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演变与理性的成熟

邓嗣源 DENG Siyuan 华夏文集

各抒己见

             社会的演变与理性的成熟

                ·邓嗣源·

                 (一)

人类的理性随着人类社会的演变而逐步成熟,而逐步成熟的理性又指导人类去探求,如何更新和改善组织、治理社会的办法,使社会更趋于和谐、发展、强固,这就是社会演变与人类理性二者之间的关系。社会是如何演变的,与哪些因素有关,各家有各家的说法,社会演变有很多方面,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各家有各家的说法,这里只想说明一点:就“一个社会如何组织、如何治理”的问题而言,人类理性是决定的因素;或者说,一个社会组织得怎么样,治理得怎么样,主要取决于该社会理性的成熟程度。

人类组织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但成员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善,社会就有可能趋向动荡、衰败、没落甚至解体。社会演变的此类教训实在太多,因此,“一个社会如何组织、如何治理”才能更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就成为人类始终要努力解决的“永久性”问题。很显然,这个问题是不能通过“发展经济”来解决的(当然应肯定二者的联系),原因之一是,发展经济能增长财富,却不能解决权力与财富如何分配的问题,因而也处理不了社会矛盾;原因之二是,回答“一个社会如何组织、如何治理”的问题,属于理念、办法的范围,“发展经济”只会产生物质财富,不会产生理念和办法,理念和办法只能产生于人的理性。

一个社会的理性愈加成熟,组织、治理社会的理念和办法就愈加改善,社会基本矛盾能得到愈加妥善的解决,因而更有利于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其积极性就更加普遍地得到提高,社会也就愈加和谐、发展、强固。如果一个社会的理性长期停留在原有的水平,无法进一步成熟,组织、治理社会的理念和办法得不到更新和改善,那么,社会走向和谐、发展、强固的步伐就会缓慢,停止不前,在不同社会之间的竞争中,就可能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可能趋向动荡、衰败、没落。

需要说明一下,“社会理性的成熟程度”是什么意思。

理性,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及其能力,每个正常的人都具备这种能力。人的理性有个不断积累、不断提高、不断改善的过程,这就是理性成熟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人与外界环境不断相互作用的同时,主观能动地展现的,由于环境的不同以及主观努力不一样,这种过程就因人而异,对不同的人、或对人的不同时期而言,理性的成熟程度是有差异的。

人类的理性也有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同样有个不断积累、不断提高、不断改善的过程,譬如,反映在自然科学方面,爱因斯坦时代的人类理性比牛顿时代的人类理性要成熟一些;再譬如,反映在社会科学方面,现代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所标志的人类理性,比起集权专制、等级制度等所标志的人类理性,要成熟一些。本文所说的“理性的成熟”,主要涉及“一个社会如何组织、如何治理”这问题。

人类理性的成熟过程,表现在不同的社会中,是有差异的;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不同,以及所经历的社会演变不同,这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不过这种差异随着信息及物资的不断交流而逐步缩小,至今,不同社会创造的理性成果,有很多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不同社会的理性成熟过程的差异,造成不同社会理性成熟的程度有所不同。社会理性的成熟程度,这听起来有点抽象,其实,就是指在一个社会里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观念所反映出来的成熟程度。在所有社会里,由于强者精英在占有权力及占有物质与精神资源等方面,明显地强于大多数弱者民众,强者精英的思想观念占主导地位,控制和影响着大多数人的思想,所以,社会理性的成熟程度主要取决于强者精英的思想观念所反映的成熟程度。譬如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形成、后又经过长期深化、发展的儒家思想,曾经始终成为中国社会的主导思想,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曾经比欧洲各国家的社会理性显得更为成熟一些。约五百年前,当欧洲掀起《文艺复兴运动》,其社会理性的成熟程度开始产生质的跳跃时,中国却基本上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几乎停止不前,事实证明中国社会的理性已经落后,直到百年以前,才开始了新的成熟阶段的里程,但总的说来,在目前其成熟程度还没有达到现代人类理性成熟的程度,对此,后文再有叙述。

