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嗣源 DENG Siyuan 华夏文集
各抒己见
我的《自由观》
·邓嗣源·
这里所谓的“自由观”,就是指有关自由的看法、观念、思想、理论等等,包括回答诸如这样一些问题:什么是自由?怎么看待自由?人应该拥有哪些自由权利?如何争取和维护这些自由权利?等等。
一,什么是自由?
“自”即自己,“由”指随从、跟从,自由这个词,从原本的、字面上的意义或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其意思是指:随自己的意愿(愿望、意志)而行事。“行事”就是个体与外界(环境)相互作用的身心活动,所以也可以说,自由指人的身心活动的一种状态。自由总是对个体而言,如果说有什么集体自由、人民自由、民族自由等等提法或观念,那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范围,除非它是指集体、人民、民族之中每个个人的自由。另外,自由总是对个体的意愿及行为而言的,个体的意愿及行为可以随意选择时就是自由的,个体的意愿及行为不容选择地被抑制时,就是不自由。
在很多情况下,自由被看作为一种权利,譬如当人们说到“争取自由”、“维护自由”、“我们拥有哪些自由”时,这“自由”就是指权利。不过必须说清楚的是,自由这个词在原本意义上来说只有一种意义,即“随己之愿而行事”,不应出现歧解,所以,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也只有一种意义,即“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同样不该出现歧解。但是,讨论有关权利的问题涉及到价值观念及政治观念,在讨论自由(权利)问题的时候,由于价值观念及政治观念的差异会出现种种分歧,这边说“我们应该拥有这些自由”,那边说“我们应该拥有那些自由”,互相争论不休,诸如“这些自由”、“那些自由”、“这种自由”、“那种自由”的议论,使人产生了一种误解,似乎“自由”这个概念有着多种涵义。因为有这种误解,所以必须解释清楚,自由,不管是指身心活动的状态还是指一种权利,它作为一个概念(术语),只有一种涵义,即“随己之愿而行事”。如果在自由这一概念上产生歧义,那么就会导致思想的混乱。关于这一点,下文还将谈及。
二,自由与约束:
人们从经验而得知,由理性而认可,不可能“在一切事情上”都自由,在很多情况下,人受到来自外界的作用力(压力、约束力),不能随己之愿而行事,必得抑制某种意愿及行为,身心活动所处的这种状态,可以称之为约束的状态。这里用到“约束”这个词,这个词可以用在不同的语句中,如,“外界对个体的约束”,“个体自我约束”,“个体处于约束状态”,等等。在这些语句中,约束这个词所指的意思其实是相同的,让我们对约束这种状态作具体的描述,就会明白这一点:当个体受到来自外界的约束时,也就是外界出现某种作用力,要求、限制或迫使个体抑制某种意愿及行为,个体服从来自外界的作用力,运用身心内部的机制,抑制“外界作用力所限制”的意愿及行为,从而处于约束的状态。可见,约束这个词虽然可以出现在以上三个语句中,表面上看来似乎有所不同,但实际上,它指向同一个意思,即抑制个体的某种意愿及行为。
我们用“约束”这个词作为“自由”的反义词,自由就是“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意思,约束就是“克己之愿而行事”的意思。“随己之愿”,即指个体可以任意选择或改变某种意愿,“克己之愿”即指个体毫无选择地抑制某种意愿。自由与约束分别指个体的两种相反的行事状态;就是说,要么自由,要么约束;自由就是“没约束”,约束就是“不自由”,自由与约束不可能同时出现。人的任何一项身心活动,不可能既处在自由状态,又处在约束状态,不可能既“随己”而又“克己”,不可能既随意选择某种意愿及行为,又同时抑制该种意愿及行为,每个人的生活经验中,都包含有对这两种状态的体验。
自由与约束的区别还在于:是否有来自外界的作用力(压力、约束力、阻力),当个体的身心活动处于约束状态时,必定受到来自外界的作用力,当个体的身心活动处于自由状态时,必定没有受到来自外界的作用力。正如霍布士所言,自由的根本含义就是“不存在外部障碍”(《利维坦》)。
