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穆罕默德画展的另类思考

CND在2015年5月11日登出北山南人的“对德州穆罕默德画展的看法” (以下简称“看法”),读后颇感获益,然该文有一点未涉及到,那就是冒犯言论和挑衅言论的区别,而这一区别值得一番梳理。

2015年5月3日,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兰市的反伊斯兰教漫画展外发生枪击,两名恐怖分子被警方击毙。主办单位说,他们之所以选​​择这个场地,是因为穆斯林此前在此曾举办过活动,而主办单位的目的是抵制“政治正确”的社会规范,并要告诉穆斯林信徒——伊斯兰教可以而且应当受到舆论批评。没有人应该哀悼恐怖分子的死亡,但举办侮辱先知的最佳漫画竞赛,这本身是否超过冒犯而成为蓄意挑衅?

“看法”一文提到,美国是一个世俗国家,本着宪法赋予和保障,伊斯兰教就不是不可冒犯的。问题是怎么个冒犯,如果想说明犹太人也可以被批评或冒犯,犯得着举办纳粹的画展吗?美国宪法保证话语权,但它没有界定哪种言论是否符合道德。因此,人们可以倡导虐待儿童,甚或杀戮自己不喜欢的种族或国家成员,如中国人。其实,当权利被不当使用时,滥用即会受到限制。即便在一些自由民主的世俗国家,反宗教和反种族的言论也受到法律禁止。

的确,美国宪法保证话语权,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先例,这种权利延伸到最厌恶和最冒犯的言论。然而,在1942年的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成立了“战斗话语(Fighting Words)”的类别:如果某种言论过激而导致暴力或暴乱,话语者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归根结底,话语者应该拒绝让恐怖威胁来左右自己的言论,但也应该顾左右而言其它。除非是对政府和政策的批评,理智的人(不是胆小的人)对敏感话题的评论都不是毫无顾忌。总之,言论在自由的美国是被分类的。对于不同的言语类别(如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色情言论等),最高法院予以区别对待和不同程度的自由保护,除政治言论自由得以确保之外,其它类别的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表达权利和社会秩序之间是一张很薄的纸,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平衡仰仗美国司法来维系。

那么,挑衅言语是取决于言论效果,还是取决于言论意愿?当然,两者皆有之,但更倾向于后者。双重效果理论认为,人的行动有两个效果,一个是有意识的,一个是无意识的。无意识的效果不是行为人的初衷,所以一旦产生负面结果,此人无责任可负。警察追捕歹徒,损坏了民房,情有可原,因为不是故意的。德州穆罕默德画展的主办单位一直以描绘伊斯兰为暴力宗教为己任,尽管没法证明其故意挑起恐怖暴力反应,但主办单位对暴力后果有预感,也有准备。否则,创造一种环境,让无辜的人受到伤害仅以证明伊斯兰为邪恶,这种试图和行为在道德上也是有罪的。

不管怎样,恐怖分子的枪击行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开脱,但枪击事件又关联到社会评论的高低层次问题。“看法”一文说犹太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教义里都充满了对骂,此话不错。文明社会不压抑讲话,但确实给予不同品味的言论以不同的尊重等级。如果只是一味的对骂、冒犯、挑衅,这种言论一般不值得尊重;如果对伊斯兰或其它宗教进行批评、嘲笑、讽刺,但让人感到睿智和启迪,这种言论值得部分尊重;如果宗教之间进行对话、讨论、沟通,让人得到理解和升华,这种言论值得全部尊重。

写于2015年5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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