不过,不同社会理性的成熟程度虽然有差异,但与人类理性的共同点相比,这种差异就显得比较次要了。人类理性的共同点很多,仅举一点,即都遵循“实事求是”的规则,也就是根据事实来思考,再根据事实来证明思考结果的是与否。虽然地球上的人生活在不同的社会,虽然有黄种、白种、黑种等种族的区别,但是,不管是哪个国家或哪个种族的人,只要他的理性遵循这个规则,那么他的理性成果会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英国人牛顿提出的经典力学理论,现在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国人发明的针灸,现在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现代民主等理念,虽然起源于欧洲,但也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虽然不同社会的理性成熟程度或理性风格等方面有差异,但是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这种差异相对于人类理性的共同点而言,是次要的,随着信息传播的日益简易和加速,更是如此。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在解决“一个社会如何组织、如何治理”的问题上,虽然不同社会的理性成熟程度有些差异,但就人类总体而言,解决这一问题的历程可分为若干阶段,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不同社会都会趋于并处于相同的阶段。

强调理性有个不断成熟的过程,必定还表明了几层意思:首先,表明不承认有什么永恒不变的理性的或所谓精神实体;其次,表明不承认有什么永恒不变的真理,真理只是人用来表明自己认识的一个词,它代表着人的认识结果,这结果始终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改进或补充,没有止境;再次,这表明现代人类理性比起几百年前来要成熟一些,比起几千年前来要成熟得多。当然,也得肯定,新的理性成熟阶段都是以前一阶段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而且,这种成熟程度的进步,不是几年十几年就能显示出来的,往往要通过百年或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才显示出来,这种进步有时只是量的变化,有时则是质的跳跃。

                 (二)

人类社会的演变,人类理性的成熟,大致说来,可以分三个阶段加以说明,第一阶段,即人们常说的原始社会,当时人类的理性可以比喻为幼年阶段;第二阶段,社会成员开始分化,分为少数拥有特权的精英和大多数民众(有的学者则称叫强者和弱者),或者说分为少数统治者和大多数被统治者,那时人类的理性可以比喻为少年阶段;第三阶段,社会成员的分化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因分化而产生的社会基本矛盾趋向缓和,这时人类的理性可以比喻为青年阶段。自从欧洲出现《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第三个阶段就开始了。

这三个阶段,在解决“一个社会如何组织、如何治理”的问题上,其理念和办法有所不同,而由此表现出来的人类理性的成熟程度则愈来愈提高。

第一个阶段,那时的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因为没有留下确切的完整的信息记录,所以只能凭少量零碎的信息加以猜测,已经有无数人士作过此类猜测。不过,有一点或许人们都会同意的:当时各群体、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有一些共同的理念。譬如,都认为,任何人离开了群体或社会就无法生存,必须组成群体,才能猎取食物,才能抵御自然现象、野兽及敌对群体的侵害;要组成群体,必须有首领,没有首领就成不了群体;怎样的人能当首领?大胆勇敢,坚毅刚强,临危不惧,能拿主意等等,总之必须是群体当中最强者;组成群体必须要有规矩,每个成员必须遵守,否则就无法统一行动,譬如任何人都必须听从首领的指挥,“权力”和“服从”的观念就此产生;一旦首领无法胜任,或出现更强者,自然更替,另行推举。在第一阶段,由于生活资源不够充足,没有多余的物质资源可供分配,所以也就不会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也不存在“权”和“利”的结合,首领没有今天所谓的特权,有的是责任心和荣誉感。

结群、首领、强者、权力、责任心、规矩、服从等等,就成为第一阶段人们组成群体或社会的理念和办法,这也是组成群体或社会所必需的、最起码的,这些理念愈是牢固地深入到每个成员的脑海中,这个群体或社会就愈强固。