强调了自由与约束互为反义词以后,对某些说法也可予以澄清:
譬如,有一种说法,说道有两种自由,一种是“没有约束的自由”,另一种是“被约束的自由”(或“约束下的自由”),这种说法值得商榷。上文说过,自由与约束这两个词,所指意义是相反的,那么,上述“两种自由”的说法,就不能成立。这种说法就像是在说:有两种和平:“没有战争的和平”和“战争下的和平”;有两种民主:“没有专制的民主”和“专制下的民主”;有两种快乐:“没有痛苦的快乐”和“痛苦下的快乐”,等等。显而易见,类似这些说法不能被人们所接受,因为,这些短语中,用词义相反的两个词来描述一个对象、一个事物或一种状态。自由与约束的词义相反,同时使用它们来描述一种行事状态,是行不通的,甚至是荒谬的。“没有约束”就是“自由”,那么,“没有约束的自由”就是同义重复;“约束”就是“不自由”,那么,“被约束的自由”(或“约束下的自由”)就是反义相合;同义重复毫无意义,反义相合更是荒谬。
虽然上述“两种自由”的说法,是荒谬的、不能成立的,但仍然有不少的人受其误导,把自由与约束混淆在一起,思想被搅得含糊不清。譬如,有人会辩解说,提出上述“两种自由”是基于如下思考:在某些人的头脑里,自由意味着在一切事情上都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随意行事,这种自由就是“没有约束的自由”,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所以,对自由必须有所约束,于是就提出“被约束的自由”,“两种自由”就是从这意义上提出来的。这一辩解,在有些人看来或许有道理,但是,第一,这辩解针对一种说法,即“自由意味着在一切事情上随意行事”,这是无的放矢,因为这种说法所描述的自由,其实并不存在。我们用自由来描述个体身心活动的一种状态,以区别另一种约束的状态,自由或约束,它们分别描述现实存在的两种行事状态,它们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去描述“一切事情上”的行事状态,把自由这个概念硬套上“一切事情”,只能是凭空想象出来的。第二,“被约束的自由”(或“约束下的自由”),所要描述的自由,其实也不存在。“被约束的自由”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是自由的状态还是约束的状态?你说它指自由状态,却被约束着,你说它指约束状态,却又明明在说自由,你说它既是指自由又是指约束,那岂不荒谬!自由与约束分别指两种相反的状态,怎么能同处一个状态?“被约束的自由”所指的状态是不存在的。由此看来,上述所谓的“两种自由”,都是不能成立的。第三,制造出“没有约束的自由”,并把它说成错误观念,将可能误导人们接受如下观点:追求“随己之愿而行事”是不可取的。但是,自由恰恰就是“随己之愿而行事”,自由恰恰就是不受限制和约束。第四,“被约束的自由”或“约束下的自由”的说法,将可能误导人们接受如下观点:只有在“被约束”的前提下,才能自由;约束先于自由,约束高于自由,约束是自由的前提,这将为侵害个体的自由提供理论支撑。
总之,我们应该毫不动摇地肯定,只有一种意义上的自由,那就是“随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不存在上述两种意义上的自由,否则,将扰乱人们的思想。这一点,理应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为,的确有人利用“被约束的自由”(或“约束下的自由”)这种思路,论证“服从就是自由”的合理性,或者论证“迫使你自由”的正当性;他们向人们推崇“约束下的自由”,规劝人们不要追求“没有约束的自由”。试想,当有人受了这类理论的诱惑,明明受到他物的压力而“服从”,却自认为拥有“自由”,明明受到他物的“迫使”,却自认为享有“自由”,当一个人处于这种状态时,跟奴隶或奴才还相去多远?有关这类理论的评析,那是另一篇文章,容后再论。
