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权利在一些国家只限于公民。在一些欧美国家,集会权利伸及外国人,最近几个城市的奥运火炬游行已经证明了这点――外国人不能投票,但是能够集会游行。偃旗息鼓,居美华人(不管支持还是反对火炬,中国籍还是美国籍)应该意识到参政权利比单纯的火炬一事更重要。
集会是指民众自己组织的请愿、伸冤、示威、抗议的政治活动。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活动的矛头所指是政府。政府发动、组织的集会不在本文讨论之内,因为它们不是自愿、自发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和平集会和请愿伸冤的权利。”《美国宪法》保障人民自由,但它的保障方式是针对美国政府,有三种: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缩小政府职权范围、明文禁止政府某些行动。《美国宪法》民权法案(前十条修正案)的初衷是限制联邦政府而不是州政府的权力。后来经过最高法院的解释,第一条修正案被纳入第十四条修正案,适用于限制州政府的权力,从而促成了公民权利全民化。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有一规定是:“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要知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保护的对象不仅是美国公民,而且是身在美国的“人”(person)。就集会请愿来言,美国最高法院对“人”的解释比较宽松:人乃任何人, 包括外国人――合法的和非法的。换言之,有证件的华人和没有身份的墨西哥人都具备在美国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为什么不呢,集会自由是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外国人在中国能够集会游行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示威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如果美籍中国人回去参加某个集会或游行,此人必须到主管机关申请。当然,夹杂在人群中的你,凭借着中国脸孔,可能不会有麻烦。洋人肯定不行。可是不能大意,因为《示威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你有中国脸孔,可你是被严格防止加入游行的“其他人”。相比之下,非法过境和打工的墨西哥人可以走上美国街头,抗议美国政府对他们的“不合理”待遇,没有警察检查他们的护照。回到“其他人”一说,《美国宪法》第一章在制定国会代表人选时,称奴隶为“其他人”,只有自由人的五分之三。有时候,其他人是“不是人”的代名词。也由此可见,从“其他人”到“任何人”是一个多么重大的转变。
如果中国籍华人回去参加游行,你也得注意。《示威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说:“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还说:“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尽管是中国公民,但在集会时也要看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内外有别,一国两制。由于外地人不能到首都或其它省市,中国也就没有跨越省市的全国集会。若在美国华盛顿,马丁·路德金就不可能面对几十万大众,宣读他著名的《我的梦想》,因为大多数示威者来自它州。另外,根据公安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八条,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负责人。如果作为美籍华人的你要回去担任负责人,劝君量力而行。
也许有人会说,上面的列举是把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另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作比较,犹如桔子比苹果。不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表面看来,这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里的自由没有什么两样,但是某些字面上的相似不等于本质上的相同。宪法国家不等于宪政国家。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宪法给予政府权力,但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限制政府权力。只有宪章上限制政府权力的国家才是宪政国家,宪政国家才是保护自由的国家。另外,宪政国家的司法部门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当政府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宪法冲突时,该国的司法部门可以根据宪法精神裁定它们是否有效。就《示威法》对外地人的特别限制来说,这个限制实际缩小了中国公民的集会自由,因此不符合《中国宪法》――宪法权利岂能依居住地而定,因内外人而异?问题是,宪法在中国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中国也没有独立自主的司法部门,司法部门也没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因此这部人代常委会于1989年通过的《示威法》实际取代了《中国宪法》。
也许有人会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包括集会自由。不错,中国和美国均有限制游行地点、时间和场所的法律,以正当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违反秩序的人,中国和美国均有惩罚条例。有一个区别:《美国宪法》重在和平集会的“和平”两字,即秩序,对于集会内容不太过问。你可以游行庆祝马丁·路德金的生日,也可以游行庆祝希特勒的生日。政治言论正确与否由人民分辩。中国的《示威法》对集会内容和何种人游行非常敏感,由此对集会游行作了过多的“不得”、“不许”和“不批准”等规定,以致形成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集会自由于是成为公安部门的特别恩准。
在美的外国人不仅享有《美国宪法》保障的集会权利,而且享有美国民众的宽容。按照欧洲启蒙理论,宪政理念是人民对政府的主权,而不是相反。如果看一眼今天的世界地图,民主正常运行的国家、外国人享有集会权利的国家,仍然是18和19世纪的欧美启蒙国家。不过,英国启蒙理论家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外国人对东道主国没有主权,他们仅仅是过客和做客。作为客人,他们应该遵守当地规矩。作为客人,他们没有政治义务去效忠东道主国。看一眼有外国人加入的集会,五花八门的外国旗大有压倒一切的气势。要知道,这些外国人是挥舞着自己国家的主权,享受着并且要求享受居住国的待遇。个别示威国旗的内涵和象征与《美国宪法》格格不入。然而,美国民众和政府宽容了。的确,作为移民国家,美国没有统一的种族、肤色或宗教。“美国人”的定义是对《美国宪法》的认同。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公民如果挥舞外国旗帜,美国同胞会视此为不愿认同或不在乎宪法的表现。
法国作家Marcel Proust说过:“真正的航海探索不是发现新大陆,而是用新眼光去观察。”美国早已不是什么新大陆,但美国需要有感悟力和虚心的人去另眼相看。讲述美籍墨西哥女歌手的电影《Selena》里有一句发人深思的话:“作为这里(美国)的墨西哥人,你必须比墨西哥人还要墨西哥人,比美国人还要美国人。”这话难道不适于这里的中国人吗?适者生存需要矫枉过正,比中国人还要中国人是为了保持自己的传统,比美国人还要美国人是为了维护做人的自由。
写于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