第二阶段跟第一阶段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在社会成员之间产生了利益分配不公及利益争夺的问题,这分配及争夺,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利益。首领、权力、强者、服从等这些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理念,加上人类永不满足的本性,必然导致首领们拥有特权的情况,由此也必然导致社会成员分化的情况,即少数强者精英成为拥有特权的统治者,而大多数弱者民众被迫成为不公正分配的受害者、被奴役者、被统治者。这些情况同样发生在所有的社会里,因为这是很自然的事情。特权的产生,使得“权”和“利”紧密结合起来,从此,对首领来说,“权”和“责任心”的联结从属于“权”和“利”的联结。特权的产生,使得英雄豪杰、强者精英们使出浑身解数,去争权夺利,而大多数弱者民众被迫成为强者精英们争权夺利的工具、手段。这些变化,导致社会产生两类基本矛盾,一类是强者精英之间的矛盾,一类是强者精英与弱者民众之间的矛盾,相比而言,其他社会矛盾是次要的。(详见笔者《从“强者与弱者”想起》一文)

从第二阶段开始,在“一个社会如何组织、如何治理”的问题上,人类理性始终面临着一个课题:如何妥善解决两类社会基本矛盾。因为,社会无法保持和谐的根源,就在于这些矛盾的存在并激化。强者精英之间你死我活的争斗,强者精英利用弱者民众作为工具、手段,弱者民众的不满和反抗等等,经常会导致社会处于对抗动荡或战乱连绵的情况,在两千多年前,据文字记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这些现象就已经十分明显而且普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防止对抗、动荡、战乱的发生?在第一阶段已经形成的、组织社会的那些理念,没有面对过这样的社会现实,因而也无所适从,人类的理性必须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更新和改善。

社会的现实,使人的理性逐渐认识到,社会之所以产生矛盾激化和动荡,归根到底,其原因是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争夺,而利益跟权力是紧密结合的,所以,要使社会保持和谐,要缓和社会矛盾、避免动荡,归根到底,要同时解决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的问题。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怎样做才是公平的?社会成员为什么分化?为什么分成等级?为什么各种人等享有不同的权力和利益?谁先谁后、谁多谁少?谁应该掌有最高权力?权力如何更替?谁服从谁?等等,与此相关的是有关法律、道德的问题,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善恶?什么是人性?等等,如果回答了这些问题,而且能为更多强者精英的理性所接受,那么,就将由此引伸出一系列办法,去解决两类社会基本矛盾。

按照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人类理性的成熟程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二及第三阶段,这里无法全面系统地说明这些“不同回答”,只能非常简略地、提纲式地作个说明。

                 (三)

结群、首领、强者、权力、责任心、规矩、服从等等,作为第一阶段人类组成社会的理念和办法,经过历史事实的检验,为人类一般理性所接受,早已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不管今后理性如何成熟,都成为其最基本的内容,也成为第二、第三阶段人类理性的共同点,两个阶段的不同之处,简略地主要地说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关于组成社会的人和事:

第二阶段:人有区分,即品德优劣、能力强弱、智慧愚蠢等区分;造成人有区分的原因,一是天生或出身,二是自身的努力(修身养性);社会有分工,每人做的事有区分,即大事小事、高级低级、繁简难易等区分;“优、强、智”的人,担当大事、高级的事、繁难的事,“劣、弱、愚”的人,担当小事、低级的事、简易的事;人本身的价值不同,所担分工的价值不同,人就有上下、公私、贵贱之分,有等级之别,相应地,按等级的不同拥有的权力和利益也有所不同,这包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力和利益,社会成员的分化和分成等级,是合理的、自然的,是天经地义。

第三阶段:人有差异,表现在每个(正常的)人都有各自的特长和缺陷,没有无特长的人,也没有无缺陷的人,在这方面,人人平等;人的差异,人的出身,不能成为分成等级的理由;每个人生下来就拥有某些相同的不能被剥夺的权利,即所谓“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安全、选举、工作、受教育、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等等;分工虽然有不同,但同样都是社会的需要,同样都是对社会的贡献,同样都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服务,分工不能成为分成等级的理由;把人分成等级,按照等级来强行分配权力和利益,限制了大多数人的发展,剥夺了大多数人的应有权利,因而是不合理的、不自然的。但是,由于本人及所处环境两方面的原因,在不可避免的竞争中,造成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财富、名誉、地位等有差异,导致社会成员分成不同的阶层(或阶级),只要竞争是公平的,这种分化就是自然的、合理的;不过,这与在政治上和人格上把社会成员分成等级是不同的两回事。

