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正名

“私”这个词所表达的意思,可以参阅《辞海》,那里列出九种意思,与本文有关的是:一,指“个人的”,“自己的”;二,指“利己。如:自私自利”。

两千多年以来,中国的传统教育始终灌输这样一种道德观念:应该“大公无私”,“公而忘私”,“以公灭私”等等,把“私”即“利己”等同于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还提出了“狠斗私字一闪念”,这口号把上述传统观念提升到空前绝后的高度:私念不许有,哪怕是“一闪而现的私念”也不行,如果有,则必须“斗”,不是一般的“斗”,而是要“狠斗”。

结果怎么样?看如今的社会,物欲横流,拜金泛滥,道德滑坡,精神虚脱,弄虚作假成为招财进宝的坦途,出买灵魂成为升官发财的捷径,把潜规则视作成功成名的法宝,原来只能躲在暗处的损人利己之企图和行为,可以横行于光天化日之下,有时难免遭到指责,回答却是那样理直气壮:“谁不这样做?”,“你管得着?”,“这是我的权利!”,等等。

近六十年来,前三十年,“无私”攀上空前绝后的高度,后三十年,“利己”升入无法无天的境界,在中国相继出现两个互为极端的状况,总会引起人们的反思,这是为什么?从中可以得出哪些经验教训?

在我的记忆中,还曾经有过持久不断的宣传:欧美一些国家,即“西方”世界,是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罪恶社会,那里盛行放任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资本家的每个毛孔里都渗透着工人的血汗,人与人之间是冷漠的、紧张的、对立的关系,劳苦大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等等。

可是在加拿大生活若干年,亲自经历的却是另一番光景。这里的居民(主要是白人),我很少接触,更没有交流,但观察他们的举止,使我感到他们所营造的,是一种谐和的、有尊严的、类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人文环境。回想十年来,在我去过的地方,商店、地铁、公车、银行、政府机关等等,没有见到过一次吵架(更不必说打架)的事件,没有见到过一次排队有人插队的事件,没有遭受过一次冷眼或粗鲁的待遇;在住宅附近散步,对面走来的行人常会送来微笑和“嗨”,在商场里需要让路时,对方还没碰到你就抢先说对不起。说两件小事:有一次,跟儿子在自家草地上种树,只有一把铁锹,刚挖不久,对面邻居搬来三样工具相助,我以为儿子认识他,事后才知他们从未说过话。另一件事,我抱着孙女在路边溜达,看到一辆小车抛锚,车主掀开前盖修理,后面又来辆车,驾车者探头一望,也停下,前去帮忙,不久后面又多了一辆,三个人一起忙乎却无结果,忽听临街阳台上有人大叫:“等我来!”,没花多少时间,车子发动起来,于是四个人叽里咕噜大笑一阵,挥手“拜拜”告别。这里的居民,在日常生活的平凡小事上,不相识者相互帮助,其乐融融。

这些经历让我十分感叹,狠斗“私”的社会教育,导致了“利己”的无法无天,“崇尚个人主义”的社会环境,却孕育出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文明,这是为什么?从中可以得出哪些经验教训?

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意识形态和政治方面的原因,这里着重谈另一个原因,即关于如何正确看待“私”的问题。

把“大公无私”作为道德高尚的标准,意味着“私”是丑陋的、败坏的、罪恶的表现,是必须予以遏制、斗争甚至消灭的对象。但是,这种理论与实践违背了人类本性,因而注定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对任何生命体而言,“保存自我”是自然界赋予他的天性,如果失却了“保存自我”的天性,生命也就无法延续了。对于人类来说,“保存自我”不但表现为谋求生存、保护生命这一方面,还表现在保护自己的财产、尊严、自由、感情、观念等等。不但如此,处在社会状态的人类,“保存自我”的本性延展为“发展自我”的本性,每个人都谋求更多的财产,谋求更多人的尊重或敬重,谋求更多人认同他的思想观念,等等;因为在社会状态下,只有谋求发展,才能满足谋求生存的需要(关于这一点,这篇短文难于展开)。正因为如此,现今,把谋求生存和发展作为每个人拥有的平等的基本权利,即人权,已经得到愈来愈普遍的认同。

