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嗣源 DENG Siyuan 华夏文集
各抒己见
卢梭与洛克针锋相对论财产权
·邓嗣源·
有人评论我写的关于卢梭的文章,说我所依据的卢梭著作是中译本,而中译本与原著有偏差,按中译本来评论卢梭的思想,并得出“假民主真专制”的判断,是有偏差的。必须提醒这位评论者,英国哲学家罗素不可能看中译本,他看的卢梭著作,当然是英译本或法文本,正是罗素早在五十年前首先指出,卢梭是“伪民主真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这充分说明,“伪民主真独裁”这一判断,与中译本有没有偏差无关。中译本有没有偏差?当然有,但只会发生在某些词句的翻译上,不会涉及原著作的整体,更不会涉及原作者的多部著作及思想体系。还应该指出的是,用“中译本与原著有偏差”来否定他人的研究成果,这种辩论的方法,必须谨慎采用,采用时必须举出确有偏差的证据,以及这种偏差的严重程度。
我对卢梭思想的研究,所依据的,是多个翻译者完成的卢梭多部著作的中译本,与此同时,还对照研究洛克著作的中译本(似乎没人说它有偏差)。正像罗素所说,“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结果,希特勒是卢梭的结果”;把卢梭与洛克作对比,更能够识别卢梭的真实面目。洛克,尽管他受到时代的局限,但至今,仍然被视为现代民主的奠基人,这一观点,我相信已是广泛的共识。而卢梭,则一而再、再而三地,在一系列重要观点上与洛克针锋相对,那么,他要反对什么、赞成什么也就让人看明白了,他的美其名为“人民主权”的政治理论的伪民主、反民主实质,也就让人看明白了。
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财产的人很难在社会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也很难维护以至丧失其它的应有权利,而政治的目的、功能,主要的就是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人权,政治学说必定涉及到财产权问题。在财产权问题上的观点分歧,也会引伸扩大为政治理论整体上的分歧。
洛克和卢梭都重视财产权问题,在各自的著作《政府论》和《社会契约论》中专列一章予以论述,在其它著作中也有论述。卢梭与洛克在财产权问题上的针锋相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私有财产的产生及其意义;二是,关于私有财产的幅度;三是,关于货币出现以后的情况。
一是,关于私有财产的产生及其意义。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谈到,最初,自然界的果实和动物当然是人类共有的,它们被人类用来满足生存的需要,接着他写道:“既然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而劳动就是这种“拨归私用的方式”。采集果实或捕猎动物的行为就是劳动,这种劳动动用的是自己的身体,消耗的是自己的能量,所以洛克写道:“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对于本来处于自然状态的果实和猎物来说,人通过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们成为他的财产”,同时也“排斥了其它人的共同权利”,“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
洛克又谈到土地:“对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和前者一样取得的”,谁“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得不造成损害。”洛克还特别强调:“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洛克还认为:“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因为“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人类的共同积累”,“居民们还认为他们得到了他的好处,因为他在未开垦的因而是荒芜的土地上所化的劳动增加了他们所需要的粮食。”
洛克的论述使人们理解到,私有财产的产生,出于人类生存的需要,不但不会损害他人而且对人类有利,人的劳动以及伴随着的财产私人占有,为人类这个物种进一步谋求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人类文明进步和生活改善奠定了基础,或许还可以这么说,人类所拥有的很多美好的东西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描述鲜明地区分两种人类的行为:一是通过劳动拥有私有财产的行为,这是良善的行为;二是谋取他人的劳动成果而据为己有的行为,就如洛克所说:“不得不造成损害”,这是罪恶的行为。私有财产本身不是恶,但是如何获得财产有善恶之分。