二是,关于社会产生矛盾、动荡的原因以及对策:

第二阶段:由于荀子的学说最为典型,这里引用荀子的话来作为代表。荀子认为,原因在于,人们为“欲”而“争”。他说:“执(势力)位齐,而恶欲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又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这两句话里都有“欲”和“争”二字。这两句的意思是:如果人人平等,地位势力相同,每个人避害趋利的欲求都相同,但供人人都满足的物质资源却远远不足,势必要争;每个人的欲求“无度量”即贪得无餍,每个人的欲求“无分界”即没有节制或不受限制,不可避免要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

为了缓和矛盾,避免动荡,保持社会和谐发展,荀子的对策是“分”,也就是用等级制度来节制人欲及遏制社会成员之间的争斗。荀子说:“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这里的“礼义”,就是指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制礼义以分之”,就是说要把人分成等级,并成为法律制度、道德规范。“足以相兼临者”,即等级之间在权力和利益上的差距要成倍递增,使上一级足以驾临于下一级之上,足以制治下一级。同时,等级制度可以使每个社会成员追求权力和利益的欲求“有度量分界”,规定每人所该拥有的权力和利益,使每个人安于自己的等级及其应得的份额。一级制治一级,以此作为法律制度,叫做硬的一手,一级服从一级,以此作为道德规范和训导内容,叫做软的一手。“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节制人欲及遏制争斗,国家社会也就安定团结,和谐稳定。谁服从、拥护等级制度,就是有仁有义,谁反对和破坏等级制度,就是制造动乱,就是不仁不义,就是犯上作乱,就是颠覆国家,这些人就是“乱臣贼子”,就是“贼民”,就是罪犯,必须制裁,否则,不足以平治天下。(详见笔者《荀子思想浅析》一文)

第三阶段: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是正常的,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都有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每个人都有争取自己的社会地位、名誉、财富等等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参与竞争的权利;竞争也是分配权力和利益的途径之一。但这种竞争应该是公平的,应该有严格而完备的规矩,也就是要制定法律、制度来保证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对社会成员有利,能发挥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保证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让社会成员能通过正常的、平和的手段和途径去参与竞争,因而也能正常地、平和地对待竞争的结果,有利于社会成员重视信誉、职业道德及公共道德,因而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等级制度剥夺了大多数人参与竞争的权利,保证了少数人的特权,导致大多数人的不满和反抗;等级制度下的竞争是不公平竞争,新崛起的强者精英,只有通过非正常的、暴力的手段及途径去参与竞争;等级制度使社会经常处于矛盾容易激化的状态,等级制度是社会产生动荡、战乱的主要原因之一。制定并不断修改、完善法律制度,使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日益趋于公平,这才是维护社会和谐的主要办法之一。

三是,关于谁应该得到最高的权力和利益:

第二阶段:等级制度的依据就是人有区分,按人的道德、智慧、气力来分成等级(这里借用法家思想代表人物韩非的话:“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气力”,可以理解为指人的体力、智力、能力、魄力、势力等等)。等级就必定有最低级别与最高级别,处于最低级别者,是因为他们道德上最卑劣,智慧上最低劣,气力上最弱小,被剥夺了权力。处于最高级别者,是因为他们道德最高尚、智慧最高明、气力最强大(借用中国近几十年常常听到的话说,就是最光荣、最正确、最英明、最伟大等等),他们拥有最高的绝对的权力,这是一级制治一级的等级制度合乎逻辑的结果。如果占据最高级别者被认为不是最高尚、最高明、最强大的人,那就得改朝换代,天下不得不乱一乱,“天意”和“民意”自会把天下交给另一个最高尚、最高明、最强大的人。江山是打下来的,谁打下了江山,谁就是最高尚、最高明、最强大的人,谁就坐江山,这是“天意”,这是“民意”。一朝天子一朝臣,按打江山过程中功劳的大小,分别享有不同等级的特权,世代继承,直到另有最正确、最英明、最伟大的强者精英夺走江山。在等级制度下,权力的交替只能通过非正常的、暴力的手段及途径来实现。