再譬如,有一种说法,说道“强制”与“自由”互为反义词,这说法值得商榷。互为反义词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如A与B互为反义词,则肯定A必否定B,否定A必肯定B,就如约束与自由互为反义词,则“约束必定不自由,不约束必定自由”。如果“强制”与“自由”互为反义词,则“有强制必定不自由,无强制必定自由”,可是,此话不成立。“有强制必定不自由”,这话还可以说说,问题是“无强制必定自由”不能成立。因为,无强制的情况下,个体还可能处于约束状态,即不自由的状态。当个体受到外界的作用力后不予反抗而约束自己,这就是“无强制”的情况,但这是约束状态而不是自由状态,是“无强制却不自由”的状态。所以,“无强制必定自由”不成立,因而,把强制与自由作为反义词的说法不成立;究其原因,在于“强制”不完全等同于“约束”,约束并不一定表现为“强制”,有强制性约束,还有非强制性约束。当个体受到外界的作用力后不予反抗,抑制自己的意愿及行为,这就是“非强制约束”;当个体反抗外界的作用力而不支,被迫屈服于外力而处于约束状态,这就是“强制性约束”。
由此可以看出,把“强制”与“自由”作为反义词的问题在于,从它可得出“无强制必定自由”的推论。这样一种推论是不妥当的,它把“非强制性约束”看作为自由,简言之,把约束看作为自由,这将严重地扰乱人们的思想,致使人们明明处于约束状态,却自以为处于自由状态。譬如,“自我约束”当然属于“无强制”状态,依据“无强制必定自由”的推论,可得出:“自我约束即自由”的结论,甚至引伸出这样一种理论:“当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我约束之时,也就实现了人人自由的理想”。这些说法都值得商榷,第一,“自我约束”明明指的是约束状态,即个体服从外界的作用力而抑制自己的意愿及行为的状态,怎么能够说成是自由的状态?每个人都“自我约束”之时,就是每个人都处于约束状态,怎么可能“人人自由”呢?第二,所谓“人人自我约束”及“人人自由”,纯粹是虚构出来的状况,因为,对于“在哪些事情上应该约束自己”的判断,属于价值判断,人们的价值观不可能完全一致,古往今来始终如此,在任何社会,要“人人”一致地“自我约束”的状况是不可能出现的。事实总是这样:一部分人以他们自己的价值观为依据,要求其他人按照这种价值观约束自己;哪些宣扬“人人自我约束、人人自由”这种说法的人,无非是要掩盖这一真相,即把他们的价值观强加于人们,把他们的意志强加于人们。由此可见,把“强制”与“自由”作为反义词,把“非强制性约束”看作为自由,并把“自我约束”看作为自由的这些说法都是有害的,它们将严重地危害个体的自由权利。
还有一些说法,如:“遵守法律就是自由”,“遵循道德准则就是自由”等等,都有必要予以澄清。法律和道德的实质意义更多的在于约束,它们要求人们遵守若干准则,规定人们在哪些事情上必须抑制自己的意愿及行为,即“克己之愿而行事”,不允许“随己之愿而行事”,在这些规定的事情上不允许自由,所以,遵守法律或遵循道德准则是指个体处于约束状态,与自由正好相反。又如:“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你要自由吗?遵守法律你就自由了!”。再如:“服从法律就是自由,不服从法律你就不自由,为了让你自由,应该迫使你服从,这恰好就是说,迫使你自由”,等等,这些说法把“服从和自由”等同起来,把“迫使和自由”等同起来,将更加严重地扰乱人们的思想。
总之,“自我约束就是自由”、“人人自我约束、人人自由”、“遵守法律就是自由”、“遵循道德准则就是自由”等等说法,都可能扰乱人们的思想,而恰恰有一些人利用这一点,在扰乱人们思想的同时,让人民服从他们制定的道德及法律条规,让每个人按照他们的意志来约束自己却又自以为享有自由。
我们怎么才能不被扰乱思想?我们怎么才能厘清自己的思想?看来,必须坚持:只有一种意义上的自由;必须坚持:自由与约束是互为反义的两个概念;必须认清:自由与约束之间,界线分明,不可能存在由此及彼、趋于“同一”的通道。只要你坚守这条界线,那么,当有人对你说“你要自由吗?那你必须自我约束,必须遵守法律,必须遵循道德”的时候,你就可以思路清晰地反问他:“我愿意自我约束,我愿意遵循道德,我愿意遵守法律,但是请问,我什么时候能够随己之愿而行事?我的自由在哪里?”