以上就是洛克对私有财产的产生及其意义的论述,这样的论述,不难被人们广泛认同。再看卢梭怎么说。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他描述了社会的众多罪恶以后,接着写道:“这一切灾祸,都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后果,同时也是新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他又写道:“谁把第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与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
卢梭的这番话,针对着洛克所说的那句话即:谁“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得不造成损害。”卢梭说的“骗子”就是洛克说的那个“开拓、耕耘和播种”者;卢梭说的“第一块土地”,就是这位开拓者耕耘过以后长出粮食的那块土地。按洛克的观点,开拓者立桩、挖沟、圈地,是他应有的权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拔桩、填壕的行为,则是“造成侵害”的罪恶行径。而卢梭与之针锋相对,把那个开拓者骂作“骗子”,指责他是让人类遭受罪恶和苦难的始作俑者,却把张口骂人、动手拔桩填壕的人,形容为让人类免去罪恶和苦难的大功臣。洛克认为,“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它“增加人类的共同积累”,卢梭却说,把大家共有的土地占为私有财产,给人类带来了“罪行、战争与杀害”。
由上可见,在洛克看来,私有财产的产生,是每个人、也是全人类谋求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所以洛克的政治学说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以及制止他人侵害作为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在卢梭看来,私有财产的产生给人类带来了灾祸,所以卢梭的政治学说把限制和遏制私有财产、坚持财产公有作为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是,关于私有财产的幅度:
洛克写道:“我将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所公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这话不但指私有财产的产生,而且指私有财产的不等同占有,“私有财产的幅度”,指的就是不等同占有的幅度。洛克写道:在最初,“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规定的”,而“这一幅度确将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使他可能占有的财产不致损害别人。”
这段话说到“自然”“规定的”“范围”,所谓“自然”规定大概有两层意思,一是相对于法律规定而言的,当初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的规定,只能是“自然的”规定,或者说是得到人们默认和同意的规定,这一点很重要,“人们的默认和同意”就相当于法律,就是指认其合理合法,发挥着群体共同生活的规则的作用;二是相对于尚未出现货币的情况而言的,那时候,一个人占有财产的幅度只限于满足“自然的”生活需要,不可能像货币出现以后那样去积累财产。
那么,为什么在自然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可能占有的财产不致损害别人”呢?洛克解释说,如果有人占有更多的土地,而那些土地本来是可以供别人为生活之所需去占有的;或者有人任凭土地的作物败坏和腐烂,而这些作物本来可以供其他人满足生活之所需,那么,他的财产占有就是超出了自然规定的范围。洛克写道:“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所需的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非但如此,而且是“剥夺了他人的权利”,就是“侵害了他人”,这种行为将得不到人们的同意或默认。如果占有的财产不超出自然规定的范围,也就是限制在“生活之所需”的范围,则“可能占有”比他人更多的财产,“不致损害别人”,并得到人们的同意或默认。