第三阶段:每个正常的人都有长处,也都有缺陷,没有无长处的人,也没有无缺陷的人。人世间根本不存在“道德最高尚、智慧最高明、气力最强大”的人,那是怀着个人目的少数人杜撰出来的,谁自称为这样的人,谁去歌颂这样的人,都是为了欺骗民众,这是被所有历史事实所证明的。要组织好一个社会,当然需要领导或首脑,并赋予这些人有一定的权力;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最高的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必然导致滥用特权及分配不公愈演愈烈,因而也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动乱,导致新崛起的强者精英通过暴力实现权力更替,这也是被所有历史事实所证明的。必须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如何通过每个公民参加的选举,按“多数决定”的原则,产生以及更替领导或首脑,必须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对领导或首脑的权力如何加以限制和监督。关于“多数决定”的原则,正象任何事情有利有弊,在实践中要修改、完善法律制度,减少其可能有的弊端。但是“多数决定”的原则,使赋予权力、限制权力、监督权力、更替权力的过程趋于正常、平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该避免或断绝使用暴力、政变、黑箱操作、阴谋等不正常手段及途径来争夺权力和更替权力。

四是,关于如何制定法律(规矩):

第二阶段:法律应该由“圣人”、由“圣王”、由“明君”、由强者精英来制定,因为制定法律的人必须具备足够的“道德、智慧、气力”,而只有上述这些人才具备这个条件。弱者民众连法律是个怎么样的东西也不知道,愚昧无知、鼠目寸光、心地狭隘,只图小利,感情用事,不懂规矩;“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对弱者民众来说,只需要让他们遵照法律行事,不需要知道法律是怎么制定的,让弱者民众参与制定法律,更是胡闹!荒唐!

第三阶段:要组织一个和谐、发展、强固的社会,必须使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竞争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保证竞争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这些法律制度,无不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力与利益,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制定。虽然,具体操作上,总是需要少数强者精英担负组织、主持、起草、修改等事务,但整个过程必须对全体社会成员透明、公开,最后必须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五是,关于“上”与“下”的关系:

第二阶段:等级制度是通过一级制治一级、一级服从一级来节制或遏制社会矛盾的,就如荀子所说:“以君制臣”、“以上制下”。权力自下而上递增,直至最高级别,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是等级制度固有的逻辑。上与下的关系,是强制与服从的关系,是主宰与“唯上”的关系,是主子与奴才的关系,是役使与被役使的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是恩赐与回报的关系,是“父母”与“子民”的关系等等。“上”严防下面“犯上作乱”,“下”则积蓄着不满和对抗,压迫和反抗始终存在。

第三阶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此而言,没有上下之别,或者说,在政治上和人格上,没有上下之别。但社会必须选举出领导者和管理者,并赋予一定的权力,在他们与民众之间,有某种上下关系,即领导、管理与被领导、被管理的关系,有指挥与服从的关系。但另一方面要强调的是,领导者和管理者是经民众选举产生的,对其拥有的权力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督,所以上对下有个服务及责任的关系,下对上有个制约和监督的关系。这种上下相互服务、相互制约的关系,有利于避免等级制度必然产生的强权、集权、专制、特权等等,因而有利于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动荡。

六是,关于公与私的关系:

第二阶段:所谓“天下为公”,即“少数人的天下”为公,公就是君王、官吏,就是领袖、官员,就是拥有特权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强者精英;私就是指民众(个体);“为公”的少数人代表人民利益,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糟糕的是,没有人说得清楚什么是“根本利益”,因而谁都可以说他代表这“根本利益”);“为私”的民众,眼睛只盯住鼻子底下一点点私利,看不见什么是“人民利益”,更不知道“根本利益”在哪里,他们“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所以为了“行公”必须“去私”、“无私”、“斗私”“灭私”。那些功名成就的“仕”“大夫”是大公无私、克己奉公的典范,是民众的榜样。大多数人没有资格和权利参与公共事务,只能做驯服的顺民。对大多数人而言,被排除在“公”以外,“公”是某种异己的东西。公与私处于紧张的对立状态。