由上所述,可以知道应该如何看待“私”。首先:应该肯定,“为自己着想、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愿望和行为”,或者说“利己”,是必然发生在每个人身上的、合情合理的现象,是每个人的平等权利,你有,我有,大家都有。其次:既然如此,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利己愿望和行为”,都不应该指责他人的“利己愿望和行为”,更不能压制他人的“利己愿望和行为”。第三:“利己”不是恶,“损人利己”才是恶,二者犹如白黑分明。第四:为了防止和制止损人利己、侵害他人的企图和行为,必须制定要求人人遵循的公共规则,并设立执行机构授予权力以保证规则的实施,公共规则就是“公”,只有遵循和执行公共规则才能维护“私”。

一方面,在观念上,承认“私”即“利己”的合理性,严格区分“利己”和“损人利己”;另一方面,在法律上,规范出“私”即“利己”的合法性,划出一条界线,要求人们将“利己”约束在被允许的界限内,并惩罚“损人利己”的行为。

如果能够从以上两个方面着手,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必定能够营造出一种社会环境,在其中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们,互相平等地、互相尊重地对待他人的愿望和行为,对于个人之间难免会出现的种种矛盾,用缓和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损人利己的行为,由公共力量加以遏制。在加拿大的亲身经历,使我深切地感受到,这里的人民正在这样努力着,尽管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可是,在中国,却宣扬与此相反的观念,把“私”即“利己”视为“恶”,把“大公无私”、“公而忘私”、“以公灭私”视为“善”。但由于“私”是每个人的天性,任何人都无法改变这种本性,所以“大公无私”这类口号注定是虚假的,其结果将是引导人们趋向于虚伪的心理和行为:都标榜自己是“无私”的,都极力掩盖自己的“利己”动机,当两个人在利益上或观念上产生分歧时,双方都指责对方是“自私自利”的,以致双方都不可能采取正确的态度,即互相平等地、互相尊重地对待他人的态度,来解决分歧和矛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容易趋于紧张和对立。

由于把“无私”与“私”(即利己)树为对立面,也就不可能把“利己”与“损人利己”树为对立面,反而把二者等同起来,形成“利己必然损人,不损人不能利己”的观念;把“斗私”、“忘私”、“灭私”树为正面的行为,也就不可能承认这种斗争行为侵害了“私”,更不可能承认这种行为具有“损人利己”的性质。

再加上意识形态和政治上的原因,把个人之间由于利益或观念的分歧而产生的矛盾,说成是道德高尚与道德低下、思想觉悟高与思想觉悟低、先进与落后等性质的矛盾;甚至提高到政治性质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矛盾;进而又把社会成员分出等级,一个等级是“大公无私”的先进分子的群体,处于掌权者、领导者、教育者、改造者的地位,还有一个等级是被领导、被教育、被改造的群体。在大公无私、先进思想、革命理想等等的高调支撑下,掌权者以权谋私、损人利己的行为,居然化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一场文化大革命,掌权者和领导者们一向不为人知的丑陋、腐化、黑暗的一面,被无所不在的小字报、大字报揭露出来,更让人震撼的是,最最大公无私的、最最革命的“副主席”,居然在一夜之间变成了“反革命”。大公无私这件外衣开始破落,人们看到了隐藏其后的本来面目。

“大公无私”的虚假性被揭穿了,可是,什么是真?什么是正道?由于意识形态和政治上的原因,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理,“私”(利己)似乎是被解放了,但同时,“损人利己”也随着被解放了,以权谋私这种损人利己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清算。

随着一场经济大改革的展开,促使一种理论广为泛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争权夺利,天经地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一切都是假,唯有权是真,有权就有钱,有钱有一切。于是乎,追逐权力,以权谋私,成为梦想飞黄腾达的那部分人的最佳途径;弱肉强食,成王败寇,开始成为一部分人看穿人生、看穿社会而悟到的真谛;成功者的潮流,把追求私利推拥到可以不顾他人以至无法无天的地步。而法律在这一切的面前显得软弱无力,连公布官员真实收入这样起码的条规,也无法制定,更无法实施。

于是,近六十年来,前三十年,“无私”攀上空前绝后的高度,后三十年,“利己”升入无法无天的境界,在中国相继出现了两个互为极端的状况。如何改变?反思其原因,接受其教训,深感必须为“私”正名,区分“利己”与“损人利己”,制止损人利己特别是以权谋私的行为,制定法律,公正执行,使遵守公共规则成为社会风气,并长期坚持下去。当然,前提是在意识形态和政治方面实施改革。

“利己”为善,“损人利己”为恶,利己不必损人,损人无以利己,制定法律划出界线,“利己”可受保护,“损人”必受惩罚,久而久之,社会自然变好。

 

此条目发表在 未分类 分类目录。将固定链接加入收藏夹。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被标记为 *

您可以使用这些 HTML 标签和属性: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