接着,洛克进一步解释,私有财产不等同占有的情况是怎么产生的。他说,“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规定的”,但由于“劳动和生活所需”这二者都没有划一标准,对于不同情况、不同的人来说,有“不同程度的劳动”以及“不同程度的生活所需”的区别,这就必定导致人们占有的财产是不均等的。他写道:“当发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种种便利条件的时候,他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东西完全是他自己的,并不与他人共有”。洛克在这里谈到的“发明和技能”和“生存或享受”,对应着上文所说的“劳动和生活所需”。“发明和技能”是指劳动,“生存和享受”是指生活所需。洛克认为劳动有强度和效率、体力和智力的区分,他称之为“不同程度的劳动”;洛克认为“生活所需”既包括“生存所需”还包括“享受所需”,生存所需对每个人来说可能相差无几,但享受所需则因人而异或视情况而有变化,且有相当大的差别;所以不但有“不同程度的劳动”,而且有“不同程度的生活所需”,不同程度的劳动在不同程度上改善了生活,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生活所需。麦子、玉米、土豆、稻米、面包、蛋糕、面条、烙饼、水果、干果、果酱、果汁、酒等等生活食用品,都是不同程度劳动的成果,于是,很自然的,人们对食品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和不同的需要,因而也不同程度地改善了生活。这些适合于不同选择和需要的、不同程度的劳动成果,在物物交换的过程中,就显现出不同的价值。最后,必定出现这种状况——洛克这样写道:“不同程度的劳动会给人们以不同数量的财产”。
总之,在洛克看来,在通过法律作出规定以前,人们拥有不同数量私有财产的幅度,是根据“劳动和生活所需”而自然地规定着的,在这范围以内,不致侵害他人,故而得到人们的默认和同意。而造成私有财产数量不同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程度的劳动”。
卢梭怎么说?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中,他写道:“即使那些全凭自己的勤劳而致富的人们,也几乎不能为他们的财产所有权找到很好的根据。他们尽管说:‘这道墙是我修建的,这块土地是凭我的劳动得来的。’人们可以反问:‘请问,你占地的界限是谁指定的呢?我们并没有强使你劳动,你凭什么要我们来负担你劳动的报酬呢?有无数同胞,因为缺乏你拥有的过多的东西而死亡、而受苦,难道你不知道吗?在人类公有的生活资料中,你把超过维持你自己的生存所需要的部分据为己有,就应该取得全人类明示的和一致的同意,难道你还不知道吗?’”
卢梭说的“应该取得全人类明示的和一致的同意”这话,显然针对着洛克所说的“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同时也使人联想起卢梭说过的,关于在“第一块土地”上打桩挖沟的“那个骗子”的话,那段话所针对的,是洛克关于产生私有财产的论点,而这段话针对的,是洛克关于私有财产不等同占有的论点。卢梭明确提出,哪怕这财产是“凭我的劳动”而得来的,也不能予以肯定或承认。他的理由之一是:有人拥有“过多的东西”即拥有“超过生存所需要的部分”,造成了“无数同胞”的受苦和死亡;理由之二则是:土地是公有的,拥有“超过生存所需要”的部分,必须得到全人类的“一致同意”。卢梭在同一篇文章中费了很多笔墨来描述“超过生存之必需”导致财产的不平等占有,而罪恶社会的一切灾祸正是其必然的产物,他写道:“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田野;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贫困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长。”这里说的“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就是指“超过生存之必需”,这种需要导致了“奴役和贫困”。
卢梭的观点十分明确,他认为,私有财产必须限制在“生存之必需”的范围,在这范围内能够维持财产的均等占有;他反对人们占有“超过生存之必需”的财产。卢梭所针对的就是洛克说的那句话:“当发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种种便利条件的时候,他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东西完全是他自己的,并不与他人共有”。洛克提到“生存或享受”,人们的劳动不只是为了维持生存,还为了维持享受,而卢梭针锋相对,只允许维持生存,不允许维持享受。卢梭认为,追求享受促使人们竞相追求更多的财产,必然导致罪恶,造成“奴役和贫困”、“死亡和受苦”,哪怕是劳动所得,也决不允许。