三,自由与约束的价值:
什么是价值?这里的价值不是指产品或商品的价值,用通俗的话来说,价值指事物的好处、用处或益处。人们心中有一杆称,用来衡量事物是否有好处、有用处或有益处,以及衡量事物在多大程度上有好处、用处或益处,这杆称就是价值观,不同的人对同一个事物的价值衡量结果是有差异的,多样化的,所以存在有不同的、多样化的价值观。
自由,指个体“随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每个人都喜欢、向往、盼求自由,每个人都把自由看作为有好处、有用处、有益处的事物,自由有价值,而且有很高的价值,这一点不需要论证,因为这是人的天然本性。
约束,指个体“克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每个人都不喜欢受到约束,不喜欢处于约束状态。人们往往会反抗来自外界的约束力,或者要摆脱约束,这也是出自人的天然本性,正像喜欢自由是人的本性一样。但是,在群体、集体、社会的共同生活中,人们由经验而得知,并由理性而认可,每个人必须接受约束,遵循和服从公共规则;如不遵循、不服从则将受到惩罚或遭遇伤害,而遵循和服从公共规则就能受到尊重和保护,人们懂得:约束是有好处、有用处、有益处的事物,约束有价值。
自由有很高的价值,人们把自由看作是值得追求、拥有并维护的权利,自由这一词语的意义也就引伸为一种权利,该权利就是“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约束也有价值,尽管人们不喜欢,但是知道应该约束,应该承受约束的义务,该义务也就是“克己之愿而行事”的义务。在同一件事情上,不能既拥有自由的权利,又承受约束的义务。那么,在哪些事情上我们应该拥有自由的权利?在哪些事情上我们应该承受约束的义务?或者说得简单一些,“有哪些自由的权利?有哪些约束的义务?”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由于涉及到对自由的价值有不同看法,就出现了种种分歧。
有必要加以强调,当我们说,自由是“随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时,恐怕不会产生分歧,当我们说,自由权利是“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时,也不会产生分歧,但是,当讨论“有哪些自由的权利?”时,种种分歧就出现了。应该说,有关自由的讨论当中所出现的分歧,主要是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人们不是在争论“什么是自由权利”,而是在争论“在哪些事情上我们应该拥有自由的权利?”这是争论的实质,认定这一点,有利于厘清思想。
譬如,有人以为,如今“自由”变成了一个不确定的、意义模糊的、争论不休的概念,理由是,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自由”,可以列举出一大串: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宗教自由,道德自由,婚姻自由,性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意志自由,被约束的自由,不被约束的自由,等等。甚至有人以为,有关自由的讨论是混乱不堪的、没有意义的争论。实际上,这些看法都是误解,或者说,是糊涂想法,下面对这些名目繁多的“自由”作些解释。
先解释一下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宗教自由、婚姻自由、性自由等等这些名词。应该看到,它们当中都有“自由”两个字,而且都是指自由的权利,即都是指“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政治自由是讨论政治活动中有哪些“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经济自由是讨论经济活动中有哪些“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性自由是讨论在性生活中有哪些“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等等。这些名词所表达的思想内容,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讨论和回答同一个问题:“哪些事情上我们应该拥有自由的权利?”,只是由于讨论的范围太大,涉及到社会活动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于是作出划分,对“哪些事情”所处的范围或领域作出划分,分出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宗教活动、婚姻生活、性生活等不同的范围或领域,相应的也就产生了名目繁多的词语: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宗教自由,婚姻自由,性自由等等。经过这一番解释,人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尽管表面看来有关“自由”的词语名目繁多,实际上它们在自由(权利)这一概念的涵义上并没有二致,并不可能使“自由”变成一个不确定的、意义模糊的、争论不休的概念。
再解释一下“没有约束的自由”及“被约束的自由”(或“约束下的自由”)这种说法。上文已经谈到,把自由看作一种行事状态,这一说法不能成立,相应的,把自由看作为一种权利,这一说法同样不能成立。既然是“自由权利”,那就是“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是经过法律认定的权利,是不受限制、干涉、约束或压制的权利,是受保护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自由权利”一旦“被约束”,也就丧失了,不再拥有了。人们如果相信有什么“被约束的自由”,那么,他们将丧失自由。所以,我们应该把这类说法排除掉,以免导致自由概念变成“不确定的、意义模糊的、争论不休的”的概念。
