的、现存的资料,有关氏族、部落、“原始社会”、“黄金时代”等等的资料,提出假设:“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其形成的情形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任何数量的人们,进入社会以组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
其次,为什么要“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洛克论证说,共同生活的人们,为了一个同样的目的,即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权利的目的,自愿联合起来,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共同树立最高统治权(制定法律及执行法律的权力),设立由少数人组成的政府行使统治权,运用全体成员的力量,防止和制止来自内部及外部的侵害行为。他写道:“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是“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
再次,人民怎样“置身于政府之下”?洛克论证说:“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他还写道:“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这“协议”,必须是人民同意的,必须是全体遵循的,用现代话语来说,就是宪法及其它法律。
洛克对“人民”与“政府、统治者”之间,以及“人民的权力”与“统治权”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他的理论:“人民”先于、高于并产生“政府和统治者”,“人民的权力”先于、高于并产生“统治权”;人民把统治权授予政府的目的是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和权利,所以,政府和统治者一旦产生并授予统治权,人民就接受其统治,不再行使权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制止侵害,实现其共同意愿;但是,当政府和统治者“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
(四)“人民”是一个实体吗?
洛克的理论肯定了“人民”是一个实体,是能够行使“人民的权力”的实体。从洛克以下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这一点。
他写道:“谁想要明确讨论政府的解体,谁就应该首先把社会的解体和政府的解体区别开来。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然状态而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是每个人同其余的人所订立的协议,由此结成一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解散这种结合的通常的和几乎唯一的途径,就是外国武力的入侵,把他们征服。……一旦社会解体,那么社会的政府当然不能继续存在。”
洛克谈到另一种政府解体的情况:“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以外,政府还会从内部解体。” 他写道:“这种情况通常是由国内滥用权力的人造成的。”这时,“政府解体”但社会没有解体,社会仍然是一个整体。他又写道:“政府被解体,人民就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因为,社会的自保只有依靠一个确定的立法机关,并能公平无私地执行它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做到。”正因为社会是一个实体,所以,虽然政府解体了,但社会还存在,社会为了“自保”,再重建一个新的政府。
以上两段文字表明,洛克指出有两种“解体”,社会的解体及政府的解体;有两个实体,社会和政府;而且他明确指出必须把两个“体”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关于这两个实体的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一而再、再而三地指出,“人民”从涣散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结成一个整体,是通过“订立协议”,社会要“自保”作为整体而存在,必须通过“订立协议”设立政府,使全体成员“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于是就形成了两个实体,人民结合而成的社会这个实体,以及政府那个实体,在这里,洛克强调了“订立协议”,两个实体都通过“订立协议”的途径而形成。
应该指出,洛克把“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也说成是“人民的最高权力”,洛克在把“社会”看作为实体的同时,把结成社会的“人民”也看作一个实体,不过必须具备一个条件:订立一个全体遵循的协议,即制定全体遵循的宪法及法律。
洛克的说法能让人相信吗?的确,不断有人提出质疑,无非是说:谁也没看见“自然状态”是怎么样的,谁也没看见那时候人们是怎么“订立协议”的。但是,质疑者不懂得,洛克的假设、论证,是出于一个目的,即他在《政府论》(下篇)一开头就说,要阐述“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洛克所创设的这个“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如今已被很多国家普遍采用,洛克的假设、论证,已经被“普世”认同,这些事实,却是任何质疑者无法否认的!
最新鲜的、最显明的事实,就是2012年美国总统的大选。在11月6日及以前的一段日子里,根据宪法及法律的规定,美国的人民统一行动,每个人行使平等的政治权利,自由选择候选人,而每个个体行使权利进行选择的行动,汇聚成整体的力量即人民的权力,这权力将作出谁是总统的裁决。奥巴马和罗姆尼及其团队,都在彻夜等待,等待什么?等待人民行使权力所作出的裁决,他们心中都有这种感觉和理智,即在他们之上有一个高于他们的权力,他们能否当权的命运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他们等待着,并时刻准备着服从人民的权力所做出的裁决,那不是多数人或少数人的决定,而是全体美国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作出的决定。请听一听罗姆尼在承认失败后的演说吧:“这对于美国来说是一个胜利的时刻”(源自凤凰卫视)。他明明只获得少数票,他明明是竞选的失败者,却把“失败”称之为“美国的胜利”,在他的心中,美国人民是一个整体,尽管有分歧而形成多数意见及少数意见,但仍然是一个整体。美国不只有罗姆尼才抱有这样的信念,他只是千千万万个美国人的代表,代表着美国民主的伟大精神,彰显着民主的真谛!
人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由人民行使的最高裁决权力,美国的两大政党的争斗将会怎么样?如果美国抱有雄心的政治精英们不服从这个权力的裁决,将会怎么样?如果选举可以操纵、投票结果可以随意推翻,将会怎么样?可以设想,什么代议制度、三权分立,什么自由选举、多头政治,都将一风吹!到这种时候,那些渴望成为党阀、财阀、军阀、独裁者的政治精英们,终于可以施展他们的能耐了!