所以,在卢梭看来,把个人的财产限制在“生存所必需的范围”,是设计政治体制的重要目标;在卢梭看来,洛克要建立的是维护不平等占有财产的政治体制,是导致社会一切灾祸的“骗人的结合”;卢梭设计的政治体制,要所有社会成员上交一切财产和权利(被剥夺之),然后由国家按“生存之所需”均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就是说,这种政治体制将“按生存之所需”强制地实施生活资源的平等分配。
对于“生存之所需”及“享受之所需”抱有怎样的观念和态度,涉及到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如何对待人权。在谋求生存的同时谋求更高的(有差异)的享受,也就是谋求发展,这是天赋人权。只许谋求生存不许谋求享受和发展,就是遏制天赋人权,剥夺谋求享受和发展的权利,就是剥夺天赋人权。卢梭所反对的,正是洛克以维护人权为出发点的政治理论,卢梭要创立的正是遏制或剥夺人权的政治理论。到了二十一世纪,还有人喋喋不休地宣扬“人权就是生存权”,这种观点其实并不新鲜,卢梭就是其源头。
三是,关于货币出现以后的情况。
洛克写道:“不同程度的劳动会给人们以不同数量的财产,同样的,货币的这一发明给了他们以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的机会。”
这段话的前一半,上文已经讨论过。在“自然规定”的范围内,私有财产虽然有“不同数量”的情况,但相互之间的差距不大,因为没有“积累和扩大的机会”,或者说没有这种需要和可能。货币发明并流通以后,情况变了,洛克写道:“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流行起来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致于损坏的能耐久的东西,他们基于同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的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从此以后,人们劳动的成果(本来易于败坏)可以换成货币长久保存,而且便于携带,这种好处是任何一个人都明白的,人们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去交换得到自己更加需要或更加满意的生活用品,这不只是有利于改善生活,当人们遇到突发事故而一无所有时,考虑到天灾可能造成的可怕情景时,考虑到因病弱残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货币的优越性就更加明显。这样,货币就成为人们共同的欲求,而且其必然的结果是大大地刺激人们去增加劳动、扩大生产,以产品交换货币并积蓄起来,这就是洛克说的货币给人们以积累和扩大财产的机会,由此,私有财产的差距将逐渐拉大。对于这一变化,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货币的发明流通及其结果,是否得到了人们的默认和同意,或者相反,是人们相互侵害的结果?二是,对于货币的欲求,使人的需要超出一般性的“生活之所需”范围,人们拥有财产的幅度显然已经不可能“自然地规定”了,那么如何规定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洛克写道:“假如他愿意将他的干果换取一块其颜色为他喜爱的金属,将他的绵羊换取一些贝壳,或将羊毛换取一块闪烁的卵石或一块钻石,由他终身加以收藏,他并不曾侵犯他人的权利。”洛克肯定,干果及羊毛是劳动的成果,货币的拥有和使用,基于劳动所得交换而来,就不侵害他人。在人口还没有增多,土地还有待开垦的情况下,能被人们所默认和同意,他继续写道:“他们通过默许和自愿的同意,找到一种方法,使一个人完全可以占有其产量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更多的土地,那个方法就是把剩余产品去交换可以窖藏而不致损害任何人的金银,这些金属在占有人手中不会损坏或败坏。人们之所以能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当然,不能排斥,在人们“占有其产量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更多的土地”的过程中,发生过侵害他人的事情,但是,这不是主流,总体而言,人们可以接受洛克的说法。试想,物与物的交换必定是在人们默许和自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那么同样,货币能够广泛地普遍地流行起来,必定也是得到了人们的默认和同意。我们无法想象,出于损害他人的目的用强制或欺骗的手段,能使货币流行起来;也不能想象,货币一出现马上就促使人们为争夺土地而起纷争,而后又在罪恶和混乱之中继续推动货币的流通;我们只能设想,从物物交换中开始出现货币而后又逐渐流行的漫长岁月里,在那种比较原始的状态下,在还没有建立政府和法律的情况下,这种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事物,除非得到普遍的默认和同意,否则是无法流行起来的。
