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旨在确认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之如 此是因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已经大势所去。中国工商联公布的调查资料显示,民营经济所占GDP比重由2000年的55.4%(其中内资为42.8%,港 澳台及外资为12.6%)升为2005年的65%(内资为49.7%,港澳台及外资为15%—16%)。由于民营企业和中产阶级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和 政治力量,《物权法》以既往不咎的态度确定了他们的产业基础和既得利益。自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写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至现在, 应该说私有财产不再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忌讳,《物权法》在这个基础上把经济改革又进一步推向市场化,这无疑是好事。然而,中国农民却没有因《物权法》而 获得土地所有权,他们所获得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再次确认,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的拥有被遗漏在外是《物权法》的一个巨大的遗憾,也是农民失去的 又一次良机。
根据《物权法》,属国家所有的物产包括城市的土地、郊区、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属集体所有的物产包括 国家所有以外和余下的土地。属农民私人的物产包括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农民对土地没有拥有,只有使用(使用权又叫作用益物权)。自上 世纪80年代初实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以来,政府即用行政法规形式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这种以承包合同为基础的农地使用关系曾经调动了农民长久被压抑 的生产积极性。究其原因,承包合同制度比公社集体化给予了农民更多的自主权。然而、土地资源很快被侵占滥用,农民的积极性由此而逐渐消失。人们不禁要问, 在集体的拥有和管理之下,土地何以得而复失?这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的物质形态是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但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主体是谁,却没有人能在理论上搞清。集体是一个抽象的集合群体,集体所有制不过是一个方便的语言表述,两者都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结果,集体所有制只是有名 无实的监护人,土地其实是少数领导以法人名义私有,又以自然人名义享受。另外,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既是集体成员权利的代理人,又是政府权力的代理人。这种冲 突的角色常常使掌权的干部在夹缝中任意追逐私利,哪怕有的是通过选举产生。再之,这些人之所以能够非法出售土地牟取私利,又是因为他们握有缺乏制约的立法 执法大权,拥有基层的公监法同盟和地方势力和上层关系。
毫不讳言,造成农村土地流失的间接原因之一是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财经政策。中央财政的高压税收导致县乡财政负债数额与日俱增,与日 俱增的负债数额又迫使县乡转向农民和他们的土地。任玉岭(2006年第5期《民主与科学》)列出如下数字: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比重已由1993年的 22.02%上升到2004年的57.2%,省级财政所占比重由1994年的16.8%上升到2000年的28.8%。县乡两级工作人员占全国71%,而 财政供给仅占全国20%,中央和省级工作人员仅占全国29%,财政开支却占到了总开支的79%(包括军事、外交等)。从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看,县乡财政负 担了全国义务教育支出的87%,而中央、省仅负担2%和11%。由此可见,在交纳上供后所剩无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向土地耕地开刀似乎是为了自谋出路。至 少,财政赤字给了地方政府大搞“圈地运动”以口实,使得它们招商引资、非法出租、变相买卖、最后养肥自己。