第三阶段:从概念上讲,公与私是对应的概念,从形式上讲,公是私的集合,公指“全体社会成员”,但这是抽象、空洞的,没有实际内容。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内容来说,公的内容是每个社会成员共同的内容(利益和观念),但一般来说,社会不可能产生“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一致的的意见,所以,公的具体内容只能由大多数成员来决定,大多数人共同决定的意见就是公意,大多数人共同的利益就是公利,大多数人选举出来的领导和首脑就是公仆,等等。不经过大多数成员的同意,任何人说他代表人民,代表公,那一定是欺骗。用“多数决定”的理念和办法来确定公的内容,即决定什么是公意、公利等等,正是为了避免少数强者精英盗用公的代表的名义强奸民意、谋取私利。在实施“多数决定”之原则的同时,必须坚守“少数拥有反对权利”的原则,允许少数人坚持或修改他的意见,这是他们拥有的权利,少数派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展成为多数派,这是常有的事实。大多数社会成员,不管他曾是多数派或是少数派,始终在理性上和感情上明白自己是“公”的一员,因而具有真正的“公民意识”,公与私虽有矛盾但不会对抗。既然具体的人民利益就是大多数人共同决定的利益,那么,人民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如果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被牺牲以后,接着“人民利益”也就同时被牺牲了;谁提出“牺牲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的空洞口号,谁就是要牺牲人民利益也即大多数人的利益,其目的是谋取他的私人利益。(详见笔者《“公”是什么?》一文)

综上所述,简而言之,在人类理性成熟的第二阶段,其组织、治理社会的理念、办法,主要是集权专制、等级制度、愚民政策等等,而在人类理性成熟的第三阶段,主要是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等。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来看,第三阶段比较第二阶段而言,能更妥善地处理、从而缓和两类社会基本矛盾,有利于社会长期地和谐发展。

                 (四)

人类理性之所以会日趋成熟,之所以会从第二阶段进步到第三阶段,其动力在于社会环境与人的相互作用。社会环境不断提供大量事实,刺激人的理性发现问题,社会环境不断提供大量事实促使人的理性去思考问题的来由及解决办法,社会环境又不断提供大量事实迫使人的理性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更新、发展有关解决问题的理念和办法。这些问题中最主要的就是如何妥善处理两类社会基本矛盾,以使社会更趋和谐、发展、强固。在这过程中,强者精英起着主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促使强者精英更新理念的,主要是长期积累的、大量的、惨烈的、血腥的事实所带来的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中有两条十分重要:一是,强者精英为了争夺最高权力和特权而产生的矛盾,过去通过强权或暴力来解决,其结果是导致社会长期的动荡或战乱,导致生命和财富的丧失,得不偿失,化太大的代价得较少的好处,甚至原有的好处也丧失殆尽;二是,强者精英们过去把弱者大众当作工具、手段,其结果是,等于在自己立足的基架上不断地烧上一把把火。这两条经验教训促使他们朝两个方向去更新理念,一是,对高层权力必须给予限制、分散及监督,用权力多元化来取代权力的高度集中,用新的办法来分配权力,使更多的强者精英有更多的机会,从而减少使用强权和暴力的可能;二是,承认弱者大众是权力的基石、财富的源泉,承认弱者大众是强者精英之所以成为强者精英的前提和基础,承认弱者大众拥有“天赋人权”,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都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承认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成为强者精英等等。两条重要的经验教训和两个方面的理念更新,完全准对着社会两类基本矛盾,使之得到更为妥善的处理并逐步缓和,有利于社会长期地和谐发展。

中国社会曾经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当中,其组织和治理社会的理念、办法,主要是儒家、法家的那一套,即很多学者所说的“阳儒阴法”,主要是集权专制、等级制度、愚民政策、三纲五常等等。这套理念、办法,总结了夏、商、周三代及秦汉等各朝代的经验教训,经过千百年的发展、深化,愈趋成熟,体现了上述人类理性第二阶段的成熟程度。中国曾经是全球经济最发达国家之一,但这套理念和办法,基本上没有变化,这个历史事实表明,经济的发达与组织、治理社会的理念、办法之更新,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历史事实所表明的正好相反,恰恰是在社会显现出衰败、落后、混乱之时,或者在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之时,才会促使社会理性产生更新的动力,才会促使社会成员产生探求新理念、新办法的要求。