再讨论第二个问题。最初,由于人口稀少,大量土地尚未开垦,又由于“自然的规定”而限制着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所以总的来说,虽然不能排除侵害他人而得财产的情况,但人们对于占有不等私有财产的现象,是默认和同意的,也不存在要确定财产权的问题。但是后来,由于人们扩大生产并开垦超过生活之所需的土地,那么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未开垦的土地愈来愈无法满足对于土地的需求,最后没有土地再可开垦了,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就必然会产生争执和纠纷,奸恶之徒则使用暴力和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来争夺,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呢?如何来规定私有财产的幅度?即如何来确定财产权?洛克多次论述到这个问题,他写道:“由于家庭增多,勤劳又扩大了他们的牲畜,他们的占有随着需要而增大,但是在他们尚未联合起来、共同定居和建成城市之前,他们所利用的土地还属于公有,并未确定任何财产权。后来,基于同意,他们就规定各人领地的界限,约定他们和邻人之间的地界,再以他们内部的法律规定同一社会的人们的财产权。”在另一处他又写到:“后来在世界的一些部分(那里由于人口和家畜的增多,以及货币的使用,土地不够了,因而有了一些价值),有些社会确定了各自的地界,又以他们内部的法律规定了它们社会的私人的财产。因而通过契约和协议确定了由劳动和勤劳所开创财产。”他还写到:“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权,土地占有是由成文宪法加以确定的。”洛克在这里反复强调,在同一社会内的社会成员的财产权是这样规定的:“基于同意”和“通过契约和协议”,建立政府,制订法律,以“劳动和勤劳所开创”为依据,来规定私有财产权。也就是说,人们通过法律和建立政府来保护“劳动和勤劳所开创”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并制止对合法财产加以侵害的行为。洛克就是基于对财产权的这一论述建立起他的政治学说,认为政治社会的起源及其目的是:组成社会的成员为了保护财产和生命的安全这一目的,“基于同意”和“通过契约和协议”,结合组成政治社会,建立国家和政府。
卢梭怎么说?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他对货币流通以后所出现的状况有一大段的论述,他写到:“当不动产在数量和面积上增长到布满了整个地面并都互相毗连起来的时候,一个人只有损害他人才能扩大自己的财产。”于是出现了“富人的豪夺,穷人的抢劫以及一切毫无节制的情欲”,并且“开始了统治和奴役或者暴力和掠夺”,从此以后“堕落而可悲的人类”,“终于使自己走到了毁灭的边缘。”卢梭认为,洛克所说的“由劳动和勤劳所开创财产”是骗人的谎言,只有靠暴力、掠夺才能扩大财产,不平等占有的财产既是罪恶的结果又是罪恶的原因。卢梭基于这种观点建立起他的政治学说,他认为洛克所说社会成员自愿结合组成的政治社会是“骗人的结合”;他认为,政府和法律的起源是:富人、强者为了保护由罪恶而获得的财产,通过操纵和欺骗穷人、弱者,制订了有利于他们的法律,建立起保护他们的政府,而让穷人、弱者永远处于被奴役的地位。
由上可知,卢梭与洛克在财产权方面的论述是针锋相对的,并且由此引伸出两种针锋相对的政治理论。二者针锋相对的主要分歧可以归结为:如何对待超出“生存之所需”的私有财产,或如何对待扩大和积累的私有财产。洛克以为,扩大和积累财产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劳动和勤劳,二是损害他人、抢夺他人劳动成果。卢梭以为,任何人扩大财产必然损害他人,是罪恶的结果,也是造成新罪恶的原因。洛克提出,政治的目的和功能是保护由劳动和勤劳而扩大、积累的财产,剥夺由侵害他人而得来的财产。卢梭提出,政治的目的和功能,是维护平等的私有财产,剥夺超出“生存之所需”的财产,要制定法律把私有财产“限制在最狭隘的界限之内,给它以一种措施、一种规矩、一种羁绊,借以遏制它、指导它并使它始终服从于公共的幸福”(《科西嘉制宪拟议》);他要制定社会公约,迫使“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这“一切权利”当然包括财产权:“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再由国家按“生存之所需”分配给每个人以个人所有。
