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被遗忘的权利”

一个名叫Mario Costeja Gonzalez的西班牙律师用Google搜索自己的名字,结果总是发现一家报社的网站上刊登着他地产被拍卖以了拖债的事。实际上,自1998年被登出以后,他很快把债务还清了。经过一番折腾,Costeja 于2010年向西班牙当局投诉,最终导致欧盟法院于2014年5月宣布一项意义深远的裁决:报社网站可以不消除信息,但Costeja有权要求Google删除通往这一信息的搜索链接,这就是“被遗忘的权利”。

“被遗忘的权利”最早来自法国的le droit à l’oubli法律英译为 the right of oblivion,通俗地说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意在保护隐私,具体指有刑事前科的人有权要求其记录在若干年后被删除,以便在社会上立身、立业。基于此点,欧盟法院现将其扩展到个人私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凡是“不恰当、不相关”的信息都可获得要求被删掉。这就是说,凡是令人尴尬、对人不利的信息都可以隐而不见。不夸张地说,恶人坏人都可以阉割自己的过去,贪官污吏都可以藏匿于网络深处。

在西方,宪法界定权利,法院解释权利。当然,法院有时也创造新的权利。由于权利的增多,它们相互之间不免冲突。这不,“被遗忘的权利”和“知情的权利”产生抵触。对立的两方是欧洲和美国,它们对隐私保障和言论、新闻自由有泾渭分明的看法。很多时候,人们不是在正义与邪恶之间作出选择,而是在正义与正义之间作出取舍,这就取决于人们看问题的着重点。

很明显,经历过纳粹集权和苏共集权的欧洲很在意隐私保障。2009年,牛津大学教授Viktor Mayer-Schönberger发表了《删除:数字时代的遗忘美德》(Delete: The Virtue of Forgetting in the Digital Age)。这本书的影响可谓之大,有一节如是说:1930年代,荷兰政府有着全国人口登记,其中包括每个公民姓名、地址和宗教,其目的是为促进政府管理和改善福利规划。但是,当纳粹入侵荷兰,他们使用这注册表来追查犹太人和吉普赛人。冷战期间,东德秘密警察的大批民众档案又佐证了东共集权的信息滥用。现在,居住在民主国家的人民虽然感到安全,但一旦改朝换代,谁知道未来政府是否会保护隐私?结论是,切断信息的导向和路线,让政府难以找到个人。解铃还需系铃人,Google控制着欧洲90%以上的信息搜索,这当然应该由Google操办。但这也反映欧盟法院不相信政府,遂责私人公司担此大任。

美国人视《美国宪法》至高无上,尤其是第一修正案里的言论和媒体自由。“隐私”这一词压根没有出现在《美国宪法》里,其意思只是暗含在几个修正案以及第九修正案的“其它权利” 里。不是说美国政府不注重信息隐私,只是极为有限。它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只囿于国会的几个立法,如禁止披露医疗记录,学校记录和录像出租商店的记录。至于“被遗忘的权利”,美国不是欧盟成员,美国人因而无法享受。

对于从文革过来的人,“念念不忘”和“时刻牢记” 是当年的政治口号,与当今个人索求“被遗忘”形成鲜明反差。“被遗忘的权利”又给人以别致的感觉,让人联想到文学作品里“忘记我吧”的惜别场面。有没有“被惦记的权利”?其实,互联网上从来就有两股潮流在搅动–“被遗忘”与“勿忘我”。相反于“被遗忘”,不少人踊跃暴露自己,生怕人不知鬼不觉。社交网站上的这种自暴疯狂到底是为哪般?互联网可以毁人,也可以树人。它可以使人销声匿迹,也可以使人无处不在。互联网就是这样一个鬼使神差的平台。

据说,世界上90%以上的信息为数码形式。人都会失忆,但是人类的网络记忆不会遗失。互联网不仅是平台,而且是记忆库、是图书馆、是博物馆。凡是放在网上的,都永远有迹可寻,特别是世界已进入了大数据的云技术时代。欧盟法院的裁决不是删除信息或遮蔽网站,而是隔断信息的链接,并只限于欧洲的28国家。但不管怎么说,没有了Google找寻和搭桥,信息和网站无异于不复存在。因此,“被遗忘的权利”意味着历史的了结,记忆的断代。

令人遗憾,缘于种种限制,中国人还未完全融进世界信息的大海,还未完全享受网络这一巨大记忆库和图书馆,网络信息就已经进入被遗忘的状态,开始湮没无闻。中国人不太相信“被遗忘”;中国人的信条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而对于获得那些可谓异样的权利,作为最大的网络使用群体,中国人还得从拥有权利的权利(the right to have rights)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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