据BBC消息,中国农村土地每年被占用400多万亩,其中农民耕地所占的比例将近一半,年均100多万农民会失去耕地。根据2005年的《福布斯》统计,中国最富的50人里,一半以上是靠房地产致富。就在《物 权法》发布之后,国土资源部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2006年全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显示,去年全国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 件,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涉及的土地面积,都较2005年有大幅上升。其中,当年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当年发生立案的案件及其涉及的土地面积上升幅度更 大。这一切不禁使人怀疑《物权法》对将来的土地违法到底有多少约束作用。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是两回事。2006年土地违法案件的增加是发生在2004 年私有财产入宪两年以后,对宪法竟敢如此不重视,何况人大的一个法律。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到底有何法律保障?农民能够以平等身份参加集体经济的决定吗?“皮 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土地的情况下等于一句空话。更加糟糕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无依无靠、水深火热、穷苦交加。根据中 国国家统计局主办的《中国信息报》报道(2006年8月29日),中国1984年基尼系数为0.24,到2004年已达0.47。该报于是惊叹基尼系数何 以在20年间增加一倍,发问贫富差别的症结何在,又该如何治理。
贫富差别的症结无疑是众说不一,但对于农民来说,没有对土地的充分掌握是他们贫困的根本原因。农地使用权与农地所有权的分离制造了两个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模糊的集体所有制概念又使这一真相得到了掩盖。尽管《物权法》规定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侵害权益的 决定,但在诉求权力没有保障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只能流于空泛的口号。另外法院投诉程序的耗时、费用、繁杂是农民无法承受的负担和痛苦,农民只好放弃法律渠道,默默忍受厄运的结果。中国农民是对前途最没有把握和信心的悲观群体,又是政治上最孤立无援的劣势群体。改变这种境况需要尽可能地缩小 农地使用权与农地所有权的间隔,以致最终实现土地私有制。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便根本没有安身立命之本。在中国,从土地使用权到土地拥有权是一个渐进过程,而不是一个突发事件,其 过渡肯定是漫长、艰难、又充满阻力。
市场经济是以交易为纽带的经济形态,而交易是以物品产权作为前提。当农民获得土地产权,他们会有安全感和责任感,能够激发无与伦 比的热情和积极性。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积累又使农民具有相对的安身和安生,因此会放弃去城市打工谋生,从而减轻对城市的压力。兴旺的农村同时提高农民就 业,甚至吸引城市人务农。同时,相对的高收入提高了农民的购买力,扩大了农村销售市场,这又反过来促进工业经济。土地私有能够赋予农民讨价还价的力量。如 果不愿务农,他们可以与征用土地的开发商直接进行谈判,并用市场价格出售,因而可以换来资金用于转行投资和子女教育。土地私有可以减少外部势力对土地的侵 占、哄抢、破坏、拆迁,这是因为农民会用生命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不得不学会用法律手段抵抗。土地私有还会让农民对未来形成稳定而长期的预期与计划,提 高使用效率。最后,土地私有会极大地增强农民的主观能动意识,促使他们努力掌握并改变自己的命运。归根结底,土地使用权是治标,土地拥有权才是治本。
土地私有制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伦理和社会正义的问题。《物权法》里的物权是指财产权。私有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 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私有财产权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还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说:“一旦社会认为财产不像上 帝的法律那样神圣,暴政和无政府主义就会开始。私有财产必须是神圣的,否则自由不复存在。”从人格尊严和自由的角度看,物权应该是包涵性的,而不是排斥性 的。它的真正含义应该是每个人对财产都有天生的拥有权利,不论职业(如工人或农民)或地区(如城市或农村)或其它(如种族、性别……)。正因为如此,宪法 着重保护公民对私有财产的权利,而不仅仅保护财产本身。私有财产可以有多有少、因人而异,但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力(物权)却必须人人享有、人人相同!土地使 用权是可以剥夺的“特许权力”(Privilege),土地拥有权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力”(Natural Right)。物权的实质是人权。