卢梭说的是“生存之所需”,而洛克说的是“生活之所需(生存和享受)”,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区别非同小可,尽管谈的是财产权,实质上却反映出两人在维护人权(特别是谋求发展的权利)方面的不同观念和态度。
每个人都拥有谋求生存的权利,对此,谁也不会反对或否认,而对于谋求发展的权利,则有不同的观点和态度。什么是谋求发展的权利?说得通俗一点,谋求发财或发大财的权利,谋求当官、当大官的权利,谋求权力或更高权力的权利,谋求出名或更大名声的权利,谋求自己的思想、行为及人品受到他人的赞扬、认同、器重、尊重、崇敬、拥戴等等的权利,这都是每个人谋求发展的权利。所谓谋求发展,即指谋求更多、更高、更大的财产、名声、地位、权力等等,其中,财产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一项。没有财产,无法维持生存,没有多于“生存之所需”的财产,就无法谋求发展。因此,毋庸置疑,在财产权问题上的观念和态度,决定了在人权问题上的不同观念和态度。按洛克的财产权观念,不但肯定谋求生存的权利,还肯定谋求“享受”、谋求发展、追求幸福的权利。按卢梭的财产权观念,只肯定谋求生存的权利,而否定谋求发展的权利。卢梭之所以要在财产权问题上跟洛克针锋相对,是因为他认定,个人谋求发展、追求享受的倾向,必然导致财产不平等,必然导致人与人的争斗,必然导致奴役和贫困,必然导致社会的普遍的罪恶,所以在卢梭看来,谋求发展的权利应该剥夺和遏制。
谋求生存和谋求发展的权利,是每个人平等地拥有的权利。什么叫“平等地拥有”?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你、我、他”都有权谋求发财、当官、出名、高位等的权利,也许“你”发了财、当了官、出了名,但是,“我和他”有权跟你争一争,看看谁更有能耐发财、当官、出名;如果有人认为,“我和他”属于“素质低的百姓”,是愚蛋蠢货、无名鼠辈,没资格发财、当官、出名,只配求个温饱,满足于“生存之所需”,那么,这种观点就是反对“平等拥有人权”的观点。有些人自己发了财、当了官、出了名、居于高位,却到处喋喋不休宣扬“人权就是生存权”,否定他人的“发展权”,他们的目的,说得明白一点,无非是遏制他人来跟他竞争,好让他们自己永久地保持并扩大财产、名声、地位和权力,这不折不扣就是恶性竞争的行径;坚持“人权就是生存权”,恰恰是在侵害人权。
当然,从另外一方面看,每个人得到他所谋求的事物,跟拥有谋求的权利是两回事。“谋求”的过程也是竞争的过程,有竞争就有得失、输赢、成败,就会造成有差异的结果,所以,平等地拥有谋求发展的权利,不等于平等地拥有所谋求的事物。不能因为要平等地维护人权,就得让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财产、名声、地位、权力。
所以,人权既包括生存权,也包括发展权,否定发展权就是否定人权。发展,就意味着差异,意味着竞争。否定发展权,就意味着剥夺他人参与竞争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特权;否定发展权,实质上就是采用侵害人权的恶性竞争的手段。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史告诉人们,人间的灾祸、罪恶,混乱,其根源在于以侵害他人为目的的恶性竞争,在于遏制、剥夺社会成员谋求发展的权利,及其由此而配制的观念、理论及政治体制。
洛克理论的基本点,是建立一套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框架,即建立一种政治体制,平等地维护社会成员的人权,维护由良性竞争而获得的财产、名声、权力,遏制侵害人权的恶性竞争,剥夺通过恶性竞争而获得的财产、名声、权力。洛克的缺陷,在于把没有财产的穷人排除在外,他对弱者受到的侵害不够关注,但是,后人沿着洛克所开创的道路走来,经过三百多年的实践,逐渐地在弥补这一缺陷,由此证明了,由洛克所开创的现代民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让社会趋向于和谐及稳定。而卢梭虽然同情弱者,但是他过激地设计出一套剥夺社会成员谋求发展的权利,也即剥夺人权的政治体制,曾经按照卢梭的理论予以实践的那些国家,则趋向于经济贫困、政治专制,无法达到和谐及稳定。
□ 读者投稿
刊登在 2010 华夏快递 kd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