可以设想,如果中国至今还处在封闭状态,也并没有什么西方列强用枪炮来打开中国的大门,也不管其经济是发达还是不发达,中国社会的整体理性很可能还停留在“阳儒阴法”的水平上。因为中国的这一套传统的理念和办法,实在是太根深蒂固,以致中国社会理性难以更新,特别是那些享有特权的强者精英们的理性,“成熟”到了处于“沉醉”的状态。

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开始,被侵略、被打败、被杀戮、被掠夺的事实和耻辱,一次又一次地、一次比一次更沉重地敲打着中国人的脑袋,“沉醉”的社会理性开始苏醒了,首先是某些强者精英的理性苏醒了,从此,开始了新的一论日趋成熟的历程。近代中国的社会演变,也就此开始了新的里程,接连发生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新文化运动等等重大事件,社会的演变推动着社会理性日趋成熟的历程。英雄豪杰、强者精英们,无不满怀豪情地竞相展露其雄心壮志,他们出于各自的目的、用各自的方式去探求更新和改善组织社会的理念、办法。不管有多少这样那样的、此起彼伏的思潮,它们都趋向于一股显著的、始终不息的主流,这主流就是:标志着近代、现代人类理性更加成熟的一些新的理念,即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等,这些理念以及实现这些理念的办法,在中国社会理性的土壤里埋下了种子,逐渐生根发芽,艰难地开花结果。

百年以来,凡是走向权力高位的强者精英,不管他们来自哪一路哪一方,无不高举民主法治的旗帜,以博取民众的支持,但一旦他们否定、取代了原来掌权的强者精英,为了维护他们享受特权的统治地位,就会“变脸”,或者把民主法治当作摆设,或者把民主法治限制在他们能接受的框架内,暗底里又搞起集权专制、等级制度、愚民政策那一套,直到又失去民众的支持,再次被后继者否定、取代。这是因为,在这些强者精英头脑里,所装着的“阳儒阴法”那一套,实在根深蒂固,他们无法真正接受现代理念。他们的理性,基本上还停留在第二阶段,即近代、现代人类理性更加成熟前的那个阶段。在他们的心底里,弱者大众只是他们谋取权力和利益的工具、手段,弱者大众只是等待他们去拯救、去恩赐、去训导的对象。在他们的脑子里,还是老套路:打江山者坐江山,坐江山者握权势,握权势者享特权,在他们看来这是天经地义、永远如此。他们真正相信的,还是绝对的权力,因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失去权力就就失去一切,而要保住这绝对的权力,最方便、最实用的理念和办法,还是“阳儒阴法”那一套。他们最害怕最讨厌的,就是民众要求动真格地推行民主法治,那就意味着权力受到限制、监督,意味着特权将要失去,意味着江山就要易手。但是,民主法治的魅力和号召力是如此之大,以致他们心里十分明白,当权力还没有到手、正要走向权力高位的时候,要否定、取代原有的掌权者的时候,必须借用这股所谓“西风”(其实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必须打扮成一个民主法治的真诚卫士。蒋介石是这样,毛泽东是这样,邓小平也是这样,已经公诸于世的大量资料说明了这一点,毋需多说。而每一次这样的否定、取代,都会让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等理念,在中国社会理性的土壤里埋得更深,开花更盛,结果更丰!这个趋势必然导致发生这样的一次否定、取代,以致让这些理念和办法能够真正地得到逐步实施。

一百年过去了,是时候了,已经可以看到,愈来愈多的强者精英之理性正在接受、掌握现代人类理性的共同财富,并且正在努力使之实现,民间也涌现出对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公平等等的强烈渴望。中国社会理性的成熟正在进入第三阶段,这是谁也无法低档的巨大潮流,中国社会实现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等是必然趋势,所有企图阻挡者,其命运恰如车轮下的螳螂!

□ 读者投稿

刊登在 2005 华夏快递 kd0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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