私有土地是农民休戚相关的财产。它使农民得以自由地耕种,又给予农民倍增的信心和力量。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士·麦迪逊说:“正如 人有权力拥有财产,财产也是人的权力。”说到物与权,人们或许联想到物质—金钱—政客的腐败。这到不失为真,可只是事实的消极方面。这里所说的权力是财产 赋予农民生存的动力。农民通过分配获得土地,又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又通过法律享有劳动结果。从这一点出发,私有财产权实际是自由权和生命权的一个表现和延 伸,它保护一个人或一家人不被奴役。奴役就是剥夺自由,保护自由就必须具备财产,保护财产就必须不让他人占有。的确,政府的福利、资助、救济和减税可以帮 助穷人,但最有效和最根本的办法是给予他们财产权,从而使他们对政府的依靠逐渐减少。说“给予”其实是错误,因为人生来已经有自然赋予的财产权。自然法学 主义认为自然法律高于政府法律。由于政府法律是人制定的,而当人法在道德上不正确时,即不符合自然法时,不正确的法律便根本不成为法律,人们也有权力不执 行。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必须首先保护自然所赋予的财产权。
用法律保障权利对于穷人是如此重要,以致联合国设立了“法律扶贫组织”(The Commission on Legal Empowerment of the Poor),以从法律授权方式上帮助地球上的穷人脱贫。穷人之所以穷的部分原因是由于他们没有确保的土地权,因而 无法决定种什么、种多少。穷人又没有明确的土地证,因而无法抵押土地用来赊帐贷款、出售转让。反过来,没有法律保护的穷人时常受到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人 的干涉和侵害。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授权可以让农民有权拥有、经营、继承、抵押、入股、转让、收益和处置土地。阿根廷的一个长达20年的调查报告表明,有财 产法权的穷人的确极大地促进了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地位。
写到这里,有人会说土地改革、均分土地谈何容易、异想天开;也有人会指出中国的一些国情太特殊以致不能私有化,比如人多地少,农 民私有土地不利于机械化作业,土地会囤积居奇,粮食危机……不管怎么说,这些话里没有一个可以当作理由拒绝农民对土地的拥有,也没有一个是不能解决的问 题。首先,这好比是说:“不给你权力是因为你不知道权力是什么,更不知道如何使用权力。”试想你被他人这么指手画脚,你会作何感想?其次,日本、南韩、台 湾和拉美一些国家已经有许多经验可以借签,包括地理的客观条件。技术的发展已经允许机械化在小农地作业。囤积居奇可以通过国家监督解决。粮食危机不是不可 能,但中国对进口粮的依靠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至于土地的具体再分配和私有化,由于精力有限,也不愿拉长篇幅,这里暂且放弃分析此事。不过有几点在此需要澄 清。土地私有制并不意味着贫困的彻底消除。它所能做的是提高消除贫困的可能性。在真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试图保证的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土地私有 制也不是所有的土地私有。美国这样大的土地私有制国家有25%是政府的土地。土地私有制也不是绝对的权利(没有任何权利是绝对的),国家可以根据大众利益 予以调节甚至限制。
经过思想启蒙教育的人都相信人有不可剥夺之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当人被划分为不同类别(如工人或农 民、城市或农村,恕又重复)从而享受不同的物权和待遇,人的自然权利被剥夺。当公有和私有财产得到平等保护,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穷人来说更为重要,哪 怕那财产是多么的微小。财产对于富人的边际效用是奢侈品,是递减;财产对于穷人是必需品,是生存。一点可怜的财产是穷人的命根,但在富人眼里却根本微不足 道。中央党校经济学教授周为民说,由于财产对穷人的意义比对富人的意义重要得多,其生死攸关的严重性质在穷人那里表现得更加直接,更加尖锐,更加没有回旋 余地。如果就这样一点财产还被任意侵犯剥夺,穷人等于是被逼上了死路。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中国农民时常被政策的制定搪塞而过,被政策的执行敷衍了事。正义 的被推迟是正义的被否定。可怜的是农民对此已经习惯了,可悲的是其他人对此已经麻木了。中国农民为夺取和维护政权做出了巨大牺牲,但尚未获得自己的根本解 放。中国欠农民的太多了。话又说回来了,中国农民不能只是听天由命,他们必须争取解放。如果想改变祖祖辈辈当佃农的地位,中国农民必须参与政治,必须学会 用宪法给予的权力把自己囊括进宪法的保护,就像美国各个少数民族通过斗争逐渐把自己纳入宪法第14修正案里的“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对于《物权法》的 主要获益人新兴中产阶级来说,帮助在这大地上生息的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梦想也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物权法》是对私有财产制的一个促进,但愿这个 促进作用至少能把土地私有制提到议事日程上,以使农民不致被《物权法》的欢呼声所湮没。
写于2007年