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种说法,已经引起一些学者的质疑。如果把自由看作为一种权利,那么,“消极自由”就意味着“消极的权利”,“积极自由”即意味着“积极的权利”。可是,自由的权利一经法律认定,它就是不受限制、干涉、约束或压制的权利,是受保护的、不容侵犯的权利,难道,权利还有消极与积极之分吗?提出“消极自由”(消极的权利)的人,无非是认为这种权利有缺陷、有隐患,需要加以纠正或限制,这些人不明白,自由的权利一经限制就不再是权利了,已经变成约束的义务了。由此可见,表面上看来,提出“消极自由”是要对“两种自由”作出区分,而实际的结果,则是把自由的权利变成约束的义务。说到底,讨论自由问题的实质,总是要归结到“有哪些自由权利?有哪些约束的义务”,在自由与约束之间作出划分。我们应该引导人们的讨论紧扣这一实质,而不是在“这种自由与那种自由之间”作出划分,去讨论什么“哪些是积极自由,哪些是消极自由”。自由就是自由,自由这一概念只有一种意义,不存在分类的自由概念。提出“消极自由”或“积极自由”这种说法只能搅乱思想,误导人们去思考所谓“自由的消极面”。另外,还有很多人认为,“消极自由”就是指“没有约束的自由”,那么上面已经谈过,此话不能成立。
有人总以为,自由似乎就意味着在“一切事情上”随意行事,他们认为,这是应该予以修正的。这些人总要教导别人:要区分不同的自由,有好的自由,也有坏的自由;有的自由是完美的、积极的,有的自由则是有缺陷的、消极的,对坏的自由必须加以约束、受限制,只能允许“被约束的自由”,不能允许“没有约束的自由”,如此云云。不客气地说,这些人的头脑里有着不小的误解,首先,当我们把自由看作“随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时,它根本没有涉及“在一切事情”的问题,根本没有“在一切事情上随意行事”的意思,上文已经谈过这一点;其次,当我们把自由看作一种权利,即“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时,更不可能涉及“一切事情”,因为,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能“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对“一切事情”而言,必定有条界线,其一边是自由的权利,另一边是约束的义务,这条界线或这一准绳,就是道德法规。不论把自由看作是状态还是权利,都不涉及“一切事情”,由此可见,说“自由就意味着在一切事情上随意行事”,是严重的误解,是莫须有的说法,如果以此为依据而提出“自由必须受约束、受限制”,那是有意在误导大众。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人这么说:“我们所说的自由是受法律约束的自由”。这话听来有点别扭。自由的权利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由法律来划定,这没错,但自由的权利一经划定,就不再受约束,法律所约束的是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由此而保护人们的自由权利,怎么能说法律在约束自由?怎么能说,自由受法律约束呢?
总之,不管有关自由的讨论中出现多少繁复的名词,我们必须十分清楚地认定:只有一种意义上的自由,即“随己之愿而行事”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没有其它意义上的自由,譬如:“没有约束的自由”、“被约束的自由”、“消极自由”或“积极自由”等等;只有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权利,即“随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没有其它意义上的自由权利,譬如:“没有约束的自由”权利或“被约束的自由”权利,“消极自由”权利或“积极自由”权利等等。
我们必须十分清楚地认定:切不可陷入如下的思想境地:去争论应该追求“没有约束的自由”还是追求“被约束的自由”?去争论应该追求“消极自由”还是追求“积极自由”?等等。因为,不存在“不同的自由”,我们所追求的只有一种自由,即“随己之愿而行事”的这种自由,只是“在哪些事情上可以随己之愿而行事”,我们有不同看法,在某件事情上对自由的价值判断有不同看法。人们常常会听到或看到,“这种自由、那种自由”或“这些自由、那些自由”等议论,其实这些说法谈论的是“这种事情上”、“那种事情上”拥有的自由,或“这些事情上”、“那些事情上”拥有的自由,并没有改变自由这个概念的涵义,记住这一点,思路就会清晰。
人们在自由问题上产生的分歧,是价值观方面的分歧。这类分歧,当然可以通过学术讨论使不同意见得到沟通、互补,但不可能予以消除。可是,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却必须制定共同规则,必须对自由的权利及约束的义务作出规定,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不管他们在价值观方面有多少分歧。那么,该怎么办?最妥当的办法只有一个:通过讨论、协商并按多数原则作出决定的办法来达成一致。如果用强制、迫使、暴力、欺骗等手段,遏制一切不同意见,来实现“一统天下”,那将后患无穷。
最后,得重复一下本文强调的论点:自由是指“随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约束是指“克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二者相对且相反;自由的权利与约束的义务,二者亦界线分明,守住这一条,或许有利于厘清思想。美国学者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说到,自由是个“变色龙一般的术语”,而以上的论述是出于这样一种愿望,即:尽可能摆脱这条变色龙。
□ 读者投稿
刊登在 2011 华夏快递 kd1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