面对这样的事实,怎么能够否认美国人民的权力之存在?怎么能够否认美国人民按照他们“订立的协议”已经成为一个整体?怎么能否认美国人民在法定的时间按法定的程序统一行动行使着权力?怎么能够把人民分裂成“多数”与“少数”?说什么“多数统治”、什么“多数暴政”?遗憾的是,这样的人并不少见。
譬如《民主新论》的作者乔万尼.萨托利(美国),就这样写道:“今天的‘人民’代表一个无定形的集合体,一个高度混乱和分化的社会,总之,是一个失范的社会。”在他看来,“人民”也好“社会”也好,不可能成为一个整体。萨托利只看到美国社会的一个方面,平日里人们散居各地,埋头于各自的营生,费心于寻求并保护各自的利益,执着于各自的志趣和信念,甚至矛盾丛生、时有冲突,似乎是“无定形的集合体”。但是萨托利却视而不见美国社会的另一方面,这个“集合体”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结合而成的,宪法和法律确保这个“集合体”全体成员和平地共同生活在一起,有着共同的身份认同感,按照公共规则安全有序地建立种种联系;这个“集合体”的全体成员,在法定的时间里按法定的程序将一致行动并行使其权力,萨托利的视而不见只能用“偏见”来解释。萨托利还问道:“人民怎么能够成为实际的权力行使者呢?”他接着说,所谓人民的权力“不过是名义上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完全是另一回事。”在这里,萨托利偷换了一个概念,他把“人民行使权力”说成是“行使统治权”,他明明知道人民不可能“行使统治权”,也明明知道人民行使的权力不是统治权,却偏要这么问,其意图很明显,就是要把“人民的权力”说成是“名义上的权力”,并在实质上否定“人民的权力”。
现今的中国,有好多学者要求政治改革,提出好多主张,什么“党内民主”、“精英民主”、“一党宪政”、“儒家宪政”,什么“宪政高于民主”、“自由高于民主”,什么“一搞民主天下大乱”,就是不提“人民的权力”,害怕提“人民的权力”,千方百计地否定“人民的权力”,更有甚者,还非要人们痛恨“人民的权力”,想尽办法避开民主的这一实质内容。这些主张其实都不陌生,近百年来的中国不就是这样走过来的吗?
(五)“人民的权力”就是“人民主权”吗?
在洛克发表《政府论》以后,过了约七十年,经法国人卢梭之手,“人民主权”论开始火红起来,以至于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权力”,在一段时间里被遗忘了,被曲解了。
卢梭说,人民是主权者。卢梭说的“主权”是什么意思?“主权”这个概念,是由博丹(法国人,1530-1596年)提出的。博丹说,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永恒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力,这种权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当时,博丹所说的主权就是指统治权,当然被用来维护君主的绝对统治权。所以,在洛克的著作中,几乎不提及这种“主权”概念。因为,在洛克的思想里,一切权力都是相对的,必须排除绝对权力,只有对各种权力妥当配置,才能建立稳定的政治体制,博丹的“主权”概念与洛克的思想格格不入。洛克提出了如何配置权力的体制:政治权力包括“人民的权力”以及政府的统治权,由“人民的权力”产生政府,并授予统治权,人民不可能享有或行使统治权,人民也不可能享有或行使“主权”。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权力”,根本不可能理解为“人民主权”,但是,卢梭却接过博丹的“主权”概念,提出“人民主权”,为什么要这样做?卢梭为什么要跟洛克针锋相对?
卢梭的政治构想,是要迫使每个人把生命、财产和一切权利上交给“共同体”,迫使他们服从“公意”的绝对权威,迫使任何个人离开“共同体”就无法生存,从而建成一个人人平等的“巩固而完美的社会”。卢梭所说的“人民”就是这样的“共同体”,他把这个“共同体”命名为“主权者”;这个“人民”中的每个人的一切力量和所有权利都被剥夺,这个“共同体”不过是若干等同的符号形成的集合,这样的“人民”能行使“主权”吗?能行使统治权吗?对谁行使主权?统治谁?这些问题谁也无法回答,包括卢梭自己,因为这是一个虚构的“人民”,这是一个虚空的“主权”。实际上,卢梭所关注的不在乎“人民主权”,他念念不忘的是他创设的所谓“公意”。卢梭说,“主权就是公意的行为”,“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主权就是由公意构成的”,一句话:“公意”才是最高权威,“人民主权”只是虚晃一枪,“人民主权”只是一件伪装。那么,“公意”又是什么?卢梭说,“公意”是永恒的、普遍的、理性的存在,只有具备“最高智慧”的非凡人物才能洞察而把握“公意”,这样一来,卢梭兜了一个圈子,最终把最高权威落实到洞察、把握“公意”的“非凡人物”身上。
必须毫无疑义地肯定,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权力”与“人民主权”有本质上的区别,“人民的权力”不是主权,不是统治权,而是“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权力,是对“谁行使统治权”进行选择并裁决的权力,是对怀有雄心争夺统治权的政治精英们作出裁决的权力。现代民主的精髓就在于肯定和落实“人民的权力”,必须在宪法及其它法律中以明确的条文确保并落实“人民的权力”,这是一条检验是否推进民主化的首要标准;如何达到标准可以有不同路径,但这一标准不可改变。如果有哪些理论和主张要取消这一条、回避这一条、歪曲这一条,那么,对于向往民主的人们来说,必须擦亮眼睛,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